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183;乔治的“经济伦理”概念_伦理学论文

论德183;乔治的“经济伦理”概念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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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经济伦理和企业伦理问题日益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个热点,我国学者也陆续出版了一些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的教科书。从这些书籍的框架结构来看,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创性,但主要还是参考或模仿了美国教科书框架写成的。虽然出来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长久持续下去。从而,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准确把握和深入反思美国经济伦理学的观念和框架,取其精华,以尽快地发展中国特色的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里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De George)的《经济伦理学》(第五版)中译本的出版,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分析和把握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的观念、框架的典型材料,以及在推进经济论理学发展过程中,实现汲取、反思、超越的有益借鉴。据此,本文拟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伦理学、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伦理学双重特性的对立统一三方面,对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观念及其得失作一概括分析。

一.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伦理学

一般说来,经济伦理学古已有之。但是,正如德·乔治所指出的那样,当代以企业伦理学为重点的经济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一门新兴科学,它出现的时间则不长。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它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其最大贡献就是促使公众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企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理论范畴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将之置于这个更为广泛的理论范畴内,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理解”(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从实质内容上看,“伦理学是为了理解我们的个人与社会道德体验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并在这一前提下确定对人类行为进行调整、控制所依据的规则,确定值得追寻的价值理念和值得培养的性格特征”(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从形式结构上看,它包括三种基本类型:研究和描述人类文化或社会道德的描述性伦理学,建立一种紧密联系的道德体系的规范性伦理学,分析道德术语内容和研究道德推理逻辑过程的元伦理学。

有了以上关于一般伦理学的基本观念,德·乔治就可以对(美国)经济伦理学作出规定了。他认为,专业伦理学是对一般伦理学的应用,其应用之一是对人类行为特殊领域的道德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济伦理学即属于这一范围。“经济伦理学的最终目标既不是维持现状,也不是激烈的变革,而是对需要变革的方面和制度提出补救的办法,是对合乎道德的事物进行充分的保护,经济伦理学并非万应灵丹,只有当那些手握实权的关键人物采取恰当的行动之时,经济伦理学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这里已经涉及到经济伦理学如何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问题,即本文所要考察的“经济伦理学”的观念问题了。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搞清德·乔治对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的理解,即对当代经济活动的道德背景的把握。

德·乔治认为,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全球化的普遍交往,由于不同国家和文化的道德差异,除了有种种伦理相对论之外,还导致了道德多元论问题的出现。其次,美国社会的多样性,人们道德生活从“角色遵从”的传统层次向“自主性或原则性”的后传统层次的发展等等,也把道德多元化的问题尖锐化了。那么,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多元化这一当代道德生活的基本背景呢?对此,德·乔治区分了四种类型的道德多元论:激进的道德多元论、道德原理多元论、道德实践多元论以及自我实现多元论;并指出:“第二,第三和第四种道德多元论在美国现实社会中均有体现。这与规范性伦理相对论并不相同,它预先假定了在道德实践方面存在一个广泛的共同背景。我们所面临的道德实践的多样性,往往使我们忽略了其中的共通之处:对人类的尊重,对真理的尊重以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而正是这些共性的内容确保美国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的进行。道德多元论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制订法律推行共同的道德标准”。(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这就是说,在面对当代道德生活多元化这一基本现实时,德·乔治既不是否认道德客观性的伦理相对论,也不是僵化的道德绝对论,更不是否认道德与社会共生的激进多元论,而是采取了一种温和的道德多元论立场——道德原理多元论:“一个社会中道德原理的多元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可调和的分散性。这种在道德原理层次的多元论与具体道德内容的社会一致性是可以和谐共存的。人们用以评价道德现象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但具体评价的结果却是殊途同归,不谋而合。”(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进一步说,德·乔治道德原理多元论的提出,是基于当代美国社会道德生活多元民主的现实。面对这一现实,道德相对论、绝对论、激进多元论显然太极端;实践多元论只是反映了问题,自我实现多元论则消极了些,不关注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比较下来,还是道德原理多元论似乎合理些,既体现了现代道德生活中的民主精神,又肯定了发挥道德规范社会功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从德·乔治本人的阐述来看,他虽然也谈到了全球经济交往中的道德差异问题,但主要是从道德发展的不同层次、道义主义、功利主义殊途同归的角度来论证道德原理多元论的。这对于《经济伦理学》一书的要求来说,也许是够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社会根源,我们更应该从全球文化的视角出发加以考虑:在一个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儒家及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紧密联系与共存的现代世界中,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如果人们绝对地要在深层的道德原理上争论出一个是非得失来,不仅不能保证正常的道德秩序,恐怕还会导致所谓“文明的冲突”;而采取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立场,也许既能发挥各种文化和文明作为道德规范深层渊源的作用,又能实现公认的基本道德原则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道德原理多元论由此就获得了合理性依据。当然,无论是在狭义的西方文化范围内,还是在广义的全球文化范围内,承认道德原理多元论,扬弃传统的道德绝对论和道德原理一元论,就必然导致伦理学观念的改变:从道德导向和目的论转向道德方法和工具论。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德·乔治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为对道德课题进行个人或社会的理性分析提供了必要的有效工具”(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它能帮助人们认清道德生活中最有可能忽略的问题。这就明确地确定了伦理学的“方法”和“工具”地位。虽然,德·乔治并没有把人们的道德体验(道德生活)仅仅限制在分析推理方面,即把伦理学仅仅作为“方法”和“工具”,他也谈及了道德品行和道德理想问题,但其论证的重点毕竟放在分析推理上。从而,就其积极意义而言,德·乔治对伦理学基本特性的理解,既坚持了实质性的规范伦理学立场(对社会的道德进行系统的解释与论证),又体现了现代多元民主社会中的非独断论观念(道德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伦理学只是系统化和理性分析的工具),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平和、实用的当代伦理学观念。他对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问题的广泛和深入的阐发,都是基于这一基本观念的。

