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稳步论文,政治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使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作为我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步入了新境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之际,重新回顾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这一领域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积累的基本经验,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意义,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启迪。
一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大会同时还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0年“文革”的经验教训,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式起步。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如加强了集体领导和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了纪律检查机关和中央书记处,积极清除个人崇拜,着手解决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问题,与此同时,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其他机构得到进一步恢复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力度加大,公布了选举法、组织法等一批法律。为了继续推动政治体制改革,1980年8月, 邓小平同志在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集中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表现、成因、危害,阐述了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应遵循的原则,以此为契机,我国的政治体制开始从恢复、完善阶段进入到改革与发展的阶段。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和党中央的部署,我国的政治建设在广度上扩大、在力度上加强、在深度上向纵深推进,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高度民主”和“现代化”、“高度文明”一起被列为党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二大又明确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等一些根本性的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党政最高职务由不同的人担任,不再设党的主席一职,设中央顾问委员会,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等等。
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向前推进,虽然也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变革,但和经济改革、社会变迁的要求相比仍显得相对滞后。 1986 年, 邓小平同志先后四次谈到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7年,邓小平同志又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几年前就提出来了,但过去把重点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上。这次才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原因在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难度也大得多”(《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页)。同年10月,中共十三大在深入调查研究和仔细论证基础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十三大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生动活泼的局面。
从1989年下半年起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调整期,在强调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有领导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地推动政治建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着眼于机构改革,在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立法、反腐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1997年5月2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指出,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进;同年9 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又对此作了集中的论述,首次在党的正式文献中提出了许多新概念、新观点、新思路,这充分表明了世纪之交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发展的关切程度和重视程度,表明了党中央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决心和信心。
二
2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稳步向前,取得了一系列伟大的成就,党和国家的各种制度得到恢复、完善,党内生活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
1、国家政治生活实现了有序化。“文革”期间, 我国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部门陷入了瘫痪半瘫痪的境地,政治生活中的人治成分占据主导地位,主观性、随意性强,出现了一种有党无政、有中央无基层、有军队无地方、有中央文革小组无政治局的状态,形成了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表面上的大民主与实际上的极端不民主并存的奇特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各级各类的政权机关得以恢复、完善和加强,国家政治生活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之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增强,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基本理顺了诸政治主体间的关系,一个构造严密、逻辑连贯的政治权力结构初步形成。这一权力结构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即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一层关系是公民与代表的关系,人民授权自己信任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二层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它遵循“议行合一”的原则,以保证政府、司法、军事等机关依照人民的意志行事;第三层关系是各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逐步地批判吸收了分权制衡的精神,在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强调司法独立,在司法机关之间规定它们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了长足进步。1986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精力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之一,主要有:①实行了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②人大的权威得到加强,人大的各项职权有了法律保障,人大常委不再兼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深化,人大自身的建设逐步完善;③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了党的文件;④基层民主和群众直接参与制度不断完善,村委会、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各种社会团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⑤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方面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各级政协的工作步入正规,在参政议政、政治监督、巩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果丰硕。从1978年到1997年,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到310多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5300多件, 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改革开放后的立法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有效地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20年也是中国人法制意识迅速上升的20年,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普法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五次听取了法制讲座,党的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载入了党的文件。
4、执政党的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第一,对党政关系进行梳理, 积极纠正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现象,明确了党的领导的内涵和实现方式;撤消了党组织内部各对口部门,避免了对行政系统日常事务的干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以党代法干涉司法活动,尊重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独立工作的权利。第二,加强了民主集中制,突出党的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崇拜的再发生。第三,实行了退休制度和退居二线制度,成功地实现了新老干部交接班。第四,恢复、完善了党内机构,先后恢复或设立了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和大型企业工委等机构。第五,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改进党内选举制度,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路子。
5、政治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增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们的党和政权面临着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腐败问题突出,反腐倡廉的任务非常艰巨。为此,我国建立起了多方位的反腐败机构,先后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系统的监察部、检察机关的反贪局等部门;同时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的成果不断扩大,特别是陈希同、王宝森等大案要案的处理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赢得了广大人民的信任。
