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版权贸易的理论与实践基础_版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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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版权贸易的概念分歧及其理论基础

版权贸易(Copyright Trade)在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是一个有争议的名称,对其定义 更是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定论。通说认为,版权贸易是指以版权为标的交易活动,( 注: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是版权的有关经 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注: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 4年版,第408页。)具体来讲,即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有偿转移某部作品 之版权中的某项或几项财产权(作品使用权)进行的法律行为。(注:焦广田:“话说版 权贸易”,《中国出版》1994年第8期,第34页。)总之,版权人将版权中的经济权利( 财产权)进行买卖出售、有偿定期转让和有偿授权商业使用,统称为版权贸易。凡版权 人由于他人使用其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而获得报酬的行为,不管是以出售、转让或是授权 使用的方式,均属于版权贸易行为的范畴之列。

国际版权贸易是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财产权)有关的一项国际性商业活动,即国际版 权买卖行为,它是国际范围内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他人对版权利用所进行的贸易活 动。就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而言,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版权贸易。所谓涉外因素,主要 是指版权贸易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具有外国因素,如外国版权人、外国出版商、制片人 、外国作品和制品等。由于国际版权贸易属于无形财产权贸易,它比一般国际贸易活动 更复杂,其概念更难界定。通说认为,国际版权贸易是指国际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 之间,就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偿转移某部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之著作权中某项或几 项财产权(作品使用权)进行的法律行为。凡是由于他人跨国或跨地区使用作者版权中的 经济权利而获得报酬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何种方式,都可称之为国际版权贸易行为。

我国版权理论界与实务界大部分人对版权贸易持赞成态度,但也有部分持异议者指出 ,“版权贸易”的提法值得商榷。(注:杨伟:“版权贸易值得商榷”,《著作权》199 8年第4期,第61页。)他们认为,版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与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项权利。通常情况下,当我们提及著作权或版权 时,就应该意味着上述的权利内容,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而其中的发表、署名、 修改、保护完整等四项权利,依法属于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 不允许进入社会流通领域,也就不存在进行“贸易”问题,只有作品的使用权由于权利 人的允许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才能够进入市场,发生“贸易”关系。所谓版权贸易, 恐怕是指出版人在取得图书等各类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情况下,并在著作权人侵权的前提 条件下,就异地的出版发行等问题进行的相互交易。像这种具体行动似可以“图书贸易 ”或者“各类出版物进出口贸易”或者其他明白无误的提法更确切些。同时,该观点认 为,由于有了“版权贸易”的概念,也就有了“卖绝版权”的提法,贸易就是买卖,自 然就存在有“卖绝”的行为。

争议之所以发生,源自版权结构的“一元论”(Monism)观点和“二元论”观点(

Dualism)。“一元论”主张版权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结合组成,是一种完整性、 合成性的权利,用来保护作者智力的精神利益以及作者的经济利益,转让著作财产权也 就意味着转让了著作人身权。“二元论”则认为,版权中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是相互独 立的,可分别行使。根据这一理论,版权中存在两种完全分开的版权属性或功能。精神 权利从本质看是永恒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剥夺的;而经济权利则是有期限的、可转让 的和可放弃的。(注:孙企祥:“国际版权转让贸易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南 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145页。)德国是主张“一元论”的典型国家,在德国的 版权法学者看来,版权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财 产权的转让势必要涉及到人身权的转让,由于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财产权也就无 法转让。很显然,版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为了调和“一元论”与 版权贸易之间的矛盾,德国学者设定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将转 让视为版权所加的一种负担或限制,从而达到不否认作品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的目的, 以适应版权贸易的需要。(注: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175页。)可见,“一元论”已向赞同版权转让贸易的趋势发 展。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所处的国际环境等原因,加之国内版权立法不完善,版权保护 意识淡薄,我国几乎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版权贸易,更谈不上开展涉外版权贸易。直 至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版权贸易尤其是涉外版权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这才 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并加以研究。(注:据现有的资料表明,我国较早对版权贸易进行专 题研究的学者有郑成思、沈仁干、陈昌柏等人。)

本人认为,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基础来看,应该采“二元论”的观点。通过我国 近十年版权贸易蓬勃开展以及国际版权贸易的实践来看,版权贸易有着其存在和发展的 实际需要。在理论上,也有着其衍生的理论基础。

