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的起源与初步发展_考古论文

论城市的起源与初步发展_考古论文

试论城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起源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乃至城市,是我国历史、考古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新的考古发现往往又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古史传说及文献记载的局限性,使这一方面的研究不断向纵深化方向迈进。近年来,基于聚落考古研究的勃兴,特别是学术界对史前期“环壕聚落”性质的认识日趋深入,有关我国古代城的起源问题的讨论,较之以往又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笔者不揣浅陋,亦欲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 从环壕聚落到早期城址

自近代考古学在中国诞生迄今,考古工作者已在全国各地发现了大量的史前时代文化遗址,其中包括早期城址在内的史前聚落也多有发现和揭露,这些在文献中无迹可寻的实物遗存,自然就成为探讨城之起源问题的可靠线索与佐证。而且,史前城址作为特定的聚落形态,或曰聚落的次生形态(注:周星:《黄河中上游新石器时代的住宅形式与聚落形态》,见《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早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并不同程度地与环壕聚落联系起来(注:马世之:《略论城的起源》,《中州学刊》1982年3期;董琦:《王城岗城堡筑墙技术源流》,《江汉考古》1989年1期;北京大学考古系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2年;严文明:《中国环壕聚落的演变》,《国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钱耀鹏:《简论中国古代“城”的起源问题》,《新疆文物》1995年3期。),使这两者的关系日渐明了。

环壕聚落在我国的发现始于20世纪50年代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但对这类聚落性质的充分认识似乎是80年代以来的成就之一。目前的考古发现已经把环壕聚落出现的时间上溯到公元前6000年前后,遍布长江南北。据不完全统计,经过不同程度发掘的约有20处,有的尚在发掘整理之中,且发现的数量与急剧增加之势。其中以属兴隆洼文化和仰韶文化者居多,分别为6处和8处,甚或更多(注:兴隆洼文化如内蒙古兴隆洼、白音长汗、盆瓦窑,河北东寨、西寨,辽宁查海遗址等。仰韶文化如陕西半坡、姜寨、北刘、瓦窑沟,河南西水坡、班村,甘肃大地湾甲址,内蒙古王墓山坡下遗址等。)。这些环壕聚落通常是在居住区周围环绕以不甚规则的圆形壕沟,但也有个别壕沟呈方形或长方形结构者,如湖南澧县八十垱遗址的彭头山文化晚期聚落及内蒙敖汉旗西台红山文化聚落等(注:裴安平:《澧县发现我国最早聚落围壕与围墙》,《中国文物报》1994年12月4日;严文明:《中国环壕聚落的演变》,《国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另外,除了居住区以外,在陕西铜川瓦窑沟遗址还发现有可能属儿童墓地专用环壕的仰韶文化小围沟(注:王炜林:《瓦窑沟史前遗址发掘取得重要成果》,《中国文物报》1995年5月21日。)。不过,言其为环壕,并不意味着这种聚落的防御设施只有壕沟。首先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当时人们在挖沟之时是如何处理掘出之土的。人们与其耗时费力移土他处,倒不如就近堆放,既省时省力,客观上又可加强壕沟的防御功能。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掘出之土用于其它方面的可能性。可供参考的实例如半坡大围沟内侧口沿的水平高度高出外沿1米左右(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报告,文物出版社,1963年。);安徽蒙城县尉迟寺相当于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壕沟内沿深度为3.5米,外沿深(高)仅1.2米(注:梁中合:《尉迟寺聚落遗址发掘成果累累》,《中国文物报》1995年7月9日。);八十垱遗址则更为明确地在壕沟内侧发现有土垄式的围墙,相当于日本学界所谓的土垒。其次,从壕沟的防御特点及早期壕沟规模普遍偏小等情况来看,其防御性能相对较差,尤其不易防御如弓矢类远射武器的袭击。所以据一些学者推测,在未确认有类似土垄式围墙存在的兴隆洼和姜寨聚落中,除壕沟外可能还应有栅栏类辅助性防御设施(注:严文明:《姜寨早期的聚落布局》,《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任式楠:《兴隆洼文化的发现及其意义》,《考古》1

