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儿童的福利_社会问题论文

论中国儿童的福利_社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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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儿童福利

在认识“儿童福利”这一概念前,需要对“儿童”有一个较明确的界定。辞书上的“儿童”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儿童,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1 〕心理学则将“儿童”划为几个时期:“0岁至1岁为乳儿期;1岁至3岁为婴儿期;3岁至6岁为少儿期;6、7岁至11、12岁为童年期”〔2〕。 更早的一些文献大都将“儿童”的终止年龄划为12、13岁,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青春期不断提前,儿童期的终止年龄也不断前移。因此,我们可以将0 岁至11、12岁的未成年人称为儿童。

儿童福利,顾名思义是指面向儿童,以儿童为对象的福利事业。联合国1950年儿童权利会议将其定义为:“凡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之为儿童福利。”〔3 〕中国的《社会保障辞典》中将“儿童福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分别界定为:“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一切为了儿童身心健康而举办的社会事业,包括:儿童公园、儿童阅览室、儿童剧场、儿童娱乐中心、儿童保健所等。”“狭义的儿童福利,专指补充和替代父母照顾管理儿童,以及对孤儿、弃儿、盲童、聋哑、肢残、弱智儿童等的教养所举办的社会事业。包括(1)替代照顾,包括家庭寄养、收容机关(儿童福利院)、 收容保育院;(2)设立特殊学校,包括聋哑学校、弱智学校、 盲童学校等。”〔4〕应该说,这两种定义都有一定缺陷, 前者“各种努力事业”指意含混,后者仅包括社会儿童服务设施,显然不能完全涵盖儿童福利。将上述定义加以综合和修正,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儿童福利是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

儿童福利的概念从内涵来讲,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儿童福利具有普遍性,是面向全体儿童的福利事业。虽然处于特别困难境地的儿童,如残疾、被遗弃及适应困难的儿童一般是各国儿童福利工作的重点,但无论是从社会政策角度,还是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机构角度,儿童福利的对象都是全体儿童。

第二,儿童福利具有发展性,是以帮助与激发儿童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潜能,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的。和其他人群的福利事业相比较,儿童产生的问题都是发展成长中的问题,儿童福利中虽然有大量的属于补救性的,如对弃儿的救助,对包括智残在内的残疾儿童的康复等,但其最终目的是面向未来,面向儿童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儿童福利项目都是积极的、发展性的。

第三,儿童福利具有社会性,需要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运用社会化的手段。社会福利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在儿童福利中,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但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是不成熟人、发展中的人,儿童问题的解决必须在有限度地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外部力量,从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给予帮助。社会不仅是国家和政府儿童福利政策实施的载体,而且,是儿童福利施予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福利起源于救济事业,是伴随着现代化生产方式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十三四世纪以前,在封建地主经济和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众多儿童的问题都解决在家庭和宗族内部,失去父母的孤儿、弃儿,大都由亲属、邻人或宗族内部以私人身份予以抚养,并未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投入。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儿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性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福利事业才日渐发展。我们可以将儿童福利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救济为主的时期,时间为1601年英国济贫法颁布前后至19世纪末。这一时期的儿童福利主要是对孤儿、弃儿和部分贫困儿童的领养、寄养等救助。当时各国颁布的社会福利法令中多设有对儿童进行救济的内容。如1601年颁布的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中将孤儿、拾婴、被父母遗弃或因父母贫困无力抚养的儿童列为贫民三大类中的一类,要求设法领养或寄养;1788年德国推行的“汉堡制”中也包括将贫困儿童送往工艺学校,学习就业技能和语文知识的计划〔5〕。 这表明,儿童福利问题已经开始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到了1853年,美国人布拉斯(C.L.Brace)创建了“儿童救助协会”, 不断使儿童救助的方法达到完善。随着失依和贫困儿童的增多,原有的代养、寄养方式不能满足要求,一部分儿童被收养于济贫院,为避免济贫院人员复杂、环境不良,专门收容孤儿的孤儿院、养育院产生,但仍无法使孤儿享受天伦之乐,不能解决个别需要的问题。布拉斯创建的“儿童救助协会”采用家庭教养式,以几个家庭式住宅代替公共宿舍,保育员充当父母角色。这对于失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时期的儿童福利是一种消极的救济性福利。

