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审计制度_众议院论文

加拿大国家审计制度_众议院论文

加拿大的国家审计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拿大论文,制度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拿大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和组成。根据加拿大《审计长法》的规定,设立审计长,办公机构称审计长公署。审计长根据《公职人员雇用法》任命官员和职员,作为审计长的工作人员。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查联邦政府的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所属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审查国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等。审计长公署还审查根据《财政管理法》第66条第1项规定的“皇家公司”。审计长作为加拿大政府账目审计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计与联邦政府统一收支基金有关的账目,以及他认为根据法令规定能够作出报告而必须进行审查和检查的项目;审查《财政管理法》第55条规定列入政府账目的几种财务报表和财政部长提交的其他财务报表。此外,审计长可调查同加拿大财政事务或公共财产有关的任何事项,调查加拿大政府援助或寻求援助的任何个人或团体。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长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自由地接触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有权向加拿大公职人员索取为检查账目所需要的资料、报告和说明,有权将审计长公署雇用的任何人员派驻任何部门,同时审计长在调查账目时,有行使政府特派员的一切权力。审计长还可要求“皇家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4.审计报告制度。审计长每年应向众议院报告审计长公署的工作和在审计长公署工作中是否得到他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说明。审计长给众议院的各项年度报告,均应在报告当年的12月31日或12月31日以前呈送众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在收到各项年度报告后,应立即提交众议院。审计长认为极其重要和十分紧急的事项,不能拖到提交年度报告时,可向众议院提出特别报告。

审计长法律地位

加拿大审计长是议会的一名成员,是联邦政府法定审计师,他完全独立于政府。从加拿大政体结构图中可以看出,审计长公署是众议院系列机构之一,审计长直接向议会负责,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长法》规定了加拿大审计长与议会、政府关系。

政府提出公共收支计划,报议会批准。同时,政府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长的任务是监督和评价政府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直接向议会负责,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长只检查公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并非评价政府的政策和政治。

加拿大审计长是由国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经总理同意,总督任命。根据《审计长法》规定:审计长任期为十年,年满65岁就不再继续任职。凡任过审计长公职者,不得再任此职。在没有充分理由和未经一定程序,任何人无权罢免审计长。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的历史沿革

1878年,约翰·络恩·麦克·杜格尔(John Lorn Mcdougall)被任命为加拿大第一任审计长。当时的审计法规定,审计长应负责对政府账目进行监督,并将“拨款账户总额中他认为是未经适当审核的亏绌和他认为不能核准的支出”向国会报告。换句话说,审计长应保证公共资金的支出不超越规定的范围,并与国会准许的用途相符。审计法还规定,他可以在费用发生之前或之后加以审计监督。所以审计长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审查官,而且是公共资金支出的主计长。在那时,审计长并不考虑效率和效益等要素。加拿大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上,很大程度继承了英国的立法模式。

1977年,议会通过了《审计长法》,规定审计立法独立于《财政管理法》,并把威尔逊委员会提出的许多建议吸收进了《审计长法》。该法授予审计长以更广泛的权力。使审计长得以推行一种新型的公共部门审计——综合审计。审计长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任务是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国营公司内部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是否按预期的那样正常地发挥作用。这种综合性质的报告,既有助于加强会计责任,又能提高被审计单位的效益。可见,加拿大自1878年首次设立审计长职位后,至今已有9任审计长先后在位,在此期间,审计工作由单纯的财务审计发展到现代化的综合审计。审计长的权力和审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了。此外,从审计技术上来看,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已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发展到当今的计算机操作。从1992年起,其年度审计报告的发表与出版均采用了十分先进的硬件和印刷软件。过去1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均已存入计算机系统,即可以调用。这是一项高科技的成果,它反映了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在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报告过程中已成为先进技术的使用者,近几年来,审计师们已能利用微机检查政府部门计算机里的财务账目。加拿大审计长公署是微机及其软件的最早用户,有些自己开发的软件已推广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审计长公署组织机构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设在首都渥太华,其七个地区办公室分别设在哈利法克斯、蒙特利尔、多伦多、温尼伯、瑞吉那、艾得蒙顿和温哥华。设在渥太华的审计长公署总部指挥并协调整个政府审计的工作。总部内设四个主要部门:审计业务部、专业服务部、行政服务部和执行办公室,其中审计业务部为审计长公署的核心部门,其余三个部门起着辅助核心部门工作的作用。此外,审计长拥有两个主要的顾问小组,它们是高级顾问团和独立顾问委员会。还设一个项目评估与内部审计小组。

