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联合国的创建_军事历史论文

中国与联合国的创建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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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是当代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担负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的使命。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联合国的创建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一点已被各国广泛承认。前苏联外长葛罗米柯指出:“不能想象四大国(指苏、美、英、中四国——引者)未达成协议就能召开联合国家会议”,〔1〕建立联合国。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特别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对联合国的诞生作出过重要贡献”。〔2 〕本文试图就中国在筹建联合国过程中的活动与作用力求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学者。

中国是第一个提出主张建立战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的国家。

“二战”爆发中断了“一战”后相对和平的局面,宣告了标榜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联盟的破产。这样,如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建立“二战”后普遍的持久和平,成为各国共同思考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提出建立战后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关于建立战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的思想与主张,学术界一般认为:“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1941年8 月由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3〕他们认为, 《大西洋宪章》希望在战后建立“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4 〕“这一提法后来被人们普遍视为未来国际组织的同义语”,〔5 〕“这是最初播下的联合国的种子”。〔6 〕另一观点认为, 英国等14 国代表1941年6 月于伦敦签署的《同盟国宣言》是“导致建立联合国一系列步骤的第一个步骤”。〔7 〕此《宣言》指出:“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础是,各国自由人民志愿在一个已经摆脱侵略威胁、人人享有经济和社会安全的世界中进行合作。”〔8〕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历史事实,最早提出建立战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即联合国这一主张的是当时的中国政府。 1939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会议《宣言》,首次提出在“此次东亚与西欧战事结束之时,诚能产生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则人类和平共存之光明,庶几随战争之终结而开始”,并呼吁“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力量,皆为此一崇高目的,即建立一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而努力。”〔9〕

把中国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宣言》提出的关于建立战后国际组织的主张与《大西洋宪章》及《同盟国宣言》中有关的内容相比较,可以看出:第一、中国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宣言》公布的时间早于《大西洋宪章》和《同盟国宣言》的签署;第二,从文字上看,前者用明确完整的文字表达要建立“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而后两者则缺乏明确的文字表述。《同盟国宣言》的内容表达已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大西洋宪章》相关之详细内容,有必要在此列出,以作对比。这就是“两国相信世界所有各国,无论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倘国际间仍有国家继续使用陆海空军军备,致在边境以外实施侵略威胁。或有此可能,则未来和平势难保持,两国相信,在广泛而持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未建立之前,此等国家军备的解除,实属必要。”〔10〕上述两个方面的对比,充分证明最先提出建立战后国际组织即联合国主张的是中国国民党政府。此后,中国政府又“迭次宣示于世界”,“主张即时成立国际平等互助之团体,以实现和平与公道,永绝战事罪恶之根源”,〔11〕并强调“非国际有公正永久而有实力之机构,不足以保障人类集体之安全。”〔12〕

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宣言》首次提出建立战后有效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要求世界爱好和平的力量把建立这种国际组织作为共同的崇高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这种主张与思想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积极影响与反应。

当时中国主要报刊刊载了五届六中全会《宣言》全文,并为此发表社评。《中央日报》、《大公报》在社评中专节引用了《宣言》中提出的建立战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的主张与思想,并进行了专门论述,分析这种主张与思想的意义,强调并呼吁中国军民和世界爱好和平的力量把它作为共同努力的崇高目标。前者指出:中国的抗战,“不仅关系中国的独立强盛,还联系世界的安全组织”,争取建立战后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对中国来说,“我们的抗战,抱着这一个理想,亦负着这一种责任。”〔13〕后者指出:中国在抵抗日本侵略的同时,“更愿与世界协力,建立全世界之有效的安全组织”,五届六中全会《宣言》提出的世界和平力量共同努力建立战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的主张,“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愿望与呼吁”,“我们中国是正为此抱负而努力,更希望东西两半球负责任具远见的政治家,能够无嫌无猜,共为此目的而努力,使全世界同跻于和平幸福之域。”〔14〕国民党要员张群在1940年元旦讲话《今年国民努力的目标》中号召把五届六中全会《宣言》提出的建立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的目标,作为新年“全国同胞在国际关系上应当共同努力之点。”〔15〕根据五届六中全会《宣言》上述主张与思想,1940年1月22 日国际反侵略运动中国分会扩大组织成立二周年纪念,该会副会长邵力子在中央电台讲话中指出,中国分会要和总会及各国分会合作,在“这次大战后,建立强有力的和平机构,来维持集体的安全,使全世界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皆能生存发展于自由空气之中,不复有兼并侵略的祸害”。〔16〕

