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研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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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TBT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律体系论文,TB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03)04-0005-07

TBT(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换言之,TBT就是反映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度所形成的贸易障碍。[1]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正在被逐步弱化,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活动空间亦日益缩小。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平衡发展,TBT应运而生,并因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较强的灵活性而被广泛运用,成为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突破的一种贸易壁垒,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TBT措施的挑战,TBT已成为继配额、原产地和反倾销措施之后,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项重要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随着入世后中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削减,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体系尤为迫切。

一、世界贸易组织TBT法律文件之遵循

为了削弱和消除TBT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了一些有关TBT的多边贸易协定,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遵循这些相关协定,主要包括《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和《装运前检验协定》(WTO/PSI)。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WTO/GATS)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亦涉及TBT问题。这些与TBT相关的WTO法律文件旨在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其主要包括:

(一)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

考虑到国家间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地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WTO并不否认TBT的合理性和必要性;WTO/TBT给予成员起草、采用和实施本国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高度灵活性,任何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合法目标,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WTO/SPS也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是WTO规定这些TBT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WTO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该原则要求成员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但是,其对何为“必要措施”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限度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硬性的制约,使得TBT在操作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在为各国采用合理的TBT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为各国利用TBT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优势,将保护环境措施作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加以运用,形成“绿色技术壁垒”,限制国外商品进口。中国在构建与完善本国TBT法律体系时,应充分利用该原则规定,一方面可根据该规定的合法目标对外国商品实施TBT,构筑本国的TBT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也可根据该规定对外国不合理的TBT措施进行申辨,构筑本国的TBT防范体系。

(二)非歧视原则

与WOT其他协定相同,WTO有关TBT的法律文件亦实行非歧视原则。WTO/TBT和WTO/SPS均要求成员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WTO/PSI也要求成员应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该原则体现了WTO的基本精神,是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为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和防止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实行双重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中国在构建与完善本国TBT法律体系时应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遵循。中国可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清除歧视性TBT,有效地维护中国的合理利益。

(三)标准协调原则

除非另有规定,WTO/TBT和WTO/SPS都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并规定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以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WTO/PSI虽然规定成员关于数量和质量的检验首先应依照买卖双方在购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实施,但如无此类标准则应适应有关国际标准。该项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并促进了各成员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统一与开放,从而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但是,WTO/TBT和WTO/SPS的此项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中国在构建与完善本国TBT法律体系时,不必全部遵循该原则,对于技术领先的产业可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对于技术落后的产业可援引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加以保护,即可以保留与中国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并应积极要求国际标准机构制定中国感兴趣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在WTO有关TBT的法律文件中,“国际标准”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并对TBT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WTO/TBT和WTO/SPS对其并未作出任何明确的定义,极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WTO/PSI虽然在注释中对“国际标准”加以注明(注:即“国际标准指成员资格对所有WTO成员开放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采用的标准,其公认的活动之一是在标准化领域。”),但过于简单,倘若同时存在涵盖相同问题的数个国际标准,将迫使有关国家在这数个相关的国际标准之间作出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又将带来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悖离了WTO有关TBT法律文件的宗旨。对此,中国应充分行使WTO成员权利,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期“国际标准”更多地考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四)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

在较短期间内,对各国的技术法规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协调是不现实的,为了解决各国技术法规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之间的差异,WTO/TBT和WTO/SPS引入了“等效”措施。WTO/TBT规定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WTO/SPS则作了更为硬性的规定:如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则各成员应将其他成员的措施作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相同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费用,减少出口商品的成本,WTO/TBT鼓励成员之间就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谈判,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在可能时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那些评定程序与本成员评定程序不同,只要他们确信这些程序与本成员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该原则属于强行性内容,并不要求中国必须遵循,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商品成本支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并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贸易争端,中国应积极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就有关事项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

(五)透明度原则

WTO相关法律文件均要求各成员应把现行的或将采用的实施和管理有关协定的措施进行通知,并要求各成员设立咨询台,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WTO/TBT规定的有关文件。WTO/TBT进一步规定,只要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指南,或拟议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或指南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即应在早期适当阶段作出通知,并应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只要成员与一个或多个任何其他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则至少一名属该协议参加方的成员即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该协议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议的简要说明。