二.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

以上概括了德·乔治关于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的规定、关于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多元化的阐述,以及由此采取的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立场和作为方法和工具的伦理学观念。从中可以看出:他理论思考和关注的焦点,是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多元化的基本背景下,如何确定一种合适的伦理学观念,以发挥经济伦理学的社会功能问题。这就是说,正是基于对当代社会经济活动的这一多元民主的基本道德背景的确认和理解,德·乔治才提出了“经济伦理学为人们解决发生在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提供了更加系统的方法以及更为有效的工具”(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的命题,并强调掌握这一方法对于解决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对于我们来说,也只有在确认和把握当代道德生活多元化这一背景的基础上,才能理解德·乔治这一关于“经济伦理学”的基本观念。否则,人们就有可能简单地否定它,因为它确实不符合“揭示道德真理”的传统神圣性、目的性的伦理学观念;或者也可能只是在形式上模仿它,但并没有充分理解这么做在伦理学上的意义何在。

那么,经济伦理学作为“方法”和“工具”的依据何在?它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发挥这一功能的呢?德·乔治认为,虽然经济和经营活动中的绝大多数道德评判基于一些公认的规则,不要害人,不要杀人,说真话;但实际上仅仅依靠这些规则是不够的,为了能够作出合理的选择,人们还需要伦理学理论的帮助:第一,在一般规则无能为力时,伦理学能帮助道德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理念的明确化。第二,有助于人们向其他人阐释自己行为的依据及合理性。第三,对传统道德的批判。而在伦理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基本的道德推理方式能够帮助人们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第一种方式的依据是行为的后果,被称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方法;第二种方式被称为道义主义方法,主张以义务作为道德划分的依据。

至于如何对待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的关系问题,德·乔治强调他所感兴趣的,是能够利用它们正确解决现实问题,而不必强求消灭它们之间的分歧。只有当功利主义方法与道义主义方法产生了不同的评判结论之时,才需要对二者作出选择,但是这种情况将被作为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方法在对现象或行为进行公正性与道德性评判时,其结论是一致的。例如,无论是依据康德的尊重他人原则,还是用罗尔斯“无知帐幔”的思维方法,抑或是通过功利主义的计算,都可以得出一个同样的结论:不能伤害他人。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的出发点,人们才能在许多行为的道德性评判中达成共识。这也可以看作是德·乔治的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一种表达:所有伦理理论的出发点都是人们广为接受的道德信条(哪些行为是正确的以及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由于各种不同的伦理学方法都已经证实了这些信条及相应的道德规则,从而这些相应的道德规则才会更有说服力。

