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发展历程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教育论文,发展历程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体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演变的四种模式
纵观我国近30年来普及义务教育的历程,从管理体制上,我国实行了两种形式:一是自1985年起义务教育实行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由中央政府包揽而又包不过来的矛盾和问题,实现了由单一办学体制向多元化办学体制的转化,进而形成“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格局; 二是自2001年起实行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交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承担,进而完成了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在这种管理体制的变革中,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先后经历了四种办学模式演变过程,即由“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模式,到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以下简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学模式,再到“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办学模式,最后发展到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办学模式。
(一)“两条腿走路”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模式(1980-1992年)
198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对我国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了那种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家全部财政收入与支出、统一预算等“吃大锅饭”的中央财政体制的局面,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各省“分灶吃饭”的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的新财政体制。[1]为了适应新的财政体制,加快我国普及小学教育的步伐,1980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大国,普及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农村小学的校舍修建和课桌凳的添置,一般应由社队主要负责,国家酌情给予补助。”[2]6在该文件中,正式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投资体制模式,并相继出台了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等筹资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两条腿走路”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模式基本形成,其特点是:
(1)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下放了中央的权力,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能力。
(2)“两条腿走路”办学政策的落实,打破了单纯由国家投资举办教育的体制,增加了厂矿企业、社队集体和群众集资办学等义务教育投入渠道,调动了各方面兴办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3)国家先后出台新的筹资政策,在农村和城市分别征收了“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扩大了义务教育投资来源,增加了教育经费。
(4)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广大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热情高涨,尤其是中央先后在山东、河南召开集资办学现场会之后,在全社会兴起了集资办学的热潮,形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的良好氛围。在广大群众的无私支持下,最终,在农村,不仅每一所学校都实现了“一无两有”,而且添置了教学设备,修建了围墙和厕所。
据统计,从1981年至1991年的11年间,我国多渠道筹资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经费达1071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为357亿元,占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经费的33.3%,社会集资、捐资、教育费附加等筹措经费714亿元,占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经费的66.7%。共修缮、新建、改建中小学校舍6.72亿平方米,使全国中小学危房占校舍面积的比例由1981年的15.91% ,下降到1991年的1.6%。[3]163
(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模式(1993-1999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围绕着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进入了快速改革时期,财政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这对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普及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建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4]407这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投资体制的正式提出。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4]1387上述政策的陆续出台,尤其是《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模式得以确立和完善,其特点是:
(1)教育投资的来源渠道增多。一是国家开始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并且不断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并专款专用。三是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四是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等。这些筹资政策的出台支持了教育事业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据统计,1996年全国义务教育总投资为1277.14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经费为650.32亿元,占总额的50.92 %,其他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为626.82亿元,占总额的49.08%,与预算内经费大体相当。因此,这一时期也是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速度最快的时期。
(2)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法》的落实,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普遍建立了财政(预算) 制度。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这一方面,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受县、乡政府经济不发达,税源单一,并且税收工作的季节性强等原因的影响,可支配的财力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干部工资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3)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广大农村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热情空前高涨。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国社会捐资集资用于教育的钱物达1394亿元,[3]150 形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的热潮。“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资模式使我国的教育投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义务教育经费由先前相对单一的来源转变为多元化的来源。但从实际情况分析,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具有不合理性。1994-2001年期间,中国义务教育经费的78%由乡镇财政负担,9 %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财政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很少,不足2%。[5]而乡镇财政基本上属于“吃饭”财政,这样造成的实际后果是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一些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但是,由于我国广大农民还不富裕,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有限,他们除了正常的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外,还要交纳村提留、乡统筹,孩子上学还要交学杂费,再加上名目繁多的集资,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这样因为集资而引发的事端时有发生。
(三)“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模式(2000-2005年)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的实施和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到2000年年底,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但这个阶段义务教育的投资体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个方面都在积极呼吁新的改革。
2000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安徽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改革涉及义务教育投资方面的内容是,取消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不再进行教育捐资、集资活动。农村税费的改革,带来了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决定了不能再延续主要依靠农民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制度安排;而国家财政体制的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使得县以下政府已无力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2001年至200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责任,即“中央、省和地(市) 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6]上述政策的出台,使“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特点是:
