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协调与利益补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经济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体制的转型,不仅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大变革,而且是利益关系的大调整。本文从妥善调整利益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角度,对我国经济转型中的利益补偿原则与手段,以及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姚先国,浙江大学对外经贸学院教授;郭继强,浙江大学对外经贸学院副教授。
利益格局:变动趋势与动因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在于通过一组新的制度安排,改变人们经济活动的成本一收益关系,为人们利益实现方式的选择提供了新的外部条件,由此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也引起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因此,在经济改革中,利益分配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益既是改革的起点——改变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又是改革的归宿——形成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利益格局。
利益关系贯穿于经济的全过程。“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分配关系的改变是生产关系变革的自然结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话说是产权重新界定的结果。在我国的体制改革中,三个方面的制度变革都影响着利益格局的变化。
1.资源占有方式的变革,导致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使所有者与劳动者合二为一,人们的利益差别只能来源于或基本来源于其劳动差别。在改革过程中,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赋予了个人进行实业投资、金融投资的自主权;鼓励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形成集体资产;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吸引外资进入等等。一系列的措施使得财产占有关系迅速发生变化。以工业为例,过去几乎是中国企业一统天下,现在国有制的比重已降到50%以下。财产分配的改变,本身就是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同时,它又带来收入源泉和收入分配格局和改变,使物质财产权收入与劳动力产权收入的比例成为社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大问题。
2.交换方式的改变。
在计划经济中,生产资料和产品均由计划调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劳动相交换构成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换方式。市场交易从两方面影响人们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是商品市场竞争的结果影响着个人收入分配的大小。就程度而言,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影响更直接些,对一般职工的影响则间接些。二是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和竞争状况影响着劳动力产权收入的多少。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力产权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差距也有拉大的趋势。原因在于:一是劳动者进入市场的程度不同。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劳动者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不一,造成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高低不等。如开个体出租车的收入与在机关开车收入水平差别就是如此。二是人力资本存量的大小不同。人们所受的教育、训练的多寡使得人们的人力资本存量有大小,人力资本存量的大小制约着人们的劳动能力的高低。如建筑工程的设计人员与普通建筑工人的收入差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力资本存量大小不同所致。三是市场对劳动者的评价不同。即使劳动者拥有同样的人力资本存量,由于市场评价不一样,也会造成收入水平差别。例如从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人员的收入水平差别、流行歌星与作曲家的收入差别,其盖源于此。
3.决策结构的改变。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使政府、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权力范围缩小,经济调控方式和手段也都与以前大不相同。“放权让利”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改革的主旋律。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决策权利和更大的活动空间,从而经济利益也就更可观了。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7.4%下降到目前的12%左右,就是这种调整的结果。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计划调控的逐渐放松在不同领域各不相同,形成计划与市场双轨并存的局面。这样,一方面使得寻租活动普遍化。有人测算1992年各项寻租租金额为6343.7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使用额的32%,居民消费基金总额的58%[(1)]。大量租金的存在,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成为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来源,也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另一方面,双轨并存造成体制摩擦和体制真空,引起经济秩序紊乱,从而也给收入调节造成困难。据工商部门披露,目前收入最高的有五种人:一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南京市4万个体工商户中,1993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占50%,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占11.5%。上海私营企业主收入一般在3—5万元,部分业主收入很高,有的注册资达1000万元。二是“走穴”演员和组台“穴头”。演员一般出场费约1500元左右,名演员出场费1万左右,出场费更高的歌星影星舞星年均收入几十万,高者达百万元。三是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年收入一般1—2万元,高者8—10万不等,企业之间差别很大。四是部分新办公司负责人和承包经营者。公司负责人年收入从1.2万元到3.2万元不等,高者达5万元以上。承包经营者年收入在1.2万元至4万元之间。五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类经纪人[(2)]。此外,还要加上贪污腐败、官倒、寻租、坑蒙拐骗等非法活动形成的高收入者。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迅速拉大。主要在于这些高收入者与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工人、农民之间的收入反差。社会分配不公的强大呼声,也由此而发。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我国目前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利益格局,是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变革的结果,是体制转换中的必然现象。因此,不能凭感情用事,仅仅停留对分配不公的现象的声讨、鞭挞上,而要仔细探究其制度根源、经济根源。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两类不同的问题: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必然带来的收入差别。如劳动者因人力资本存量不同、贡献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不同、竞争力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经营管理不同造成的收入差别等都属于积极的、正常的利益差别。二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利益差别。如竞争条件不均等、垄断造成的差别,寻租、舞弊行为带来的收入差别等。我们对现行收入分配差距,不能仅从差距大小作出肯定与否的判断,而是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当前的收入差别从性质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合理合法的差别。即勤奋劳动、诚实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差别。通过生产性努力,在增进社会真实财富和有效服务基础上获得的高收入,是合法的;这样的努力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是合理的。
二是合法而不合理的差别。如市场机制不完善出现的“空子”,行业垄断、地区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差别,信息不对称或调节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不合理收入等。
三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差别。如行贿受贿、偷漏税款、权钱交易、官倒寻租、坑蒙拐骗等非法活动造成的收入差别。
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差别要有不同的态度和政策。对第一类差别重在保护,对 第二类差别重在调节,对第三类差别则必须坚决禁止、清除。
利益补偿:原则与手段
改革措施引起的利益调整两种情况:一是只有人受益、没有人受损的情况。或者大家的利益都增加,或者部分人利益增加,其他人利益并不减少。这样的调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另一种情况是在让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也会使有的人受损。这种调整是一种“非帕累托改进”。在后一种情况下,利益受损者肯定不会对改革措施热心,往往是抵触或抵制,这就会形成改革的阻力。
尽管我们努力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推进改革,使改革成为帕累托改进,但是,要在改革过程中做到没有人受损是十分困难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改革的性质恰恰是“非帕累托改进”[(4)]。利益调整过程中总会有一部分人受损,因而阻力难免。如果改革增加的利益大于那部分受损者所减少的利益,又有通过某种方式给受损者补偿,则可实现另一种意义的“帕累托改进”——卡尔多改进。这样可以减少改革阻力,有助于改革顺利进行。
利益补偿涉及到三个问题:(1)应该给那些人补偿?(2)按何种原则和标准补偿?(3)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手段?