第二个时期是积极的儿童福利时期。进入20世纪以来,儿童福利的新观念逐渐产生,儿童不再被视为父母的私人财产,而被视为具有社会意义的活的生命;对儿童的教养保护,不再是个别家庭的责任,而是整个国家的责任,对儿童的关注不单是对不幸儿童的救济,而是促进一切儿童健康全面发展的宏大事业。此时的儿童福利,无论内容、形式,还是范围、程度,都有了根本的扩展和深入。1959年联合国发表的《儿童权利宣言》规定:儿童应该受到关怀、爱护和了解;儿童应该有足够的营养和医疗照顾;儿童应该有法定的免费教育;儿童应有全面的康乐和游戏的权利;儿童应该有自己的姓名和国籍;如果有伤残,儿童应该受到妥善的照顾;如果有灾难,儿童应该获得优先救济;儿童应该有发展潜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权利……〔6〕这一宣言不仅标志着20 世纪的儿童福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且是现代儿童福利的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中国人的儿童福利观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对下一代的养育,“幼有所长”是传统儒家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亦是千百年来无数人士为之奋斗不已的重要社会目标。研究中国的儿童福利观,不能不追溯回顾中国文化乃至历史中关于儿童福利的思想及实践。

中国古代的儿童福利思想,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运大同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都清晰地表达了一种儿童福利的思想,这里既有对儿童成长发展客观规律的尊重,又有原始人道主义对儿童的特别体恤和关爱;同时又蕴含着受中国传统文化家族、团体观念制约视儿童为事业延伸而寄厚望的文化痕迹。同样,古代儿童福利的政令和实施亦十分丰富,公元前494年,越王勾践规定:“将免者以告,公医守之, 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7 〕而汉代的《胎养令》更明确规定:“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8〕这都是有关妇幼保健的政令。 而关于“荒歉诸州,收养遗弃小儿。”(1195年宋宁宗庆元元年诏)〔9 〕“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1249年宋理宗淳祜九年诏)〔10〕则是对失依儿童的救助和抚育。东汉章帝元和三年诏令:“婴儿无父母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11〕宋高宗绍兴十五年诏令:“贫民产子赐义仓米一斛。”〔12〕等是对贫苦家庭儿童的家庭补助和救助。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设施不仅丰富多彩,而且相当完备齐全。这些思想认识和实践作为丰富的文化遗产,直接影响着今日中国人的儿童福利思想和福利行为。

中国儿童福利观的另一个重要源头,是现代西方意识形态,在中国主要是占主导地位的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儿童观、教育观。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人的生产的理论和对儿童主体发展性的认识。恩格斯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因素时明确提出关于人的生产的理论〔13〕。尽管这“两种生产”的理论(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在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论,但关于人的生产的认识对整个社会的儿童观、教育观具有强烈的影响。儿童是未来社会物质生产的主力,教育对于物质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就是要造就千百万全面发展的一代新的建设者。这种种观点实际上不仅是社会宣传的主体认识,而且也是社会民众育儿行为的指导思想。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儿童观基础之上,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内核的中国人的儿童福利观,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认识,不仅影响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而且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儿童福利的期望与评价,影响着社会的福利行为。这种福利观在内容上,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一,从社会发展、国家利益、民族生存的角度特别重视对儿童的养育和教养,这也是世界性的共识。世界各国的决策者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一代高素质的新人将是未来世纪世界竞争的决定因素,而造就培养接班人则是新世纪世界竞争战略的基础部分。在中国,无论是从党和政府的角度,还是从民族利益的角度,儿童都被视为预备队、接班人,并围绕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树立信念、全面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儿童的关注,也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的社会认识。这种社会共识不仅来源于做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而且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人传统的家族、团体为本的价值观念表现在对待后代上,从来都视儿童为实现家族利益,延续自己事业生命的接班人和希望,并期望儿童通过为国家、社会建功立业而实现这种延续。“光宗耀祖,衣锦还乡”正是这种期望的写照。在中国,重视对儿童的养育是一种自觉的社会行为。在许可的条件下,社会和家庭都尽可能将财力投到对儿童的养育上,以至在儿童福利的诸多方面,家庭和社会都成为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的重要力量。可以说,社会功能性是中国儿童福利的重要出发点,直接决定着中国的儿童福利观。