中国是最早受法西斯侵略的国家,在日本步步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屡次申诉于国际联盟,并求助于《非战公约》、《九国公约》其他签字国,要求他们主持公道,制止、制裁日本的侵略,但没有取得任何效果。日本的侵略使国际联盟及有关国际公约的信誉扫地,德国发动“二战”后,使它们完全破产。久遭战祸痛苦的中国迫切要求恢复正义的和平,并求和平持久稳定。这是中国首先提出建立战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主张的根本原因。

中国积极参加创建联合国的筹备与组织工作,为制订《联合国宪章》做出了独特贡献。

中国不仅主张建立战后国际组织即联合国,而且付之于行动。太平洋战争爆发不久,中国政府确定的对外方针之一就是“如何与各友邦加强合作,以确实保障世界永久和平之国际组织”的建立。〔17〕1942年元旦,美英苏中等26个国家共同签订的《联合国家宣言》为建立联合国迈出了第一步。1943年10月苏美英中四国共同签署《关于普遍完全的宣言》。它宣称“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8〕该《宣言》正式宣布要成立联合国。

那么,如何具体建立联合国呢?对此,美苏英中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罗斯福主张在打败法西斯并解除它的武装后,由美英苏中四大国充当世界警察,维持战后和平。〔19〕在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上,中国政府对筹建战后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提出了四点建议方案:一、在联合国总机构未设置前,由美英中苏四国成立四国机构,协商四国宣言规定的具体事项;二、四国机构的经常机关设于华盛顿,也可在伦敦、重庆或莫斯科开会;三、四国机构应负筹设联合国总机构之责;四、联合国总机构的组织,中国政府同意美国的设计,即由11个国家组成一个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四国任主席。〔20〕中国的建议得到罗斯福的关注,他提出“中国应取得他作为四强之一地位,并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四强小组机构并参与制订该机构的一切决定。”蒋介石表示:“中国将欣然参加四强的一切机构和参与制订决定。”〔21〕1944年秋,苏美英中四国代表汇聚于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讨论筹建联合国问题。中国政府对这次会议给予高度重视,蒋介石指示中国代表团“应该促使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取得成功,我们的所有建议都应服从于这个总方针。”〔22〕为参加这次会议,中国政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拟定《我方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并将其送交美、苏、英。它提出:⑴世界和平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⑵世界和平机构之全部或一部分应尽早成立;⑶凡美、苏、英在世界和平中参与之事项,我国应以平等地位同样参与。它还对有关世界和平机构的16个主要问题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23〕此外,中国代表团又提出《国际组织宪章基本要点节略》,它对一般原则、会员等21个重要问题全面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主张。〔24〕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因苏联以其未对日作战为借口拒绝与中国代表同桌讨论问题,而被迫分两阶段进行,中国参加会议第二阶段。但不论在会议哪一个阶段,中国代表在会前会后进行了广泛的活动,阐明中国观点。美英代表高度评价“中国代表团成员巧妙地策略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为会议的成功做出了贡献”。〔25〕

