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租金动态平衡分析_农业论文

农业与非农业地租的动态均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地租论文,与非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生产总过程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从历史的角度,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研究。马克思从土地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入手,建立起了包含价值、生产价格、资本有机构成、平均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等多个变量在内的地租模型。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模型中的一些变量也发生了变化,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一些命题也显示出了新的历史特征。

在马克思的绝对地租模型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是被看作前提条件的,马克思在此前提下分析了绝对地租的来源,虽然马克思考虑到了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情形,但其模型并没有得到拓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62~8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同时,马克思的地租模型是一个封闭模型,因为工业地租问题并没有纳入其论述范围,价值、生产价格、利润率等模型变量均处于农业这个独立的经济体系之中,可以说马克思的模型是一个局部均衡分析。

杨学成(1996)从资本有机构成变动的角度,分析了绝对地租新的来源。他认为,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资本和地权的流动直到农业职能资本家有能力交绝对地租时才会在农业和工业之间形成一种动态的平衡,社会剩余价值成了绝对地租的一般来源,同时杨学成修正了马克思的生产价格概念。(注:杨学成:《绝对地租来源与形成新解》,载《当代经济研究》,1996(5),第9页。)事实上,最早试图将绝对地租来源一般化的是考茨基,考茨基考虑了资本周转速度对绝对地租来源的影响,他提出了问题,但并没有解决。(注:考茨基:《土地问题》,梁琳译,第96页,北京,三联书店,1955。)陈其人(2001)对杨学成所提出的社会平均地租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外生性提出了批评,并指出对绝对地租新来源的解释应回归到马克思论述的垄断价格。(注:陈其人:《关于绝对地租的几个问题》,载《当代经济研究》2001(5),第45页。)宋圭武(2003)否认垄断价格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并指出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绝对地租对平均利润和工资的挤压也是不现实的。宋圭武还从反面指出,如果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那为什么在实践中,土地所有者或农业资本家总是倾向于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宋圭武认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同时,劳动的复杂性也在提高,从而提供了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成了绝对地租新的来源。(注:宋圭武:《对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的改进》,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3),第13~14页。)鲁汉(2001)同杨学成的论述相似,把地租率看作是外生变量(由供求决定),进而扣除绝对地租的社会总剩余价值决定平均利润率。与杨学成不同,鲁汉没有考虑非农业用地的地租问题。(注:鲁汉:《试论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载《前沿》,2001(4),第6~8页。)余瑞祥(1999)指出,当且仅当需求无弹性时,绝对地租才等于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而且如果考虑到地权的自由流动,则并不存在未被平均化的价值余额。(注:余瑞祥:《级差地租论——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新说明》,载《经济评论》,1999(3),第18页。)在这里,余瑞祥向地租的一般均衡分析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他针对绝对地租量的决定问题对马克思的指责欠妥,因为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到需求弹性问题,而是马克思在分析中暗含了需求无弹性这个假设。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是勿庸置疑的,但根据以上分析,学术界主要是对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个别命题进行修正,而没有把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个别命题存在的问题和新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建立一般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试图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借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建立地租问题(包括农业地租和非农业地租)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本文第二部分将建立包含地权流转变量的平均利润率形成的一般机制;第三部分分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新的形成机制及其量的决定;第四部分结合需求弹性问题探讨了非农业用地的地租问题,进而对地租问题进行一般均衡分析;最后在第五部分得出结论。

二、地权流转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

马克思在分析平均利润率形成时以工业资本为例,并未考虑农业职能资本利润率问题。因此在分析农业地租问题时,平均利润率成了外生变量,也就是说,马克思在研究平均利润率形成问题时,并没有考虑到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流转问题,而这一点似乎与现实不符。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会在不同企业、不同部门之间流动,这样在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的利润率必然趋同。这是因为,如果农业资本的利润率低于非农业资本的利润率,那么农业资本必然向非农领域流动,反之,非农业资本必然向农业领域流动。当然,对于后者,存在一个农业土地的供给问题,但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予以解决:一是非农业用地转化为农业用地,二是撂荒的农业土地进入生产领域。应该注意的是,对利润率发生影响的,不仅是资本有机构成,而且还有资本周转时间(一般来说,农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在计算利润的时候,就必须注意到资本的周转时间,因为资本家计算利润率是按照他在一定时期(一年)中所得到的利润额与所用的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的。(注:考茨基:《土地问题》,梁琳译,第96页,北京,三联书店,1955。)

不考虑地租(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假定:(1)经济体系由农业和非农业两个部门构成;(2)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可能低于、等于或高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3)剩余价值率两个部门均为100%;(4)不变资本价值一次性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这样,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为例,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及其量的决定便可用下表表示。

