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乡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概念?四川省南部县的个案研究_地理论文

清代的乡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概念?——以四川南部县为个案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部县论文,行政区划论文,个案论文,清代论文,地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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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2-9684(2013)03-0011-10

乡制萌芽于唐虞,草创于夏商,定型于西周,以后历代皆置,是历史悠久且沿用至今的基层区域单位,在中国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如袁用宾云:“苟一乡之不治,何论一邑。一邑之不治,何论天下。天下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省,有府,有州县。州县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乡,有保,有排甲。省与府大吏合治之,有司分治之。州与县,牧令合治之,保甲分治之。其势异,其理同。其事异,其道同。譬诸一元之运浑于太极,得二气五行而化成焉。一人之身,主于心思,赖五官四体而事理焉。”①类似言论在清代颇为常见。如徐栋所言:“天下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省有府有州县,州县亦非一人所能理,于是有乡有保有甲。”②自清末提倡“地方自治”以来,“乡”“乡镇”“乡政”“区乡”等词渐成流行语。

“乡”字在中国古典语汇中不仅读音多,涵义亦复杂。据《辞源》统计,乡的读音有3,基本涵义11,组成词语64。与本文主旨相涉者主要是11种基本涵义中的第一种即“行政区域单位。所辖范围,历代不同。”比如周制,万二千五百家为乡。春秋齐制,郊内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郊外以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十邑为率,十率为乡。而秦汉以十里为亭,十亭为乡。秦汉以后“多指县以下行政区域单位。”[1]3115

目前,学者已对乡的起源、演变、性质、管辖范围、职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泛泛而论者多,详细深入者少;宏观论述多,微观研究少;整体研究多,个案研究少,以致遗留不少有争议的问题③。比如萧一山曾列举了清代乡的名称近20种,如“乡”“里”“区”“社”“坊”“镇”“铺”“厢”“集”“图”“都”“保”“总”“村”“庄”“营”“圩”“甲”“牌”。[2]82李映发研究后证明乡与镇、村、寨、庄、集等并非等同[3]。再如学者对清代的乡是否是行政区划也有分歧。《辞源》谓“乡”为“县以下行政区域单位”。任军也认为,“秦汉以后,乡作为一级行政组织被固定下来,成为一种稳固的政治制度。”[4]肖唐镖指出,千年一贯、相对稳定的乡里制度,只是到了20世纪初才开始发生根本性变革。与现在的乡镇体制相比,传统乡制的最大特点在于:乡虽然是国家在农村地区划立的一级行政区划,但不是作为一级国家政权而存在,而是作为地方性自治组织。乡一级既没有设立官府,也没有安排吃“皇粮”、拿俸禄的官员[5]。李映发注意到,乡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如城乡之乡,指广大乡村;狭义,指镇之下,村之上的一级行政组织,即乡场[3]。杜赞奇亦指出,在大多数县份,县衙下最高一级为乡或保。他引萧公权的话说,大多数县份划分为4个乡,乡是一个包括许多村庄、市集,一个或多个市镇的单位,它起源于宋。最初是一个下辖数里的行政单位,但到清朝时不再是一个行政(官方)区划。[6]42从翰香在《近代冀鲁豫乡村》一书中更是明确说:“清朝文献中常有‘乡’或‘四乡’之称,但从方志中来看,“乡”是一个地理或方位概念,而非行政或社会区划。因为,‘乡’不仅常冠于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定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现存方志和其他资料中并未发现与‘乡’概念相应的管辖区域、行政组织和官佐人员。”[7]11

近来的研究已证明,乡并非起源于宋。如按杜赞奇所言,乡开始为行政区划,至清代变为非行政区划。问题就在于,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一转变是如何实现的,开始于何时?如果不是事实,清代的乡,到底是一级行政区划,还是一个地理概念,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清代完整的乡村史重建。鉴于此,本文以南部县为实例,对此略陈管见,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清以前南部县乡制之演变