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决定由美、苏、英、中四大国为发起国, 邀请有关国家于美国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家会议,制订联合国宪章。4 月25日,会议开幕,5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会议。中国派出包括中共代表在内由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10人组成的代表团。中国对会议的方针是促进会议成功,“将不吝一切之努力,以助成集体安全永久和平之确立。”〔26〕旧金山会议的成功,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与其他大国合作,组织、领导大会各项工作。这次会议“实际上最重要的工作常常是取决于五大国首席代表的共同意见”。〔27〕为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会议组织者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四国代表团团长在会议期间多次进行了会商。”〔28〕第二,协调立场、调解关系、缓和矛盾。旧金山会议是一次大型的重要国际会议,更是一次有关各国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宪会议,与会各国观点、立场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些矛盾、分歧如果不能予以缓和、解决,就可能使会议破产。对此,中国代表开展了积极的、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会议的顺利进行。中国代表“善于斡旋调解,得到各国代表的好评。”〔29〕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制订与通过是联合国成立的标志。《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确定了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职权,它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的依据,是联合国行动的指南,是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指导方针与行为准则。中国作为发起筹建联合国的大国之一,一开始就参与《宪章》的制订。中国一方面赞同其他国家为制订《宪章》所提出的合理建议,另一方面又独立地提出许多见解与建议,得到美苏英及其他国家的广泛赞同,并被载入《宪章》之中,为《宪章》的制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第一、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第一阶段,中国代表向美英苏递交了中国的方案,受到后者的重视,“比较中国方案与正式发表的四国建议案(指《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引者),不难看出建议案中明显体现了中国观点。”〔30〕第二阶段会议中,中国代表团提出的3项补充建议:“一、特别在宪章规定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时, 应对正义及国际法原则加以应有的注意;二、大会应有进行调查与作出建议的任务,以发展并修改国际法上的规范与原则;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具有在教育以及其他一些文化问题上促进合作的特殊任务。”〔31〕这些建议被称为“中国建议”,得到美英及苏联的赞同并作为四国修正案的一部分提交旧金山会议,结果“‘中国建议’全部被吸收到联合国宪章里”。〔32〕第二、在旧金山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又独立提出了许多见解与提议。其一、对确定安理会职权提出了三点修正案:“一、授权安全理事会当发生紧张情势时在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办法;二、授权安全理事会采取办法以实现国际法院的判决;三、授权安全理事会确定向本组织提出请求的非联合国会员国应当享有的权利。”〔33〕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第八章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乙节和平之威胁或侵略行为之断定以及应付之办法第二款规定:“安全理事会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决定维持和恢复和平及安全之办法。”〔34〕综合该节第二款及其他各款,〔35〕它们存在严重的不足:首先,在和平被破坏或侵略行为发生之后,而安理会的建议或决定作出之前这段时间,安理会面对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该怎么办呢?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中没有提出采取临时措施加以制止;其次,如果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提交联合国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处理,在国际法院判决以后,而有关当事国拒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安理会又应当怎么办呢?再次,建议案要求非联合国会员国承担维护和平的义务,那么,非联合国会员国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呢?对此,建议案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际联盟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当侵略发生以后,它不能迅速地做出决定,或根本不能做出决定,或做出的决定也不能有效地执行,使侵略行为不断升级,从而最终让侵略者把世界和平破坏殆尽。针对橡树园建议案的上述不足与国际联盟的教训,中国代表提出上述3 点建议,这些建议被旧金山大会接受,列入《宪章》之中。〔36〕其二、对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中国代表提出“要斟酌地域上的公匀分配。”〔37〕此项建议经会议同意列入《宪章》第23条,它规定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38〕其三、关于国际托管目的问题,这是旧金山会议争论的焦点之一。英美主张托管目的为“自治”,法国提案根本没有谈到托管领土的“自治”问题。〔39〕中国方案“规定了托管领土朝着独立的道路发展”。〔40〕中国这一提案遭到了英法美的强烈反对,但得到苏联及广大中小国家的支持,最后大会以折衷的形式采纳中国提案并写进《宪章》之中。

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对筹建联合国给予坚决支持。“中国共产党对于保障战后国际和平安全的机构之建立,完全同意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所做出的建议和克里米亚会议对于这个问题所做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欢迎旧金山联合国代表大会”,“并派遣自己的代表加入中国代表团出席旧金山会议,借以表达中国人民的意志。”〔41〕中国人民赞同建立联合国,支持中国政府参加筹建联合国的活动。

在创建联合国过程中,中国始终站在公正立场上,代表弱小国家、民族特别是东方弱小国家、民族的权益,要求联合国在其组织、宪章与活动中坚持反对强权政治、殖民统治,实行民族平等、种族平等及民族自决原则。