第二,“儿童福利”的观念成为儿童福利的重要思想基础,影响着儿童福利政策和社会福利行为。在传统社会里,儿童大都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可言。1870年,纽约市的一起虐儿案,向法庭申请起诉的是虐畜会,因为当时没有对儿童的权利予以保护的有关法律条文,法庭只好按照受虐动物的原则处理此案。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儿童的私有性表现得更为突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儿童逐渐被承认有自我成长发展的权利。“儿童权利”的意识逐渐被社会所接纳,并影响社会行为。瑞典著名作家、教育家爱伦·凯(E.Key )曾经断言:“20世纪是儿童的世纪。”当代中国社会里,“儿童权利”的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社会承认儿童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有着因生理、心理发展阶段不同而产生的区别于社会其他阶层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需要在物质上、精神上给予特别的照顾和保护;承认儿童群体尽管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仍会以非主动的形式在社会发展体系中占有一席位置,并影响社会的发展;承认儿童的发展权利,尊重儿童的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尊重儿童的发展要求。在中国,对儿童需求的尊重表现在多方面,仅就文化用品、体育用品而言,少儿用品的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25%左右。对儿童精神需求的重视也随处可见,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向下一代灌输什么价值观”的抽样调查显示,对下一代“独立”这一个性品质教育的重视比例中国排在所调查各国的第一位,为52%,大大高于全球32%的平均分值。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也从较多的物质福利扩展到精神方面,出现了儿童精神辅导治疗中心,儿童救助热线电话等机构。可以说,“儿童权利”观念是中国儿童福利观的重要精髓,而在其中,最受重视的是儿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

儿童福利与其他福利事业一样,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多种功能,如保障功能,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娱乐权、教育权、发展权;又如社会安全的功能,儿童福利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目前儿童的痛苦和问题,促其全面发展和幸福,间接结果则是防止社会问题的产生,增强未来社会的安全。儿童福利观与其社会功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儿童福利的出发点都不是简单的社会功能性,中国儿童福利观具有传统文化与现代意识相互融合的丰富内涵。

三、中国儿童福利现状

各国经济、文化状态不同,在儿童福利的概念和认识上也不尽相同。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经济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因此,认识中国的儿童福利,需要着眼于全体儿童,以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去评判儿童福利的水平。对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儿童福利发展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政府机构到群众团体,有一系列面向儿童的工作机构和组织,主要职能互相联系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室,专门负责有关妇女和儿童的立法,从最高权力机构保证了儿童的一席之地;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相关各部委、群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定期研究有关儿童的工作,国务院各部委也设有相应的儿童工作部门,如文化部少儿艺术司、卫生部妇幼保健司等,政府职能部门保证了对儿童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全国青联和共青团组织设有少年部,专门负责全国少年儿童的教育培养以及校内外面向儿童的工作,妇联组织设有儿童部,负责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对儿童的养育,群众团体担负起教育和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全国及各省市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儿童提供法律的、社会的帮助;全国建有统一的中国少年先锋队,作为标志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直接为儿童健康成长服务;在中小学里设有辅导员、卫生保健员等职,直接面向儿童,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这些机构和组织相互配合,为儿童成长创造了良好环境。各地设有一千余家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为儿童娱乐、学习提供场地、条件和专业指导;各级政府及团体兴办百余家儿童福利院,面向社会上的失依儿童进行救助,并随着形势发展不断增加。应该说,在中国,为儿童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相对尚不足,但绝对数量却不容忽视。

第二,中国政府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涉及儿童成长发展的方方面面。首先,在《宪法》、《婚姻法》等国家大法中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被抚养权、继承权等;其次,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以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同时还有一批如《幼儿园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具体法规,规范了儿童教育;第三,在儿童医疗保健方面推出一系列具体法规,推行免费免疫接种计划,大大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力地保障了在校学生的健康;第四,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校外教育机构、儿童娱乐场所的管理条例相继制定,打击犯罪的法令日臻完善,对儿童的保护有法可依;第五,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一些新的社会保障法令法规相继出台,有不少直接关系到儿童福利,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划定,关系到了儿童的家庭救助。1992年3月, 国务院批准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了儿童保健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目标,政府对此作出了承诺,是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服务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以全体儿童为对象的普遍儿童福利日益受到重视,不断扩展。在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指导下,以全体儿童为对象的普遍儿童福利主要有如下内容,一是促进对儿童的养育。通过推动优质儿童食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推广母乳喂养;宣传、普及儿童营养知识;推广营养加餐等形式保证对儿童的营养。通过对儿童居住环境的改善、推动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普及儿童生活环境需求的有关知识等手段保证儿童良好的生活环境。应该说,在改善儿童生存环境方面,中国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旧中国有过婴儿死亡率200‰的记录,到了90年代已下降到30 ‰左右〔14〕。二是推动儿童教育事业。几年来教育投入逐年增加,目前全国有幼儿园17万余所,3岁至6岁儿童入园率为31.5%。小学70万余所,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4%〔15〕。学校里除了教师传授知识外,还有辅导员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三是为儿童创造娱乐游戏的条件。中国拥有众多的儿童公园、儿童剧场、儿童图书馆,有县级以上少年宫(少年之家)近千所。这些校外机构都配有专业教师,负责儿童歌舞、体育、科技等方面的辅导。各种社会团体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孩子们在娱乐游戏中成长。四是促进儿童卫生保健。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儿童卫生保健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妇婴保健、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等各方面工作,其成果是十分突出的。80年代的一项测试表明,按10年折算,我国7岁至17岁男子身高平均增长3.86厘米,女子增长2.89厘米,其身高增长速度超过了欧洲人(每10年增长1—1.5厘米),也超过了日本人(10年间增长1.26—1.41厘米)。五是保护儿童权益。在有关法令的指导下,通过社会监督,净化儿童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减少中小学生流失,收容管教流浪儿童,做好违法未成年人帮助教育工作等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处于世界上较低的水平正是有效工作的结果。