南部县位于四川盆地北部、嘉陵江中游,历来是川东北重镇。该县创建于北周孝闵帝时期。杜佑《通典》记载阆中郡南部县时云:“汉充国县地。后周置县。”[8]4593此语境中,“后周”显系北朝时期的“北周”(557-581年)。据《太平寰宇记》载:“充国县地,梁于此置南部郡。后周闵帝元年罢郡,立南部县,属盘龙郡,以地居阆中之南,故曰南部。”[9]1717若据此,则南部县建于后周闵帝元年(557)④。

南部县古属梁州之域,西周时并梁州入雍州。春秋时为巴国之地。秦置巴郡。汉在此置充国县,属巴郡。后汉因之。初平四年(193)分置南充国县。晋省充国,以南充国属巴西郡。刘宋曰南国县,属北巴西郡。萧齐因之。梁设南隆郡,寻改为南隆县,以县居郡治南,故名。西魏置新安郡。后周置南部县。隋亦曰南部县,属巴西郡(开皇初即新安郡地析置南部、奉国二县)。唐初复为南隆县,寻改为南部县,属阆州(开元元年避明皇讳,改隆为部)。宋因之。元省新井、新政、西水三县地入焉。明朝洪武四年(1371)仍为南部,十年并入阆中,十四年复置南部,隶保宁府。此南部县历史沿革之大要⑤。

因之,该县境域不断变化,尤其是元时新井、新政、西水县的并人,奠定了明清两代(乃至今天)南部县境域的基础。新井因盐井得名,唐时析南部县、晋安县地置。《太平寰宇记》云:新井县在阆州西南九十里。本汉充国县地,唐武德元年割南部、晋安二县置,县界颇有盐井,因斯立名。[9]1715新政县也是唐武德年间析相如、南部二县之地而置。始称新城县,后以隐太子讳,改名新政县。故《太平寰宇记》称其为“汉充国县地”。《舆地纪胜》云:“元丰五年,徙治晋安。”《元史》曰:“至元二十年并入南部。”西水县以水为名,其名创于周闵帝元年。《舆地纪胜》称大业中以水泛涨,徙治彭定故宅。宋因之。元省入南部。另据《保宁府志》载:“晋安废县。《一统志》:在县西北四十里。《寰宇记》:晋安县在阆州西七十里。本阆中县地,晋于此置晋安县。贾耽《四夷县道记》:梁于此置金迁戌,周闵帝改为金迁郡,仍置晋安、晋城、西水三县属焉,郡理晋安,隋开皇三年罢郡省晋安县,移晋城于晋安旧理,唐武德四年改晋城为晋安县。《九域志》:熙宁三年省为镇,入西水。”⑥可见,西水县并入南部县时,实已合并了晋安县。该县在北周时为金迁郡治,隋开皇初被废,移晋城县于晋安旧址,唐武德初改晋城为晋安。由此可知,明朝时期的南部县,实合并唐宋的南部县、新井县、新政县、西水县、晋安县等而来。

宋以前,南部县之乡制不见载于文献。从乡制在这一时期的持续普遍存在,或可推知南部县在隋唐已设乡⑦。隋朝建立,颁布新令。《隋书》卷24《食货志》曰:“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可见隋初实行的是族、闾、保三级制,一度废了“乡”。开皇九年(589),在苏威等人的奏请下,朝廷恢复了乡的建制,即“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10]32乡正主要负责编查户口、办理民间词讼等事务。不管如何变化,乡制继承前代而来是无疑的。唐高祖灭隋不久,即重新调整乡制。《旧唐书》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11]1825《通典》称:“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8]924李吉甫的《元和郡县志》中记载了大量的乡,同样证明唐时县下设乡很普遍⑧。据余学明统计,《元和郡县志》中所记载的乡,开元年间共有12695个乡,元和年间共7331个乡。可惜阆州等地的资料缺失,南部县之详情自然无法知晓了。

南部县之乡制最早见载于北宋文献。如《太平寰宇记》道:“南部县,东南七十里。旧十四乡,今十二乡。”[9]1717仅见乡之数,不知乡之名。“旧十四乡”一语,实提示了该县的乡制并非始于宋,而是此前就有。到北宋中期的“熙丰变法”中,全国行政区划有过较大规模的调整。《元丰九域志》记载了调整后的南部县乡制情况:当时南部县辖5乡及富安、泉会、南坪3镇。[12]371