当时世界各弱小国家、民族除极少数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外,绝大多数沦为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它们的主权被剥夺或破坏,即将建立的联合国如何恢复、保证弱小国家、民族的固有的正当权益呢?由于筹建联合国的四个大国中,中国是唯一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的国家,故那时“全世界被束褫之民族,尤其是东方民族,都希望于中国的支持”,〔42〕把中国“看作他们前途的象征和希望的源泉”。〔43〕面对它们的希望及自身久受侵略压迫的痛苦经历,中国能站在公正立场上,作为世界特别是东方弱小国家、民族权益的代表,尽力为它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前夕,蒋介石致电罗斯福,公开声称中国是东方国家的代表,必须参加会议,“盖东方人民如无代表,则此会议将对于世界之一半人类失去意义也。”〔44〕作为弱小国家、民族的代表,中国阐述了体现它们权益的理论原则,针对《大西洋宪章》各民族自决权原则方面的消极性及涉及对象的局限性,中国提出了3条原则作为它的补充,即“一、大西洋宪章, 尤其是关于各侵略国武装解除及各国与各民族自决等原则,一律适用于全世界。二、日本之领土,应以其1894年发动侵略战争以前之范围为准。三、各民族及各种族一律平等,为世界和平与进化之要素。”〔45〕中国这一努力虽然没有取得具体结果,但它表明了中国对民族自决、民族与种族平等的立场。为反对强权政治,维护弱小国家、民族的权益,中国建议在联合国宪章中确定正义及国际法原则,要求扩大安理会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的职权,要求联合国保证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46〕为反对殖民统治,促进殖民地独立,中国既坚决主张给予托管领土人民的独立权,也要求给非自治领土“加上有关独立的内容”。〔47〕另一方面,中国在行动上支持殖民地人民的独立斗争。为推动英国放弃顽固的殖民政策,结束对印度的殖民统治,1942年2月, 蒋介石访问印度,同印度民族运动领袖甘地、尼赫鲁等进行会谈,并要求英国“能从速赋予印度国民以政治上之实权”。〔48〕此后,蒋介石又多次致电或致信罗斯福,呼吁他进行干预,促使英国对殖民地人民的让步。〔49〕1942年3月23日,立法院长孙科公开主张“承认印度、越南、 朝鲜、菲律宾独立”,“要求罗斯福、丘吉尔宣布一项‘太平洋宪章’,保证联合国承认这些国家的独立地位。”〔50〕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向罗斯福指出“给朝鲜独立的必要性”,中美“应共同努力帮助印度支那在战后取得独立,而泰国则应恢复独立地位。”〔51〕中国对弱小国家、民族的支持,得到后者的高度称赞,尼赫鲁说:中国“努力帮助我们的事业,对我们保持着真诚。”〔52〕

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是资本主义列强侵略、奴役的对象,主权与领土完整受到严重破坏,贫穷落后的中国在抗日战争以前历次反对外国侵略斗争中均以失败而告终,被外人讥为“东亚病夫”,毫无国际地位。但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改变了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和地位,取得大国地位,并对创建联合国做出自己重大的贡献,这些成就是由内外因素共同促成的。

根本内因是中国军民在反法西斯战争中英勇抗击日本侵略者,消灭、牵制了日军的主力,成为打败日本法西斯的决定性力量。这是中国军民以奋不顾身的牺牲精神,通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赢得的。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37年开始,日军总计损失639万余人, 其中在中国战场损失455万人,占日军总损失的70%,中国抗战牵制、 消灭了日军的主力,使日军陷入中国战场不能自拔,限制了它的自由,迫使它放弃“北进”进攻苏联的计划,延迟实行“南下”政策,打乱了日德意军事外交战略,有力地支援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53〕这正如1942年春罗斯福对其儿子所说:“假如没有中国,假如中国被打垮了,你想一想有多少师团的日本兵可以因此调到其他方面来作战呢?他们可以马上打下澳洲,打下印度——他们可以一直冲向中东……和德国配合起来,举行一次大规模的夹攻,在近东会师,把俄国完全隔离起来,吞并埃及,切断通过地中海的一切交通线。”〔54〕中国军民的斗争不但要恢复和平,还要维持和平,促进世界和平的发展。毛泽东指出:“中国是全世界参加反法西斯战争的五个最大的国家之一,是在亚洲大陆上反对日本侵略者的主要国家。中国人民不但在抗日战争中起了极大的作用,而且在保障战后世界和平上将起极大的作用,在保障东方和平上则起决定的作用。”〔55〕

外因主要是美国的支持。美国不顾英苏的反对,提议中国以大国身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和《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这有助于中国获得参加筹建联合国的权利。罗斯福邀请蒋介石参加开罗会议,这又“使各国首脑决定中国应有一切机会成为一个大国”。〔56〕罗斯福对中国的这种支持,原因是:第一、他比较客观地认识了中国:中国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斗争,展示了中国人民的巨大力量;中国在战后世界和平中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他说只要美苏英中“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 〔57〕而且,中国作为联合国最高理事会的一个成员, “这有利于把亚洲号召起来,使其效忠于这个组织。”〔58〕第二、统治中国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反共本质与亲美立场符合美国在亚洲战略的需要。罗斯福强调,可以“利用中国作为对苏联平衡的力量”,在美国“同苏联的严重的政策冲突中,(中国)无疑将在我们一边。”〔59〕同时,美国可以通过中国来控制亚洲。