在有了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的方法之后,应该如何解决经济和企业领域中的实际道德问题呢?答案是:人们必须能够娴熟地运用道德分析和道德论证的所有工具。在解决任何一个实际案例的时候,必须首先澄清相应案例的各种事实,并且确保对所有重要事实胸有成竹。一旦掌握了直接的重要事实,就应当努力确保道德问题尽可能清楚,并运用道德想象力来思考可能的方法选择。一般说来,不同的方法会得出相同的道德判断,但如果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评价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判断时,就应该仔细地检查每一种分析方法的精确性与完整性。一旦得出了某种道德结论,确定了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就可以自问:这与我们关于善良生活和美德的观念是否一致?是否会被那些您认为是道德模范的人采纳?如果对此感到坦然,则照此行动。

德·乔治上述关于“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的论证首先表明,虽然基本道德原则通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公认,但仅靠这些规则还不足以有效地规范包括经营活动在内的道德生活,从而需要伦理学对于这些原则进行明确化、系统化和批判性评判,这就确定了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的客观依据以及发挥其功能的基本途径。其次,德·乔治把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作为基本的道德推理方法提了出来,并对其相互关系、运用步骤和重要意义作了充分论述,确实为人们解决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实用的方法。当然,对于德·乔治“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命题的理解,不能停止在这一层次上。应该看到,这里的“方法”和“工具”,毕竟发生在“价值”和“道德”领域中,不同于工业制造中的机电设备和股市走势分析中的数学公式,纯粹是一种“技术”关系,它体现的主要还是一种价值关系。对于这一点,德·乔治本人不仅直接谈到了:伦理学应致力于对传统道德合理性的探讨;更主要的是,在应用功利主义、道义主义(康德和罗尔斯)方法分析企业经营的伦理问题时,他实际上是把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康德的“人是目的”和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样一些实质性的价值观念,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显然,这样的“方法”和“工具”就不是一种纯粹技术性的“方法”和“工具”,实际上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准则。

那么,既然如此,德·乔治为什么还要反复强调和论证其伦理学的方法和工具性质呢?对此,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社会根源上看,这是由前述现代西方社会道德生活多元民主的基本背景决定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许多人认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不是“制定”道德原则,而是“阐释”道德原则。由此,即使伦理学家已经提出了实质性的价值规范,他往往也要给它戴上“方法”和“工具”的帽子,而不会说,这就是“真理”和“准则”。此外,从伦理学学科的性质及其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功利主义、道义主义主要是一种实质性的道德价值观,但它毕竟还有一个“方法”维度,即它们除了给予人们一种价值定向之外,也可以作为一种程序、方法和技术,帮助人们在具体实践中更好地坚持这一定向。而且,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方法”和“工具”在人们依据道德原理作出具体道德判断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近来,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也许就是对此的一个很好例证。从而,德·乔治对“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的论证,从当代伦理学的发展趋势来看,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肯定德·乔治论证的合理方面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方法论的缺陷。例如,德国企业伦理学家霍尔斯特·施泰因曼(Horst Steinmann)认为,包括德·乔治在内的英美语言区的经济伦理学,只是描述现有道德学说(伦理学)的内容和方法,对目的论和道义论观点的通常区分予以详细解释。但是,道义论和目的论作为伦理学的论证方式,以某种特定“决定”为逻辑起点,都可能是某种任意,从而导致对行为的判断建立于个人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和徒劳无益的争论。应该承认,施泰因曼对德·乔治的批判是有根据的,其实质在于,他要发挥一种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目的论的功利主义、道义主义的伦理学,即当代主体间性的伦理学——对话伦理学,以更好地解决多元民主社会中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相互协调的问题。不能否认,德·乔治的伦理学方法论确实停留在近代的主体性伦理学范围内,没有达到当代的主体间性伦理学的水平,从而在政治和道德生活中也显得保守了点。(注:参阅:[德]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企业伦理学基础》,李兆雄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7页。)这是我们在把握德·乔治“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命题时不能忽略的。总之,即使把伦理学作为工具和方法,也不能把伦理学方法仅仅局限于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在这方面,人类道德生活及其想象力的空间是很大的。

