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外科学基础教研室,湖南省郴州市,423000;
2湘南学院医学部,湖南省郴州市,423000
3湘南学院临床学院,湖南省郴州市,423000
4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内科教研室,湖南省郴州市,423000
摘 要:尽管社会和医学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至今还是有很多病症是现代医学无法治疗的,仍有很多病患由于当前医疗环境和设备受限而无法得到治愈,而癌症晚期患者是作为此类人群的代表之一。为了早日结束身陷病痛折磨患者的种种痛苦,为了体现现代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安乐死这个生命处理措施被推向风头浪尖。到底该基于人道主义,实行安乐死,还是该竭尽全力延缓患者生命,本文将从生命伦理上对癌症晚期患者安乐死意愿进行探究。
关键词:安乐死,癌症晚期,伦理道德
不断发展的医学技术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尤其对于延长患者生命上取得重大突破,而面对肿瘤晚期患者,虽然一定程度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延长部分患者寿命,但同时带来的是沉重的经济压力和受尽的病痛折磨。而安乐死则是针对这种身陷痛苦、濒临死亡的人使用的一种措施,它是在征得患者自己同意后,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到底该基于人道主义,实行安乐死,还是该竭尽全力延缓患者生命,本文将从生命伦理上对癌症晚期患者安乐死意愿进行探究。
1、安乐死概述
“安乐死”[1]是指应身患绝症、濒临死亡患者的自身要求,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用来减少其痛苦,提前结束其生命。安乐死的分类主要包括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即在患者主动要求下,医生或其他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注射药物,让患者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被动安乐死即停止目前维持生命的措施,如停止使用呼吸机,放任其死亡的行为。
在西方古文明时期,国家是默许无法救治的患者选择“自由死亡”,一直到了到了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于欧洲民众受到战争所带来的疾病折磨,他们开始渴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推行安乐死。从法律上来说,安乐死是患者拥有的特殊的死亡自主权,从现代的人道主义上来说,安乐死是无法救治的患者不能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拥有的死亡自决权,所以安乐死是需要在法律的监督和管理下才能实施的,它不是个体行为。目前安乐死的立法现状,全世界只有三个国家(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将安乐死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实施,也就是仅三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虽然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都先后积极开展安乐死的合法化运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一些国家也曾正式出台安乐死法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废除,实施时间并不长[2]。中国研究者从最开始避讳讨论,到后来随着改革开放,西方思想的流入,中国学者也开始对死亡有所看法和研究,安乐死同样也备受关注,社会舆论、伦理道德推动着民众对安乐死的认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安乐死立法的重要性。
2、癌症晚期病人现状
近年来,癌症患者的花费仅仅只能延缓患者的生命,并不能治愈,甚至不能减轻患者身体和心理的痛苦。癌症晚期患者要承担多方面的压力。虽然目前的医学在不断进步,对癌症晚期患者的诊疗措施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患者因产生抗药性等原因,要面对疾病可能带来的巨大痛苦,随着病情的进展,疼痛的间歇期越来越短,使用止痛药物的剂量越来越大,仍旧无法摆脱身体及精神的折磨,还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对这样的情形,让其安乐死而不是忍受痛苦的临终过程,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也是维护患者尊严的考虑。
3、对安乐死意愿的分歧
安乐死作为当今争议性非常高的话题,许多研究者的看法不一,现将其各自的大致观点总结如下:较多研究者认为安乐死的目的是消除那些不治之症患者不能承受的痛苦,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应该被合理存在的。①生命权角度。人类有追求活着的权利,那么同时我们也有选择死的权利,个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生命。在现如今社会,追求的是高质量的生活,面对癌症晚期的病人,每天都通过无数的药物,甚至医疗机器才能维持生命,生活质量十分低,已无社会价值,安乐死对他们来说是解脱,如果说求生是人的本能,选择死亡同样是人的权利,应该同样得到尊重。②人道主义角度。医学在延长的生命里的生活并不是他们所期望的,更多是痛苦难耐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果我们不能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而无休止的延长毫无意义的生命,对病人来说是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对他们来说每天都是折磨,并且这对家属来说也是极大心理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这类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病人摆脱痛苦,结束生命,是对病人生命的尊重,没有违背人道主义的宗旨。③经济学角度。