我国旧体制下的基本分配格局是:国有经济优于非国有经济,城市居民的分配地位高于农村居民。在渐进式改革中,中央政府和原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承担了主要的改革成本。由于改革初期是增量改革,国家以减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扶持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存量这一块,无法直接进入市场接受市场评价,国有企业职工,不管人力资本的大小,其收入普遍较低。
等到非国有企业羽毛渐丰后,改革也从增量分割扩展至存量调整,政府鼓励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在市场上展开竞争。企业竞争力的高低,既取决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和效率,也取决于企业分配制度的灵活性和自由度。由于非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加上政府对其缺乏严格管理,使其有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获取经济资源,从而加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一些非国有企业常常用高薪挖走国有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上的障碍使得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增加缓慢。
由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非正式制度(如习惯、观念等)的影响,还使国有企业职工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强。经济地位的下降又引起社会地位的变化,职工普遍产生失落感。在旧体制下,职工难以积累个人财产。这就是说,改革以前,他们贡献多、获益少。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又负担着改革成本,国有企业的不景气已使国有企业职工相对收益下降。目前改革的代价有进一步向国有企业职工个人转嫁的趋势。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和退休职工,其相对利益乃至绝对利益在下降。
从实际调查资料看,目前城镇贫困人口主要是失业人员、长期病伤残人员、部分离退休人员、停产待工人员、下岗人员、工资低家庭负担重的在职职工,特别是那些上山下乡回城后安排在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还有领取救济金的人员。这些人生活窘迫、度日艰难。他们陷入困难虽有其劳动力素质低的主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旧体制造成的客观因素,这些人的利益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国有企业亏损面持续扩大,破产、兼并的企业越来越多,因此而减少收入的职工也相应增加,利益补偿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但是,利益补偿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一方面受到财力的限制,另一方面个人收入毕竟要与其劳动贡献挂钩。如果补偿过度,超过劳动贡献大的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将重蹈平均主义的复辙,削弱经济运行的动力机制。
我们认为,利益补偿应把握两个界限:一是绝对利益损失和相对利益损失的界限。帕累托改进中的“没有人利益受损”应理解为绝对利益。如果理解为相对利益,即要保证他过去与别人相比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一点都不下降,显然不合理,也不可能。所以,补偿界限为:绝对利益受损额≤补偿额<相对利益受损额。二是有劳动能力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应给予长期性补偿;对仍有劳动能力者只宜给予短期补偿,同时帮助其恢复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收入水平。
利益补偿的手段和方式也要根据补偿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归结起来主要有:
1.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对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水平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年有所提高。今后还可借鉴国外“自动跟进”的作法,与当时的社会消费水平挂钩,水涨船高。
2.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给以基本保障,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防护网。同时,免费或优惠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训练,使其尽快重返劳动岗位。
3.间接补偿。即不是直接给本人以经济补偿,而是通过给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就业岗位,或转移支付(如免除学费,子女补贴等),增加家庭总收入,改善经济条件。如80年代的退休顶替就是一种间接补偿办法。
4.发挥社区和慈善机构的扶贫济困作用。
总之,要使利益补偿制度化、多样化,而不仅限于节日“送温暖”。同时也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尤其是下岗待业、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调整就业行为,走自强自立之路。
利益协调:实现改革目标的有效保障
在改革过程中,人们认识到,“改革的成本主要来自于改革中的利益格局变动所引起的冲突。因而寻求降低改革成本之路,就是要寻求减少改革中利益冲突的方式”[(5)]。我国在这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走在经济转型国家的前列。我们选择制度边际演化的方式,尽力采用阻力小、收益大的改革措施,把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推动生产力高速发展。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福利,从而赢得了人民对改革的广泛支持,保证了社会的稳定。避免了前苏联、东欧那种因利益冲突导致国家分裂、民族矛盾激化的局面。
然而,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完成,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矛盾并没有解决,改革仍须深化。当前,改革正触及产权制度、国有企业等重大问题,利益增量调整正转化为利益存量调整,新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还会出现。我们必须建立起动态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地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完全可能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执政党的宗旨与目标,改革本身对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效应,都使利益协调成为可能。在改革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全盘考虑,尽可能协调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降低改革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市场经济新秩序。
我们在研究收入差距时要看到,收入差距实际上有两种表现形式:帐面差距和实际差距。帐面差距主要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常收入(隐蔽性不强的公开收入)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前面引用的数据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实际差距是除帐面差距外,再加上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所形成的收入差距。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是指那些国家明令禁止或界限不清的非正常收入。只有首先消除非正常收入造成的利益差别,才能为利益结构合理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各种经济犯罪要严厉打击,对寻租行为应从源头上加以遏止,从根本上减少寻租的可能性。
(二)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
作用。