元朝时,南部县乡制亦不见记载⑨。《元史》称“新井、新政、西水总入南部县”[13]1437,并未提及乡制。翻检《元一统志》《大元混一方舆胜览》等关于元代地理的志书,仍未查出有关该县乡制的信息⑩。

明初,四川地区为明玉珍大夏政权的势力范围。洪武四年(1371),明军攻入四川,大夏灭亡。明朝控制川北后,仍置南部县。据嘉靖《保宁府志》载,明代南部县“所辖乡凡九:安仁、政教、金兴、临江、永丰、宣化、崇教、仁丰、积善”(11)。其中,积善乡乃唐宋新政县旧址,今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政教乡乃唐宋新井县旧址,今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东北新井村。其余七乡,由于数百年的变化,很难确定出今天的具体位置。

综上,南部县之乡制由来已久,北宋前曾分十四乡,北宋初年分十二乡,明朝时分九乡。

二、清初至清末南部县的乡制

清顺治三年(1646),大清肃王豪格率军入保宁,随后入南部县。翌年,驻军保宁府的四川巡抚李国英檄南部知县李元柱修理该县垣垛(12),说明清朝已在该县设官治理。

清军占领南部县后,对这一区域的乡制做了些调整,从乾隆时期的《南部档案》记载看,该县分为十乡,即安仁、永丰、政教、宣化、金兴、临江、崇教、积上、积下、富义,也就是说在明代九乡基础上增加一乡(13)。至道光时期,该县乡制未改,仍是十乡,乡名同前。与明朝相比,乡名的变化不大,见下表:

表中显示,除了新增富义乡,并将积善乡分为积善上乡和积善下乡(简称积上乡和积下乡)外,其余7乡的名称和明朝完全相同,可谓“清承明制,略加损益”。这十乡的具体位置,如《南部县乡土志》所云:“积上乡在城之正东三十里。积下乡在城之正东一百二十里。崇教乡在城之东南五十里。临江乡在城之东南九十里。金兴乡在城之正南八十里。宣化乡在城之西南九十里。富义乡在城之西一百二十里。政教乡在城之正西一百里。永丰乡在城之西北一百五十里。安仁乡在城之正北一百六十里。”(15)如果将这十乡的具体位置从地图上标示出来,如下图所示(16):

图1 南部县十乡所在位置图

不仅如此,这十乡之“四界”也非常清楚:

积上乡:东界福德场、楠木寺、碑院寺、双河场;南界三合场;西界城隍垭;北界养班场、中兴场、永定场。

积下乡:东界鲜店子;南界新政坝;西界泸溪场;北界双河场。

崇教乡:东界石河场;南界太平场;西界石龙场;北界盘龙驿。

临江乡:东界坪头场;南界王家场;西界李渡场;北界富利场。

金兴乡:东界梅家场;南界河坝场;西界流马场、寒坡岭、马鞍塘;北界东坝场、黄金垭。

宣化乡:东界大王庙、三官塘、建兴场;南界义和场、罐子场;西界大河坝;北界打磨垭、老鹳场。

政教乡:东界大桥场;南界万年场;西界石墙垭;北界狮子场。

富义乡:东界万年场;南界镇江庙;西界元山场;北界柳边驿。

永丰乡:东界凤鸣场、梨家坝、来龙场;南界金峰寺、伏虎桥、富村驿;西界邱垭场;北界猪槽垭、双凤场分水岭。

安仁乡:东界双柏垭、保城场;南界三河场、观音场;西界萧家坝、店子垭;北界乐垭场、思依场、何家店、铺子河(17)。

场镇是商品货物流通的集散地。道光时,南部县有56个场镇,其中东路22,西路13,南路10,北路11。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场镇数大幅度增长。咸丰时,该县共计80场镇:东路19,南路20,西路16,北路25。各场镇的具体位置也很清楚,比如城东的三合场,东至千坵旁,抵县城之界;直下马尿溪,抵谢家河之界;南至徐家硚、通耳洞、抵碑院寺之界;西至赶山寺,抵养班场之界;北自白云庵、刘家硚、何家沟抵永定场之界,离城凡二十五里(18)。其余各场镇离城距离与“四至”界限,具载于《县境分方图说》中。