从癌症病人的数量和花费上来看,我国目前癌症病人数量仍在上涨,我国又是人口大国,尽管我们医学技术在不断提高,但我们的医疗资源仍然非常有限,社会配套的医疗补助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施安乐死能让更多其他急需医疗帮助的人得到救治,获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长期治疗一个无希望康复的肿瘤晚期病人,无疑是浪费过多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有的仅仅是给家庭带来无底洞的经济负担。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安乐死是可被认为合法的。④医学伦理学角度。医生的本职是救死扶伤,但新医学伦理学理念告诉我们,医生除了救治病人,更多的要关注病人的心理,尊重病人。面对肿瘤晚期的病人,医生看到和感受到的,更多的是病人深陷痛苦的折磨,他们比任何人都更能理解病人的痛苦,医生有义务让患者有尊严的死去[3]。⑤国家角度。我们已经知道,国外已有少许国家已安乐死列入立法中,使安乐死的行为合法化,这样促使安乐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现我国已有不少安乐死的案例出现,但一直没有确定的法律来维护,造成不少纠纷,如果安乐死可以立法,那么就避免一些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同样能促进国家社会的稳定。
虽然安乐死得到许多人踊跃响应,但反对安乐死的声音也同样存在。他们认为虽然人追求生活质量无可厚非,但不应该对安乐死违反了人权,与传统的伦理相违背视而不见。纵然安乐死是患者自我决定,但我们要承认安乐死是一种扼杀行为,它不是救治行为。①尊重生命角度。生命是宝贵而无价,不能轻言放弃生命,没有人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是一种违背生命权的行为[4]。②社会角度。有部分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性会让一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这一神圣行为成为犯罪手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社会安定将被打破,可能变得混乱不安。这也是一部分人反对安乐死的原因。③医学伦理学角度。我们知道医学的天职就是尽一切所能治疗病人,让病人的生命得以继续。即使患者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医生并没有赋予剥脱患者生命的权利,我们提出的安乐死却主张提前结束患者生命,这与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④医学发展的角度。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医学的发展需要在基础和临床工作中不断实验,不断改进,而安乐死提倡提前放弃患者生命,这样可能将阻碍医学的发展,让一些试验性的治疗得不到证实,将使医学很难有突破性的进展。
4、安乐死合法性的思考
安乐死这一话题从提出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它本质是让患者有尊严的死亡,而不是决定谁的生死,笔者认为安乐死之所以长期未得到人们接受,不能纳入立法,归根到底是安乐死被长期积累在人们心里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冲突。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十分重视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绝不允许别人或自己伤害生命,认为伤害身体是不忠不孝之道,但如今的社会,提倡的更多的是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人的生命不能只追求长短,还应该注重生命的质量。
现已有多项研究在调查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和态度,2005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曾对观众调查,62%观众赞同“安乐死”,30%观众反对“安乐死”[4]。2009年有学者对864人进行了调查,支持支持安乐死623人(72.1%),反对安乐死241人(27.9%)[5]。由此可以看出,有较多的民众支持安乐死。
同时,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案例出现。由于身患绝症,康复无望,他不能忍受癌症晚期带来的身体痛苦,给家庭带来巨大负担的患者,渴望“安乐死”,但由于我国对安乐死未立法,许多的人开始采取消极安乐死来处理自己,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及的被动安乐死,在医院的重症病房,许多无法救治,深陷痛苦的患者选择放弃治疗离开医院,甚至出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杀、雇人杀己、孝子杀母的事件出现,给社会带来了许多的消极影响[2]。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的区别在于是否是让患者有尊严的死去,是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有作为,它给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冲击不一样。
5、结语
随着我们社会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提升生命质量的追求。癌症晚期病人面对巨大的经济负担和身体、心理上的痛苦,安乐死可能可以成为这类病人临终前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王晓翔.安乐死与死亡的自己决定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6):70-76.
[2] Wanqing Chen etc.Cancer statistics in China,2015[J].CA Cancer J Clin.2016,66(2):115-132.
[3] 魏俊斌,张义松. 安乐死行为的法理分析[J].法制博览,2017,(03):18-21.
[4] 陈安安.安乐死与生命自由[J].改革与开放,2017,(02):82-84.
[5] 曾春燕,刘婵娟.伦理学视阈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7,(03):148-152.
论文作者:1张芡,2候雁如,3李亚兰,3黄琼,3徐蒋丽,3吴爱花,3欧
论文发表刊物:《总装备部医学学报》2019年第0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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