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化肥价格政策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政策论文,化肥论文,我国现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在农业生产的物资投入中,化肥的投入约占全部投入的50%。由此可见,化肥价格的高低,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保持其价格的相对稳定,对发展农业生产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国家对化肥价格一直管理、控制的比较严格。
1994年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为了抑制化肥价格的过快上涨,稳定其价格,国家在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方面先后出台了以下政策:
1994年5月,随着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及粮食、 棉花收购价格的提高,国务院以国发[1994]27号文件实施了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改革方案,提高了国家统一定价化肥的出厂价格。同时,进一步规范化肥价格秩序,改变过去管一块、放一块,价格混乱的状况,将化肥价格全部纳入政府管理轨道,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化肥出厂价格由原来计划内外多种价格形式,统一改为国家规定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生产企业根据季节、地区差别及市场供求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同时,规定南京栖霞山化肥厂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价格制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品种化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出厂中准价格及上下浮动幅度。化肥的调拨和零售价格实行综合差率或利润率控制。中央计划调拨给地方的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以下化肥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按照与国产化肥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此外,还规定要加强化肥价格的监控,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及成本、价格报告制度。
1994年8月, 国务院在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同时,对化肥价格管理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将原来由地方定价的宁夏化工厂所产化肥纳入国家统一定价范围,使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化肥企业增加到17家。同时,规定企业自销化肥的出厂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低于当地同质化肥零售价格的原则制定。二是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幅度内核定,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制度,当进口化肥调拨价格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项存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补贴。三是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经营差率控制,并规范作价办法。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农资系统经营优质化肥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即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不同购入渠道,对国产和进口化肥分别制定加权平均进价,在此基础上加10%的综合经营差率和合理运杂费用制定零售价格。在同一地区(省或地市),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
1994年8月以后,国际市场化肥特别是尿素价格暴涨, 企业经营进口化肥将出现巨额亏损。在化肥特别是尿素等优质化肥供求十分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内企业开足马力多产化肥,经营企业组织好进口化肥的调拨工作,以不误农时,稳定化肥价格,1995年3 月国务院召开了深化粮、棉、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后以国发[1995]8 号文件形式,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为保持化肥零售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实行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为贯彻上述会议和通知精神,国家计委先后下发了文件,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的化肥出厂价格仍维持不变,企业超计划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企业及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中央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进货成本加国内合理调拨费用保本核定。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考虑到各地农业生产、地理环境、财政状况、进货渠道等差异较大,化肥零售价格是实行综合价还是采取其他形式,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上述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实施后,对规范价格行为,降低流通费用,稳定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1995年化肥价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化肥价格水平在高价位上继续大幅度上涨,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二是化肥价格秩序混乱,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同品种化肥一货多价问题严重,形式五花八门,农民意见很大。三是化肥价格变动频繁,几天一变价,甚至一天一变价,农民对化肥价格心中没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化肥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生产经营企业成本上升,进口化肥价格上涨等客观原因,也有对化肥价格及市场管理缺乏力度,企业价格行为混乱等因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95年10月下旬,国家召开了全国化肥价格工作会议,研究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管理及整顿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会后,经请示国务院同意,1996年1月,国家计委以计价管[ 1996]156 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 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及国发[1995]8 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化肥出厂价格、调拨价格及零售价格均作出了改进和加强管理的规定。
(一)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体制。上述17家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计划内统配部分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并适时合理调整,其中工业、农业尿素仍执行同一价格,不分开定价。上述企业按规定允许计划内自销和超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继续委托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尿素、硝酸铵以外的其它品种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管理,不得由企业自行定价,其具体定价形式及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拨价格。一是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产化肥调拨作价的有关规定。中央调拨给地方国产化肥,其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经营国产化肥,经过仓库中转的,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4%(含进货运杂费); 不经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1.5%(含利息)。 二是改进进口化肥调拨作价办法。外贸部门进口化肥继续实行代理作价,代理手续费标准为每吨11元。中央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按照实际进货成本加国内合理调拨费用保本核定。为了有利于同品种进口化肥的平衡调拨及各地进口化肥价格的制定,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经营的进口尿素、磷酸二铵试行综合平均调拨价格,综合调拨价格每半年制定一次。综合价执行过程中因实际进货数量、国际市场价格、汇率等变化形成的价差单独记帐,滚动使用,转入下一次制定综合价时调剂,不作为企业收入。其它品种进口化肥调拨价格仍由国家计委分批制定。地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原则上比照中央进口化肥作价办法,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核定。
(三)零售价格。由于各地农业生产、地理环境、财政状况、化肥资源、进货渠道等差异较大,化肥零售价格仍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无论是化肥经营主渠道,还是国家规定的辅助渠道,都要执行各地规定的零售价格政策。一是积极推行定购粮棉与奖售化肥挂钩政策,挂钩化肥资源、挂钩标准、价格水平、兑现形式、供应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挂钩化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送货制,由省级物价部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统一零售价格。统一零售价格要明显低于挂钩以外化肥价格。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不分挂钩内外,对化肥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具体是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价,或分几个价区定价,由各地政府自定。二是对挂钩以外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零售价格。对各种不同渠道购入的化肥,要分品种以省或地区(市)、县为单位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格。综合价可以一年制定一次,也可以半年制定一次,或按用肥季节定价。综合价执行过程中客观上形成的价差,要单独记帐,滚动使用,转入下一次制定综合价时调剂。挂钩以外化肥综合零售价格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三是加强化肥经营差率的管理,国家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农资系统经营尿素等优质化肥继续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具体经营差率由国家计委合理制定,适时调整,各地要本着“上小下大,让利基层”的原则,合理安排化肥经营各环节的经营差率水平,加强化肥流通企业经营费用的管理,严禁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列入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