审计业务部作为审计长公署的核心部门,它由两名副审计长和数名助理审计长领导,该部门工作量大、人员多,是审计技术干部集中的部门。其任务是计划并执行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和一些国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账目进行检查,并对此发表意见,同时还要计划并执行全面综合审计,并对检查的结果作出报告。该部门内还设有各审计小组,如国防、外交、农业、文教、交通、税收、能源、司法、环境等等,负责各行业的审计监督。地区审计办公室为审计长公署派驻各地的分支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均由审计长公署统一安排。

为了确保高质量的审计,专业服务部负责业务研究和技术管理,为审计业务部提供服务与协助。专业服务部为审计师提供培训,以便掌握进行审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巧。该部还负责研究和制定审计准则,审计标准,审计方法和安排审计新方法的开发,并负责电子计算机审计、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

执行办公室主要是在审计长公署内外起着联络的作用。公共事务局长要为审计长所有的外部联系提出建议和忠告,其中包括与新闻媒介的关系,与议会成员的关系和与公众的关系,并协助审计长和高级管理者准备发言稿和对外表态。同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审计报告的翻译、文字处理和编制年度报告等工作与行政服务部协调完成。

行政服务部则主要负责整个审计长公署的人事、行政管理、图书馆等等,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另外,高级顾问团通常由若干出类拔萃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就综合审计的实施问题,特别是对公共部门的法人实体如何实施综合审计,向审计长提出咨询。独立顾问委员会是由若干会计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和大学的高级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复审,如对加拿大政府年度财政报告的评论、意见和审计长公署的综合审计手册和审计指南等主要文件进行复审。

审计长职责

根据加拿大《审计长法》规定,审计长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长是加拿大账目审计人,包括与统一收入基金有关的账目,以及他认为根据本法令规定他能够作出报告而必须进行审查和检查的账目。

2.审计长应审查《财政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列政府账目的财务报表和财政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长应就上述财务报表是否遵循联邦政府发布的会计政策,是否同上年的相符表示意见,并可提出任何保留意见。

3.(1)审计长每年应向众议院报告审计长公署的工作,以及在审计长公署工作中,是否得到他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说明。(2)审计长所作出的各项报告,均应提出他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并应提请众议院注意的任何事项,包括他已经注意到下列方面的情况:a.账目记录不实、保管不妥,或公共款项未充分说明用途或未按法律要求交入统一收入基金;b.基本记录保管不善,或所采用的规定和程序不足以维护和控制公共财产,不足以对收入的估价、收集和适当的分配得到有效的检查,不足以确保按批准的规定进行支出;c.不按议会拨款目的支付款项;d.支付款项不考虑经济效益;e.未建立起令人满意的切实可行的程序来衡量和报告计划的有效性。(3)审计长给众议院的各项年度报告,均应在报告当年的12月31日或12月31日以前呈送众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在收到各项年度报告后,应立即提交众议院。如果众议院当时正在休会,则应在众议院下次复会的第一天提交众议院。

4.(1)审计长认为极其重要和十分紧急的事项不能拖延到提交年度报告时,可向众议院提出特别报告。(2)审计长根据(1)的规定提交众议院的各项年度报告,均应呈送众议院议长,并由众议院议长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提交众议院。如果众议院当时正在休会,则应在众议院下一次复会的第一天提交众议院。

5.审计长应该:(1)对每个注册者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审查,对注册者的交易进行财政部长可能要求进行的审查;(2)根据财政部长提出的要求,并在财政部长要求的限度内,参加销毁《财政管理法》规定准予销毁的任何已经偿还或业已作废的证券或尚未发行的储备证券;可同注册者协商,同该注册者共同对已经作废和尚未发行的证券进行保管和控制。

6.不论何时,审计长如发现有人截留公款,应立即报告财政委员会主席。

7.不论总督何时提出要求,只要审计长认为不妨碍他的基本职责,便可调查同加拿大财政事务或公共财产有关的任何事项并就此提出报告,审计长还可以调查得到加拿大政府财政资助或向加拿大政府寻求财政资助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并就此提出报告。8.审计长可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加拿大有关公职官员和雇员,提请从事财政委员会业务活动的官员和雇员的注意。

