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_伦理学论文

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历史演变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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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伦理学虽然是当前两大独立的学科,但经济与伦理却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早在古代社会,经济学、伦理学连同历史学、政治学都是包含于哲学这一“包罗万象的科学”之中,相互纠缠在一起,并没有获得独立化的发展。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大致经历了统一分一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先是伦理居于主导地位,经济受制于伦理;再是经济居主导地位,伦理服务于经济;后是经济数学化,脱离了与伦理的关系,然而在出现了一些问题后又寻求与伦理的联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经济伦理大放异彩。为了更为清晰地体现这一过程,我将之划分为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并非直线式发展的,而是错综复杂,但其主线却仍符合我们所说的统—分—统的特点。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以伦理为主导的经济与伦理的统一

古代希腊气候温和,地理位置优越,商品贸易较为发达,作为有着先进文明的古代希腊必然对经济现象做出伦理思考。同时,当时的希腊社会动荡,战争时常发生,政治统治亦不稳定,这又激发了思想家们对人生的意义和人生幸福等问题的哲学思考。由于重人轻物是这一时期伦理思想的特点,所以对于诸如财富等经济问题的思考是覆盖于其人生哲学的体系框架之下的。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梭伦、伯里克利,理性主义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快乐主义代表德漠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虽然他们持有不同的政治立场,坚持不同的理论路线,但在伦理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观点却基本一致。

(1)财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但财富不等同于幸福。除了柏拉图否认人的现世幸福,认为幸福就在于对善理念的不断接近之外,其他人基本上都肯定了人的现世的物质享乐。如伯里克利认为幸福就是“物质享受+精神追求”[1](P92);亚里士多德认为具备外物诸善、躯体诸善和灵魂诸善的人生才是幸福的;德谟克利特从其快乐主义出发,认为追求现世幸福是人的自然本性,“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居一样”,[2](P84)。尽管如此,他们更加强调人的德性以及灵魂的追求在人生幸福中的地位。德谟克利特指出:“幸福不在于占有畜群,也不在于占有黄金,它的居处是在我们的灵魂之中”[2](P79)。亚里士多德认为“务求娱乐于外物”不如“虔修品德(情操)和思想(理解)”,后者“其为幸福毕竟更加充实”。[3](P341)以上所述虽是幸福与物质享乐的关系,但物质享乐是需要财富来支持的,幸福与物质享乐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幸福与财富的关系。这样一种幸福观为人们对财富与德性关系的理解奠定了基础。

(2)德性高于财富,财富要受德性的制约,不受德性制约的财富会损毁德性。这是德性与财富的关系包含的三层涵义。首先,德性高于财富。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强调人的德性而否定人的物质幸福的观点有别,亚里士多德肯定人的现世幸福,但是德性为本,财富为末,德性高于财富。他在谈及幸福的生活时指出,人要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必须具备“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其中“外物诸善”包括“财富、资产、权力、名誉以及类此的种种事物”,“灵魂诸善”则是指德性。“灵魂诸善”可以不依赖于“外物诸善”,而“外物诸善”则必有赖于灵魂诸善,故“最高尚的灵魂也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躯体为更可珍贵”。[3](P340-341)所以人们应尽可能地避免“专以聚敛财富(金钱)为能事”,而应“为生活而从事于觅取有限的物资”。但有些人却利用自己的才德如勇敢、医疗技术等来达到赚钱的目的,从而使德性和财富的位置颠倒了,美德反倒成了致富的手段,这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非自然的。”[3](P28-31)快乐主义代表德谟克利特及其继承者伊壁鸠鲁虽然均肯定人的感官的、物质的快乐,但他们同时也注重精神的快乐,认为物质的快乐是易逝的,而精神的快乐则能持久。即使是在德福不一致的时候,人们也应一心向善,自修德性。虽然“作恶的人,每每致富,而好人往往贫穷;但是,我们不愿把我们的道德和他们的财富相交换”。[1](P50)其次,财富受制于德性。财富的获取须符合道德。尽管“赚钱并不是无用的事,但如果用不公正的手段赚钱,则是最大的恶事”[2](P76)。处置财富也须以一定的德性为指导,这一德性被亚里士多德称为“中道”。亚里士多德认为慷慨是处理财富的中道,是对财富的最好的使用,除此之外,奢侈和鄙吝都是不可取的。再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财富会损毁人的德性。如德漠克利特就明确地说“不正当获利给道德带来损害”。[2](P84)亚里士多德则更为深入,他指出私产是败德的源泉,但他并非主张财产的公有,而是为奴隶主专制统治服务的。

