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以官—民二重结构的动态博弈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中国古代论文,视角论文,经济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14)04-0072-08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变迁从形式上看存在一个王朝循环更替、周而复始的现象。这给研究者产生一种错觉,有了“中国没有自己的历史”(黑格尔,1999)[1]的论断,以至中国古代社会的演变不得不假借西方近代社会的崛起来把中国看成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史景迁,1997)[2]。“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循环往复,缺乏内部动力突破传统框架,只有经过19世纪中叶西方冲击之后,才发生剧变,向近代社会演变”(柯文,2005)[3]。“停滞论”、“冲击—反应论”等观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左右研究者探索中国历史的一个工具。为此,柯文(2005)[3]提出把中国问题“从置于中国史境中……着手研究。”“加州学派”的兴起,才对晚清以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新定位,“1800年以前是一个多元的世界,没有一个经济中心,西方并没有任何明显、完全为西方自己独有的内生优势;只有19世纪欧洲工业化充分发展以后,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欧洲中心才具有了实际意义。”(彭慕兰,2003)[4],才基本否定了中国古代经济“停滞论”的说法,并获得麦迪森(2007)[5]对中国历史上经济总量估计数值的证实。国内,日益丰硕的中国古代经济史等方面研究成果也佐证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更替并非西方“冲击”后的想象。 这些研究虽然不断充实、还原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但并没有真正解决中国朝代周而复始的变动规律,反而陷入一治一乱的陷阱之中,“大屠杀,人口少,土地问题无事。休养生息,土地兼并开始。土地问题紧张,限田运动纷起。限田运动失败,农民暴动勃起。”(侯家驹,2010)[6]人地关系的变更引发朝代更替,然而方行(2004)[7]指出“人类社会越是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日益广泛。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日益错综复杂,这都会导致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增强,而必然性因之减弱。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就是这样。如果两千多年都唱一个老调子,那肯定是不合适的。”显然,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朝代更替还有更深的社会经济因素。梁漱溟(1990A)[8]从文化角度点出了一治一乱而无革命的原因;郭艳茹(2008)[9]用内生交易费用假说解释明清王朝循环的案例;张杰(1998)[10]从制度演变的视角进行了系统解读;周溯源(2010)[11]则对王朝动乱衰亡的体制因素进行了探索。他们的研究拓宽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演变的视角,但没有把朝代更替的动态演变过程及其制度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经济因素之间的互动作更深入分析。本文从中国古代社会官—民二重结构的形成入手,深入分析官—民二重结构之间合作与不合作博弈内涵及其动态变迁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变化,以此揭示中国社会结构循环波动的动因,为当前社会结构的改进提供借鉴。 二、从先秦多重结构到二重结构转变 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变迁经历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汉武帝之前,中国社会阶层曾得到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形成以经济力量为权衡的多阶层社会结构。西周时期,“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集。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春秋时期,社会阶层获得空前发育,以经济实力为依托的社会阶层迅速膨胀。他们不但社会地位得到提升,而且还出现与国君分庭抗礼、干预国政的行为。“《史记·货殖列传》中的富商大贾及《游侠列传》中的民间社区领袖都不是一般农业社会所能出现。如果循此方向开展,中国的经济基础未尝不可能以城市生产业为主体,此后历史将可能完全不同。”(许倬云,1998)[12]在经济史研究者中,更有以战国为中国重商主义、秦汉初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侯家驹,2010)[6]。