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与后危机时期的国家控制_金融论文

金融开放与后危机时期的国家控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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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从长期来看有助于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但短期内超越国情和发展阶段的金融开放极易引发金融危机,这表明“实际金融开放度”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金融控制能力的衰微是导致金融危机无法得到及早遏制的重要原因。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经济持续开放的进程中,为确保宏观金融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我国应该从控制“实际金融开放度”入手,保持战略上的国家控制力,以实现可持续的无危机增长。

一、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具有“被动型”的特征

虽然此次金融危机发端于美国,但如果从一个更长的历史视角来看,金融危机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频率不仅更高,而且存在被理论界长期忽略的“非对称性”特征:当发展中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时,发达国家可能较少受到严重打击;而一旦发达国家爆发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幸免于难。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往往具有“主动型”特征,即金融危机主要是由于自身内部的因素所引发;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则往往具有一定的“被动型”特征,即在自身内部矛盾尚不足以导致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来自国外资本的冲击也可能加速金融体系的崩溃,这在拉美和东亚金融危机中都有鲜明体现。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之所以具有“被动型”特征,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的“自由崇拜”,未能把握好金融开放的“度”(包括速度和程度),最终导致国家金融控制力的衰弱和缺位。一旦失去了金融控制力,发展中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危机遏制能力就会出现急剧下降,此时,伴随自由化进入的外国资本(资金)将取代国内金融资本成为金融不稳定的主导力量,并可能在问题出现时扮演兴风作浪和落井下石的角色以从金融不稳定中谋取巨额的“危机暴利”。

因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具有“被动型”的特征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我们将目光从当前的危机解读扩展至更具预见力的危机理论,并进一步加深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特性的认识。就当前的情势而言,随着金融危机在全球肆虐,无论是现阶段的危机控制,还是下一步的危机处置,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以更大的远见来构建更具适用性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危机防范框架。这一框架需要同时纳入金融开放、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控制力的“三方联动”机制。

二、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长期一致与短期悖论

“金融开放”这一概念并无统一定义,但一般认为,金融开放具有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的内涵:从静态来看,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对国外资金和资本的开放;从动态来看,金融开放则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金融封闭状态向金融开放状态转变的过程。

从20世纪70年代起,新兴市场国家展开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金融开放成为多数国家金融改革的核心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寄希望于金融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在实践中,金融开放并不总是如预期的那样能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随着金融危机的反复发作,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也纷至沓来。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接踵而至,给实体经济带来了毁灭性打击。此外,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金融危机出现了明显向发展中国家聚集的趋势:无论是在金融危机阴云笼罩的拉美,还是在经历了辉煌与失落的东亚,到处可见在金融开放和金融自由化之后金融危机肆虐的景象。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金融开放和金融危机之间也确实存在联系机制。Kaminsky和Reinhart在对1970—1995年间20个国家的102次金融危机进行研究后发现,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开放和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危机的发生频率增加,关联性增强,危害程度加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学家Demirguc Kunt和Detragiache在对53个国家1980—1995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研究后发现,在国内银行体系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条件下,金融开放后银行部门极容易遭到外部冲击。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开放程度较低的国家(如中国、马来西亚)在危机中的抗冲击能力明显较强,而那些金融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却表现出了高度的不稳定性。根据我们的研究,长期中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不会导致金融危机,但短期中过快的金融开放却常常导致金融危机,这说明在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之间的联系机制上,重要的是开放方式的选择:与激进的金融开放相比,渐进、有序的金融开放更有助于金融稳定。

已有的经验表明,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超越本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阶段的“盲目自由化”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基本诱因。在这些国家,资本项目的过早开放、利率管制的过于放松以及金融监管的长期滞后成为金融开放过程中的典型事实。研究显示,在金融自由化后的5年内,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高达60%,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后5年中的前3年,金融(银行)危机集中爆发的概率超过80%。在有些国家,伴随金融自由化的金融危机不仅反复发作,而且成本巨大。在Allen和Gale的一项关于银行危机的研究中,银行危机带来的产出损失平均达到GDP的27%左右。

