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_知识经济论文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_知识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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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3;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00)03—0080—05

一、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

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82页。)人的利益根源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又必然要求转化为权利形态,所以每个社会都必然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形态。在其性质上,权利无非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

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以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而且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并且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来完善这种占有。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物权看起来是人对物的权利,但是其实质是人对人的权利。物权在农业经济社会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漫长岁月里一直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以至于一些西方法学家认为以保护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法在其实质意义上是私法的整体。

在农业经济社会,土地和人力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占有土地和人力也就成为最高的权利形态。这种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以君权至上为特征的等级特权。尽管任何人类的生产都必然包含智力即知识的因素在内,但是在农业经济社会,生产所依赖的主要是人的体力而不是人的智力,因此,即使知识因素在生产中发挥很大作用,知识因素也不可能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普遍重视,因而也不可能使知识取得产权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权利客体。工业经济社会是打着“人权”大旗拉开帷幕的,但是人权最终也只能归结为财产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高度概括的“物”和“物权”概念使法律很轻易的就接纳了以往农业社会所不可能出现、而在工业经济社会却成为基础的交通和大量自然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连原先的“物指有体物”的规定和观念,也由于电、光、热、气等等的利用而受到动摇,使无体物也逐渐归于物的旗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工业经济社会,资源和资本一向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源和资本的占有和配置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是以蒸汽机为标志的大量机器的使用为特征的,机器与资源和资本当然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机器的研制和使用显然更离不开知识因素。因此,除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哲学判断外,社会也逐渐发现知识能够给人带来财富。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终于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Incorporeal Rights)的知识产权的稚嫩苗芽。而且随着知识在生产中作用的日益提高,即将进入21世纪的今天,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更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以至已经有学者断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与以往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必然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笔者认为,如果说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权利形态是以物权(两种社会形态下物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为主导的话,那末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不断扩大,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将大大增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将成为经久不息的热点。马克思曾经说过:“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与此相似,当知识能够在市场上作为交换价值出现、能够与财产交换时,知识也就成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实际上,“知识就是财富”已是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话语。

在知识经济的作用下,当代的经济竞争正在从有形的竞争转向无形的竞争,商品中的知识含量已经成为竞争的基础和决胜的关键。知识产权正在被提高到空前的高度而成为竞争中最强大的武器。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法中的地位,也在“从附属向主导转化”(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而当知识在一个国家或一些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50%—60%,甚至达到80%,其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经济成为主导型经济的时候,我们实在没有理由否认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社会的主导型权利形态。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仍是产权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包括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可以分为四大类:即知识是什么,知道为什么,知道怎样做和知道谁有知识。“知识谁有知识”是有关知识(这里的知识当然是指专有知识而非公共知识)在谁那里的信息,而知识“在谁那里”就跟知识产权有关,在现行制度下,“谁有知识”也就意味着谁对其拥有产权。

知识经济社会固然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社会,但是知识经济社会还是商品(市场)经济社会,充其量也不过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所以知识经济社会所通行的还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准则。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所不同的只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取代以往的土地、资本等等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取得财富的主要手段。世界银行副行长瑞斯查德说,知识是比原材料、资本、劳动力、汇率更重要的经济因素。美国管理学权威德鲁克认为,在现代经济中,知识正成为真正的资本与首要的财富。正是因为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至上作用,使不同主体如个人、企业、国家等等都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知识和人才。克林顿说,在19世纪,受赠土地便是获得机会,而到21世纪,人们最指望得到的赠品,再也不是土地,而是联邦政府的奖学金。掌握知识就是掌握了一把开启未来大门的钥匙。但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确认商品属于不同的主体,产权制度存在的基础也取决于“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只有在将财富分成“你的”和“我的”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才有必要成为产权。

