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探讨论文_梁慧乐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探讨论文_梁慧乐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速度进入一种空前的状态,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城市空间与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开发及破坏。而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空间环境加以改善的最有效方式,但是因为其本身起步非常晚,尽管理论方面的内容相对完善,但是相应管理方式明确缺失,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受到明显限制。因此这就必须完善城市设计的内容,直接从城市内多方面规划项目来构建城市规划一体化构想。本文针对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进行深入探讨,为此简要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设计;城市规划;一体化

1导言

在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要求城市设计人员应当找准自身定位,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作。这就必须分别从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两者的角度出发,由此促使两者实现优势互补,并真正纳入到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当中,在当前现有规划体系基础上,促使其不断完善,从而专门用于对我国城市建设的指导工作。这样不但能够极大的节约行政成本,有效避免设计重复,同时还将有效提升建筑本身的科学性,促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在实际的规划实施当中更为严谨。

2我国城市设计现状分析

结合当前我国的情况来分析,我国城市设计的理论与设计的方式逐渐成熟,并且对城市立体空间形态及如何维持城市特色风貌而言具备较大优势。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面临巨大困难,比如城市设计缺乏相应法律地位及具体实施部门,在执行当中缺乏有效强制力,因而导致其难以形成法定管理依据,大多停留在预研阶段,只能为相应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参考,难以有效发挥本身优势效益。在具体操作当中,相应城市设计人员更多注重对城市的环境及形体空间方面展开研究,因此很容易直接忽视经济社会因素对城市环境空间塑造的重要性,最终尽管城市空间变化多样,但是严重缺乏人参与到其中,因此其生机明显不足。同时由于城市设计严重缺乏相应的依法管理依据,因此致使城市设计更多停留在研究的阶段,其难以切实有效发挥出城市特色与风貌塑造的重要使命。换言之,并不是真正建立起相应法律保障就能促使其真正发挥有效积极作用,其整个过程存在相应的难点问题,也即是城市设计本身具备一定的艺术设计属性。因此给城市设计的立法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3我国城市规划现状

城市规划法规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当中的重要核心,是保障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早已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但是其核心内容仍然是全国人大所颁发的城市规划律法。因此其与发达国家的规划法规体系相比较,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①法律体系方面,由于城市规划法规并未形成完整性的体系,因此其尽管有了母法,但是仍然严重缺乏全面深化、细化的辅助法;②法规内容方面,难以体现出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城市规划特点及要求。其主要缺乏从国家、地方、部门及个人等多方面利用的综合考量;③所制定的城市规划难以和经济发展充分结合,主要要求城市规划至少应当积极的为经济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做好对环境的投资,这样才能缓解社会就业问题。与此同时,城市方面的公众参与性明显和不足,严重对城市规划工作召开及城市规划和公正执法的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④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方面,主要结合当前先后愿意在当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当中,主要是结合相应结构与方法,具体针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分阶段的安排,确认好内容及目标设定的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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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探讨

4.1深化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认识

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是一项重大的宏观调控手段,其旨在保障必要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的供应时,还试图由此降低一些资本运行所致的其他部门影响。因此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具体体现在城市社会发展保障,支持土地与房地产市场,以此保障土地能够在整体利益下实施分配。同时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也是政策形成与具体实施的主要工具,因为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在于充分实现国家发展政策,同时也期望能够给中央和地方政府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导引。城市设计规划一体化也是城市往后发展的空间结构,由于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的目标在于城市空间系统,目的是期望能够将对城市建设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促使相应规划意图、原则、知识及法律等深度贯彻到城市建设活动当中。此外,要求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目标必须充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促使两者相互统一。在具体实施当中,应当站在城市的整体发展及长远利益视角下来针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化配置。

4.2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机构变革

目前我国规划设计管理的行政体系主要还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形式。因此需要转变思路,为此设立专门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规划师制度,从而切实提升规划设计的质量。具体需要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构建纵向与横向结构,具体要求应当由此构建出完善的空间规划组织体系,其中包含多个层次的规划管理机构。其中规划设计一体化组织的横向结构主要针对国土、房地产、等实施优化整合,或直接促使其走向统一化管理机构设置,实现与其他横向制度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二是应当构建城市内部规划设计一体化组织系统,主要是设定城市规划设计委员会,由市人大直接授权,并由此作为法定仲裁与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图,审批规划草案。同时还需由此设立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的执行机构,一般都是将城市规划局作为委员会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关系,加强规划设计一体化咨询机构与监督机构的有效运行。

4.3加强城市规划设计一体化与审批管理工作

需要改善规划设计理念,应当从结构性规划向着概念性规划转变,如今总体规划开始走向社会经济规划放线,因此总体规划的图式及文本趋于简化,且规划年限不断削弱,更加偏向于定期检讨。主要因为当前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方面的编制、决策及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较为复杂,且严重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导致总体规划当中所制定的土地资源配置与实际土地资源需求呈现出脱节的状态。所以,总体规划设计应当开始转向社会经济规划的方向,在合理配置土地时,应当兼顾就业及环境保护问题,将整个规划设计拓展至城市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高度。如今控制性规划设计开始转向法定图设计,主要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充分采用文本和图的形式来进行语言范式规划,其文本包括开发控制的指标及管理条目,而图则主要表达文本难以准确描述的内容。其中规划控制指标大都以用地控制为主,文与图一经批准,即可直接作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图则,这样必然将极大的提升规格管理效率及公平性。最后审批管理方面,要求审批决策应当与操作相分离,并由规划委员会直接负责草图或者正式图的审批。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主旨都是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为主要目的,具体是针对城市空间环境进行规划设计来改善城市的整体环境面貌,从而由此充分满足城市居民们的多方面生活需求,最终切实有效的提升其生活质量水平。而为了能够促使城市获得更为全面的发展,就必须促使两者实现一体化转变,由此才能促进城市发展各方效益最大化,实现城市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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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梁慧乐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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