三、金融稳定与国家控制力:渐进开放的关键

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开放以及伴随这一过程的金融自由化,并不总是如预期的那样“放松管制、解放压抑的金融业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事实证明,脱离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施加必要约束的盲目开放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通过研究拉美和东亚国家金融开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们发现,当发展中国家通过短暂改革把金融“彻底”归还给市场后,他们看见的并不是“华盛顿共识”所预言的有序与和谐,而他们所倚重的外国投资者也并不总能扮演稳定的角色。最后,当危机不可避免地接踵而至的时候,这些国家只能眼睁睁看着失去控制力的金融体系轰然倒塌。回顾过去,历史给予我们的启示是:(1)金融开放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单纯地以开放作为政策目标往往导致加速开放和金融风险的迅速积聚,最终可能导致国家层面的“开放失控”状态;(2)在金融开放进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发挥金融监管的积极作用以控制转型期的各种特殊风险,而不是把外部监管作为金融开放的阻碍加以排斥;(3)金融开放应该是一个“有序”的进程,对开放的节奏应该从宏观上进行必要的控制,以降低开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4)金融开放应该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国情和发展阶段审慎地、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具体规划,对涉及促进金融开放效应有效实现的制度支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应该说,金融开放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脱离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金融开放无疑会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如果要总结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的政策偏颇和失误,那么,僵化的汇率制度、失衡的国际收支、不恰当的外汇储备、问题重重的金融机构、不合时宜的货币控制以及国内宏观政策的不协调等将会成为经济学家嘴边的“关键词”。然而,上述种种表象只不过是两个根本性问题的具体反映:一是金融开放进程与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不协调,二是金融开放进程与总体经济的发展阶段不协调。前者主要表现为:金融开放化忽略了本国的基本国情,其进程在金融深度的绝对量和相对进展上都超过了其能够承载的限度,导致资本项目的过早开放和本国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最终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后者主要表现为:金融开放进程中的金融制度和政策安排(典型的如汇率制度和货币政策)未能很好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放大了金融波动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多重政策目标的内在矛盾在金融自由化时期显得尤其突出。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通过重新审视拉美和东亚金融危机,我们发现,对于那些处于“开放”和“发展”双重困境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匹配失衡的金融自由化和国家控制力的衰微在危机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尤其是对于很多“追赶型”经济体而言,国家金融控制能力的衰微是导致金融危机无法得到及早遏制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金融业加速开放的过程中,为确保宏观金融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发展中国家应该从战略上保持适度的国家控制力,以提高在维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方面的主动性能力。

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策略:提高名义开放度与控制实际开放度

由于金融体系具有内生脆弱性,而金融危机的结果不仅会放大自我实现的风险,还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殃及实体经济,因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尤其是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维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增强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客观上需要通过各种工具和手段对国内金融业进行必要的保护,增强国家对整体金融业安全与稳健性的维系能力。

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开放过程中需要保持宏观上的控制能力,接下来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变为:何种具体的策略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当金融开放成为发展中国家无法回避的“必选项”时,采用何种开放策略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发展中国家可能处于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双重不稳定的环境中,此时,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种种“悖论”。比如,金融开放要求资金自由流动和货币可自由兑换,而资金自由流动会导致热钱管制成本的升高和跨境资金监测难度的增加,在货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资本管制的防火墙作用将遭到极大的削弱,这将导致金融危机的感染速度加快,程度加深。又比如,金融开放要求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产业往往尚处于“幼稚”阶段,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可能使其劣势而非优势更加明显地暴露在全球竞争之下。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审慎的策略参与全球化进程必须合理确定金融开放的“度”,避免金融开放过度造成的各种潜在风险。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金融开放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化,美国等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开放保护”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所谓“开放保护”,又称为“开放式(金融)保护主义”,主要指一国政府一方面保持国内金融市场总体对外开放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又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等诉求为依据,以专项法规的定向约束和管理体系的特别设计为手段,以对国外竞争者设置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为目的,在市场开放的同时实现对金融领域的局部性保护。近年来实施开放保护金融发展战略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政府鼓励国内外的银行相互竞争并使国内与国外银行之间保持着相对均衡,但实际上,美国一方面在倡导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过程中要求其他国家加速开放进程,同时支持本国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肆扩张;另一方面,又在国内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本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管制措施。从实践来看,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和改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开始全面收紧对外国银行的管制。该法案规定,凡是在1991年以后获准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其银行业务必须受到四个方面的严格限制:一是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二是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三是不支持外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扩充业务网络及经营零售业务,四是不支持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美国对外国银行准入、业务范围和外钞管制等方面的限制,极大地压缩了外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据资料显示,从1991年到2001年的10年间,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市场份额由18%缩小到14%;其中,在外国银行分布最集中的纽约市,外国银行的数量由463家减少到264家,降幅达43%。

从美国等国“开放保护”的实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对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金融安全)的维护是该项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二,开放和限制都是提高本国金融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二者需要合理的搭配;第三,限制是在开放的大背景下实施的,技术性要求和程序性规范使各种限制性措施具有“可解释性”和“正当性”;第四,开放保护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适当保护促进长期的开放发展。