市场体系越完善,市场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就越小,经济活动的安全度就越高。正当竞争造成的收入差别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发展经济。但是,市场扭曲、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却会损害效率。因此,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本身就是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措施。其次,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迁徙创造有利条件。劳动力流动又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式,它可以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使劳动者获得有利的收入条件。
(三)充分发挥国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功能。
市场机制主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效率课题,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还得由市场之外的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宏观有效调节。这一点已被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美国是如此,瑞士也是如此[(6)]。作为全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一定要从全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摆脱个别利益集团的干扰,主动承担和正确行使利益协调职能。政府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保护物质财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对物质资本的迫切需求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要调整物质财产权与劳动力产权之间的相对地位。鉴于劳动力过剩、资本短缺的现实,必须加强劳动者的组织性,贯彻《劳动法》,实行集体谈判制度,使劳资双方在力量较为均衡的基础上合作博奕。缓解劳资矛盾,调节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制度的运行效率,最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进展,生产方式正在逐步转向通过提高和增进商品(包括物品和劳务)中所包含的智力和信息,来减少工业和个人物质消耗量,有人将其称之为新兴的“信息经济”。伴随着这一转变,人力资本的存量不断增大,劳动者在生产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力产权和物质财产权同是生产总过程中两种不可或缺的行为权,但是,劳动力产权相对于物质财产权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相对权益也会随之增加。可以预见,按劳分配将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分配形式。
2.改善财产的占有关系,调节资本(财富)收益。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巨额的物质资本积累,需要由此而创造的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引进外资、鼓励私人资本发展的原因,也是为什么保护物质资本积累积极性的主要原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系参与收益分配。但是,由于物质资本的拥有者可以今后靠物质财产权获得大量收入,会过大地拉开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因此必须加以调节。对资本(财富)课税和税负水平总的来说应高于对劳动所得课税,同时还应根据财富的不同用途加以区别对待。原则是:鼓励将财富用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为社会积累资本,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将财富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用于慈善、教育等;鼓励劳动者将劳动收入转化成资产积累;限制财富用于高消费,尤其是用于奢糜性消费;开征遗产及赠与税,限制不劳而获。总而言之,应使财富占有者在增加社会利益的同时增长其个人利益。
3.健全税制,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职能。1992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入的43.3%,日本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8.8%,英国为30.9%,澳大利亚为55.8%,而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为1.6%。出现这种状况不仅在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比较低,更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落后。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大障碍是收入分配的透明化、货币化程度低,大量的工资收入无法准确把握。加上公款消费、实物补贴,使制度规定的货币工资收入仅占实际收入的很小部分。大量的现金交易,也使个体户、私营业主偷税漏税成为可能。因此,只对帐面收入和个人申报收入征税,是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差别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在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加强税收、金融部门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各种收入应通过转帐支付。充分掌握收入流向、流量的信息,减少偷漏税的机会。同时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使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相符。
4.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二次再分配,将收入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人们可容忍的范围之内。这样,可以保障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对改革过程利益受损但受损不应由其自身承担的人的补偿。例如,我们前面所述的老工人、老干部就是应当受到补偿者。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
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扶贫,不能只是“输血”,而是着重培养其“造血”功能,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扶贫关键是加大教育、训练等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其人力资本存量,从而改善市场对他们的评价,提高其获得收入的能力。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还可以在与物质财产权的抗衡中提高劳动力产权的相对地位。
(四)在调节物质利益的基础上,还应积极进行思想疏导。
改革不可避免会带来利益关系的重组和调整,难免使某些人在改革的短期内利益受损,也不可避免造成人们相对利益的不同变化,这时,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疏导,增加人们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团结一致向前看。在疏导中,还要积极引导富者多作贡献,提倡工业反哺农业,东部支援西部,局部支持整体,富者反馈社会。从方方面面齐心协力,共同奔向富裕。
注释:
(1)万安培,1995:《租金规模的动态考察》,《经济研究》第2期。
(2)引自1994年8月31日《中国经营报》,1994年9月16日《中国信息报》。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7页。
(4)樊纲,1994:《论改革成本》,《经济研究》第1期。
(5)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6)参阅1994年9月8日《经济日报》《美国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报导;1994年11月27日《经济日报》《瑞士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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