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水务局 677600
摘要:河长制是指中央联动地方,并由中央领导组织负责全国的河湖管理工作和保护工作,河长制的施行打破各地区各部门独立治理的局面,有效的实现了中央与地方联动,提升了对湖泊的治理水平。文章回顾了河长制的发展实践过程,并探讨了河长制在全国推进的建议,以便为全国落实河长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长制;发展实践;推进
十八的召开,首次将生态加入到我国五位一体的治国方略中,这就代表着我国环境治理迎来了深化改革,各级政府都要提高对各地方环境治理的重视。十八大召开后,国家各级政党负责人又召开了全面深化改革会议,会议通过了全面施行河长制政策,并从2016年12月份开始,在全国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为此,文章回顾了河长制的发展实践过程,以及取得的成就,并为全国推进提出了建议。
一、河长制的发展实践过程回顾
河长制最早的兴起在2007年,由于江苏省无锡市爆发了严重蓝藻水污染灾害,引起了全国重视,所以江苏省政府下定决定要彻底根治灾害,从而从治理河湖开始,确立了河长制;直至2010年,江苏省移栽全省范围内通过河长制治理河湖6000多条,为全国的推行提供的借鉴。吸取江苏省的成功经验,自2010年起,昆明、浙江、江西等身份先后在省内河湖治理中启动了河长制,并将河长制在法律层面进行确立,实现了河长制的诱发可以,为中央在全国推进河长制提供了成功的发展经验[1]。
二、河长制取得的成就
河长制的施行对河湖治理与保护起到了显著效果,在2008年,江苏省太湖(如图1所示)启动了河长制,并围绕治理规划、治理目标、项目落实、资金支持等四方面,深入落实河长制,通过此次治理供实现了15条主要河湖的保护,改善了太湖水质,使太湖水中的营养含量重新达标。在2015年,浙江省通过启动河长制,治理钱塘江水质,提升了地表水控断面的等级。
图1
三、河长制推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河长制自确立以来,已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为全国范围内的河湖治理、改善水环境、实现河湖功能持续永动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虽然在体制上实现了突破,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落实中仍然面临着问题。
首先,在实行责任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确立。虽然各地区在落实过程中也颁布了相关法律,但都是为了保障制度的施行,但在落实责任上仍然存在法律缺位问题。所以河长制的落实还缺少制度性、规范性、法律性命令的引导,不能成为持续推动河长制落实的动力因子。
其次,权利与职责不对等,河长制中首次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党政最高负责担任河长职位的非常少,大部分河长职位都有副职领导担任,或有相关领导部门、乡镇领导担任,在管理能力上存在很大的缺陷,有些河长基本不具备制度推进能力,也无法使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其中在人力资源配置;资金、物资调配上很难做出正确决断,所以在落实效果上大大折扣[2]。
再次,联动协调机制失效。大部分地区都已打破传统水环境治理的壁垒,树立全社会参与治理的意识,但在治理范围划分、公众参与等方面,仍没有实现全面联动协调,原本的联动协调机制已基本失效。例如,某省一边进行河内污染清理,一边居民又向河内投入垃圾,这样根本无法实现有效污染治理。
最后,缺乏科学的考核制度。河长制的推行以及取得的效果是政府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与义务,所以需要科学的考核制度对责任的完成进行考核。但大部分的考核都以结果为主,这种方法会严重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为河湖、水环境的治理并非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才能看到效果,但每年的考核都已结果为主,严重缺乏科学性。
四、全国推进河长制的建议
好的制度需要运用智慧才能得到收益,如果说当前河长制的落实和执行仍然是纵向的,那么当前亟需解决就是制定横向的河长制管理机制。为此,河长制在全国的推进要从整合各部门职能、功能,树立整体管理理念,为公众提供更广阔的参与平台,实现全社会共治着手。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与职责不对等、联动协调机制失调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造成的,所以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实现首长负责、各部门公职的局面,由党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作为河长制的行政负责人,充分调动各部门的资源,全面实现共同治理[3]。但要注意的是,推进过程中,各项政令也要以行政为主,强调能够实现治理成果的必然,而且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辅助,保证各项政令的落实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从而为了全面协同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
河长制的推进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不同的工作人员,为了能够保障河长制的有效落实,需要通过相关制度对落实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激发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落实河长制的认同感,使其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落实工作上,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可以及时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考查相关人员的行为[4]。2016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中也规定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河长制行政负责人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的行政负责人进行考核,这项规定直接锁定了考核目标和主体,避免不接受考核或选择式考核行为的发生。另外,也要注意考核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意见中也指出了可以采用差异化考核、激励式问责,破坏生态环境终身追究制等方式进行追责,这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将生态环境治理列入到经济建设中,作为必须要执行的发展内容,一旦出现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会被终身追责。
(三)建立综合治理体系,恢复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
综合治理体系,是指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要为公众提供更多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赋予公众建言献策的权利,让公众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力军。所以,要通过信息网络等平台,让社会获取到更多的生态环境治理的讯息,主动让社会监督治理,利用公众力量发现政府治理中的问题,并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协调全社会共同投入到生态环境治理中。
结束语:
总而言之,河长制为水环境治理、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河湖能量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要以法律与制度为基础,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保护好、利用好大自然赋予的财富,为人民带来更多的福祉,保障人民生命之泉永不枯竭。
参考文献:
[1]于桓飞,宋立松,程海洋等.基于河长制的河道保护管理系统设计与实施[J].排灌机械工程学报,2016,34(7):608-614.
[2]崔喜,王璐,杜正顺等.浅谈浙江“五水共治”在乡村的实践及现实意义——以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为例[J].农技服务,2015,32(6):26-27.
[3]曾磊.深化“河长制”管理构建“人与水”和谐--无锡市锡山区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科技纵横,2013,22(20):280-280.
[4]王黎伟,夏跃冬,尚云龙等.关于嘉兴市深化和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若干思考[J].绿色科技,2013,25(10):178-179,180.
论文作者:陈兴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28
标签:全社会论文; 制度论文; 但在论文; 江苏省论文; 太湖论文; 全国论文; 环境治理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