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与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学_哈贝马斯论文

哈贝马斯与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学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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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黑格尔的伦理学分别代表着近代伦理学的两个方向,前者以严格理性的观点来看待 伦理原理,而后者则将理性引入文化与历史的形式中。正因如此,黑格尔才对康德伦理学进 行了严厉的批评。哈贝马斯在审视康德伦理学在基本特征和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后提 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伦理学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1)义务论的。古典伦理学将与“善的生 活”相关联的所有问题纳入自己的视野,而康德伦理学是以一个狭窄的道德概念为基础,它 仅仅涉及到正确的或正当的行为问题。道德判断解释:各种行为冲突如何能根据合理动机化 的认同而得到调解。因而,在康德那里,道德理论上需要解释的基本现象是信条、戒律或行 为规范的应然有效性。哈贝马斯说,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谈到一种义务论或道义论伦 理 学”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2)认知主义的。康德没有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混合在一起,而是加以区分,在 他看来,应然命题的道德真理性不应被同化为陈述命题的断言有效性。但依哈贝马斯看来, 康德伦理学是在与断言命题的真理性的类比中理解规范的正确性。哈贝马斯说,正是“在这 种意义上,我们也谈到一种认知主义伦理学”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3)形式主义的。作为一种伦理学必须能 够回答,“规范陈述何以建立的问题”。在这方面,康德选择了命令的形式:“不论做什么 ,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30.)在这里 ,绝对命令承担了论证原理的作用。哈贝马斯说,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谈到康德伦理 学的形式主义特征。(4)普遍主义的。在哈贝马斯看来,“当一种伦理学断言:这个类似的 道德原则不仅反映了某种文化或某个时期的制度,而且普遍适用时,这种伦理学即被称之为 普 遍主义的”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康德伦理学就是这类伦理学。

康德伦理学自提出后,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而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是其中影响最 大的。在哈贝马斯看来,尽管黑格尔的批判涉及的内容很多,但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反对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既然绝对命令要求与行为准则和义务的所 有特殊的内容相分离,所以,这个道德原则的应用必然导致同义反复判断。

(2)反对康德伦理学的抽象普遍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既然绝对命令要求将普遍与特殊分离 ,所以,根据这个原则而有效的判断,仍必须对特殊的本性和当时需要解答的问题的上下文 关系无动于衷,仍必须对个别情况是外在的。

(3)反对纯粹应当的软弱无力。在黑格尔看来,既然绝对命令要求严格将应当与存在分开, 所以,这个道德原则必然难以对道德见解如何在实践中起作用作出满意的回答。

(4)反对纯粹信念的恐怖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既然绝对命令要求将实践理性的纯粹要求与 精神的教养过程及其历史的具体形态加以分离,所以,它就使得道德世界观的维护者趋近这 样一种政治,这种政治把理性、统一性作为目标,并且为了更高的目的而同意忍受各种非道 德行为。在这里,“道德变成了通过牺牲个体性而实现善的手段。”(注:Hegel.Werke(2)[M].Frankfurt/Main,1969.289.)

如何评判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黑格尔的批判是否适于商谈伦理学?这是哈贝马斯重 点思考的问题。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前,哈贝马斯探讨了商谈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差别。 在他看来,商谈伦理学应归于康德伦理学传统中,因而与康德伦理学有很多共同之处。

康德无疑坚持一种认知主义伦理学。所谓认知主义伦理学,也就是坚持实践规范问题的真 理性能力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之所以是认知主义的,是因为它不怀疑理性的意义和必要性 ,不主张以直观知识否定和降低理智知识的意义和必要性,而以理性和理智为基础建立自己 的原则,即使是个人的情感爱好、欲望之类的非理性的东西,也要建立其合理性的根据,使 之具有普遍性。反之,“非认知主义则认为道德规范是个人或私人的东西,属于纯粹主观决 定的范围,无理性、理由和普遍性可言”。哈贝马斯也反对把情感主义和直观主义作为伦理 学的基础。因此,他有意识将自身置于康德的传统中。在他看来,“所有认知主义的伦理学 事实上都维系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已表达出的那种直观”(注:Habermas .Moralbewusst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M].Frankfurt/Main,1983.