首先,该原则大大提高了各成员有关TBT法律、规章与措施透明度,增强了贸易条件的可预见性。中国应充分利用该原则,收集和跟踪国外的技术壁垒措施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政策性研究和实务性技术工作,保护本国利益。其次,该原则相关规定均为硬性规则,要求各成员一体遵行,对成员构建与完善本国TBT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中国在构建与完善本国TBT法律体系时应严格履行该原则项下的义务,即使在采用WTO/TBT第2条第10款和第5条第7款的例外规定时,亦应严格履行例外条款项下的义务,以免招致违反义务的不利裁决。此外,中国的TBT法律体系在构建与完善时,除应废除缺乏透明度的内部文件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律的前瞻性,力求建立科学的和相对稳定的TBT法律体系,以尽量避免因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的不完善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减少因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的制定变更而引发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二、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体系之理论思考

TBT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变量系统,涉及环境、经济等诸多领域,因此,在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体系时,除采用一般法学理论外,还应该应用环境、经济等多领域理论加以分析,以建立科学的TBT法律体系。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可持续发展是WTO有关TBT法律文件的理论基石,对TBT法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亦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在构建与完善TBT法律体系时,应将其作为重要的立法指导理论加以确认。

1.世代间公平

世代间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由保护选择原则、保持品质原则和保留机会原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并且,“世代间公平应当扩大到世代内的范畴。不然,国际社会就会出现将世代间的所有义务交由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人来负担,或者将世代间的所有权利交由国际社会的其他人行使的局面。……为了实现世代间的正义,各民族还面对着一套世代内的地球义务与地球权利。”[3]

保护选择原则意味着保护现有的环境及其生物资源,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这一原则要求中国应把开发绿色产业作为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境标准,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绿色产业,建立合理的进出口商品结构;这一原则还要求中国企业和有关管理机构应充分认识环境评估标准及主导生态系统主要进程的那些重要物种的作用和相对重要性,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同时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积极采用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取得国际相关产品环境标志的认证。保持品质原则要求保持环境的品质,维护其生产能力。为此,首先,中国有必要努力防止或控制影响环境品质的污染,致力于制定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的监督和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并防止发达国家输入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早、有效地控制各种污染;其次,中国企业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其防治污染能力,降低出口产品污染密集度,为其产品突破国际贸易中的环保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保留机会原则使所有人或国家都能够利用环境并从中获益。一方面中国可以运用这种机会充分利用环境并从中获益。另一方面,中国可以提供这种机会,它取决于保护环境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能否使本地人或本国人获得合理的利益。提供机会不一定是无偿的,利用这些机会获得大量利益的人或国家应当承担合理的义务,以确保中国作为机会提供者也能分享成果,获得回报。

2.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对于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不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和利用。[4]由此可见,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可持续利用,首先要求中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在开发和利用环境活动中,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法规和政策,提高资源和利用率和再生补给能力,保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实现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不可更新资源,要提高其利用率,加强循环利用,应尽可能用可更新资源代替,以延续其使用时间;对可更新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其更新的速度,如果超过其更新速度进行利用会造成对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或使环境资源总量减少时,对其利用的最高速度只能是其更新速度;对于可更新的生物资源,要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及其生命的支持系统——生态环境的平衡,可采用适当的人工措施促进可更新生物资源的再生产。其次,中国应积极引进环境友好技术,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并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再次,中国应鼓励企业开发和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如可通过资助或直接组织对其有关外贸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业务和技能进行培训、增加科研与开发(R&D)补贴、绿色补贴等WTO/SCM中的不可申诉补贴形式对有关企业加以扶持。

3.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

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环境和资源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同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又为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环境和资源条件的制约,如果不保护好环境,各种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就会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反之,如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强调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和环境的和谐关系。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首先要求中国应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加强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强化环境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利用。通过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技术奖励制度等,推动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改革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最大程度地实现环境保护技术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中国应积极鼓励绿色产品的出口,把绿色产品出口纳入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的范围;对有关企业的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建立绿色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为绿色产品出口设立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从而推动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二)动态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理论起源于对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相互贸易关系原因的解释。自大卫·李嘉图创立比较优势理论以来,该理论一直是指导国际分工、说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决定一国的比较优势的因素也随之演变,比较优势理论亦得到了发展和深化,呈现出动态化的特征,演变成为动态比较优势理论。

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是指在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下重新配置资源,国际化和主导产业协调发展,充分利用自身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和资源优势,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其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忽略空间上和时间上的规模递增收益等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决定比较优势的因素由单一同质的要素转向多种不匀质的要素的综合作用;其二,由从供给角度分析比较优势转向结合需求层面的综合分析;其三,由从单一某方面分析一国国际竞争的特有比较优势到对一国国际竞争的供给、需求、相关因素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全面探讨,进而建立起综合的国际竞争优势模式;其四,在研究方法上,由静态比较分析发展到用动态比较分析方法说明比较优势的变化,从高度抽象转向比较接近现实。[5]