(3)关于财富分配问题。梭伦和德谟克利特对下层人民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他们都反对极富和极贫,因为“赤贫和豪富惯于变换位置,并且引起灵魂中的大骚扰”,[2](P81)“因此应该仅只安排一个中等的财富,并且把巨大的努力限制在严格地必需的东西上”。[2](P90-91)亚里士多德则引入了“平等”、“公正”等概念来论述财富分配。 他认为财富分配应符合正义。所谓正义就是“比例”,就是个人按其所做贡献的大小按比例获取财富分配份额,借此他批判了财富的平均分配。在进行具体的经济交往时,他主张遵循“平等”原则,对于那些“没有名份从某些人手里获得钱财”,却“取得过多”[4](P165)的高利贷者,他是极端鄙视的。

在古希腊时期,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理性主义学派还是快乐主义学派都是如此。他们唯一产生了分歧的地方是对待工商业的态度。梭伦和德谟克利特都积极支持并鼓励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而亚里士多德则极端鄙视这一行为,认为它孳孳为利,会使人沦为外物的奴隶,而忽视对内在善的追求。但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是以伦理为主导的经济与伦理的统一。

二、中世纪时期:对经济与伦理的统一的继承

欧洲的中世纪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公元5~15世纪为封建经济形成、发展和繁荣期;公元15~17世纪为封建制生产关系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时期。由于其经济上的这一特点,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上,思想家们反映出的主题也是不一样的。

(1)公元5~15世纪,欧洲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在形成后达到了它的鼎盛时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商业贸易和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们对商业活动的态度由排斥转变为认可。如托马斯·阿奎那就认为经商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它完全可以被引导到道德的方向上去。经济与伦理的关系表现为如何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伦理思考。由于这一时期宗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禁欲主义盛行,因此至少在理论上,经济不可能压倒伦理而占上风,相反,经济仍然是受制于伦理。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他在《神学大全》“问题第七十七”和“问题第七十八”中集中对买卖行为以及高利贷现象进行了伦理分析。

关于买卖行为,托马斯·阿奎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交换应“以物品的均等为基础”,即商品价格应公平,因而高价出售是“不公正的和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出售商品将会使卖主遭受损失,那么高价出售就是允许的、公正的,因为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卖者在放弃了它时所蒙受的损失”。[5](P46)第二,如果卖者明知物品有缺陷,或者在售卖时使用不合格的量具,或者以次充好,就是欺骗行为,就是非法的,不仅如此,“他还有进行退赔的义务”。[5](P49)但如果卖主对此一无所知,则是无罪的,但仍有义务弥补买主的损失。第三,如果所售物品的缺陷是隐蔽的,而且可能给买者带来损失或危险,那么出售它就是违法的,卖主就有补偿的义务。如果缺陷显而易见且商品的价格作了适当的降低,那么卖主可以对所售物品的缺陷保持缄默以免自己受到损失。第四,阿奎那区分了两种交换活动。一是“自然的和必需的”,如物物交换或以交换满足自身需要,一是“以金钱换取金钱或以物品换取金钱”[5](P55)以谋取利益。其中后者是商人的职责。尽管它并不必然是光荣的,但也不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如果卖主可以用其赢利做有利他人的事,那么赢利就可视为给他的报酬了。

对于高利贷现象,托马斯·阿奎那也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阿奎那认为货币的用途就是把自己消费掉,因此对所贷出的金钱的使用收取高利就是“把并不存在的东西去出卖”,是违法的。[5](P58)第二,阿奎那认为债权人如凭借其所有权向债务人收取金钱或可用金钱来衡量的物品,都是犯罪。但如果只是债务人出于爱戴和友善送给债权人的免费的礼物,则是合法的。第三,阿奎那认为对于无用益权的,无须退回,而对于有用益权的,则有义务退回。第四,阿奎那认为引诱他人放高利贷无异于引诱他人犯罪,因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为了某种好的意图,则是合法的。