该县十乡四界以场镇为基础,而场镇的地理位置、范围等是非常清楚的,这就说明十乡的地理位置和范围也是清楚的。该县十乡制至清末新政时,方发生巨大变化。

三、清朝末年南部县乡制变革

清末推行地方自治,对乡制影响甚大。光绪三十四年(1908),宪政编查馆拟定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对地方自治的实施步骤作了统筹规划。同年底,清政府正式颁布宪政编查馆核议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至此,地方自治制度初具规模。

四川地处西陲,风气晚开,地方自治亦较他省略晚。光绪三十四年(1908)初,时人观察到,已有部分官绅创立了宪政讲习会、法政研究会等组织推动川省的预备立宪。但不利于民间普及。护理川督赵尔丰有鉴于此,援南北洋之例,设地方自治会以为立宪之基础,以《天津地方自治会章程》为标准,经诸司道讨论,“大约夏间定当实行”(19)。

宣统元年(1909)二月初九日,川督赵尔巽奉上谕,二月十五日收到宪政编查馆奏定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迅即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事宜。他回奏称,上年夏,护理川督赵尔丰设有成都自治局,筹办首郡自治事宜。他被调任川督后,“即饬该局仿照鄂省办法,增大规模,重订规制,改名为四川全省地方自治局,中设法制、调查、文牍、庶务四科,分曹治事”,并以布政、按察、提学三使为总办,巡警、劝业、盐茶三道为会办,“总司其事,一切法令之解释,章制之编制,以及各属筹办地方自治各事宜,皆由该局考核主持”(20)。

在川省自治局的领导下,南部县的地方自治事宜逐渐开展起来。地方自治的内容涉及自治区域的划分、居民与选民、自治范围、自治经费、自治机关和自治监督等。自治区域的划分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前提。按照《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节第二条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第三条称:“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若境界不明,或必须另行析并者,由该管地方官详确分划,申请本省督抚核定。嗣后城镇乡区域,如有应行变更或彼此争议之处,由各该城镇乡议事会拟具草案,移交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决之。”[14]728依此原则,宣统二年(1910),在知县侯昌镇主持下,将该县划分为一城四镇十乡(21),成为巡警区、劝学区划分的标准。一城即指南部县城,为该县治所。四镇即新政、富驿、王家、东坝。十乡即老鸦、邱垭、思依、大桥、镇江、升钟、黄金、建兴、盘龙、碑院,具体所辖范围如下:

从档案的提示可知,侯昌镇曾向上级部门呈达这些区域的划分详图,惜未见到原图。所以此表是根据相关档案整理出来的,可能与县衙所呈之图有差异。值得注意的是,档案的记载本身前后也多有牴牾。比如东坝镇,有称其为乡者,包含东坝场、太平桥、河坝场、马鞍塘(22);也有称其为镇者(23)。再如王家镇,宣统三年知县称:“以王家乡并入新政镇。”(24)又有称“王家乡守望所”者(25)。而在另一处,又称王家镇自治筹办绅为汪全秾和徐国华,调查员为汪堃等(26)。再如建兴,既有称镇者,又有称乡者(27)。这种混乱情形,实不难理解,或因前后有变迁,或划分本来就混乱,从当时人的禀呈中已可见一斑(28)。

因事属初创,急于求成,筹备也不充分,一城四镇十乡之划分,引发了许多矛盾,官、绅、民在税收、学务、警务等问题上,分歧很大。于是,宣统三年(1911)二月,该县的士绅杨光俊等十余人联名上呈,指陈区划之弊,“间有一场成立一乡会,别无别场款产以相挹注,竟强划为一独立区域者,如北区之老鸦乡是也。其他各乡镇支离偏枯之处,尤难缕数,分区既未停匀,行政即多窒碍”,于是请求将其析并为一城四镇五乡。得知此情形,护理川督王人文批示道:“城镇乡自治区域以依照固有之境界为原则,必确有不便情形,始可另议析并。据禀称该县原划之一城四镇十乡分剖割裂,窒碍甚多,自应通筹全局分别改定,以顺舆情,惟事关经界,一误不容再误,究竟此次所分区域,是否悉臻妥协,希自治筹办处细核饬遵。”(29)由于史料关系,不知结果如何。