表1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条件下的价值(生产价格)关系

生产部门

预付资本 剩余价值 商品价值 平均利润率 平均利润 生产价格

农业 75C+25V 25M

125

23.5%

23.5 123.5

非农业78C+22V 22M

122

23.5%

23.5 123.5

社会153C+47V 47M

247

23.5%

47—

在上表中,我们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为例探讨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实际上,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及农业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一致的情形下,同样可以导出社会平均利润率及其他变量。马克思曾认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是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当然马克思并不认为这是必然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第3卷,第8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我们没有把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高低作为考察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及地租问题的前提条件,而是使资本有机构成变量内生化,它可能等于或高于社会资本平均构成,如果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可以保证利润(分割为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和土地所有者的绝对地租)的实现,那正如宋圭武所说,为什么在经济实践中,土地所有者或农业资本家总是要致力于提高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这种情况已经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而且已经是当代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具体表现在:(1)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超过工业的速度。(2)农业资本投入增加,而农业劳动力减少。(3)每个劳动者平均的生产性资本,农业已超过了工业。(注:宋圭武:《对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的改进》,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3),第13页。)鲁汉(2001)对20世纪美国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变化趋势进行的数理统计也证实了这一点。(注:鲁汉:《试论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载《前沿》,2001(4),第3页。)

三、农地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

在前面我们论述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及其决定时,没有考虑地租问题,实际上,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绝对地租,只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仍然存在,绝对地租便存在,即使是最劣等的土地也要取得绝对地租。因为,土地是稀缺的,土地所有者不可能让别人无偿使用土地。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产物,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它也不会因为土地所有权形态的变化而被取消。这里,可以借鉴马克思对资本和利息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对于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总利润划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对于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二为一,但是他的总利润也要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同样道理,在土地完全自有的情况下,农场主的总利润在量上也要划分为地租和企业主收入。在这里,地租实际上就是农场主的隐性成本,虽然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来说,这种成本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

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时,马克思探讨了绝对地租的来源及其量的决定。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决定了绝对地租的存在,那么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时,绝对地租又从何而来?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新的来源:(1)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垄断价格”(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对平均利润和工资的克扣。马克思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在这种场合,农产品的价值就会同它的费用价格相等。这时只可能支付级差地租。那些不提供级差地租、只能带来(真正的)农业地租(指绝对地租——引者)的地段,这时就根本不可能支付任何地租了。……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在租金的名义下,把他的租佃者的一部分利润甚至一部分工资刮走。一个国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垄断价格能否构成绝对地租长期和真正的来源?马克思曾认为:“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么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在农业较为发达的今天,农业长期保持垄断已不现实,即使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业也不是垄断产业。实际上,工业中的垄断性在整体上要强于农业中的垄断性,而且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的特殊性,农业中的垄断性不可能在整体上长期存在。

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租佃者和工人有很大的择业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能否对平均利润和农业工人的工资进行长期的克扣?这同样也不现实。如果土地所有者对农业资本获得的平均利润进行长期克扣,这违反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规律,农业资本家必然会把农业资本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中去;如果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克扣,这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劳动力也是商品),劳动力必然也向非农领域转移。虽然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克扣可能在一些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国家存在,但这不具有理论上的一般性。

既然如此,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时,绝对地租从何而来?如前所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要素均可以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之间进行流动或转换,那么在两个领域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可以发生转移,直至农业和非农业获得均衡的平均利润率和绝对地租率(绝对地租与成本价格之比)。但是,均衡的绝对地租率大小又如何决定呢?这和利息率大小的决定极为相似。

绝对地租是社会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平均利润率是绝对地租率的最高界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变动也会引起绝对地租率在相同的方向发生变动。社会平均利润率提高,绝对地租率也提高;社会平均利润率降低,则绝对地租率也降低。当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时,绝对地租率的大小便由土地供求状况决定。如果土地供给大于需求,平均利润的分割就有利于职能资本家(农业和非农业),绝对地租率就会下降。如果对土地的需求大于其供给,则绝对地租率就提高。以表3中的数例为例,绝对地租率便介于0和16.5%之间,具体数值由土地供求状况决定。

根据以上所述,假定:(1)以表示资本有机构成,表示剩余价值,i=1、2,分别表示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2)土地可以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之间无障碍地转变其用途,则农业绝对地租率和非农业绝对地租率分别为;(3)如前假设,不变资本一次性转移至新产品中,农业和非农业领域的剩余价值率相同。由此可知,可在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为:

由此可以看出,绝对地租的来源及其量的决定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相对高低并无实质性的联系。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并不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前提条件,而只是前面我们所论述的三种情形之一。

级差地租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收益,是生产者凭借垄断了某种有限且不可再生的优质土地资源(包括先天的和后天投资的)所得到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因此,只要土地不是无差异的,级差地租就会存在。级差地租的形成在于使用特殊资源的较小资本能够提供较大的边际资本生产的产量,这就暗含着一个假定:进入特殊资源的资本必须是有限的,否则易导致“公地悲剧”。(注:余瑞祥:《级差地租论——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新说明》,载《经济评论》,1999(3),第17页。)这就说明马克思所指的土地经营权垄断并非是独立的,而是依附于所有权垄断。当然级差地租的量仍取决于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应该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土地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进而中等地和优等地获得级差地租。实际上,这里隐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劣等农地不投入生产便不足以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显然这和当今的现实存在出入。如果由中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农产品的生产价格,那么,劣等地便难以保证获得平均利润或绝对地租。这样,劣等地就会撂荒或退出农业生产领域转化为非农业用地。