托马斯·阿奎那的上述论述说明他极为重视商业贸易中出现的各种不道德现象,并主张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公平、平等、诚信、义务等道德原则,用道德手段对之加以制约。虽然他对经商和放债取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肯定,反映出他对商品经济的积极态度,但是在他的理论中,经济始终未摆脱受制于伦理道德的处境。

(2)公元15~17世纪,欧洲封建制生产关系开始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则早在14世纪下半叶就已在意大利、法国开始萌芽,到16世纪时,则已遍布欧洲各国。资本所到之处,充满了剥削与压迫。社会矛盾也日趋尖锐。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出现了宣扬自由、个性的文艺复兴运动,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出现了反对私有制的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弊病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文艺复兴运动的主旨是倡导个性、自由,肯定个人的价值和能力,鼓励人们积累个人财富。这一时期个人主义和纵欲主义也开始盛行。这一切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如但丁、薄伽丘、达·芬奇等都是艺术家,他们的思想主要是通过艺术的形式加以表现,故无系统的理论著作对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加以考察,但他们对伦理学的贡献仍是不可磨灭的。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空想社会主义。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托马斯·莫尔和托马斯·康帕内拉。他们主要是从经济制度的层面进行伦理评价,如他们抨击了私有制,认为它是造成人类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和平均分配。莫尔在《乌托邦》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评述。莫尔指出:“假使私有制度存在,假使金钱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我以为国事的进行就不可能公正顺利。”[2](P504)他认为私有制的存在使一部分人生活富裕,另一部分人穷苦不堪。而过上富裕的生活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要达此目的,财产必须均等。而是财产均等,就必须废除私有制。他这样说道:“我深信,只有完全废止私有制度,财富才可以得到平均公正的分配,人类才能有福利。”[2](P505-506)因此,在莫尔设想的社会里,“没有物资分配不平衡的现象,没有穷人,没有乞丐”,社会对“曾经劳动而现在丧失劳动的人们给予的照顾,是和对目前正从事劳动的人们一样”。[2](P506)可见,莫尔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就已经注意到了社会中存在的严重分配不公现象是源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尽管这一方案并不一定科学。莫尔的这一理论使我们看到,他所重视的是社会公正,仍是伦理的领域。

三、近代西方:经济与伦理的割离

欧洲的近代是经济与伦理开始分离的时期。由于机械化大生产的产生以及自然科学的极大发展,出现了经济的数学化和伦理的功利化两种倾向。

(1)近代的欧洲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涌现出一大批如伽利略、牛顿、开普勒等物理学家、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揭开了一个又一个自然奥秘,同时也开启了一个崭新的崇尚科学的时代。科学方法广为运用,并且开始渗入社会科学学科之中。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科学化就是数学化、可计算化,因而数学方法开始被各门学科所借鉴,甚至成为某些学科的主导研究方法。例如17世纪,牛顿著有《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威廉·配第则写下了《政治算术》,就是试图用数学方法解决复杂的自然哲学和政治问题。在伦理学领域亦是如此,人们开始力图摆脱道德领域的不确定性,寻找使伦理学成为可逻辑化的科学的途径。如洛克认为,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因为只要我们进行一定的研究和考察,我们所具有的理解力和理性就可以为我们所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职责提供适当的基础,从而使道德学成为解证科学。虽然这一过程有一定的困难,如“道德的观念,比数学中寻常所考察的形相的观念,普通要较为复杂些”。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克服这些困难的方法。我们可以“用定义把各个简单观念的集合体确定了,并且始终如一地用一个名词来表示那个精确的集合体,则这些缺点大部分亦可以克服了。至于别的困难,则代数学或其他一类的科学,亦许能找出方法把它们克服了,不过这一层是不能预为断言的。至少我相信,人们在追求道德的真理时,如果亦同在追求数学的真理时一样,用着同一的方法,同一的客观态度,则他们将会看到那些真理比平常人所想象的有较强的联系,较近于完全的解证,而且它们会根据明白而清晰的观念得出了更必然的结果”。[2](P740-743)19世纪3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古诺写下了《财富理论的数学原理研究》一书,成为数学经济学的奠基者,开创了经济数学化的时代。”[6](P13-14)从而在数学经济学中彻底排除了伦理思考,经济学成为了一系列的数学运算和逻辑推演。