宣统三年(1911)闰六月,知县伏衍羲针对咨议局议员的初选名册事上呈保宁府知府云:“查上届选举投票,原分九区,未免辽阔。而现定自治区域,又系十二区,反觉太繁,当酌量归并,以王家乡并入新政镇,老鸦乡并入城区,共划为十区,均已依限绘图出示通知。”(30)由此可知,清末南部县的自治区域,还有9区、12区、10区之别,皆是析并乡镇而来(31)。

由此可知,清末地方自治中,南部县乡制变化甚大。虽然朝廷要求“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又必须满足“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的大原则,划分的结果不论一城四镇十乡,还是一城四镇五乡,或是9、12、10自治区,已与原来十乡完全不同。清末的很多乡镇乃是在原来场镇基础上演化而来。这一结论仍可以从民国时期南部县的乡镇划分上得到印证。据《嘉陵江志》载,民国时期南部县的乡镇分为二镇四十八乡七百四十九保。很多乡镇,实乃清代的场镇演变而来。[15]181-182

四、南部县的基层组织与乡的关系

清朝统治者所设计的控制基层社会的理想手段,主要是承担征税的里甲制、负责治安的保甲制、御贼自卫的团练制、主管教化的乡约制等的结合。

清代南部县的基层组织亦主要以里甲制、保甲制、团练制、乡约制等组成。这些基层组织几乎都是以乡为基础设置的。从《南部档案》记载看,乾隆时,该县将10乡编为73里,如安仁乡、金兴乡、临江乡编为8里;永丰乡、政教乡编为9里;宣化乡为10里;富义乡编为2里;崇教乡编为7里;其余两乡(积上、积下)均编为6里。每里设里正1人,负责“每年承催各里地丁钱粮银两”。见下表:

同样,南部县在乾隆时已编连保甲,如安仁乡,设立保正3名,甲长22名;永丰乡亦设保正3名,甲长14名,等等,全县合计10乡25保168甲长,如下表所示:

南部县之团练兴起于嘉庆初,在镇压白莲教起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战事的停止,团练也渐销声匿迹,直到咸同时期,为镇压太平起义,又逐渐复兴。知县朱凤枟可谓功不可没。咸丰元年,朱接任南部县篆务。至该县后,巡历乡村,采分方之法,恢复保甲制,并在此基础上行团练制。同治版《南部县舆图说》中保留的《公议团练章程》,应为朱凤枟所定。该章程规定了选首人(包括总保正、总团首、团首)、设局(总局设在衙神祠)、操演、薪资等问题。如第一条规定:“南邑幅员辽阔,向分十乡。每乡选择公正绅士派充总保正一名,总团首一名,综理其事。其余各按场市大小,团内户口多寡,酌选公正绅耆,每团派定团首一二名,分司其事,用专责成。至总保正、总团首,俱系秉公慎选明于大义,且生长是乡,情形熟悉,责令就近督率,尽心竭力,敬慎将事,以总其成。”(18)使团练有章可循,可法可依。故《南部县乡土志》赞朱凤枟曰:“川西贼匪蔡黄扰川北界,公以邑十乡为连属,分置团卫,编分方图说一书,守望有法,声威大振,贼不敢犯。”(34)团练以乡为基础设立,由此可证。

乡约是地方绅士、街邻等推举,经官府发给执照认可的,在地方事务中有部分自治权的官方控制下的基层劝化约束组织。在南部县有城约和乡约之分。正所谓“在城则每门设立城约,在乡则每乡设立乡约”是也(18)。城约可通称为乡约,有城约赵宗清认状为证:“城约赵宗清今于大老爷台前为任充结状事。情民当堂充当南关外乡约,凡遇鼠牙雀角滋非务须与人排解,及一切差事勤慎奉公,不致违误。”(35)乡约多设在乡上,从下面的史料可见一斑。嘉庆二十二年(1817),金兴乡文生陈元吉、乡民赵昌书等推举邹德忠充当乡约时云:“生等金兴乡虽有乡约邹汝楷、赵绍禹,自今汝楷现在染病,且金兴乡地方辽阔,凡遇公件绍禹一人难以承办,是以生等公举邹德忠充当乡约,俾专责成。”(36)

