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委屈的百事可乐要得到“超额补偿”呢?_百事论文

为什么受委屈的百事可乐要得到“超额补偿”呢?_百事论文

委屈的百事可乐为何要“超额”补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百事可乐论文,委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百事公司向其遍布全国的24家百事可乐灌装厂、近2万名灌装系统员工发布了《关于正式员工保障方案的公告》,该公告针对灌装厂员工因“康百联盟计划”而提出的维权要求,提供了三套补偿方案:

第一,员工可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以往服务百事的年限继续累积,现有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对联盟有疑虑的员工,可在联盟交易完成后,获得根据百事以往服务年限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并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心存疑虑,不愿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后离开。

第三,对联盟有更多信心的员工,可在交易完成12个月后,根据以往在百事的服务年限获得百事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将重新开始计算;不愿意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金后辞职。简单来说,就是让员工选择延续工龄,在联盟继续工作,或者买断工龄,在联盟交易敲定后自己决定去留。

百事大中华区发表声明称,上述补偿方案“已超出中国劳动法规定的要求”。

就此,专业人士认为百事可乐此举“未雨绸缪”。范战江(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认为:首先,给员工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解除或终止。这次有待商务部批准的康百联盟,其本质是双方换股,百事二十四家灌装厂的名称、实体、股东、法人地位都没有变化,员工的利益也没有受到影响。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存在给员工经济补偿的问题。

其次,即使康百联盟成为现实,也只是在双方境外控股公司层面的交易,这二十四家灌装厂现有的投资方未发生变化。而且,即使投资方有变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百事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前提之下提供了针对员工的补偿方案,对此,百事公告表示他们“既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又要体谅到员工的感情”,同时,百事也多次强调“不希望出现员工的大量流失”。毕竟员工团队是经过了多年时间,一步一步的建立的。今后,百事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还是要由这个团队来完成。员工都离职了,工厂另起炉灶,另外组建这样一个团队,所花的时间和代价,恐怕一样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有的时候,额外补偿虽然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但也是一种基于商业考虑的理性选择。

百事可乐此举可能将成为跨国企业并购行为的一个重要案例参考。“通常,经济补偿问题都是在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变动的情况下才提出的,而百事的补偿方案是在联盟还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提出的,实际上是一种保护员工利益的预案。”他特别指出:“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当前,在后金融危机的特殊环境下,企业投资人跑路、罔顾员工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百事这种提前制定补偿预案、甚至超越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提供额外补偿的做法,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稳定员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从这个意义来说,百事的补偿预案起码是又开了一个先例;今后,类似的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在进行有关调整员工利益方案设计时,起码是又多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

(摘自福布斯中文网http://www.forbeschina.com/bussiness/review/2011.12/0013926.shtml)

标签:;  ;  

为什么受委屈的百事可乐要得到“超额补偿”呢?_百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