知识的占有也就如同财产的占有一样,要求社会和国家确认其“产权”。知识产权如同物权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法律对物权的保障能够使主体以所有人的资格将他对物的占有对抗差不多整个人类,因此物权也就是垄断权。知识产权虽然也是独占权、垄断权,但是与物权相比却又有明显的区别。有人认为知识本身与其他经济要素比较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七大特征。这些知识的特性表现在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往往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体、有时间、分地域、需审批、难(实际)控制、易分享等等,所以对知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之物权的保护更依赖于法律。主体的物权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还能有实际的控制和占有,而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就将一无所有。如著作权、商标权等等(专利技术还可以商业秘密自己控制)。所以,由国家确认知识的产权,并且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护这种产权,就显得比对物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由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比尔·盖茨曾经说过,美国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他的企业和他个人成功的前提条件。反言之,如果没有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比尔·盖茨个人和他的微软都不可能成功。计算机汉字输入系统WPS 发明人求伯君认为,WPS的用户估计有3000多万,但正版用户仅25万, 如果都是合法用户,每人付10元,就有3个亿,后续开发资金就不愁了。 随着中国电脑的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将得到进一步尊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进入知识经济社会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知识已经成为不同主体与其他主体竞争的最有力武器,知识产权制度将帮助拥有知识的主体占领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成为胜者。简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将帮助拥有知识的主体去赚更多的钱,而其他主体也必将受制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的知识主体。从国家的角度说,“一个知识经济先进的国家,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对于那些知识经济落后的国家将处于支配地位。”(注:徐晓峰《未雨绸缪 抓紧发展知识经济》,《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6日。)黄亚钧教授等所著的《知识经济论》更是以“头脑”和“手脚”的国际分工理论指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拥有先进知识的国家将成为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大脑”,而知识落后或缺乏知识的国家就成为这个分工体系中的“手脚”,前者提供知识和技术,后者进行生产和装配。随着知识的不断进步,这种“大脑”和“手脚”的分工将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注:黄亚钧等《知识经济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页。)鉴于我国的科技实力和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 我国已经有学者担忧,我国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宁愿花钱买技术,而不愿花钱自己培养人开发技术,导致这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太少,这也就意味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中国将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我国高科技研究“863”计划的倡导人、 著名科学家王大衍院士说,目前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但是最基本的芯片都是由国外进口的,一旦“卡脖”,就会波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仍是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仍然如同资源和资本一样是赚钱的手段,不管我们谈论多少知识和知识经济,知识都不会自动成为我们的产权。在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已经处于落后的境地,不能设想不经自己的努力就能够搭上知识经济的特别快车,我们必须急起直追,抓住时机,发展我国的知识经济,创造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反对知识霸权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如同物权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人们因为从事智力活动投入了人力物力,智力活动理应得到报酬。问题是价格的确定。由于智力成果要取得知识产权,一般都需要具备独创性,而独创性的要求就决定了不容易出现价格竞争者,而很可能是独占该知识产权者的垄断价格。没有竞争的商品价格,虽然也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但却不反映或者不会正确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雷诺公司1945年发明的圆珠笔成本为1美元1支,但售价却高达12.5美元,暴利使许多厂商涌入,3年后圆珠笔的价格才降到1美元以下。这种进入时滞所带来的价格垄断正是现在许多高新技术厂商获得超额利润的秘密所在。反过来说,厂商如果一路领先不断创新,就能够不断取得超额垄断利润。这一方面说明了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主体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知识产权很容易就转化为知识霸权。

知识霸权也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或绝对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主体正当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果说,物权社会的垄断是垄断者依靠资源优势和资本优势来实施的话,那末知识经济社会的垄断必然依靠知识优势来实现。因而,反对知识霸权是知识经济社会反垄断的主要任务。

知识霸权的出现可能表现为如下形式:(1 )没有竞争者时凭借知识产权谋取暴利;(2)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价格歧视;(3)出现或可能出现竞争者时低价倾销或者以其他种种手段扼杀竞争者;(4 )知识产权拥有者之间通过卡特尔协议横向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化;(5 )纵向限制竞争,即限定批发商、零售商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地域或销售数量等等;(6 )在转让知识产权时违背受让方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在转让技术时硬性搭售其他技术或服务、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受让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或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限制受让方的产品产量、产品价格、销售价格、销售区域,等等。

当古希腊的柏拉图谈论哲学王的时候,哲学王是理想国的国王。他显然没有想到人类在进入公元21世纪时遭遇知识经济会在经济等领域出现真正的知识统治。但是,在今天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制度框架内,多元化和多样性可以接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国家和社会可以也应该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却绝对不能接受知识霸权。为了反对垄断,美国在1890年就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垄断法,美国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在当时的立法辩论会上就明确提出:“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商品价格的皇帝。”今天社会当然也不能赞同一个凭借知识和知识产权的垄断者。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最近联合指控微软利用视窗操作系统的绝对统治地位来压垮竞争对手和捆绑销售他们的免费浏览器来控制浏览器市场份额的垄断行为,不管最后结果是否判定微软垄断,都体现了政府对于营造多元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的价值追求。

但是,国内市场的反垄断举措丝毫也不影响政府支持本国企业占领以致垄断他国市场和国际市场。因为国际市场是个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竞争市场,落后国家的被动挨打不但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是必然的,在知识经济社会更是如此。比如,依照美国《克莱顿法》的规定,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价格的价格歧视是违法的。但是,1998年8月31日,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是109美元(折合1000 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我国一年的计算机销售量为200万台(比尔·盖茨称有300万台),以100 万台新售出的品牌机捆绑销售的Windows98计算, 与在美国销售的差价就达10亿元人民币。这也就是说,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再如, 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 , 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 不管是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 只要我们没有与之抗衡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我们就很难不屈从于国际的知识产权垄断。在谋求国际协调和利益均衡的同时,知识经济比较落后国家最好、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自强奋起,以自己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来对抗知识霸权。

收稿日期:199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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