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体育场馆政策及对我国体育场馆未来发展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场馆论文,场馆论文,未来发展论文,启示论文,国内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体育场馆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体育场馆的法制建设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和了解体育场馆发展中现有政策法规情况,并对发达国家场馆法规建设进行分析,以期获得启示。本文将在分析国内外体育场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我国体育场馆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二、我国体育场馆政策法规情况
建国以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对体育设施的投入,社会各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随着体育基建投资的逐年增加,为加强管理,政府发布了许多相关法规和文件,对体育场馆各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总的来看,场馆政策法规文件可分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定、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三大类。
(一)体育场馆建设规定
全国总工会最早于1955年颁布的《关于开展体育运动暂行办法纲要》中就对体育场地、设备的修建、保管和利用做出了规定。1984年10月5日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 指出“为了保证体育事业的大发展,必须逐步增加体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年11月9 日国家体委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发展体育运动的物质条件,增加体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
与场馆建设规定有关的法规基本分三个方面:
1.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方面
1978年9月5日在《关于加强城市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各市体委应积极商请城建部门,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本市建设规划。 ”1983年10月28日国发[167 ]号文件《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中提出:“应将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1986年11月29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体委公布试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首次对不同人口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的面积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
2.农村体育场馆建设方面
国家体委1987年6月14日公布,1988年1月开始实行的《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提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标准之一是要拥有“两场”(田径场、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一池”(游泳池)、“一房”(综合训练房),这一规定推动了县级体育设施的兴建。
3.学校体育场馆建设方面
1990年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发布实施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其中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计划和建设。”
总之,国家对体育场馆的建设还是比较重视的,也有不少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使得新中国成立以来兴建了一大批体育设施。
(二)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在场馆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场馆的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等。1956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所属体育场所有关财务管理的几项原则规定》提出,要加强体育场所的财务管理,节约国家财政支出。1983年4月9日由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发布了《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还有《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场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场馆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以及《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这些管理规定对体育场馆的卫生、治安、防火等提出了要求。另外,各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体育场馆的管理办法,强调场馆的科学管理,对保证各地体育场馆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体育场馆使用规定
我国1955年颁布的《关于开展体育运动暂行办法纲要》中就提到了场馆的保管、利用问题,但真正开始重视场馆利用问题基本是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国家开始认识到体育场馆消耗大、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从此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
1979年3月20 日在《关于加强群体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发挥和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游泳池和设施的使用率,加强管理,合理安排,面向基层,向群众开放。”1980年4月25日,由国家体委、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文化部四家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体育场地使用率的通知》,强调体育场馆要发挥使用率,提高经济效益。1984 年5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向儿童、 少年开放的通知》,同年10月5 日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提出“体育场馆要改善管理,提高使用率,成为开展群众活动和培训体育人才的基地”,并强调“要讲究经济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多种经营,逐步转变为企业、半企业性质的单位”。1986年3月27 日国家体委公布的《关于公共体育场所应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指出:“目前全国大多数体育场馆的使用率还较低,未能将有限的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影响了体育活动的开展”。90年代中期,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体育场馆有偿开放开始快速启动,该纲要指出:“要加强现有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率,除部分训练专用场地设施外,各体育场地设施均应向社会开放,合理收费。”场馆的使用规定最终写入了《体育法》,即“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 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总之,我国有关场馆政策法规中,对场馆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都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过于笼统,即使列出了详细指标,也难免执行不力,这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
三、国外体育场馆政策法规情况