从中可以看到以经济实力提升为形式的社会阶层发展程度,竞争性约束在社会阶层的形成、部落国家的发展中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以至有向“市民阶层”发展的趋势;国家层面则受国王的分封而形成一个由众多封臣组成、职位世袭的贵族集团。封臣与国王之间尽管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关系,但众多的封臣则存在竞争而往往会约束自身行为以尊奉国王。封臣为了增强自身实力,会不断推动封地内的经济发展,由此也加快了以经济实力为要件的社会阶层构建。 然而,春秋战国大规模兼并战争,分封制受到巨大打击,“整个贵族阶层也差不多崩解了,社会不再是贵族与非贵族对称,而是官与民对称。”(何怀宏,1996)[13]秦统一中国后建立的中央集权体制,皇帝开始在官僚阶层实行去世袭化。去世袭化就是渐趋废除了分封家臣、家臣职位可以世袭的制度,而代之以俸禄制为基础的官僚阶层。“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毛泽东,1991)[14]。西汉初曾一度恢复分封,但受封国势力膨胀影响王朝的稳定而很快遭遇削蕃令等战略约束、化解。之后,国与家合而为一,皇帝对任何事情都有最后的决定权,各级官员是否持有异议,除了抗议、辞职、参劾、夸大上天不详等方式外,别无他途,由此实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目标。 与此同时,原来充满竞争的经济格局也出现了根本变化,由前期相对自由向重农抑商等政策转化,导致社会阶层全面、自由发展局面的中断,竞争因素基本消失。货殖、游侠等社会中间阶层,因官办化政策而渐趋瓦解。秦初,“徙天下富豪于咸阳十二万户”,“上农除末”。西汉初年,“高祖仍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而困辱之。”孝惠、高后时,尽管放松对商人的压制,“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周天游,2007)[15];汉武帝即位之后,通过“告缗、算缗”、平准均输、盐铁专卖等官办化措施,基本荡平了建立在经济实力基础上的社会中间阶层。《汉书》之后不但不再出现多阶层性列传,而且正如《汉书》作者班固在“叙传”中指出“四民食力,罔有兼业。大不淫侈,细不匮乏。盖均无贫,遵王之法。靡法靡度,民肆其诈。逼上并下,荒殖其货。侯服玉食,败俗伤化”(周天游,2007)[15]。商人等作为社会阶层的消弭,在正史的记载中也缺失了,有关经济活动仅仅以《食货志》(仅仅是一些经济史料,而非货殖等人物传)等加以替代。即使这样,在《后汉书》等史书中还没有《食货志》。 显然,“去大工商化”,就是指在官办化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渐趋剥夺了除官僚阶层之外其他社会阶层经济实力的积累趋势,只保留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某些小工商活动。这样,他们没法成为一个独立、以经济实力为衡量的中间阶层。失去经济支撑的社会阶层,必然使原先充分发展、多样化的社会结构简单化。此后,社会上虽还存在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秩序,但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则是官与民,其他职业阶层呈现往上或往下依附的状态。“在此社会中,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梁漱溟,1990B)[16]“士与农不隔,士与工商亦岂隔绝?士、农、工、商之四民,原为组成广大社会之不同职业。彼此相需,彼此配合。”(梁漱溟,1990A)[8] 社会结构的简约化,使先秦商人干政、与统治阶级分庭抗礼的行为渐趋消除。“领土庞大的国家,在关闭世界里,对外有君临天下之势,而有独占形态之倾向,对内则政治力量凌驾于经济力量之上,以致政治制度不易受到经济制度影响,反而有相当力量主宰或决定经济制度。”(侯家驹,2010)[6]伴随社会结构简化而来的是,政治势力凌驾于经济势力之上,“政治制度由于着重统治,而将力求稳定;经济制度则以个人为出发点,其目的在于发展。”(侯家驹,2010)[6]政治、经济诉求的差异,必然影响社会发展的趋势。在相对封闭的地缘政治格局下,官—民结构的变迁就成为中国社会结构长期演变的主要格局;而官—民二重结构则是以官—民为博弈主体的社会组织结构。 三、官—民二重结构与朝代更替剖析 伴随二重结构的形成、官—民权利强弱的分化及利益诉求差异,导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不断演绎一个个动态的上层结构代理者——官(以后简化为官)与下层结构代表者——民(以后简化为民)之间的合作与不合作博弈。为了分析方便,笔者把合作界定为可供选择的有利于对手的行动,即在智识积累的信息集前提下按已知的手段与目的、以互利互惠或某种妥协的方式去谋求社会效益优化的行动。对官而言,合作是指官可以用温和的政策、怀柔的意识形态等手段去获取政权的稳定和较低的治理成本,并在前期(历史)博弈行动的信息集下给予民以恤民、惠民、悯民战略中的“民本”行动措施,使民尽力耕作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对民而言,合作则是指选择顺服和跟随官指令等行动。不合作,官采取苛政、重赋、暴力干预等对立性行动;民则推行寄附官、地主以逃避苛政、重赋,或采取反抗措施以谋求生存、获取特殊的升迁机遇等行动。