如果从金融开放“度”的把握来看,“开放保护”本质上体现了这样一种“实用主义”思想,即在提高金融名义开放度的同时控制实际,金融开放度,既满足全球化过程中别国对于本国金融开放的要求,又切实考虑到保护本国金融稳定和效率的现实需要,确保金融开放的实际程度始终维持在适合本国国情和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水平上。毫无疑问,“开放保护”就是一种竞争策略,其核心是满足名义上的国际惯例和开放规则,但保持实质上的国家金融控制能力。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总体情况来看,国际上关于各国金融开放程度的评价大都也是基于规则和名义条款进行数据编制,在很多发达国家,实际上的金融开放度要远远低于名义上的。比如,美国作为倡导全球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典型,虽然名义上规定了外国资本参与本国金融业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践中却通过异常严厉的监管和非常苛刻的资格(合规)要求对外国参与本国金融的方式、途径和程度加以控制,其结果是:在众多的国际评价系统中,美国都拥有较高的金融开放度,但实际上外国金融机构却很难在美国轻松取得经营的资格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美国极力推行的金融开放保护主义是对金融业特殊性和特殊地位做出的一种政策回应,在这种回应中,开放和保护本身都不是目的,一切政策措施都要让位于国家金融安全和整体竞争力提升。

显而易见,从金融竞争的角度而言,“开放保护”作为一种金融开放和稳定策略,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也同样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果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还面临如前所述的种种“开放悖论”,那么,“开放保护”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现实性、适应力和可操作性。

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开放保护”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在名义上和原则上提高本国的金融开放程度,满足参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合规”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具体的审慎监管条例和措施,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国际资本施加必要的限制,确保金融的实际开放度保持在本国可承受和具有调控能力的水平上,从而将金融开放带来的负面冲击降到最低。

五、有效的开放保护和国家控制:中国的战略选择

对于我国而言,金融改革明显具有滞后性,加之当前的金融改革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点上,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能否抵御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而金融发展又长期滞后经济发展的中国而言,开放保护应该兼具“有效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双重标准:前者要求通过有限度地引入竞争为民族金融业提供必要的缓冲,而后者要求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竞争水平决定开放的速度,以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有效保护”不是保护落后,其着眼点是提高本土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适度开放”也不是排斥竞争,其立足点是确保国家金融稳定。

与“开放保护”同样重要并紧密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家控制。国家控制可以有多方面的具体内涵,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国家控制权和国家控制力,前者涉及资源的分配,后者涉及对改革进程和方向的驾驭能力。对于中国而言,在经济转型和金融发展长期滞后的双重约束条件下,坚持国家对金融改革的适度控制不仅具有提高金融业抗冲击能力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更多特殊的内涵。就国家控制权而言,金融业开放过程可能导致国家控制权缺失,进而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从根本上说,外资进入中国的根本动力仍然是利益驱动,这一点不会因为资金的性质和停留时间而有任何实质区别。在开放过程中,金融企业引入外资要坚持适度性原则并且以提高金融业竞争力为导向,防止大量股权流失给国家金融和经济造成的潜在风险。要防止各种基于“真投机”目的的“假合作”形式,在开放过程中保持国家对金融改革的控制力,确保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当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开放保护”还是国家控制,其基础依然是要在市场原则的大前提下发挥作用,要在对旧有“行政性控制模式”进行深入检讨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控制手段和调节方式,既不能回到旧有行政计划体制的老路,也不能极端化发展为“国家干预主义”。总的说来,国家控制在金融改革中的运用,强调的不是控制本身,而是控制的能力和目标,以及这些能力获得和目标实现的合理方式。从全局和长远利益看,未来30年中国应把实现没有金融危机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按照国际经验,2016年可能是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的最后期限,实行资本项目有限开放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组合是实现货币政策有效性最为合适的选择,同时要控制金融开放的“度”,在提高名义金融开放度的同时控制实际的金融开放度,金融不能开放得太快、太激进。

总体而言,对于同时处于改革和开放双重背景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业的开放进程(路径)需要在金融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进行综合权衡,而金融业的“开放发展”本身具有内生的矛盾与特殊性,正是这些矛盾与特殊性决定了通过适当的外部控制力量(如国家金融控制)促进金融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原则性和方向性。基于上述思维,在渐进的开放节奏中,以适度的国家控制确保金融安全前提下的效率实现,应该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目标函数和政策工具的核心内容。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在人民币可兑换和资本管制防火墙“两难”的情况下,面对过快上升的外汇储备和成本过高的热钱管制,只有合理把握金融开放的“度”和节奏,增强国家的金融调控能力和主动性,才有利于金融危机后时期的各种悖论的破解。

总体而言,为了确保开放和发展双重背景下的金融稳定,我们既需要保持适度的国家控制权,也需要保持必要的国家控制力,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的金融开放方式和审慎的全球化策略,防止超越发展阶段的“匹配失衡”和国家金融控制力衰微导致的风险失控。通过适度的国家金融控制,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促进金融效率并对开放进程进行适当把握和控制,不仅有助于金融效率的实现,还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这一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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