3.)。康德承认:道德即普遍性;道 德行为并非单纯是个人的私事;一个从道德立场出发的善的事情必须对每一个在同样前提下 的人来说是善的。哈贝马斯接受了康德的“道德规范的普遍性”立场。为此,哈贝马斯极力 反对道德学说中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以怀疑主义为基础,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一种伦理学。因此,反怀疑主义 精神贯穿了他的全部伦理思想。哈贝马斯将自己同怀疑主义者的争论集中到两点,并相应地 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案。他认为,怀疑主义者是以非认知主义为前提的,怀疑主义者认为道德 基本问题的争论,一般不能以正常途径解决,争论各方原则上不可能达于一致;怀疑主义者 还认为规范性命题不能要求被承认具有真理性。相反,哈贝马斯则认为上述观点是可反驳的 ,其相应的条件是找出一条可以在道德论证中使论证各方原则上达于一致的原则,同时对规 范性命题的真理作扩展的理解。哈贝马斯说,不应仅仅从字面,而应从比喻的角度看“实践 问题之真理性能力”的言论。他原则上在描述的命题和规范的命题、价值真理和事实真理、 实然和应然之间进行区分。只有描述命题才能在精确的词义上是“真的”或“假的”。相反 ,规范陈述只是被视为类似真理性。在这里,涉及的是规范的正确性而非描述的真理性。为 此,哈贝马斯与传统的语言哲学区分开来。在他看来,传统语言哲学基于根深蒂固的经验主 义传统,总是把实践理性的道德问题排除在“真理问题”范围之外。因此,自摩尔以来的英 美语言哲学,虽然在批判意识哲学方面作出了贡献,但在道德问题上,始终未能迈出经验主 义的怀疑论的框架。

哈贝马斯与康德虽都坚持道德的认知主义、普遍化原则,但是他认为商谈伦理学在三个方 面与康德伦理学区别开来:首先,商谈伦理学放弃了康德关于两个王国的学说,“它否定了 理智王国(义务和自由意志属于这个王国)和现象王国(它包括爱欲、纯粹主观动机,甚至包 括 国家和社会制度)在概念上的差别。一种似乎先验的强制(在其中,旨在相互理解的诸主体 以有效性要求为取向),只是在于理想化的前提下,言语和行动的压力下,才使人注意到。 理智王国和经验王国的裂缝被弱化为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在反事实的假定于交往性的日常生 活实践本身内的事实力量中,使人注意到”。第二,“商谈伦理学克服了康德的内在的、 独白式的伦理观点,这种观点指望,每一个体在其孤独的精神生活中检验其行为准则。在先 验 意识的单数中,诸经验自我被预先相互理解和先在取得一致。相反,商谈伦理学寄希望于 对利趣的普遍化能力的相互理解,这种相互理解只是主体间进行的公开商谈的成果。惟有语 言使用的普遍性构成一种先在于个体的普遍结构”。第三,“商谈伦理学要求借助于从普遍 的论证前提中推出‘u’命题来解决那个根据难题,而康德归根到底是通过指示一个理性事 实,即凭藉应该的强制经验避开这个难题”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

基于对商谈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差别的揭示,哈贝马斯接着从四个方面剖析了黑格尔对康 德伦理学的批判以及这种批判对商谈伦理学意味着什么。

(一)关于道德原则的形式主义

黑格尔批判康德伦理学,由于其形式地或程序地规定道德原则而只允许同义反复的陈述。 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批评既不适于康德伦理学,亦不适于商谈伦理学。因为,在哈 贝马斯看来,“这些原则不仅——如黑格尔错误地假定的——要求逻辑的或语义学的坚固 性,而且要求应用一个实质上内容丰富的道德观点:重要的不是全称命题的语义学形式,而 是我们所有人可否愿意,一个严格的规范在当时各自给定的环境中获得普遍的约束性(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哈 贝马斯认为,在这方面,借助于道德原则加以检验的内容,不是由哲学家,而是由生活产生 的;应从道德上加以评判和意见一致地加以解决的诸行为冲突,产生于交往日常生活实践。 因而,显然不能说商谈伦理学仅是分析命题,与经验无关。