要之,该县基层组织多以乡为基础设置,已是明证。当然,我们的目的不仅是罗列这些史实,而是由此探讨乡到底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概念。

五、结论

探讨清代的乡是否是一级行政区划,首先需要对“行政区划”进行解释。据笔者所知,对于什么是行政区划,在周振鹤主编的《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出版以前,并无严格的专门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称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分级管理而进行的区域划分”。周振鹤认为这一概念解决了行政区划“是什么的问题”,但没有解决什么是行政区划的问题?在他看来,所谓的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于行政区域的划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区划就是指国家划定的正式的行政管理区域,如先秦的县、郡,东汉末年以后的州等。广义的则指一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16]7,11他罗列了行政区划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要条件是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有一定数量人口,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充分条件是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于一定的层级之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有一个行政中心,有时有等第之别,也有司法机构。”[16]9按此标准,反观历史上乡制,是否是行政区划就一目了然了。

乡制于南部县创立前久已盛行。所辖范围,历代不同。比如周制,“五州为乡,有乡大夫”,换句话说,此时的乡管辖了12500户,且设有乡大夫。春秋齐制,郊内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郊外以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十邑为率,十率为乡。简言之,此时的乡,或辖2000户,或辖3000户,且都设有“乡良人”(宋国称乡正),故有学者称之为“乡作为县以下的一级行政机构,春秋战国为始”[17]。秦汉以十里(百家为里)为亭,十亭为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有徼,佐县令以治乡。至到隋唐,乡仍是里之上的单位,五里为一乡,即500户,设有乡正、乡长、乡佐等职,主持民间词讼案件、户口编查等。安史之乱后,乡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有学者注意到:“乡制到了唐代,已经名存实亡了。”(37)赵秀玲认为,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也就是说,中国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发生的时期应是隋唐两代,更具体言之,应为唐中期。[18]22经王棣的研究,唐代废除乡长、乡佐后,在乡村社会起实际作用的是里正,非乡长,因此自“唐贞观十五年废乡长之后至五代时乡村以里为中心的一级基层政权体制。”[19]

南部县在北宋初分12乡,“熙丰变法”后,改为5乡3镇。北宋初地方基层政府的县治以下,有乡、有里。不过宋代的乡并不像唐代那样严格遵守五百户的规定,其户数远较五百户为多。且这时的乡,并不是按照户数来划分的,而是以地区来划分的(38)。从《宋史》的记载看,乡是大规模存在的。如卷88,记载赣州辖县十,其中兴国县,乃“太平兴国中析赣县之七乡置”,而会昌县乃“太平兴国中析雩都六乡于九州鎭置”。在记载潭州之善化县时云“元符元年以长沙县五乡,湘潭县两乡为善化县。”在记载郴州之兴宁县时云:“嘉定二年析郴县资兴、程水二乡置资兴县,后改今名”,又称桂东县:“本郴县地,嘉定四年析桂阳之零陵、宜城二乡置,今县于上犹砦。”在记载新城县时云“绍兴八年析南城五乡置。”(39)这里提及许多析乡置县的案例,时间由太平兴国(976至984间)经元符元年(1098)至绍兴八年(1138),跨越了北宋和南宋,乡不断被整合。尽管学界对宋代的乡是否是一级基层行政政权或行政区划尚存争议(40),不过宋代的乡不仅持续存在,具有相对稳定的地域范围,乡的功能主要是登记土地、确定税则和税额等财政方面,职役性非常典型,是可以肯定的。而宋代的镇,是“最为普遍的县以下政区”,一般置有县尉、县丞、主簿、巡检等官,管理该镇治安、催理税赋、受接民讼、缉捕盗贼、兼理烟火等等(41)。