(1)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明确了县级政府在普及、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上的责任。改变了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主要由乡、村两级举办,尤其是主要靠农民群众出钱出力举办的格局,使义务教育逐步走向了以政府办学为主的道路。中央政府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两免一补”政策等,总投资近1000亿元。这对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政府成为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负担减轻。随着农村税费政策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原有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民教育集资、企业承担的中小学办学经费等筹措教育经费的多种渠道取消了,广大农民和企业的负担减轻了,促进了农村经济和企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全国义务教育总投资为3533.53亿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经费为2511.28亿元,占总投资的71.07%,其他多渠道筹措的经费为1022.25亿元,占教育投资总额的28.93%。从比例上来看,政府投资比1996年上升了20.15个百分点,多渠道筹措经费下降了20.15个百分点。
(3)义务教育的投资体制进一步完善,操作性更强。在“两条腿走路”办学和“多渠道筹措经费”办学模式中,国家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是宏观的、有原则性的,如1993 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4]407 (简称“三个增长”) ,但具体怎么增长,增长多少;工资怎样保证,谁来保证;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由谁来拨付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要求。到了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出台,不仅明确了从中央到乡镇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责任,而且还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及拨款标准保障机制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制等。这使义务教育投资政策更加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落实。
(4)建立了农村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长期以来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受到重视,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正式提出。
(四)“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办学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模式(2006年至今)
“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办学的教育投资体制的建立,初步实现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减轻了群众负担,缓解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学杂费;家庭困难学生的辍学率仍然较高;各级政府的教育资金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义务教育投资政策的长效机制亟待完善等。时代再一次呼吁我们进行新的改革。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7]94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8]上述政策的实施,使“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模式得以建立和完善,并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行为全面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先后出台的两个针对农村和城市免除学杂费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通知,集中体现了政府行为的到位和财政资金的落实,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其中,西部地区,为了使免除学杂费的政策得到落实,中央财政承担了这部分资金的80%,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的50%;省级政府也承担了其余的所需资金的绝大部分;县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保证了“义务教育政府办”的全面落实。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尽管我们已于2000 年基本普及了义务教育,但并未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从2006 年至2008 年三年间,政府坚定决心,加大投入,逐步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目标,从而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四大步。第一步:西部贫困学生先品“免费果”。从2006年开始,我们率先在西部农村地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交学杂费和课本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第二步:“两免一补”惠及全国农村地区。2007年春天,“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惠民政策,推广到中东部农村地区,实现了对全国40万所农村中小学的近1.5亿名学生的全面覆盖。第三步:城市免学杂费试点。2008年春天,我国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免除交纳义务教育学杂费的试点。第四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中小学。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目标,惠及了全国2.59万所城市中小学的2821万名学生。至此,我国实现了免费的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对义务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该阶段,中央为了保障各级政府行为的到位,不仅有总的要求,即“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7]94而且构建了科学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 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6]同时,还规定了这些标准制定和落实的时间,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提高。
(4)体现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再加上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使我国义务教育一方面普及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地区和城乡差异很大。随着经济的发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成为构建义务教育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8]
二、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实现五个转变
(一)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实现了“由分权向集权”的转变
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财政收支,各省“分灶吃饭”的新的财政体制。1985年,为了适应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中央决定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进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上述两种改革,符合时代特点和发展要求,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义务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在这种分权的体制下,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速度很快,到2000年全国基本完成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但由于这种分权体制重心过低,容易出现地方财政压力过大,群众负担过重等问题。1994年,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央决定将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随着这项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财政收入形成了稳定的增长机制,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已接近60%,但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却日益下降,负担日益沉重。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2000年,中央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免除广大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任务,并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5年又决定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免除的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分省核定;中小学校舍维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分担;中央对农村中小学支付教师工资所需经费给予支持;省级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等。这一系列的决定和要求,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政策由原来的分权形态过渡到集权制形态,进一步保证了义务教育投资政策的落实,并与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二)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实现了“由基层向上层”的转变
我国提出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之后,完成这一任务的艰巨性与中央政府财力的薄弱之间形成了强大的反差。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决定采取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方法。各地在落实中,形成了“村管小学、乡管初中”的格局。这样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实际上落在了乡、村两级基层政府和组织身上。尽管这种管理体制在运行初期,曾极大地调动了基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但是由于乡村资源有限,因而普及艰难,如办学条件差、普及标准偏低、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针对上述诸多矛盾和问题,政府逐步调整义务教育投资政策,并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到2006年,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逐步转移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而且,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资的比例逐年加大。这样就改变了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结构,增强了投入力量,为我国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三)义务教育投资来源实现了“由群众向政府”的转变