(2)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确立,机械化大生产初具规模,它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比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所创造的财富总和还多。在强有力的经济和巨大的物质利益面前,伦理学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变为利益问题,伦理学的地位也随之开始降低,沦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辩护士。伦理已不再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而是成为服务于经济的工具、手段。

第一,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提供了依据和辩护。近代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理论的最早代表是荷兰的格老秀斯,后由霍布斯继承和发展。其基本观点是:人是自利的,都欲使自己过得幸福,使自己的生命得以保存,这种自由,即是人的自然权利,“他可以有权利依据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去做他所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2](P664)但人又是有理性的,为了能够长久地保持自己的利益,必须与他人订立契约,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自然法”,即“理性所发现的一种箴言,或普遍的规则”。[2](P664)我们从这里就已经可以看出,伦理规则不过是人们为了自利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或者说是为人们谋取自身利益服务的工具,它已经丧失了其作为终极目的的地位。另外,霍布斯提出了一条根本的自然法,即寻求和平。保卫自己。由此他推出了第二种自然法,即“为着和平,及为着防卫自身之故,当他人也一样愿意时,一个人是应该愿意放弃运用一切物的权利的。至于他个人对于别人享有的自由,应当以他自己允许别人对于他自己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为满足”。[2](P665)这里,霍布斯所谓放弃对他物的权利,就是要承认他人的私有财产权,从而不对他人的利益进行伤害。通过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霍布斯就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设计为一种天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这当然是资本家所求之不得的。第二,人性自私论为资本家攫取个人利益、追求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支持。近代西方人性自私论源于霍布斯。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利己心的支配。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充满了战争,人们之所以出于理性与他人订立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也只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身。孟德威尔则借《蜜蜂的寓言》提出了“私恶即公利”的著名论断。他认为恰恰是人们的自利行为造成了整个社会的繁荣。亚当·斯密可以说是秉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他认为人是自利的,同时又是有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这种自利行为由于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而可以达到促进社会公益的目的。因此他主张在经济活动中,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只需要让人们在市场上自由地竞争即可达到好的目的。尽管他在强调自利的同时也认为人有着同情心,但这种同情心仍然是建立在利己主义的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同情心只是个体理性利己的产物。因为“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理确实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公开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他会发觉,其他人决不会赞成他的这种偏爱,无论这对他来说如何自然,对别人来说总是显得过分和放肆”。[7](P101-102)由此可见,《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的基本立论基础是一致的。在斯密的体系中,“理性利己”是相当重要的,正是由于人一方面是自私的,一方面是有理性的,所以经济活动仅需受人们追求自身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自由地进行,任何其他的调节都是不必要的。

人性自私论同样也成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近代功利主义传统主要形成于英国。近代英国受产业革命的推动,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捞取剩余价值和利润,受这一要求影响,功利主义应运而生。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人性自私、人性自利论。即人人都力求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公利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故为促进社会公利必须尽可能地促进个人利益。为此,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就成为资本家们攫取个人利益的护身符,为他们的剥削行径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同时也为资本主义的效率至上提供了伦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功利主义的两个代表之中,穆勒更加关注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因而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在社会财富的分配、工资的安排等问题上,都考虑到了下层人民的利益。他曾指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的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8](P404)但这仍然改变不了其学说的利己主义的根本性质,它始终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四、现代西方:向经济与伦理统一的复归