在这种内外因素的推动下,当时中国国民党政府为维护其战后统治,提高其国际地位,表达中国人民支持建立联合国的愿望,对筹建联合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与行动,对弱小国家坚持公正的立场,为联合国的创建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联合国宪章》第一签字国。

注释:

〔1 〕瓦·米·别列日科夫:《我是斯大林的译员——外交史的篇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62、463页。

〔2〕《人民日报》,1995年10月25日。

〔3〕《世界历史》,1985年第12期,第1页。

〔4〕《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年版,第338页。

〔5〕《世界历史》,1985年第12期,第1页。

〔6〕李铁城:《联合国五十年》,中国书籍出版社1995年版, 第2页。

〔7〕联合国新闻处编:《联合国手册》(1945—1965)上册, 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3页。

〔8〕联合国新闻处编:《联合国手册》(1945—1965),第4页。

〔9〕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革命文献》第69 辑(增订本),《中国国民党宣言集》,第347页。

〔10〕《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338页。

〔11〕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革命文献》第69辑(增订本),第363页。

〔1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革命文献》第69辑(增订本),第379页。

〔13〕《中央日报》,1939年11月21日。

〔14〕《大公报》,1939年11月21日。

〔15〕《中央日报》,1940年1月2日。

〔16〕《中央日报》,1940年1月23日。

〔17〕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742页。

〔18〕《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3页。

〔19〕拉塞尔:《联合国宪章史》(Russell,Ruth B.,A His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Washington,D.C.),华盛顿1958年版,第97页。

〔20〕参见《民国春秋》,1994年第6期,第12页。

〔21〕《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纪录摘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47、448页。

〔22〕《顾维钧回忆录》第五分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31 页。

〔2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868—870页。

〔24〕《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875、886页。

〔25〕《顾维钧回忆录》第五分册,第422页。

〔26〕《革命文献》第76辑,《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案录编》(上),第417页。

〔27〕李铁城:《联合国五十年》,第13页。

〔28〕C.A.戈尼昂斯基等:《外交史》第四卷(下), 三联书店 1980年版,第779页。

〔29〕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8页。

〔30〕陈鲁直、李铁城:《联合国与世界秩序》,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31〕C.E.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58页。

〔32〕陈鲁直、李铁城:《联合国与世界秩序》,第382页。

〔33〕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83页。

〔34〕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44页。

〔35〕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44—46页。

〔36〕《大公报》,1945年5月28日。

〔37〕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84页。

〔38〕《联合国宪章》,见方连庆:《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页。

〔39〕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143—145页。

〔40〕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一卷,第146页。

〔41〕《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42〕《大公报》,1945年5月3日。

〔43〕《大公报》,1945年6月14日。

〔44〕《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826页。

〔45〕《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第797、798页。

〔46〕《顾维钧回忆录》,第五分册,第421页。

〔47〕陈鲁直、李铁城:《联合国与世界秩序》,第384页。

〔48〕《中央日报》,1942年2月23日。

〔49〕林承节:《中印人民友好关系史》(1851—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6、378页。

〔50〕林承节:《中印人民友好关系史》(1851—1949), 第375页。

〔51〕《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纪录摘编》,第450页。

〔52〕林承节:《中印人民友好关系史》(1851—1949), 第380页。

〔53〕参见拙文:《中国抗日战争对德日意军事外交战略的影响》,《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54〕转引自二战史研究会编:《第二次世界大战史论文集》,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5页。

〔55〕《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3页。

〔56〕费斯:《中国纷乱》(Feis,Herbert,The China Tangle),普雷斯顿1953年版,第111页。

〔57〕《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4页。

〔58〕邹谠:《美国在中国的失败(1941—1945)》(Tang Tsou,America's Failure in China),芝加哥、伦敦1968年版,第38页。

〔59〕罗伯特·达莱克:《罗斯福与美国对外政策》(1932 —1945),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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