自宋以降,因保甲和乡约法的奉行,乡里制逐渐被乡都制取代。特别是经界法的施行,乡逐渐成为一种地域单位[20]。这种变化实成为元代乡制分为两部之先导。元代的乡里组织,一为分乡民于社,置社长以董督之,内中一切,多类于后来的地方自治。其二,为里正等乡役,沿唐宋旧制,掌管课税,办差等事务[21]36。通检《元史·地理志》,省县为乡,并乡置县的史实是常有的。比如卷58中,阐述济宁路的沿革时云:“唐麟州,周于此置济州,元太宗七年割东平府,至元六年以济州还治钜野,仍析郸城之四乡来属。”同卷,记载乐平县,提及至元二年省县为乡,至元七年复置县。《元一统志》中,很多路府州县下专设“坊郭乡镇”条,不过在该条目中,有坊无乡者有之,有乡无坊者有之,有的为镇,有称管者,有云保者,有谓甸者,有曰邑者,不一而足。我们对该志明确提及的“乡”进行了粗略统计,至少有260个(42)。多者如平江路的吴县计21乡,少者如成都路之通化县仅1乡。由此可知,乡仍是元代的地域单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府州县下皆置乡。《元一统志》中所载乡的数量与唐宋时期相比,已大为减少,乡的职能当然也淡化了,很可能是延续此前的称谓而已。

明代南部县分九乡。乡是明代较稳定的乡村组织,当时北方的乡村可分为三级:最大的叫做乡,其次是社,最小的是村。乡与唐宋元以来的乡一样,仍是乡村组织中最大的单位,但已渐失其重要性。社在元代由50户组成,明代已超过此数。村是比社还小的组织。在南方,乡村的组织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四级:乡、保、村、里。乡是最大的村落,南北皆然。保由宋代的都保制而来,故在明代,南方的保也称都保。村的组织南北皆有,是很普遍的村落名称。里并非里甲制的里,而是原有的自然乡村的名称,也是南方最小的村落(43)。尽管后来在全国实行里甲制,里甲制中行老人制,部分地方实行乡约与保甲制,但并未破坏自然村落的结构。从地方志记载看,乡普遍存在,地理位置也很明确,比如正德《光化县志》卷而云:“固封乡,在县西三里。西化乡,在县西三里。太和乡,在县南二十里。”(44)按照行政区划的标准看,未见行政机构的设置,故严格地说,明代的乡不是一级行政区划。

清代南部县的乡制,变化甚大。从清初到光绪末,基本都是10乡。这些乡的地理位置和范围都是明确的。从《南部档案》记载看,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基层组织几乎都以这10乡为基础,在基层行政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与周振鹤提出的行政区划的标准,仅一步之遥。至清末施行地方自治后,南部县重新划分了自治区域,不仅有边界,有固定的人口,也设有董事会、议事会等机构,成为名副其实的行政区划。

总之,通过南部县为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春秋战国、乃至秦汉时的乡,俨然为一级行政区划。逮至唐中期,乡逐渐成为一种地域单位和地理概念。宋元因之。明朝中后期至清朝大部分时间里,乡成为介于地理概念和行政区划之间的地域单位。如果按照周振鹤教授提出的广义上的行政区划,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区域。清代南部县10乡基本就是这样的行政区域。因为该县的10乡不仅有一定的地域范围,还以10乡为基础建置了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基层组织,在基层的税收、治安、教化、自卫等行政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清末新政,尽管改变了10乡的建制,但承袭了此前各乡的基础。经过清末地方自治的洗礼,乡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民国以降,延续之。因此,片面地说清代的乡不是一个行政区划(如杜赞奇)或者单纯地称之为地理或方位概念(如从翰香)都是对清代乡制的简单化理解,甚至是误解。

注释:

①参见袁用宾:《慎选各乡总保论》,收录在《南部县舆图说》中,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②参见徐栋:《保甲书》卷4《原始》,道光戊申刻本。

③有关乡制的研究主要有余学明:《我国历代乡制简论》,《安徽史学》,1986年第5期;肖唐镖:《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与乡制变迁》,《宁波党校学报》2002年第5期;魏光奇:《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制度考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2期;任军:《称谓所见中国古代“乡制”的缘起和演变》,《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董巧霞:《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乡》,《历史教学》2008年第16期;张研:《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另外,有学者在一些综合性的研究中以有限篇幅旁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著有,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萧一山:《清史大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张哲郎:《吾土与吾民》,收入杜正胜主编:《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民国71年(1982);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李映发:《清代州县下社会基层组织考察》,《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④关于南部县创建的时间,自唐以来,有7说,经笔者考证,北周闵帝元年说较可信。详情参见拙文《南部县创建时间及有关诸说考辨》(待刊稿)。