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尽管各级政府的责任始终明确,建立了以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之投资主体主要依靠县以下政府和组织,因而筹措资金的压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广泛发动群众,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集资办学、捐资助学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但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收入有限,长期承担义务教育投资是有困难的。因而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政府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财力增强的情况,在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取消了让群众集资、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向学生收取杂费等内容,并决定采取由中央承担义务教育投资的做法,逐步加大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成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四)在义务教育普及过程中实现了“由收费向免费”的转变
2005年中央决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和杂费。从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政府坚定决心,加大投入,逐步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目标。我国义务教育普及渡过了一段先收费后免费的历程。
(五)义务教育普及过程中实现了“由普及向提高”的转变
首先是学制问题。提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初,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制普遍是小学五年、初中三年,两者之和是八年。在当时普及义务教育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一年的学制,势必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中央一方面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延长学制,另一方面对尚无能力延长学制的地区,先按八年时间来普及,然后逐步延长到九年,这既保证了普及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又减轻了各地的经济压力,实现了“由普及向提高”的转变。
其次是差异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为此,中央提出了“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1994年确定“双八五”的目标和“三片地区”、“三步走”的实施方法。“双八五”指,到20 世纪末在占全国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三片地区”是将全国按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片,对这“三片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提出不同的要求,分情况给予支持;“三步走”是指1996年在40%-45%的人口地区“普九”(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 ,1998年在60%-65%的人口地区“普九”(经济发展中等地区) ,2000年在85%的人口地区“普九”(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和少部分贫困地区) 。[3]122-123按照这种目标和实施方法,我国义务教育普及进程非常顺利,到2000年完成了基本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根据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中央又提出了“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对尚未“普九”的西部地区,实施“两基”攻坚计划,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基本“普九”的地区,要求巩固成果,提高质量。这种“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符合我国的实际,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走出了一条先普及后提高之路。
三、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演变的三点启示
(一)教育投资体制必须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相适应
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近30 年来,经历了较大的调整,形成了四种模式,实现了五个转变。这期间的每一次调整,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1980年,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方面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行了财政体制的改革,下放权力,同时也下放了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责任;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高涨,广大农民由于包干到户政策的实施,不仅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还有了一定积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模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兴办义务教育,改变了过去只靠中央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发展的格局;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改革开放力度加大,发展步伐加快,国家开始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确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杂费的政策,同时采取了利用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等一系列筹措教育经费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提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200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公共财政建立,中央财力增强,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同时,为了减轻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中央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中央决定实行“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教育投资模式,明确了县以上各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2005年我国GDP已达183868亿元,当年财政收入达31649亿元,比1980年的1285亿元、1990年的2937亿元、2000年的13395 亿元,分别增加24.6倍、10.8倍和2.4倍,国家经济实力更加雄厚。为此,中央从2006年起,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办学的投资模式,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从这个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相适应,才能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教育投资体制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很好地实施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变化,始终体现着既实事求是又与时俱进的精神。1980年,我们先提出了“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1985年我们又提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并要求在2000年基本完成普及的任务,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从目标的提出和确定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决策是经过深思熟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的结果。为了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也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从1980 年起到现在,实现了五个转变,走了一条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人民教育政府办”转变的道路。从1980年提出“普及小学教育”开始,一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杂费,直到2006年和2008年,才分别在农村和城市免收杂费,实现了免费的义务教育。这些政策的建立与完善是实事求是的结果,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要求完全依靠政府普及义务教育,或者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这是既不现实也无法实现的事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力的增强,我们分阶段、按步骤实现了依靠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同时也实现了免费的义务教育的目标。
(三)教育投资体制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始终体现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一是近30年来,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变革本身就体现着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理念,教育投资的政策一方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适合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求。二是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设计和实施中,始终关注经济贫困家庭学生的就学问题,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4]1788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6]如果说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家设立助学金是一种制度设计,在实际落实上有一定困难的话,那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的各项政策已全部落到了实处: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学生的课本费;寄宿生给予了生活补助,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三是从最初的对“老、少、边、穷”地区实施经费上的倾斜政策,到现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国家始终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给予特殊的支持,尤其是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过程中,中央承担了西部地区所需经费的绝大部分,这对该类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协调的思想。四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要求:“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8]区域内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政策的提出,充分体现了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