首先,只有允许版权贸易的发生,才能使版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使用者的利 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版权保护的目的和理念。(注:吴汉东:《西方诸国 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正如学者郑成思先生所 指出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 权而言,权利的利用(亦即版权贸易)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 、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 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注: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其次,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作者的无形财产。版权不是物,但 它包含许多种经济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能成为版权贸易的对象,因为它也具有了商品 的一些特征,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版权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具有商业使用价值, 它可以给使用者产生商业利润,马克思曾指出:“作者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 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能使出版他著作的出版商发财,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作为某 一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时他才是生产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 出版社1972年版,第149页。)。

第三,版权权利的使用价值和版权载体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是可以分离的。这一点 也是版权可以成为版权贸易的对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买了版权的载体,就可以使用 版权权利,那么版权贸易就不存在了。所以,版权载体的物权(所有权、财产权)同版权 权利的使用权的分离和并存,是版权能成为贸易对象的最重要因素。

二、国际版权贸易存在的实践基础

虽然“存在即是合理”这一绝对化哲学论题被证明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存在有 它一定的合理性”,亦即一种事物既然存在,肯定有它必然的现实需要。在理论界还在 争论不休的时候,版权贸易已经脱离理论的束缚而独立发展壮大了。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合理性已经在 全球范围达成共识,正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体制普遍的存在方式,全球经济一体化整合 程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全球的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各国政府都 把发展本国的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把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内,反过来 又推动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进一步扩张和深化。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这一统一大市 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来实现的。再则,随着科学 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再是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 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而是主要取决于对新技术的运用与创新程度。当机械制造等重 工业日益衰败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如落潮涌退之际,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将 眼光投向了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朝阳产业的出口贸易。他们的目的是要将知识产权贸 易作为强化本国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这些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知识产权贸易 纳入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循环圈内。此外,就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出于节约投资,加快 发展的需要,急待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而在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对文化产品的追求日 益多样化。因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强化和世界各国发展本国经济与文化的需 要,现代国际贸易结构的一个深刻变化是从传统商品为主的有形贸易扩展到包括知识产 权贸易在内的无形贸易。这一变化更清楚地反映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 。1993年底,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明确在世界范围把知识产权纳入了国 际贸易领域,使国际版权贸易的法律地位最终得以确认。

三、影响现代国际版权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国际版权贸易不是空穴来风,它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具体说 来,导致国际版权贸易产生和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为国际版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丰富 的信息资源。据统计,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数量,比过去两千年的总和 还要多。这样,按照制度学派的理论,当一些国家的精神创造性成果十分丰富,希望出 让一部分,即存在“制度上的供应”(a structural supply),而另一些国家恰好缺乏 这方面的成果,注意从国外引进,即存在“制度上的需求”(a structural demand), 两者结合到一起,自然而然地导致国际版权贸易的产生。这种供求关系便成了国际版权 贸易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

2.科研成本的提高,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刺激了版权贸易的发展。战后,所有经济 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投入都呈指数增长,全世界用以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的 经费,20世纪60年代末比20世纪初增长了近400倍,现在已达每年4000亿美元。发达国 家的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投入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3%。国外大公司对研究和发展 (R&D)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10-20%,从而大大改变了国际贸易结构,使得国际知识产权 特别是版权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机遇。(注:参见张芬霞:《前所未有的挑战:试论 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特点》,《国际经贸消息报》,1998年5月27日第2版。)德国 在这方面的投入高居榜首,自80年代起每年递增10%,以保持和赢得经济上的竞争力。 当前除了政府的高投入外,各国企业界也大量投资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这些情况 对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3.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巨大需求,为国际版权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以及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不再是单纯 地凭借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资金,更主要的是取决于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由 于社会对科学技术文化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的规模日益扩大, 从业人数和队伍不断壮大,美国几乎是每十年翻一番,西欧发达国家是每十五年翻一番 。据科学预测,进入21世纪中叶,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从业人数将占世界总人口数的20 %。这说明,丰富多彩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将在本世纪成为人类的普遍性活动。这些因 素无疑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此外,越来越多的关税与非关税 贸易壁垒,对普通商品的国际贸易产生的障碍和阻力,正好助长了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 ,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也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和拓宽了渠道。因此,在各种 主客观条件日趋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国际版权贸易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是一种必然趋 势,而且在21世纪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形式也是不可阻挡的。