当然,哈贝马斯承认,黑格尔对形式主义的某些指责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每一种形式伦理 学都必须在道德判断的结构和内容之间进行区分,而且它借助于义务论的抽象化,从大量的 实践问题中准确地突出那些可进行理性讨论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置于一种论证检验之下。 然而,这种程序伦理学仍难以回答黑格尔提出的原则性难题,诸如普遍的正当性、规范正确 性、道德观点等概念,能否独立于一个好的生活的幻景,独立于一个美好的但恰是具体的生 活方式的直觉构想而提出。哈贝马斯认为,“独立于上下文关系来规定一条道德原则迄今并 未能令人满意地实现”。但同时,他又认为,商谈伦理学也许有望在这方面成功,因为它放 弃了一切实证的描述,“否定地与破损的生活,而不是肯定地与好的生活相关联”。

(二)关于有根据的道德判断的抽象普遍主义

黑格尔批评普遍主义伦理学,认为规范的普遍化能力的道德观点不得不导致蔑视甚至压迫 现存的生活境况和利趣情况的多元论结构,也就是普遍主义强调普遍而压抑了特殊,强调一 元而压迫了多元。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这样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特 殊的利趣区分得愈多,恰好本着普遍利趣调整个体行为空间的道德上有根据的规范,就越普 遍和抽象。在现代社会,需要调整的内容——这些内容只是仍涉及部分利趣,并因此依赖于 妥协的达成,而不依赖商谈性取得的一致——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而,我们应忘记,公 平的妥协反过来需要道德上有根据地形成妥协的程序”。在哈贝马斯看来,黑格尔的批评是 针对固执地、实际上被独断地运用的程序伦理学的严肃主义,这种程序伦理学未能注意到普 遍遵循一个有根据的规范的结果和附带影响。为此,马克斯·韦伯提出一种指向结果的责任 伦理学以反对康德的信念伦理学。从这个角度看,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抽象普遍主义的批评 似乎又是对的。但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批评却并未击中商谈伦理学。因为商谈伦理学同 康德的唯心主义和独断主义断绝了关系。商谈伦理学的普遍化原则是依据普遍遵循规范对每 一个个体福祉的成就与结果而形成的。这表明,“商谈伦理学一开始就将结果指向纳入其程 序中”。同时,哈贝马斯也承认,黑格尔所提出的论证,说明的理由与应用的难题,不但对 康德的伦理学,就是对商谈伦理学也是存在的。但哈贝马斯自信,“商谈伦理学能表明:实 践理性的普遍化原则同时也在机智地应用规范中得到贯彻”。

(三)关于应当的软弱无力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不得不面对黑格尔这样的批评,即一种在概念上将义务与爱欲、理性 与感性区分开来的伦理学在实践上仍是毫无结果的。但在哈贝马斯看来,不能以此方式来批 评商谈伦理学,因为其放弃了两个王国的学说。实践上的商谈要求将所有各自相关的利趣包 括在内,甚至延伸到批评地检验各种阐释——在这些阐释中,我们首先将某些需要承认为独 特的利趣。同时,商谈伦理学也放弃了意识哲学的自主概念,这个概念不允许脱离客观化地 服从于自己主观性地在自我给定法则下设想自由。而“互主体的自主概念,考虑到如下事实 ,即每个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依赖于一切人的自由的实现”。但在另一方面,哈贝马斯承 认,黑格尔的批评也触及到商谈伦理学的痛处。首先,“就是在实践商谈中,我们也是从实 质的道德性的生活世界关联来解决存疑的行为和规范,以便使一个假设的评判服从于实质道 德性的生活世界关联,而不考虑既存的动机或现存的制度;另外,就是商谈伦理学也必须提 出这样的问题:如何能消除这种对论证功效而言不可避免的发展,即使规范超越日常生活。 如果道德观点不能以动机的推动力和制度之得到承认的社会有效性为根据,那么它也许对实 践来说,实际上仍是无结果的。因此,哈贝马斯赞同黑格尔这样的看法,即“道德观点必须 被转化成日常生活的各种具体的义务”。下面几点无论如何是对的:“每一条普遍化的道德 ,依赖于正迎面而来的生活形式”;也“需要与社会化——教育实践取得某种一致”;同时 还“需要与那些政治—社会的制度取得某种协调”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