三.伦理学双重特性的对立统一

道德原理多元论也有其弱点和缺陷。虽然,如上所述,道德原理多元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它在以公认的基本伦理原则作为道德生活出发点的基础上,承认各种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在评判道德现象时的互补作用,这样可以避免固执于某种道德理论和方法的片面性;推而广之,这样做还可能有助于实现道德生活中的相互尊重和宽容,消解道德争论中强势意识形态的霸权地位。但是,人们也要为此付出代价,即它可能导致在道德生活中缺乏导向,或导向不明。显而易见,仅靠作为“方法”和“工具”的伦理学,毕竟还不足以规范复杂的道德生活,如果伦理学家能够提出一些更完整、更广泛的伦理理论和伦理原则,帮助公众更好地作出道德选择,不会是多余的。从这点来看,德·乔治的道德原理多元论似乎“谦虚”了些,他没有明确和集中地提出自己的伦理原理和原则。因此,对于德·乔治关于伦理学作为方法和工具的观念,我们也就不能只停留在肯定其积极因素方面,还要指出其缺陷,以形成更全面、更合理的伦理学观念。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当代西方社会中的伦理学观念。一般说来,当代西方社会中的大多数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作为自由的守护神并不制定关于什么是应该做的规则,而是阐明人们如何制定能够要求道德义务的规则。从而,“伦理学不是意识形态和教义意义上的世界观理论,不是宗教的替代者,不提供最终的或人类的道德,不宣教道德,不对具体情况提供直接的行为指示,不代替个人作出决定,不强制一定导向,不会使人更好,通过论证并不能产生善良意志。相反,伦理学的任务在于,探讨道德论证提出的适用要求,揭示目的—手段关系的行为结构,以规范和价值词汇为例分析道德的语言游戏,解释关于自我的道德意识,引导关于行为举止的论证和辩护,引导熟悉道德的判断力,促进获得道德能力。”(注:A.Pieper/U.Thurnherr:Angewandte Ethik,Eine Einfuehrung.Muenchen:Beck,1998。)虽然,德·乔治本人并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但从其思想实质来看,可以说这段话也表达了他的伦理学观念,即他至少不重视伦理学的世界观理论的特性或意义。

这就提出了一个关于伦理学基本特性的观念问题:伦理学是世界观理论或者只是道德分析和推理的方法和工具?还是两种特性兼而有之?从西方的角度来看,从古代、中世纪到近代,伦理学基本上都是世界观理论,现代则出现了元伦理学,以及上述流行的“方法”和“工具”论。但是,即使在当代西方,也有不少伦理学家仍然明确地坚持伦理学的世界观理论性质。例如,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Peter Koslowski)就认为,即使在现代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文化工程中,文化也是一个由生活秩序和生存意义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正确的社会与文化的总体图景,即使正确的社会理论相信理性是有限的,并认为应该为个体发展、个体责任提供出更多空间的可能性,也依然如此。”(注:[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后现代文化》,毛怡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他强调社会和文化有一种客观的、正确的意义和目的,不只是实现个人利益追求的股份公司和工具理性。因此,回避了在现实整体中实现理性的多元论是他所不能接受的。

正是基于这种基本认识,科斯洛夫斯基才突出了自己经济伦理学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意义。与此相反,美国经济伦理学家德·乔治就像瑞士伦理学家皮佩尔一样,突出的是伦理学作为人们道德行为中的分析工具和方法的意义,而否认、忽略了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意义。比较起来,这种伦理学观念虽然也有本文已经指出的那些优点,但从组织一个社会和共同体的道德生活的角度来看,它缺乏一种自觉的、强烈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定向(导向)意识和意愿,确实有使人陷入道德实用主义和多元论,而不能把握社会和文化的整体意义的局限。因此,从吸取当代西方伦理学的经验教训、确立当代中国特色经济伦理学基本观念的角度而言,我们既要抛弃传统道德和伦理学中的权威主义和独断论的弊端,肯定西方近代以来道德和伦理学中的民主和自由因素,对其他民族和文明的伦理和道德采取尊重和宽容的态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作为世界观理论的伦理学的价值定向功能,忽视确立社会的共同理想和共同道德的重要性,否认社会生活和文化教养的客观目的和终极意义,把伦理学只当作人们进行道德选择时的分析工具和方法。

当前,我们虽然在破除传统道德的权威主义和独断论的弊端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应该更多地强调道德生活中的民主和自由因素,更重视对其他文明的伦理道德的尊重和宽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全球化道德交往的日益深化,以及它对我国社会生活的持续的和不可逆转的影响,我们也要十分注意包括道德原理多元论在内的各种道德多元论对我们文化的共同意义、对社会的共同理想和共同道德的淡化和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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