据统计,2003年世界进出口额已达8.4万亿美元,而1950年仅为529亿美元。国际贸易 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世界生产增长的速度。从1983年到2003年,世界贸易年均增长9%, 比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3%高出两倍。世界贸易额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 已从1980年的20%提高到2003年的39%。其中买卖版权的国际版权贸易也占据相当的比重 。这就是说,全世界的产值中的1/3是在国际交换中实现的。而内含版权交易的国际服 务贸易也随着国际化过程的加快而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注:李双元、徐国建:《 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在60年代中期中 ,国际服务贸易额为700-900亿美元,到了80年代初便增加到6500亿美元。进入80年代 后期,年增长率达17%,国际服务贸易额已从1970年的1000亿美元增长至1990年的约100 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其中以买卖版权为核心的国际版权贸易占 据的比重不小。许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表现较为明显。

200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公布的数据表明,在以往的连续8年中,美国版权业已 成为美国经济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1997年,美国的核心版权业(注:美国的“核心版 权业”是指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初级产品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电影业(电视 、戏剧和家庭录像)、录音业(唱片、磁带和激光唱片)、音乐出版社、图书、杂志和报 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包括数据处理、商用软件和在所有平台上的交互式软件)、合 法广告和无线电、电视以及有线广播等。)创造价值约3484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国内 生产总值的4.3%。1977年到1997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净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绝对 增长率为24%。1997年,美国总体版权业(注:美国的“总体版权业”包括核心版权业和 其他版权业的一部分,这些版权业创作、发行或者依赖享有版权的作品,例如零售业( 其中一部分销售的是诸如录像带、录音制品、软件和图书等商品)、玩偶和玩具业、计 算机设备制造业。)为美国经济创造价值约为5293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的6.53%。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初步保守统计,1997年核心版权业的国外销售和出 口估计至少为668.5亿美元,而1991年为360亿美元,1992年为390亿美元,1996年则已 达到601.8亿美元。美国版权业的国外销售额和出口额几乎比美国商业部国际贸易局估 计的所有其他领头行业的出口额都要大,1997年版权业甚至超过了汽车和汽车零部件联 合企业以及农业、电子工业等。1977年至1997年间,美国从事版权业的部门人员中,核 心版权业占全美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从1977年的1.6%(150万人)增长到1997年的2.9%(380 万人);总体版权业占全美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从1977年的3.3%(300万人)增长到1997年的 5.3%(690万人)。

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过去的20年(1977—1997)中,核心版权 业以6.3%的年平均增长率快速发展,而美国经济的年平均增长率2.7%。核心版权业(扣 除通货膨胀指数后)的实际年增长率是全美经济总增长率的两倍多。美国版权业净产值 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显示,美国版权业为美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注:

Copyright bulletin,Vol.ⅩⅩⅩⅤ,No.2,2000.http://www.unesco.org/culture/

copyright.)

通过以上数据表明,可以说,国际版权贸易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之一并将 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注: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版,第337-388页。)

近年来,不论在出版圈内还是商贸领域,国际版权贸易已成为时髦的话题。1992年10 月,我国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为中国的涉外版权贸 易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成功,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 加大。加之国内出版社自身实力也在逐步增强。所有这些,都为我国涉外版权贸易的空 前活跃局面的形成创造了契机。据国家版权局统计,1995年,我国引进版权1664项,输 出版权354项;1996年引进版权2515项,输出版权250项;1997年,引进版权4075项,输 出版权322项;1998年,引进版权54698项,输出版权588项。到2003年,引进版权已超 过10万项,输出版权近5000项。逐年递增的版权贸易额表明我国的出版业正稳步走向国 际化。但是,我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额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这与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符。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发展,迎头赶上,缩小 差距。

实践证明,国际版权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对外文化交流、广泛传播和 吸收文化科学知识与促进人类文明等问题。然而,国际版权贸易不单单是一种经济行为 ,也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并是这些多种行为的有机综合体。为 此,有必要深入、全面地研究世界各国规范国际版权贸易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国际版 权贸易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统一实体法,尽快从理论上建立和构筑科学、完备的国 际版权贸易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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