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新闻——中国金融稳定体系建立与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金融论文,观点论文,体系论文,稳定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将不断扩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金融工具创新不断加快,高科技在金融行业大量应用,新的风险因素也会层出不穷。这不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形成了挑战,同时也对中国维护金融稳定提出更高的要求。
初步建立金融稳定体系
2003年5月,中国政府对金融业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主体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依法对银行业以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在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其主要职能为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并新设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
银监会成立后,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起草、修改银行经营和监管方面的法律。200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台,加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
银监会内部组建了国际咨询委员会,以有利于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银行业和银行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注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于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联合开发一套风险预警系统,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营。
加强维护金融稳定体系
中国逐步完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但是,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却不承担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三家监管机构具有对各类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能,却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难以进行救助。因此,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完善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维护金融稳定的效率。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要提高监管标准。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查清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加强考核,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双降”考核力度,重点加强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本比例4大类13项指标的考核。二是要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2004年,所有商业银行正式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原贷款分类方式(四级分类)废除。因此要全面部署对贷款五级分类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改进工作。督促商业银行转变风险管理的观念和理念,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准确度量风险,建立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审慎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的会计标准与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审慎会计制度。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全面清理不良贷款损失和非贷款类资产的损失,扩大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和比例,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化资本约束。四是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体系,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主要是采取多种措施,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充实资本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上市创造条件。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和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优化组织结构体系,整合业务和管理流程,实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管理垂直化。制定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业务增长、地域发展、持续增长战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因此,目前需要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此后,可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分业监管格局下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中国人民银行、各家监管机构应与财政部等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就一些重大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以利于提高维护金融稳定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