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实时市场信息的法律地位与保护_法律论文

证券实时市场信息的法律地位与保护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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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曾明确指出,证券市场就是信息市场,证券市场所有的交易都是建立在证券信息的基础上的,由此可见证券信息的重要。在各种各样的证券信息中,证券实时行情信息无疑是最重要的信息,它既是证券交易的反映和体现,也是投资者投资的依据和参考。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和传送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存亡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探讨对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保护,促进其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和传播,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着现实的需要。

一、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

证券实时行情信息又称即时行情,俗称股市行情。股市行情有静态和动态之分:股市行情是不停变化和刷新的,这表现为数据信息的流动,故可称为“数据流”或“信息流”;但在任一时间点上,这些数据又是固定不变的,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则排列而成为一个数据的集合体。因此,股市行情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形式,是一种电子数据库,而且是动态的电子数据库。

对股市行情来说,所有的行情数据都是证券交易的数字纪录,由计算机汇总起来,经过数学运算和处理,形成可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显示的数据。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整个过程完全靠机器完成,无须人工干预。可见数据处理的过程是绝不具备任何创造性的,否则便可得出机器可以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结论。而这些数据并未经过特定的选择,故也不能认定其在选择上具备独创性。在这些数据的编排上,都是在人——机交互界面的视图上外化为表格形式,表中填写了各类股票的名称、价格、成交量等数据。几乎所有交易所的行情信息都有相同的结构和形式,如最高、最低、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成交股数等,相对比较简单且贫乏,就如同电话号码簿或节目预告表的编排一样。这同样不能构成独创性。因此,股市行情信息这种数据库不能构成作品,从而不能以著作权进行保护。

那么,股市行情信息是否构成其他的权利类型呢。沪深证券交易所曾联合声明强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证所、深交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等)分别归两个交易所所有。也就是说,他们主张对行情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主张显然与物权之法理相悖。首先,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应该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物,而这些行情数据只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设施表现出来的信息,并非有形物,因而难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就不能由交易所“所有”。其次,所有权作为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该是由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来规定和产生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作为一种自律规则无权直接为自己设定某些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因此,这种规定有失妥当。

股市行情信息虽然不是知识产权或物权类型,不受著作权法或物权法的保护,但是交易所毕竟对其行情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和金钱,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并使证券信息具有了一定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因此,交易所应当对此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保护

当今各国对于股市行情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的。

(一)《合同法》的保护

股市行情信息的传播、经营、使用主要是由交易所与信息的传播者或使用者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交易所通过许可他人传播、经营、使用股市行情信息并收取费用的方式来实现股市行情的利用价值,从而收回投资。这是各国交易所通行的主要经营方式。信息的传播者、经营者或使用者一旦违约,交易所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合同法》的保护有两个致命缺陷:一是在《合同法》上,交易所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明确;二是《合同法》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法解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两个缺陷必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交易所对其行情信息付出了投资,承担了风险,并使证券信息具有了一定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因此,交易所对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国外还是国内,交易所的行情信息都是有偿经营、使用的(部分滞后信息除外),这已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惯例,也是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未经许可传播、经营或使用行情信息的,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院在处理行情信息纠纷的案件中,也都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这在后面有详细的叙述。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股市行情还有着自己特殊的优势。因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将股市行情作为商品(或服务)而不是一种作品来对待的,这样对股市行情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原创性也就无须操心。它关注的是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股市行情是否有用,是否能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数据或材料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法官再不必为什么是具有原创性的选择或编排而伤透脑筋了。

但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股市行情信息在我国仍有法律上的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制止的是从事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但按照我国《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因此,证券交易所就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三、存在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当前我国行情信息使用与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情信息的使用与传播处于一种近乎混乱无序的状态。据调查,全国有一百多家电视台未经许可经营和传播行情信息。而在互联网上,这个数目恐怕会成倍增加。其中有许多单位由于能力有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经常中断、延误行情信息的传播。此举不仅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也严重扰乱了证券信息的市场秩序,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我们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人们在认知上的差异及法律观念的淡薄

首先,人们对行情信息的权利性质存在认知上的差异。如前所述,交易所对其行情信息主张所有权,这不仅不够妥当,也使其过度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证券业内,有人主张股市行情是公开信息,因而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理解也有待商榷。公开信息并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公开发表的作品都是公开信息,但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股市行情作为公开信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仍应受到一定的保护。还有业内人士认为股市行情应该是一种公共信息,任何人皆得以自由使用和传播。但这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佐证,没有法律的支持,而且与通常做法相悖,故并没有得到广泛支持。这一想法对于鼓励信息自由,遏制信息垄断,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导致了当前这种混乱的状态。此外,人们法律观念的淡漠也是造成此类问题的一个原因。

2.法律制度及其监管的不足

1997年证监会等六部委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媒体、电话寻呼、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布证券信息时,必须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但该规定只是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够,加之又没有引起各方足够重视,因此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够,所起的作用也有限。而且,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配置严重不足也使该制度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

3.行情信息的垄断性

行情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在我国处于一种垄断的状态。首先,行情信息本身就是垄断信息,最初就掌握在两个交易所手中,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制造此类信息。其次,两个交易所又各自授权一个单位独家经营其行情信息。这样,这两个交易所授权的两家经营者就形成了其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垄断地位,因为除交易所及其会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经过他们的许可。而更糟糕的是,这两个授权经营者又采用授予某单位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特定地区的专有、排他的行情信息传播和经营权的做法,来进一步推动和加强了行情信息的垄断经营。

行情信息的垄断经营与证券从业者对行情信息的极大需求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广大证券从业者要求行情信息最大限度地自由化,希望能最大限度地自由取得和使用行情信息,这不仅符合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也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和规律。但这一切,都在行情信息的垄断面前败下阵来。这也是导致部分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传播行情信息的原因之一。

行情信息的垄断经营还使得取得许可的费用虚高,使得一些单位因门槛太高而放弃了对信息的传播,或转而私下传播。另一方面,垄断经营还带了价格的不透明和随意性,更加剧了证券信息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造成了市场的进一步的混乱和无序。

(二)解决途径与制度建设

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加强宣传、统一观念之外,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最重要的。应该建立一套证券信息(主要是行情信息,但不限于此)传播与使用制度。该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制止证券信息的垄断,鼓励证券信息经营和竞争,使得社会公众都能自由、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既要保护证券信息设计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看到,行情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信息的特性,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该制度的建立必须力求达到二者的平衡和统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传播和使用的申请核准制

所谓申请核准,是指预先设定一定的核准条件,只要申请者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交易所就应给予其使用或传播的许可。条件的设定应着眼于申请者是否具备必需的传播能力,能否保证及时、安全、完整地传播信息,是否合法合理的使用信息等。

2.信息传播和使用的强制许可

如果申请者符合条件而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许可的,申请者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交易所给予申请者以传播和使用信息的许可。

3.信息传播和使用的费用

申请费用也就是行情信息的价格,由于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应该纳入国家指导范畴,或者由物价部门会同各利益关系方商讨确定,也可以采取价格听证的方式来确定价格。该费用应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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