在现代西方,理性主义和科学化思潮仍然十分盛行,各门学科都力图使自身成为科学,而要成为科学,就必须摒弃非理性的成分。在这一趋势影响下,经济学继续走着数学化道路,大量运用数学分析的方法,忽视对人的关怀。1949年出版的冯·诺伊曼与奥根·斯坦合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开创了数理经济学的新时代。但经济学的这种发展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严重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与此同时,伦理学也开始“科学化”,其标志就是摩尔《伦理学原理》的出版。它使伦理学进入了元伦理学时代。元伦理学“不下规范的论断而探索道德本身的性质。它不讲我们应当把什么尊为好事,却考究道德陈述中通常使用的:‘好’字的意义是什么。它不讲在道德危机关头我们应当做出什么决断,倒要考察道德论点的性质如何”。[9](P364)也就是说元伦理学注重对语言逻辑性的分析,注重对‘是’的探求,而忽视对‘应该如何’的思考。这样,伦理学就忽视了对现实问题,包括经济现象的思考,从而离现实生活越来越远。

对于经济与伦理的这一分离,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的阿马蒂亚,森深感忧虑。他认为经济学有两个根源,其一为“经济学与伦理学、政治学中有关伦理观念的联系”,其二为“经济学与‘工程学’方法论的联系”,[10](P10)后一根源无疑为近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经济学与前一根源的割裂,即与伦理的割裂,却使现代经济学“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10](P13)尽管他同时也指出,这并非惟一的主要原因。因为完全依据工程学的方法,就无法解释在食物供给能力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饥饿和饥荒的现象存在。相反,如果我们运用强调社会相互依赖性的一般均衡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他指出:“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10](P15)其次,从伦理学来说,它也需要经济学方面的支持。一方面,经济学为伦理学提供了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伦理学完全可以从经济学所使用的推理方法中获得一些有用的东西”。[10](P16)

由于二者之间的相互需要,20世纪初期,一门新兴应用伦理学科——经济伦理应运而生。它最早由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提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韦伯注意到了伦理精神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其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他指出,“虽然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部分地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如果这些理性行为的类型受到精神障碍的妨害,那么,理性的经济行为的发展势必会遭到严重的、内在的阻滞。各种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关于责任的伦理观念,在以往一直都对行为发生着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影响”。[11](P15-16)具体而言,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得益于基督教中的“天职”思想和禁欲主义。“天职”思想使加尔文教徒辛勤地劳动或工作,并认为由此而获得的金钱或财富是上帝对他的奖赏,是获得上帝的恩宠的一种表现。这样,韦伯就为资本家的逐利行为找到了伦理精神的辩护。在加尔文教徒辛勤工作的同时,他们也提倡节俭的消费观。“当着消费的限制与这种获利活动的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要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消费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正是“天职”思想和禁欲主义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伦理精神动力。

继韦伯之后,经济伦理得到了迅速发展,它的发展可以说是沿着两个路向进行的。一为注重理论研究,这一传统主要是在欧洲。如德国的科斯洛夫斯基,他著有《伦理经济学原理》和《资本主义的伦理学》。在其著作中,他对经济制度如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性进行了论述,并且对经济范畴和伦理范畴的契合性进行了考察。而且,他也开始运用经济学的一些概念、方法如“帕累托最优”、“博弈”等研究伦理问题。另一路向为注重经济生活中个案的研究,这类研究以企业伦理为主,主要是研究企业行为中的两难或道德冲突,为企业制定生产经营政策提供指导。这类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在伦理学开始研究经济问题的同时,经济学理论也开始引入对影响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的分析,并开始注意到经济学的伦理维度。在理论上表现为人们在经济学中引入了合理性、福利、正义、权利和义务等观点,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在实践上表现为企业开始注重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塑造,并以之作为促进和激励其员工服务于企业的精神动力。而且,在某些国家的企业中,它们有时也成立伦理委员会,解决存在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伦理道德问题。

经济与伦理这一对“双胞胎”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分离之后又开始走向融合,这本身就说明经济与伦理是不可分离的。伦理学研究的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如果它丧失经济这一阵地,将是很大的损失;经济学研究的经济行为、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总是涉及到人的方面,而人并不是仅仅有理性的方面,而且有非理性的方面,不仅有自利的方面,而且有利他的方面,故经济学必须引入人文关怀。然而,我们也必须公正地看待经济与伦理在近代以来的分离。正是经过这一时期经济与伦理的独立发展,经济与伦理都形成了新的研究方法,这为经济与伦理在更高层次上的结合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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