⑤此段论述主要综合了以下资料:杨思震等:《重修保宁府志》卷1《舆地纪》,嘉靖二十二年刻本;黎学锦等:《保宁府志》卷2《舆地·沿革》,道光元年刻本;王瑞庆等:《南部县志》卷2《舆地》,道光二十九年刻本;王道履:《南部县乡土志》之《历史》,收入《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第3册,巴蜀书社,2009年影印本。

⑥以上内容参见黎学锦等:《保宁府志》卷15《舆地·古迹》。

⑦对乡制演变的研究,参见张哲郎:《吾土与吾民》,收入杜正胜主编:《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民国71年(1982),第195-201页;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59页。

⑧如《元和郡县志》卷2记载风翔府时称“乡九十二”。卷3记载泾州时云“开元户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一。乡四十九。元和户二千六百七十。乡四十九。”参见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0、55页。

⑨有记载称,元至元二十年(1283),新井、新政、西水三县并入南部后,全县有15乡及富安、南坪、泉会、玉(王)井、封山、长利、利溪、安溪、普安、重山、龙延、晋安、木奴、玉山、花林、永安、金仙17镇。不知所本,疑将《元丰九域志》所载的内容相加而来,不可信。参见《南部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9页。

⑩参见刘应李等著,郭声波整理:《大元混一方舆胜览》,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5-306页;孛蘭盻等撰,赵万里校辑:《元一统志》(下册),中华书局,1966年,第511页。

(11)杨思震:《重修保宁府志》(卷一),嘉靖二十二年刻本。

(12)王瑞庆:《南部县志》(卷二),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13)参见《南部档案》2-10。

(14)此表资料来源于杨思震等:《重修保宁府志》卷1《舆地纪》,嘉靖二十二年刻本;王瑞庆等:《南部县志》卷2《舆地》,道光二十九年刻本。

(15)参见王道履:《南部县乡土志》之《地理》,收入《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第3册,巴蜀书社,2009年影印本,第392页。

(16)原图参见王道履:《南部县乡土志》,收入《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第3册,第328页。红色线条为笔者所加。

(17)参见王道履:《南部县乡土志》之《地理》,收入《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第3册,巴蜀书社,2009年影印本,第392页。

(18)朱凤枟:《县境分方图说》,同治八年刻本。

(19)参见《广益丛报》1908年第6期。

(20)参见《广益丛报》1909年第17期。

(21)参见《南部档案》22-784。

(22)参见《南部档案》22-784。

(23)参见《南部档案》19-252。

(24)参见《南部档案》22-829。

(25)参见《南部档案》22-573。

(26)参见《南部档案》22-784。

(27)参见《南部档案》22-784。

(28)参见《南部档案》22-784、21-597。

(29)参见《南部档案》22-784。

(30)参见《南部档案》22-829。

(31)有记载称,清末南部县分为11自治区,还罗列了各区的乡场。不知所本,仅作参考。参见《南部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9页。

(32)此表根据《南部档案》2-10整理而成。

(33)此表根据《南部档案》2-10整理而成。

(34)参见王道履:《南部县乡土志》之《政绩录》,收入《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第3册,巴蜀书社,2009年影印本,第335页。

(35)参见《南部档案》15-588。

(36)参见《南部档案》3-83。

(37)参见张哲郎:《吾土与吾民》,收入杜正胜主编:《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第200页。

(38)参见张哲郎:《吾土与吾民》,收入杜正胜主编:《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第201、202页。

(39)参见脱脱等:《宋史》卷88《地理志第四十一》,乾隆武英殿刻本。

(40)参见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41)参见余蔚:《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03年,第41-43页。

(42)详见孛蘭盻等撰,赵万里校辑:《元一统志》,第8、192、227、228、248、308、355、490、571、578、587、595、638、652、666、719、731、744、757、766页。

(43)参见张哲郎:《吾土与吾民》,收入杜正胜主编:《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第209页。

(44)参见正德《光化县志》卷2《乡社类》,收入《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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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乡是行政区划还是地理概念?四川省南部县的个案研究_地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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