四、非农用地地租来源及其量的决定

在前一部分,我们抽象地从农业和非农业领域中剩余价值创造及其转移的角度,分析了绝对地租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及其决定,而没有系统地分析非农用地地租来源及其量的决定。对于非农用地的地租问题,马克思没有作正面的详细阐述。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马克思是将农业地租作为地租的一般形式的,并以此来论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运动规律,而对非农土地的地租问题没有详细的论述,只是指出了非农土地的地租遵循着与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第3卷,第8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那么,非农用地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是否都和农业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运动规律完全吻合呢?

对于非农用地的级差地租,我们从内生的和外生的两个层面来考察。从内生层面来看,非农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成本与土地的优劣无关,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不存在级差地租的,或者说非农产品或服务的级差收益不是由土地优劣决定,而是由与土地无关的其他因素(如技术、生产规模和管理等)导致,因此这种级差收益是隶属于职能资本家而不是土地所有者。从外生层面来看,非农产业中区位因素对收益的影响要比对农业的影响大得多,如交通、产业集聚等因素,王克忠(2005)曾对此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把非农产业中区位因素造成的级差收益称为级差地租Ⅲ。(注:王克忠:《试论城市级差地租Ⅲ》,载《上海企业》,2005(4),第13~15页。)这种类型的级差收益与土地的空间区位密切相关,因此是非农用地级差地租的主要来源。

如果说非农用地绝对地租是受农业绝对地租规律(马克思所指)支配,那么这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非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这一条件已不存在。但如前所述,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非农用地绝对地租必然存在,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这一条件不复存在的条件下,其来源及量的决定和农业用地绝对地租是相同的。由于非农领域劣等地(不是指土地本身资源禀赋,而是指空间区位条件)的地租率就是其绝对地租率,因此可得到一个重要推论:假如毗邻农业用地的非农用地为劣等地,如城乡结合部,那么非农用地的地租率(绝对地租率)一定和临界区域农业用地的绝对地租率与级差地租率之和相等。否则,农业用地或非农用地的所有者就会调整这些土地的用途,直至两者相等。

最后应该提及的是,在前面的论述中(包括对农业用地绝对地租的分析)没有考虑需求因素的影响,即平均利润与绝对地租之和在量上是等于剩余价值总和的。如果考虑到需求因素,这一等式则不再成立。如图1所示,假定C代表个别生产价格曲线或供给曲线,平行上移至C′,C′=C+r,r代表单位产量的绝对地租。如果考虑到绝对地租会减少产量的事实,即产品需求是有弹性的,D线为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C′和C围成的平行四边形E′IGH面积应是绝对地租额,但它显然不等于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即矩形面积E′ABF。

如果需求无弹性,即D线垂直于Y轴,则绝对地租额是等于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的。极端地,如果需求弹性无限大,即D线平行于Y轴,是不是绝对地租就消失了呢?当然不会,因为土地所有权是一定存在的,这时绝对地租势必会挤压平均利润。当然,马克思在讨论绝对地租问题时,他是隐含了需求无弹性这个假设的,也就是说市场价格是始终等于生产价格与绝对地租之和的。

五、结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它的成立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马克思出于既定的研究目的,没有对他的地租理论一般化。

马克思在研究地租问题时,是把平均利润率看成外生变量的。实际上,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从理论上来说是具有流动性的(产权流转),农业和非农业领域创造的剩余价值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发生转移。因此,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内在要求必然使农业和非农业职能资本的利润率趋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产权、产业政策等限制因素,土地的流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农业资本和非农资本的利润率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已经接近或超过非农资本有机构成,因此农业地租的来源及其量的变化规律也发生了变化,农业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同样也要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发生了变化,农产品不再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农产品的交换基础发生了变化,与非农业产品的交换规律逐步趋同了。那么,农业绝对地租也就有了新的来源,和职能资本一起分割农业领域中的剩余价值(包括自身创造的和转移的)。非农业绝对地租,在此意义上遵循着和农业绝对地租相同的运动规律。非农业级差地租与农业级差地租的来源不同,它来自于非农产业的空间区位分布不同造成的级差收益。这与农业级差地租源于土地本身优劣有很大的区别。

需求是影响绝对地租实现的,当且仅当需求无弹性时,生产价格总额、价值总额和市场价格总额完全一致;弹性越大,越是影响绝对地租或平均利润的实现。极端地,若需求弹性无限大,供给变动对生产价格没有影响。当然,需求弹性的变化,直接影响的是利润额的实现,进而才对绝对地租和平均利润的分割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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