6、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20 年来我国在行政体制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行政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①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对政府职能作了相应的调整,“有限责任政府”代替了“无限责任政府”,政府原有的大量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职能让渡给市场和社会,政府不再涉足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②政府的宏观调控方法增多,驾驭宏观经济的能力增强;③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机构改革的成效一次比一次好,中央级的国家机构数目呈逐步减少的趋势,目前已降至29个;④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迈上新台阶,各种类型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机构得以恢复和加强,专家学者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7、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内容呈现多元化景象。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需要使这一国家结构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得到丰富、发展和完善。①中央与普通行政区(省市)的关系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通过放权让利,将一些立法、投资、决策、人事、财政等权力授予地方政府,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同时又通过分税制、保留金融、海关、缉私等领域的权力等措施,保持了中央必要的权威;②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和稳定;③为适应开放搞活的需要,设立了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浦东等经济特区,开放了一大批沿海沿江城市,划出了十几个计划单列市,中央给予它们诸多的经济管理权和优惠政策,这是新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经济层面的新发展和新内容;④宪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开创了在单一制下实现“一国两制”的先例。
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且在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当代中国最大的国情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之路。
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超越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否则便会出现欲速则不达或者实效与初衷背道而驰的局面。当代中国最大的实际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这是政治体制改革最根本的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是: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的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搞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另一方面又需看到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十五大报告)的客观事实,积极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决定了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同时担负着两大任务:既要反对企图背离社会主义、否定党的领导的“激进论”,又要反对过分强调特殊性而淡化、拖延政治体制改革的“取消论”和“缓建论”,努力处理好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包括了政治领域的改革,走的是一条政治、经济协同推进、利益互增的道路。这是因为建国后形成的体制具有政治一经济高度合一的性质,高度集中的“聚合型”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是由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经济体制,因此,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去、要推行新的经济体制,就必须改革上层建筑领域的种种弊端。每当新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每当经济体制改革向前推进的时候,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上升的时候,这是20年来一个十分鲜明的现象。然而,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孤军深入,否则就会失去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制度化水平、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位了,生产力提高了,物质基础坚实了,民主的生命力才能更加旺盛。
(三)怎样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件下切实加强并扩大人民民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
我们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而是通过改革来消除弊端,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完善;不是为了取消和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更好地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能引起政治、社会动荡,而应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扩大人民民主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共产党执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扩大人民民主。
(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重在制度建设,要通过制度、形式上的发展完善来不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立足于基本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20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得出的基本结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采纳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真知灼见,同样的话也继续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是由于我们坚持立足于人大制度、政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我国政治发展才能一步一个脚印,稳步向前,改革所取得的各项成果才能巩固下来。
(五)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这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主张,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贯做法。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规定,它们把人民的意志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人民可以在这些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动,其法定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个人、机构、团体的侵害。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还在于,它是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保障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一部好的法律从其提出、起草、讨论、通过都必须体现民主的精神,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这又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六)政治体制改革既有长远目标又有近期任务,需要谨慎选择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美好的理想和长期的奋斗目标,然而,这一理想却需要我们分阶段、有步骤、通过渐进的改革逐步实现,所以,在我国每一阶段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又有切实可行的近期任务和实施方案,十三大以前主要侧重于健全党内制度和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十三大以后主要侧重于调整党政关系,十四大前后重点在于改革行政体制,十五大前后则重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基层民主。
(七)党内民主是推进政治发展、扩大政治民主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拥有5800多万党员和严密的组织体系,党内民主如何将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民主产生直接的影响,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说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政治活跃,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实现得好,反之,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民主政治也将遭受冲击和破坏。早在1962年召开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曾指出,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首先从党内造成,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然而这种意见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和注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民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政治理论同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之路,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沿着这条道路前进,未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会呈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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