对广东保险业面临CEPA的思考_保险论文

对广东保险业面临CEPA的思考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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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EPA关于保险业的内容

根据CEPA,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进一步对香港保险业开放的内容有四项:

(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二)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三)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四)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关于以上第1、3点,广东省原来就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政策,即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都可以在广东省报名参加保险精算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取得考试资格并成为省内公司的中介人员后即可在广东省内执业。第2点在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整个集团就可申请进入内地,这实际上降低了港资保险公司进入内地的门槛。第4点是新增加的内容,放宽港资保险公司参股最高比例限制至15%,为港资保险公司在内地保险市场提高份额提供了前提。

二、CDPA对广东保险业的影响

(一)机遇方面。

1、CEPA方便广东保险业引进、利用香港保险界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有利于广东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广东的财产保险市场处于以规模为中心向以效益为中心转型的过渡时期,正在寻找规模和效益之间的平衡点;寿险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过程中,经营管理人才供不应求问题同样十分突出。而专业保险中介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多数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市场生存和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相关人才极其缺乏。

而香港作为亚洲的金融中心,保险业经营历史悠久,国际化程度较高。很多保险公司的亚洲总部设在香港,保险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精算、会计、核保核赔、经纪、代理、公估等)都比较集中。有效利用香港的人才资源,对广东产险公司的转型和寿险公司、中介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

2、CEPA有利于广东保险业引进香港的保险公司,进而增强广东保险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提高广东保险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虽然目前香港的保险公司大都规模不大,符合CEPA条件的公司数量不多。但不排除将来一些保险公司为进入内地市场而整合或合并,或者一些跨国公司为进入内地市场对其在港机构进行重组或注资。另外,可能会有一些香港的保险公司考虑参股内地的保险公司。

香港的保险公司进入广东市场,不仅将给广东保险业带来保险资本,更重要的是香港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经验。这对广东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CEPA有助于将广州打造成华南保险业的区域中心。

广州作为华南的中心城市,是我国第二个对外国保险公司开放的城市(上海是第一个),保险业发展快,开放程度高。广州现有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8家,加上已有的16家中资保险公司,广州现有保险主体机构24家,广州保险市场在华南的区域优势已相当明显。

如果广州能有效利用香港保险业的人才贤源,广州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切实得以提高,各家保险公司将可能赋予广州分公司一些区域管理职能,去指导周边省市保险机构的经营和运作,并向外省输出经营管理人才、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这些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可能有机会成为区域性的管理公司。广州保险业区域中心的地位就会确立。

(二)负面影响。

1、CEPA可能导致“地下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剧。

长期以来,“地下保险”问题(指港澳地区的保险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港澳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保单)一直困扰广东保险业。由于港澳地区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比内地高,对内地居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致使“地下保险”问题屡禁不止。

CEPA允许香港保险代理人获得内地保险代理资格后为内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很可能会有一些代理人打着为广东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为幌子,销售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这无疑给打击“地下保险”工作增加更大的难度。

2、CEPA为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提供了方便,会导致更多的保险费外流。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问题在广东一直存在。CEPA允许香港保险中介人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客观上为境外的保险公司在内地揽业、理赔提供了方便。这可能会促使更多的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三、应对CEPA的措施

我们认为,CEPA对广东保险业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广州保监办作为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的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部署,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促进粤港澳保险合作,加强且力推广东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一)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港澳保险公司来广东设立保险机构。

一是积极关注港澳保险公司进入广东的意向信息,热情帮助来粤设立保险机构的港澳公司履行申报手续。

二是积极建议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和申报资料。

三是理解支持保险经营机构的工作尝试与实践创新。

(二)加强保险人才信息交流,积极引进港澳保险人才。

一是与港澳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一套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责任人等的保险人才信息的互相交流机制,实现粤港澳保险人才的信息共享。

二是方便港澳人报名参加内地的保险资格考试,在港澳保险监管机构协助下,在港澳选择一些适合的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港澳人参加内地保险资格考试报名事宜以及通过考试后的资格证书领取事宜。

三是建立相应人才条件对应机制,由于内地的保险精算师、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与港澳的学制存在差异,以及他们在获得资格后的后续教育培训机制方面存在的不同等,我办拟与港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意见协商后出台规定,以吸引更多的港澳保险人才来粤工作、交流。

(三)共同打击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在内地展业行为。

目前由于内地公司与港澳公司在产品、服务、价格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地下保险”仍然存在,预计CEPA实施后一段时间内可能更为突出。加强打击地下保险的合作,继续履行近两年粤港澳深四地保险监管机构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如粤港澳各方可以各自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建立联络人档案,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各自发现或怀疑从事“地下保险”的“黑名单”,交流各自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联手打击港澳保险中介在广东从事地下保险的行为,保证CEPA有关保险的内容在广东健康实施。

(四)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寿险营销员税负较重问题,为港澳人来粤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五)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简化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来广东省就业的审批程序,方便港澳保险人才来广东执业,减缓广东保险市场高级管理人才稀缺的矛盾。

(六)积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广东金融业的交流与合作,有效配套粤港澳的金融资源,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与保险业有机融入金融产业,并落实CEPA的保险安排尽到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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