(四)关于德行与世事

黑格尔批评康德伦理学,说其为极权主义的行为方式辩护,或者间接地激励了这个极权主 义方式。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这样的批评于康德和商谈伦理学都是不恰当的。在他看来, “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生活原则,就是当它涉及到政治上实现普遍化的法律和宪法原 则时,也是与道德的普遍主义的愿意和精神不相容的。哈贝马斯认为历史哲学思想的错误在 于:“社会大多数被设想为一个主体,结果将一个先驱者的道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与这个更 高级的社会主体的随着道德尺度而生长起来的实践等量齐观。相反,商谈伦理学的互主体理 论思想同意识哲学的前提一刀两断;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考虑到公众的更高级的互主体性,在 公众中,交往浓缩成整个社会的相互理解过程。”(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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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在一种道德原则下的行为与一种旨在实现道德原则的实 践之间作出区分,是有道理的。理性在历史中的实现一般能是可能行为的一种具有重大意义 的 目标吗?哈贝马斯说,他早就说过,“商谈地建立规范并不能同时地保障道德观点的实现” 。因而,“在实践商谈的出口而碰到的这个判断和行动之间的落差问题,在其入口重视出来 ” (注:Habermas.Erlaeuterungen ZurDiskursethik[M].Frankfurt/Main,1

91.11.12.20~21.21.25.26~27.27.)。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原则的实现就不仅与商谈地建立规范有关,而且涉及到政治 、社会制度、教育、社会化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好是康德类型的伦理学要面对的 难题。

表面上看,哈贝马斯在建立商谈伦理学时更多地坚持康德伦理学的原则而批评黑格尔,同 时他本人也将自己的商谈伦理学宣称为康德传统的继续。其实,从更深层的角度看,黑格尔 伦理学对哈贝马斯的正向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黑格尔是西方伦理学的集大成者,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作为兼收并蓄的一代大师哈贝马斯不可能绕过“ 伦理史的高峰”——黑格尔伦理学。我们知道,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 把互主体性提高到中心位置。互主体性成为道德基础在伦理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 一思想其实在黑格尔那里已有了相当明晰的表达。例如,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就表达了互 主体思想。他在《哲学全书》第357节中写道:“自我意识的这一普遍的反映,这种在其客 观性内把自己认知为与自己同一的主体性的概念,从而是普遍地进行认知的概念,是每种本 质性的精神性的实体,是家庭、祖国、国家的实体,同样也是一切德行 的实体,爱、友谊、勇敢、荣誉与光荣的实体。”(注:转引自薛华.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50.)在这里,黑格尔把自我意识之间经过 一个过程达到的互相承认,普遍的反映关系,看作一切本质性的精神现象与过程的实体,国 家以及道德的实体。

哈贝马斯充分认识到黑格尔伦理学相互性观点的意义,但他同时认为,黑格尔并未彻底完 成从主体性到非主体性范式的转变。在哈贝马斯看来,归根结底,黑格尔仍然是以主体性、 主观性为其伦理学的基础。他说:“首先,黑格尔发现主体性为近代的原则。主体性的原则 决定着近代文化的形态……这首先是有关于客观化的科学……近代的道德概念是以宣告个人 的主观的自由的格式而确定下来的……近代的艺术则是在浪漫主义中表现其本质的;浪漫主 义艺术的形式与内容是通过绝对的内在性而确定下来的……这样一来,宗教生活、国家、社 会、科学、道德与艺术,在近代都同样地变成为主体性原则的多样的体现。”而“黑格尔通 过他的这种绝对者的概念而直接地返回到他的青年时代的那种直觉——他是在主体哲学的界 限之内去思索主体性的克服的”(注:Habermas.Der philosophische Diskurs der Moderne[M].Frankfurt/Main,1989.33.)。

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要真正超越主体性,达到互主体性,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诉诸语言 。在语言中,探索主体间行为关系的伦理学原则,在语言中,发现具有主体间有效性的伦理 行为原则的可能条件,在语言行为的交往中实现“互主体性”,一句话,在语言中探索解决 伦理学诸问题的方案,这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任务。

总之,哈贝马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坚持了康德伦理学的认知主义、普遍主义的传统,同时 又试图克服其独断主义、教条主义;坚持发展黑格尔的相互性思想,同时又试图克服其对 语言交往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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