为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对体育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体育设施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借鉴外国政策法规经验,力求与国际体育基本惯例和准则适度接轨是我国体育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体育场馆建设政策
国外体育场馆建设政策主要有5个特点:
1.国家政策的全面支持
各国普遍重视体育场馆建设,从各国的体育法或相关规定中都可找出修建场馆的内容,如韩国为提高全民的体育参与率,扩充体育设施数量,在《国民体育振兴法》中规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根据总统令设置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及其他总统令规定的体育设施,并经营和维修。”秘鲁《体育法》指出:“在全国实施的所有居住地区和城市土地规划中,都必须留出用于建设公园的百分之五十的地方作为体育设施建筑用地……在所有中小学、大学、军队、城市、居民区、娱乐园和其它类似设施建设中,都要考虑建筑体育设施。”
2.强有力的财政拨款
体育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体育资金投入的多少。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对体育参与程度的普遍提高,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体育投资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上。
这些国家的体育投资数额非常巨大,均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之多。在这些体育拨款中,有很大一笔资金是用于建设场馆的,如荷兰1990年拨出的9.8亿盾中,有8.38亿盾是用于修建体育场馆,占85.5%; 澳大利亚在1995—1996年体育预算中有42.7%用于设施和基础建设。德国更是提出了著名的三个“黄金计划”,专门进行体育设施的建设,据统计,德国政府为修建体育场地耗费了180亿马克的资金, 使体育设施状况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为大众体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本在预算范围内,给予地方公共团体一部分补助:对办学校体育设施的补助经费1/3,对公共体育馆、游泳池等补助1/3;对私人学校也有适当补助。
3.优惠的税收政策
除拨款外,还有不少针对场地设施的优惠税收政策,政府利用税收政策,鼓励私人资金流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莫斯科为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免除市属体育设施的利润税和土地使用税;马来西亚体育政策规定:“体育设施应纳入住房建设总的规划,为鼓励开发体育设施提供场地,各级政府应考虑削减住房建设中的征地费用或给予其它的刺激。”
4.多渠道资金来源
近年来,许多国家除不断增加政府体育投资外,还借助于体育的经济功能,广开财源,大力吸收社会资金。
在美国,各级政府为建设体育场馆,一方面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另一方面还采用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既有税收分流、税收担保,又有直接拨款。保加利亚自1957年开始发行体育彩票,到1987年累计收入21.5亿列瓦,约合24亿美元,解决了修建大型体育设施的财源。1993年韩国用获得的社会资助修建各道、市体育设施的费用达6000万美元。意大利根据国会1957年的法令,成立了专门以资助体育场馆、设施为主,进行体育投资的公共专业银行,称为“体育信贷所”,据统计,自1957年以来,体育信贷所已经为各种体育团体提供了27亿美元的低息贷款,修建和改建1.2万个体育设施。
5.灵活多样的建设方案
加强对现有设施的改造也是一个较好的方案,如法国由于原有的体育设施逐步老化,而国家和体育协会又急需更规范、更标准的场馆,同时群众的兴趣也在向新的体育项目转移,因此采用了“维修、改造、重新布局”三结合的方针。另外他们还加强了各市镇间的协作,认为城镇间的合作将是解决场馆短缺问题最实际的途径,如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市附近的33个镇便联合起来建起了一个多功能的水上运动中心。
(二)体育场馆使用政策
场馆使用率不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的一种通病。各国都颁布了一些政策,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使场馆的有效运行发挥到最佳水平。
1.制定开放使用规定
德国规定:“凡属国家和地方的运动场地设施都应向公众开放”;法国在《体育法》中明文规定:“凡是工业区和住宅区,必须建设体育设施,所有设施包括学校设施在内,应充分利用,向各类使用者开放,包括向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
不少国家专门提出要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提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碍拥有设施的学校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该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根据文部省1993年公布的资料,99.2%的公立学校不同程度地实施着对地域居民开放的职责。英国政府1982年制定的“社区使用计划”的首要目标是尽可能广泛地开放教育机构的体育设施,要求在学生放假或放学回家后,必须向社区开放,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体育设施资源。
2.注重维修与保养
马来西亚规定:“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应得到良好的保养和适当的装备,这些设施必须对所有运动员和公众开放,确保最理想的使用。”
3.加强监督和惩罚
乌克兰体育运动法规定:“国家体育运动行政机构和相应的地方自治机构,监督属于任何单位的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俄罗斯联邦体育立法指出:“如体育运动设施不直接用于体育运动,应根据俄联邦税法确定其向地方财政纳税。”
4.降低场馆使用费用
德国的体育场地一般上午对学生开放,下午、晚上和周末对体育俱乐部开放,让学校和社区共同使用体育设施,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是收费低,因此使得体育场地的利用率非常高。
四、对我国体育场馆今后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体育场馆相关政策的分析,可看出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国外场馆政策的发展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一)国家要重视适当增加体育基建投资
经济是体育发展的基础,体育水平的高低与体育投资的大小是成正比关系的,体育的发展与经费的保证密切相关。我国的体育投资长期偏低,尤其是体育基建投资只占国家总投资的0.1%, 与世界体育强国差距悬殊。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场馆建设方案
在建设体育场馆的过程中,要多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如对现有场馆要善于开发新的适应当前需要的功能,而且要加强现有场馆的维护和保养,即要把新建、维修和改造三者结合起来。同时对新建场馆要多方论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其规模,针对我国目前群众体育设施极度短缺的现状,应多建设一些简易的室内运动房,而不能盲目地攀大求高,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同时还要提前考虑到资源共享的问题,多加强市镇间的合作,要充分考虑场馆的合理布局问题。
(三)扩大资金来源途径
目前我国基本上仍是依靠国家拨款,但社会力量也不可忽视。如地方政府集资,社会集团的资助,人民群众的消费,体育产业的经营等。近年来,许多国家对本国的体育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其趋向是国家体育投资和社会体育投资的结合,在不断加大国家体育拨款的同时,广开财路,使体育经费的来源结构多元化。尤其是现今许多体育项目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社会投资应有较高的回报,通过社会力量建设场馆可使国家、个人和企业三方受益。
(四)加强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虽然我国在体育场馆方面拟定了不少法规性政策和文件,但实际的执行力度还很不够,不能保证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即使在《体育法》颁布后,仍存在大量侵占、挪用、闲置体育场馆的现象。尤其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主要问题是体育场馆的投资水平、利用率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因此,我国应在体育设施使用方面加大法规力度,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和惩罚手段,并大胆开放各类体育设施,包括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优势的学校体育设施,确保场馆达到最高的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