第四,对特殊儿童的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卓有成效。我国0 岁至14岁的残疾儿童占有一定比例,由民政部、卫生部等有关单位联合组织,众多社会成员参与的手术矫治小儿麻痹、白内障复明和对聋儿的语言训练,使大量残疾儿童恢复了健康。在对残疾儿童教育方面,除了办有特殊教育学校外,还采取了在普通学校办班和随正常班就读等方法,使绝大多数肢残、智残的儿童能够受到教育和必要的技能训练,帮助残疾儿童掌握跨入主流社会的本领。对贫困失依的儿童,国家制订《收养法》,使孤儿可以依法进入正常家庭,同时,还有儿童福利院近百所,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和自费的家庭无力照看的残疾儿童,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孤儿实行养、教合一,培养他们成为有用人才。

第五,民间儿童救助方兴未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人均收入较低,而且有三亿多儿童,其中80%生活在农村。因此,中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随着改革开放,一些面向儿童的社会性福利项目纷纷设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已使大量失学儿童重返课堂。

四、中国儿童福利评估与前瞻

中国儿童的社会福利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客观评价中国儿童福利发展水平,其成就与不足均十分突出。

首先,以国家现有财力和发展水平,中国儿童在整体上享有的福利表现出相对充分的特征。任何国家的福利都离不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由于党和政府对儿童福利的重视,也由于中国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补救型的福利,还是发展型的福利,中国的儿童享有的福利水平均高于同类国家。在农村,独有的“五保户”体制保障了失依儿童。在不少发展中国家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流浪儿问题、童工问题等,在中国均未形成有影响的社会问题,这反映了中国儿童福利事业良好的发展状态,也说明了儿童福利政策和实施的成功。当然,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儿童的福利水平尚有差距,但其发展的趋势却是十分明显的。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提高,儿童社会福利正逐渐走向法制化、社会化。我国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大都比较分散,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儿童福利法;从事儿童福利服务的部门很多,在政策和行动上都缺乏整合。儿童福利设施和机构大都由国家包办,由于人多面广,很多时候显得力不从心。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有关儿童福利的法规相继颁布,直接推动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但与民众的儿童福利期望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法制化和社会化将是中国儿童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三,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处于社会变革中的儿童福利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在社会总体发展布局中予以特别重视。社会福利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互为依存,息息相关,中国经济良好的发展势头,势必给儿童福利带来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普遍重视也会为儿童福利带来持续发展的条件。但随着社会发展,同样会对儿童福利提出新的要求,一些过去没有过的儿童问题不断出现,如失学儿童救助、弃婴处置、收养;单亲、失和家庭儿童养育等。原有的一些儿童福利机制很难全面准确地应对这些问题,特别需要作为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得到特别的统筹安排。

儿童福利在中国是个传统的事业,又是个发展型的事业,相信会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逐渐走向新的高水平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1997—09—15

注释: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2页。

〔2〕费穗宇:《社会心理学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13页。

〔3〕蔡汉贤:《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 台湾省社会福利研究会出版,1976年,第154页。

〔4〕张海鹰:《社会保障辞典》,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 第60页。

〔5〕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 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3、45页。

〔6〕《人口与发展国际文献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版, 第312页。

〔7〕《国语·越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635页。

〔8〕《二十六史大辞典·典章制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415页。

〔9〕《宋史》卷三十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718页。

〔10〕《宋史》卷四十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40页。

〔11〕《后汉书》卷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54页。

〔12〕《宋史》卷三十,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6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14〕《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 年版, 第145页。

〔15〕《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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