根据动态比较优势理论,国内幼稚工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获得国际竞争力并消化知识和技能,其在初始阶段如果能够免受外来的冲击,给予他们获得生产经验的机会,通过“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可以不断降低成本;动态的保护和扶持主导产业,将会在市场和就业等方面产生溢出效应,而且具有持续的规模收益递增的效果,使国内潜在的市场需求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必须走向国际化,只有建立在企业效率和市场结构优化基础上的保护才是有效的,才能够提高国际竞争力;竞争的国际化对于产业的发展是重要的,法律和政策的调节不能落在企业层次,而要着眼于行业,使得同一产品可以有内企和外企的竞争,同一企业也有能力既在国内又能够在国外竞争。[6]该理论阐释了比较优势是可以改变、可以转移的,进而也是可以培养的,尤其是技术的提高和创新、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对一国的生产和贸易结构的改变作用,这无疑给中国TBT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对于中国利用、转换本国的比较优势,在国际经济的竞争中提升本国的产业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TBT法律体系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技术进步是突破外国技术壁垒和保护本国利益的根本手段。技术进步率与本国劳动力的素质成正比,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改善本国劳动力的素质,不仅可以提高本国资本利用效率,而且可以有效吸引外资,加速技术吸收与转移,从而提高本国的长期经济增长率。

其次,效率优先是构建与完善TBT法律体系的内在准则。中国应自觉应用国际竞争机制,参与竞争,淘汰落后产业、产品和企业,改变低效益状况。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较少,因此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不是在于拥有更大的市场,而是在于分享全球有限的分配极不平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提高中国技术、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再次,优化产业结构是构建与完善TBT法律体系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仍主要依靠自发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大批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很难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比较优势不是天生的,很大程度上要通过选择、培养逐渐形成,中国在利用现有比较优势的同时,应应用相关的产业政策,促进本国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创造产业优势。当然,产业结构的优化并不单纯指高技术及其产品,对于中国而言,更有意义的是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

最后,竞争优势是构建与完善TBT法律体系的现实目标。在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表现为各国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所处的有利地位即一种相对的国际竞争优势。自然资源丰富的优势并不会直接变成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优势,要成为国际贸易的竞争优势须有一转化过程。实现此种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人力资本和技术投入,提高其技术密集度,使其由简单劳动密集型变为智力劳动密集型。

三、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体系之现实探寻

(一)立法方法论

TBT法律具有复杂性,不仅涉及到经济、环境、法律等领域,还与技术、尤其是与高技术密切相关。随着现代高技术的兴起,诞生了几门综合性的横向学科,即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下简称“三论”)。笔者认为,三论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研究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不仅为现代高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综合性的手段和方法,亦为中国TBT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科学概念和方法。

1.系统论

所谓系统方法,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模式中加以考察的一种方法。即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最佳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7]系统科学方法的出现,适应了现代高技术研究从“实物中心论”到“系统中心论”发展的客观要求,为TBT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和方法。一般而言,运用系统方法进行TBT法律研究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相关步骤:

(1)表明问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数据,为下一步的TBT法律研究提供可靠依据。

(2)目标选择。根据提出的问题和研究任务,提出TBT法律系统研究所要达到的目标。

(3)系统综合。全面收集达到上述目标所能采用的各种TBT法律方案。

(4)系统分析。通过逻辑分析和模拟研究等途径,对系统综合中的各种TBT法律备选方案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以便鉴别各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5)优化选择。在众多TBT法律方案中优化组合,选择出最佳的系统方案。

(6)实施计划。根据决策中所选定的TBT法律系统方案进行实施。在实施中还可以对TBT法律系统进行评价和检验。

2.信息论

所谓信息方法,就是运用信息的观点,把系统的过程当作信息传递和转换的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程的分析和处理,以达到对某个复杂系统运动过程的规律性认识的方法。[7](P159)一般而言,应用信息方法进行TBT法律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信息输入。经过调查和研究,收集了大量TBT法律信息。

(2)信息存储。将收集的TBT法律信息以某种形式进行存储,为下一步的TBT法律研究提供必要保障。

(3)信息处理。将已存储的TBT法律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重新组合,从整体出发,用联系、运动、转化的观点,综合研究TBT法律系统运动的信息过程,分析研究TBT法律系统对象的特性,探索TBT法律系统规律。