在官与民的博弈中,由于权利等优势因素集中到官的一边,民则处于分散而难以形成一个跟官集体讨价还价的力量,以致官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该博弈的战略和行动基本上是由官主导、民作为官的合作与不合作博弈的跟随者。官在决定博弈战略时,深受以前博弈智识积累的信息集约束,在下期博弈战略的行动上有可能更多关注民的利益,以谋求持久的收益。 按照官—民二重结构、博弈的行动战略,官首先按照自己的信息集做出合作或不合作行动选择,民则做出跟随行动;之后,官可能根据民的行动以及其他偶然因素做出调整,民则视官战略变化而选择跟随或不合作,由此形成一个多重博弈链。具体而言,当官在做出初次行动时,一般处在王朝的初期,刚经历战乱、亲身感受到动荡所造成的危害,能够体谅到民的疾苦。在前期信息集的基础上,官采取相对清明、公正的温和政策。秦朝是一个例外。因为秦建立者在统一中国之前的很长时间内都处在战争之中,对于如何处理与民关系的信息集停留在强制条件上,秦统一后必然延续前期的高压政策,由此导致了民对官的忍耐战略。当陈胜、吴广等人因无法正常赶到渔阳而面临连坐、反抗或有一线生存之机的战略选择时,他们被迫采取反抗战略以获取生存或死亡的支付效用,导致官—民二重结构形成以来的博弈初次中断。之后,官—民二重结构的博弈,官的信息集不断获得与民相处的智识积累,因此,在行动的选择上能拥有更多的战略。西汉初,与民关系行动的选择,刘邦采纳陆贾的建议,推行善待民的战略,让民获得“轻徭薄赋”等“民本”政策,官也获得承平天下、权力集中的支付效用。在东汉初、唐初、宋初、明初、清初,伴随官的信息集进一步充实和改进,官的初次行动更亲近于民,也使官的行动赢得了民的支持,获取更稳定的社会目标。 在官做出初次行动之后,民便面对与官合作、不合作的行动选择。受双方力量差异、深受战争危害等信息集约束,民顺应官的战略,投入到经济发展、国家治理的活动中。秦的情况与前述相似,面对强势的官,民选择了顺从官的战略;只有在同样是死的支付效用中,民才采取不合作的行动以博取一线生机。否则,民对官的合作战略,必然会选择跟随的战略。该战略,民有可能获得如下支付效用:一是民更有机会借助正常的选拔机制步入上层,实现官—民两大社会阶层的流动,成为国家权利代理者。成为官后,他们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享受免税等特权的好处。“在政府任职都是最为荣耀、最有利的职业,因而,传统中国社会把进入统治阶层看做是人们在社会中不断往上爬的最终目标。”(林毅夫,2005)[17]二是拥有一个相对稳定、自由的生存发展空间。在“民本”战略下,民享受到“休养生息”等惠民措施所带来的较低赋税、官方资助等多种支付效用。当王朝出现人多地少的局面时,官鼓励民往外迁移,向外围寻找耕地,并给予迁出地的居民移出所需的资费、迁入后授予土地、贷放种子、提供耕畜和其他一切信息。 然而,官在选择合作的行动下与民合作形成的短期博弈均衡并不稳定。一方面,由分散个体组成的民无法制衡和监督官,官的权利也随信息集不断丰富而更加强大,而官中除了皇帝的职位可以世袭外,其他任何职位都无法世袭。显然,除了皇帝之外的官僚阶层都有动机不断改变对民的行动,以谋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目标。因此,如果皇帝能够维持初次行动选择中相对公平的“民本”措施和对官的监督约束战略,官对民的行动则能通过二代、三代以来的治理“瓶颈”,使官—民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合作阶段。而皇帝一旦失去公正、清明形象,官对民行动中初次选择所依赖的信息集便会随社会稳定、繁荣而改变,促使官—民博弈由合作向不合作转化。“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王朝,不是英主在位一人专制,便是由上层官僚主持政府工作。前一种情况下,政策能够得到贯彻,但由于皇帝本人是神圣不可批评的,他若犯了错误也无法阻止”(费正清,2009)[18]。由此便有晋初的动乱、隋朝的灭亡。另一方面,农业经济时代,要素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限制了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在经济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政府税收的过度增加,必将损害民的利益。国家的财政收支则呈现如下倾向:赋税大幅增加,改善了财政收支,但导致了民的生存困境,而赋税的减轻,尽管减少了财政收入,但改善了民的生存空间。由此引发的财政收入与民众生存之间的反向关系,本文称为赋税悖论。中国古代始终没有构建起一个有效的财政收支体系。税收一直停留在土地与人头方面,其他税目除了盐、铁、茶、酒等专卖外占比很小。为了化解财政收支困惑,各朝的统治者遵循“量入制出”的赋税思想,仅在个别时期推行“量出制入”的税制。如此措施,使历朝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预算制度和统一的管理机构。政府财政收支的盈余,基本是依靠节流等措施,而非“拓源”以扩大税基。从赋税收入上考虑,官更有动力与民合作,以获取全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统一的帝国,只要能有效地控制广大的土地和众多的人口,就能使小农经济极其有限的剩余,像涓涓细流汇成大海一样,集中到国家手里,成为一笔巨大的财富。”(程念祺,2006)[19]即税收中的大国效应。处于赤字时,政府基本采取减少支出、新征税收或发行货币来化解。