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十分严峻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却不够完善、相关产业未能形成规模、失能老人生存令人担忧,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必要性逐渐凸显起来。近些年来,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养老问题严峻性凸显,故应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本文将重点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共同发挥的作用展开探讨。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
前言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研究是随着我国保险的发展而不断深入变化的,但大多数研究都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许飞琼(2010)梳理并比较了众多学者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理论,得出二者应尊重各自发展规律,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相得益彰,共同发展[1]。梅喻(2011)提出我国有必要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业务互动关系,满足人们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刘学宁、梁慧静、刘美秀(2014)对山东、山西两省部分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得出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基础保障,但商业养老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社会保险的结论。[2]为使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有必要在已有定性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
1.关于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突飞猛进,然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增加的这部分人口绝大多数在户籍上仍然属于农村。根据 2010—2015 年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每年在城镇就业超过半年以上的农村劳动人口达 2. 5 亿人以上。由于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人口绝大部分属于青壮年劳动力,在他们进入城镇就业的同时,农村留下了大量的中老年人口,在急剧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受到了严峻挑战。[3]为此,2009 年 9 月我国政府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 年 6 月又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颁布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这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个人缴费档次不同外,其他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完全一致,因此 2014 年 2 月我国政府决定将其合并简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部分地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的养老难题,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在新形势下需要顺应全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态势依据我国国情进行逐步健全和完善。[4]
近年来,我国学者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分析和探讨。王晓洁等基于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及城镇化两大宏观经济背景,采用 2009—2012 年全国各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的数据资料,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就财政分权体制和城镇化水平对城乡居民参保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认为,财政分权体制和城镇化水平对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具有不同影响,财政分权体制对其参保意愿具有负面作用; 城镇化水平对其参保意愿具有正面作用。张丹等依据当前我国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数据资料,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短缺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个人账户收支和超支测算模型,以测算 2015—2043 年陕西省的个人账户超支额,结果表明在测算期内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短缺问题严重。刘海英认为在缺乏工作单位缴费的现实背景下,财政补贴及激励机制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有效选择,并将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个人账户缴费收益额和超额缴费财政激励机制等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以西藏为例构建了计量模型进行估算分析。[5]结果显示,尽管当前实施的财政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激励效果有限,特别是记账利率太低和缺乏累进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机制,导致参保居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和选择较短的缴费年限,不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上述研究成果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政策建议,但他们只是基于不同视角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未能就城镇化进程与城乡统筹目标背景下将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行研究。为此,笔者基于未来全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现实需要,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优化设计,以利于在保障当前投保人年老时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按照养老保险的大数法则,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的本质要求。虽然目前各省份都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大多实行的是“预算管理、两级调剂”模式,即省级通过预算管理的方式对全省范围内的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和使用,并实现省和地方两级调剂,结余基金留存市县,由省级授权管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市本级和县区之间存在结余资金,并不能实现有效调剂的问题。全市范围内,市本级负责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县区负责其所有国有、集体及非公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本级这个层面,新生国有企业很少,原有国有、集体企业不断退出,原有体制对市本级的扩面越来越局限,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县区随着非公企业的蓬勃发展,扩面前景明显优于市本级,特别是城区这一块,基金结余较大,而现有的体制决定了县区的基金结余不能调剂用于弥补市本级的养老基金收支缺口,这就造成了在养老基金决算报表中全市体现有滚存结余,而实际上部分结余资金都沉淀在县区一级。建议尽快完善省级统筹制度,进而为实现全国统筹打下基础。
2.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养老是每一个人都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养老保障制度则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安排,并往往决定着一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败。我国在20世纪末就进入了老龄社会,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作为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数量超过一亿的国家,甚至老年人口数量超过了欧洲所有国家老年人口数的总和。然而,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却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需求。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整合与完善,在制度横向发展上取得瞩目成绩,但在制度纵向层次上却捉襟见肘,呈现出“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发展滞缓、商业养老保险严重缺口”的倒置局面,截至2014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结存3.6万亿元,企业年金累计结存7700亿元,商业养老保险则为1万亿元。为此,郑功成、郑秉文等学者不断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强调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确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时,有必要引入并建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税收优惠及激发商业养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与配套措施,提高民众的投保意愿和投保需求,真正为实现“老有所养”提供新的思路与参保工具。[5]
3.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3.1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合并,从而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近20省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项举措,缩小了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加快城镇化进程,为解决养老保险“碎片化”做出了一定贡献。
3.2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为解决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着的社会不公平等诸多问题,2008年以来,上海、浙江、广东、重庆、山西五个省市率先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其他各省应吸取先进经验,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解决好养老保险缴费、待遇计发问题,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完善职业年金,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3.3.做实个人账户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账达3.1万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会降低人们对政府的信心,也会使统账制度不可持续,最终使参保人员未来老年生活保障受到极大威胁。为此,广东省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其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投资运营,取得了较高收益率,并且借助社会力量和金融机构,研究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推动做实个人账户,供其他省借鉴。
3.4深挖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空间
从实证分析可知,我国商业、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程度都存在城乡和地区的差异。近些年来,农村养老需求愈加强烈,传统意义上的“养儿防老”、“靠地吃饭”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的新情况。寿险公司应正视该变化,积极开发适合当地特色、缴费额度较低、保障功能突出的商业养老保险。商业社会养老保险耦合协调度较高的山东省、四川省开发的小额人身保险,促进了当地社会保障系统建设,为其他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起到借鉴作用。
3.5险资多元化投资需加强风险监管
《新国十条》从国家顶层设计角度,鼓励险企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兴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为保险行业发展带了更大机遇。目前,江苏、上海、江西、湖北、四川等地区的多家险企已参与长江经济带建设。但需要注意,鼓励保险投资创新的同时,也要防范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结合偿二代加强风险监管,兼顾放开前端和管住后端,保证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3.6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产业
寿险资金的长期性投资特点使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具有优势。现阶段,保险公司多在商业、社会养老保险耦合协调度较高的东部城市和北京开展了相关业务。如:2013年,泰康在北京昌平投资管理第一家养老社区,对其他省份的保险公司未来参与养老服务产业积累了先进经验。
3.7推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结合养老的理念
目前在生活里,保险对于大众来说依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理财产品,依旧有部分人对保险的认知并不正确或存有误区。所以,国家和保险公司依旧要以宣传和推广保险保障理念为主要目标,并且适当推广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两种保险和其之间相互结合后的优势,并明确他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
3.8增加商业养老保险的险种和保障范围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目前发展潜力很高的保险,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开发。更多的养老保险保障内容和更宽的保障范围会吸引更多投保人进行投保,也会使得商业养老保险得到良性循环和良好发展。也可以很好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进行更充分的补充,使人们年老退出劳动以后拥有更优越的生活。
3.9提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
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是政府对国民社会保障能力大小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有在整体提高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后,我国的整体养老保障水平才能得到提升,国家才能有更坚实的力量对国民的整体社会福利进行保障。虽然一直以来我国也致力于提升国民人均收入,但是现在更需要努力改善人均收入水平低、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
结束语
本文重点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并且就两者的协调发展进行了分析,希望本文的提出能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汤兆云.建立相对独立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2016,01:32-39.
[2]郑秉文.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税收的作用及其深远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01:2-11.
[3]陈其芳.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6,01:59-63+109.
[4]黎丹,韦生琼.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评估——以四川省为例[J].财经科学,2016,10:11-22.
[5]岳公正,王俊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及新型补偿制度改革[J].经济学家,2016,12:30-36.
论文作者:谭静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1
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社会论文; 商业论文; 城乡居民论文; 我国论文;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个人账户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