(4)信息输出。通过分析研究TBT法律系统运动的信息过程,揭示其规律性,将经优化选择的TBT法律信息输出,以达到预定目标。

(5)信息反馈。将TBT法律信息输出后,进行跟踪调查,将产生的结果再输送回来,并对其进行评价和检验,从而对TBT法律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

3.控制论

控制论是用数学工具研究控制机构或控制系统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8]它舍弃了具体系统的具体控制方法,而去探索其普遍性质,为TBT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方法,通过运用状态空间方法研究多变量复杂的TBT法律系统,实现对TBT法律系统的最优设计和最佳控制。

(1)反馈控制方法。一般把用系统活动的结果来调整系统活动的方法称为反馈方法,它是一种运用反馈概念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通过运用反馈方法解释TBT法律实践过程调节控制的共同规律,成为人们对TBT法律系统实施控制的一种有效方法。

(2)功能模拟方法。即以功能和行为的相似性为基础,用模型模仿原型的功能和行为的方法。该方法对中国TBT法律系统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用模型模仿采用TBT和突破TBT的功能和行为,探索其普遍规律和共同特点,以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中国TBT法律保护体系和防范体系。

(3)黑箱方法。即仅利用外部观测、试验,通过输入、输出信息来研究黑箱功能和特征,探索其构造和机理的科学方法。该方法对于建立中国TBT法律临时机制尤有重要意义,法律无法预测具体TBT发生的时间和表现形式,因此,只能通过外部观测、试验,通过输入、输出信息,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建立起临时应急系统,以维护中国的合法利益。

(二)构建与完善中国TBT法律体系的现实思考

1.遵循WTO的相关规则并充分利用其赋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优惠待遇

前已述及,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当遵循WTO的相关规则。此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赋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优惠待遇。首先,在制定技术标准和法规时,即使在国际上存在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采用国际标准,并可以要求发达国家不能在技术标准方面提出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资金和贸易等方面不相适应的标准;其次,应争取发达国家在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制度上给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再次,可利用中国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通过对货物原产地规则、地理标志和标记、进口商品原产地判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颁发对中国有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最后,中国应积极参与WTO的新一轮相关问题谈判和积极加入其他国际组织以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力争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多优惠待遇。

2.修正相关法律、积极制定电子商务法

TBT涉及范围广泛,因而多部法律需要修正或制定,主要包括:其一,应变《产品质量法》为《产品责任法》,加大对产品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其二,应修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涉及法律责任、商检队伍综合素质、免检等方面,以保障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保护有关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其三,应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投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制度,以促进国家科技水平的提高,有效突破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其四,应修正《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发展环保技术,开发绿色产品,设立绿色补贴,采用绿色标准、包装和标签,严禁国外污染产业和不合格产品向中国转移,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此外,还应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法,“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技术支持——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在发达国家的应用日趋广泛和成熟,一些国家开始强行要求以EDI方式进行贸易,有关电子商务的标准和法规也日益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目前中国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关法律措施仅散见于新颁布的《合同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职能部门和各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一些规章办法之中。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为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该项立法应包括数据电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基本制度,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数据电讯的效力、电子笔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风险防范等问题。

3.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认证法规

中国现行技术标准过低且不统一,并且更新缓慢,许多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同时管理部门过多,相互间缺乏协调,而且认证体系亦不完善,不能在提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层次和保护本国产业及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上发挥应有作用,阻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中国亟需完善现行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

首先,应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各类产品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制定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且加以统一,不仅要制定修订工业产品的标准,还要确定农业产品的标准以及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同时,应由侧重传统产业的标准化转向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标准化,由单一的技术标准化转向技术与管理标准化并重,提供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化体系和标准规范,并应加速中国标准体系与标准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将强制性标准逐步转化为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自愿性标准。

其次,应实行多层次的技术标准体系,采用有利可行的标准模式。对于主要支柱产业的产品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应直接适用国际通用标准,以切实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并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对于主要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以有效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确保产品的顺利出口;对于重要的进口商品应适用中国的国家标准,从而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参照国外标准时应注意维护国家主权;对于民族产业的产品应适用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取缔各地方标准,以保持其技术优势,确保此类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对于幼稚产业的产品,则可援引WTO/TBT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特遇,即使存在国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采用国际标准,而适用较低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再次,应制定国家和地区认证法规,规范认证的内容、程序和认证机构,加强认证工作,并寻求国际间的相互认可,以有效突破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

总之,中国的TBT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变量系统,其构建与完善只有以WTO规则为基础,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的科学指导下,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才能实现对其模式的最优设计和最佳选择,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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