这些毫无创新的举措虽然暂时缓解支出的困境,却无法长期维持,毕竟,在“皇权不下乡”的条件下,民的剩余是分散而极其有限的。 在上述力量的约束下,官会修正对民的战略,而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动。这表现在官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往往会加大对民的剥夺,导致官—民博弈转向不合作的行动。针对官对民行动的调整,民在博弈行动中可能采取如下跟随战略:一是受分散、无序、个体行动等因素约束,民会利用社会结构中“差序格局”(费孝通,2008)[20]等非正式制度的信息集,而采取依附地主或官员等消极手段以对抗官的不合作行动。“避公税,依蒙强作佃家”(《通典·食货典·丁中》),必然加重难以采取这一方式的民的利益,引发部分人口逃离家园,或占山为王等小规模动乱。在此背景下,官的利益受到相应损失,因此,有可能对民的选择做出回应,以改善彼此之间的博弈关系。这主要体现在历朝中出现的经济或税收体制改革等事例中,如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通过这些行动,暂时降低了民的负担,官—民一度紧张的博弈关系趋向缓和,有可能使双方重新走上合作博弈的战略。然而,官对民行动的部分调整,却损害了某些官的利益,可能加剧官内部的冲突,对民而言则留下“黄宗羲定理”的诟病。二是在更多情况下,官的不合作行为导致官—民双方无法调和的博弈局面。在此战略下,官—民博弈必然走向不合作均衡,成为社会结构演进的转折点。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游牧民族的干扰等某些巨大的非正常事件,官尽管仍会部分修正自身行动,但由此给部分官、民利益的危害却使官的改善战略无法持续。特别是在赋税悖论的刚性约束下,官的选择会趋向采取不合作的行为。官行动的恶化,如再遇天灾人祸等不可预测事件,在谋求战略时,官必然会采取对民多征税、买官卖官或利用货币制度增加收益的行动,由此阻碍了民向官正常提升的通道和恶化了耕作空间,把民推向死亡的支付效用。对官来说,“杀鸡取卵”虽然可能获得了短期较大的支付效用,但把民逼上梁山等行为,却无疑增加了治理成本。 面对官的行动由合作向不合作的转变,民却会因财富分布不均,分散化、个体行动特性,以及在获取生存、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而使民发生分化和表现出不同的偏好趋向,大多数民会陷入“搭便车”倾向,那些尚未受损的民,对深受官或天灾人祸所危害的民的疾苦,大都表现出漠视或提供部分救济行动,而非真正参与到拯救活动之中。“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集团行动的激励就会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而消失,因此大集团相对于小集团更不可能达成实现共同利益的行动”(曼瑟·奥尔森,2007)[21]。分散化的民,往往被部分利益受损的“官”、往上攀爬而受挫的士利用;他们凭借对民中存在的不满倾向,通常会利用迷信或宗教手段以化解民的“搭便车”现象,把民的不合作行动引入“神”或“天”的范畴,使之合理化,由此推动民整体向不合作博弈行动转化。这一点能从秦末陈胜、吴广起义到清末的太平天国运动中组织者的行为选择战略中得到佐证。 伴随民由消极不合作向积极不合作行动选择的转化,官可能在民压力下的信息集中再次采取部分的行动选择修正,以应对民的普遍不满和谋取自身利益的稳定机制。官对民存在的疾苦加以体恤,对民的不满加以改善,而对反叛的民进行招安。此时,官有可能获得延长统治的时空和改善与民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重建彼此之间的和谐;民当面临继续反抗的死亡概率、与官再次合作所展现的生存机会的支付效用选择机会时,一般会选择恢复与官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官在博弈行动选择中所展现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会在部分恢复自身利益之后,对民的行动选择再次进行调整,促成民对官的行动选择最终走向不合作博弈之中,由此出现了所谓“官逼民反”的朝代变更。 当然,新朝代的建立并非简单地重复前期的经历,相反,官会对前期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化解。毕竟,官与民关系上会因更加丰富的信息集,而在彼此关系上得以改善;同时,也会对信息集中所引发的官—民博弈关系由合作向不合作行动转变的因素不断加以纠正。 四、官—民二重结构中的动态博弈 下面我们通过构建模型,检测中国古代社会中官—民二重结构的动态演变。我们根据前述的客观情况,假设这是一个由多个一次性博弈构成的多次重复博弈,每一期博弈的参与人包括官和民两大类。每一期博弈的结果,即官与民做何选择均可以被后来人观测到。因为历史中绝大多数行动是由史料记载传给后人,因此随博弈的不断推演,博弈参与人掌握的历史信息越来越多。 由于博弈参与人可以将战略建立在掌握的信息之上,因此随着官—民二重结构的发展,后来的博弈双方掌握的信息更广泛,意味着他们可以构建的战略更加复杂。官根据越来越多的信息对民的偏好有更好的了解,民也可以对官的类型有更多了解。最终双方形成动态的合作与不合作交错均衡。每一期博弈的具体设定如下:标签:社会结构论文; 合作博弈论文; 经济论文; 古代社会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因素论文; 二重论文; 博弈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