审计对象与类型

根据加拿大《审计长法》的要求,审计长公署的审计工作包括对所有政府部门,以及涉及国家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例如:交通、文教卫生、农业、环境、国防、外援、科学研究等等。审计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50多个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基金会和特别账目。2.约50个国营企业,即由政府拥有并控制的企业。如原子能机构,农业信贷社和医药研究所等等。3.政府级特别事务。审计长的调查工作有些涉及跨政府、跨部门的事务或问题。如政府采购、国营企业的责任、科研与开发、电信和薪金成本管理等等。4.联合国。加拿大审计长还是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包括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计师。加拿大参与世界性机构的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约30年时间。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的审计方法通常分为三种:1.财务审计。通过财务审计,审计长可以对加拿大政府的财务报表即公共账目提出意见,并对由其负责审计的国营公司的财务报表提出意见。2.综合审计。即在部门内或其他组织内跨政府部门内主要问题的研究领域进行审计。3.专项审计。即应枢密院长的要求承担特别任务。这些专项审计任务的结果常常直接报告给各政府部门、机构或国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审计

由于不断增进和加强政府机构责任的要求,人们期待了解资金是否用于既定目标,并是否取得应有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以往只知道花了多少钱的问题。因此,传统的验证和财务审计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开创了一种名为“综合审计”(Comprehensive Audit)的现代审计方法,并在七十年代得到广泛的运用。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程序与方法。所谓“综合审计”就是有系统地检查和报告责任关系及管理人员为了完成其职责时采取的活动、系统及控制。它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重点,即综合审计的目的及责任关系,均以价值为本或效益为基本宗旨。综合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财务系统及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测验,以便能对财务报表提出审计意见。对审计长公署来说,这些财务报表就是加拿大的国家总决算。综合审计的另一个重点是进行评审,以确定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其系统和程序是否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所谓经济效益,审计长公署常用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来表述。经济性是指政府在配置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时的费用与条件。一个经济的经营是以最低的成本获得相当质量和数量的资源。效益性是指产出的成品或服务与投入生产的资源之间的关系。一个有效益的经营是以一定的资源生产最大限度的产品,或是以最少的投入,提供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服务。效果性是指一项计划达到其目标或其他预期成果的程度。比如,为了提高某地区的收入水平,可以设立一个提供就业机会的项目。那么就业机会的增多就是这个项目的产品。它可达到提高收入这一项预期的目标,并可由此衡量、评价项目的效果。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的效果都容易评估,而且,管理人员用来衡量及报告效果的程序,常因项目之不同而异。加拿大《审计长法》要求审计长报告花钱缺乏效益和不节约的事例,或是在能够合适与合理施行评价及报告计划效果的程序的地方,尚未建立令人满意的程序的事例。综合审计的范围包括有关财务与经营成果报告的会计责任的公证,以及满足法令所需的任何特殊要求。这个范围相当广泛,可以对财力、人力和物力的管理进行评审和报告。这包括检查关键管理工作及评定有关系统及控制的适当性,以保证其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为了便于识别和说明综合审计的主要性质和范围,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创造了一个词组“FRAME”,其含意是F:财务控制 R:向国会呈报 A:验证和法规 M:管理控制 E:计算机控制。综合审计与传统审计相比较有四个特点:综合审计除了全面性、综合性之外,还具有协调性、周期性和建设性。综合审计的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计划阶段。该阶段要对审计的范围、时间、目的、准则、方法及所需资源的确定,以确保审计涉及被审单位最重要的活动、制度和控制系统所需的资源。第二阶段为执行阶段。包括搜集、检验和分析证据。它要适合计划阶段形成的审计目的、准则和方法所需质量和数量的要求。在这阶段中,要实施不同的审计技术,以便测试和评估各种控制;鉴别与准则有差异而发生的影响,并找出其主要原因;最后做出结论和建议。第三阶段为报告阶段,也是审计程序的最后阶段。它包括向被审计单位或机构的管理部门送交审计结果,并向审计委员会、立法机构或理事会提交审计报告。这三个阶段通常是依次进行的。三个阶段是一个审计过程的整体,它们是紧密相连的。其中计划编制阶段对完成整个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编制计划时应对各种问题作出细微的考虑。

标签:;  ;  ;  ;  ;  ;  ;  ;  ;  ;  ;  ;  ;  ;  ;  

加拿大国家审计制度_众议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