994年8期。),以增强聚落的防御功能。这一推测或不无道理,因为在日本香川县中之池和秋田县地藏田B遗址等环壕聚落中都发现有成列的小坑穴,被视为栅栏的遗痕与佐证,甚至在爱知县的朝日遗址还发现有类似鹿砦、竹签类设施的遗痕(注:参阅(日)石黑立人:《全国环濠集落地名表》,季刊《考古学》第31号,1990年。)。这类设施应该是对壕沟防御缺陷的一种弥补。

就我国目前的发现而言,布局基本搞清的环壕聚落为数有限,但已初步具备了进行尝试性分类的线索和可能。如不考虑环壕的平面形状(圆形或长方形)及时空差异,可将情况较为清楚的环壕聚落大体分为三类(注:钱耀鹏:《略论史前时期的环壕聚落》,《文物考古研究——纪念西北大学考古专业成立四十周年文集》,三秦出版社,1996年12月。)。

第一类即兴隆洼—姜寨型一重环壕聚落,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遗址(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10期;《兴隆洼聚落遗址发掘获硕果》,《中国文物报》1992年12月13日。)(兴隆洼文化)和陕西临潼姜寨一期(注:西安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发现的聚落遗存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居住区全部处在同一壕沟的环绕之中。兴隆洼聚落是在一重椭圆形壕沟的环绕之下,居住区内分布有8排近百座房屋,中心部位有两座大型房屋建筑,面积达140余平方米。姜寨聚落则是在由3条互不相连的壕沟邻接而成的一重环壕之中,围绕中心广场环列有5组建筑群,环壕外凸部分内侧及出入口处设有哨所,防御体系较为严密。两者在房屋布局诸方面的差异可能是由地域性或文化性的原因所致。总体来看,在环壕聚落中,这类聚落的数量可能最多,似是环壕聚落的通常形态,或可称之为常型一重环壕聚落。

第二类即白音长汗一西台型一重环壕聚落,以内蒙古林西县白音长汗(注: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所:《内蒙古林西县白音长汗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94年8期。)和敖汉旗西台两处聚落遗址为代表,其突出特点是由两个一重环壕分别环绕的居住区相邻或相连、共同构成一处环壕聚落。据这一特点来看,或可称之为复式一重环壕聚落。目前在这类聚落中,以兴隆洼文化白音长汗遗址的情况较为清楚。这里发现了分别由一重不规则椭圆形壕沟环绕的、南北两个居住区并列的环壕聚落,两区环壕最近处仅相隔10米左右。北区环壕内分布有4排计29座房址。南区东南部稍残,环壕内现存3排约20座房屋,估计原当与北区相近。西台红山文化遗址为两个相连的长方形环壕聚落,内部情况尚不清楚。这类聚落发现的数量不多,目前仅上述两例。

第三类即半坡型内外二重式环壕聚落,以西安半坡遗址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前段的聚落遗存为代表。这类聚落在以往的考古发现中没有明确得到确认。但据我们考察,半坡聚落非如以往所认为的那样,即在大围沟的环绕之下,居住区内偏北处的东、西两条小沟把居住区分为南北两个部分。事实上,最初并没有完全搞清小沟的整体结构,而1971年在居住区内西南部发现的一段小沟(注:半坡博物馆:《1971年半坡遗址发掘简记》,《考古》1973年3期。)似也未曾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地层及有关遗迹的叠压打破关系,大围沟与居住区内的小沟虽是同时建造的,但小沟的废弃时间似要早于大围沟,仅存续于半坡聚落前期。即在半坡聚落前期,居住区周围的大围沟与居住区内的3条(?)小沟共同构成了内外二重式的环壕结构(注:钱耀鹏:《关于半坡遗址的环壕与哨所》,待刊;钱耀鹏:《简论中国古代“城”的起源问题》,《新疆文物》1995年3期。)。发掘者最初在《西安半坡》报告中曾根据东、西两条小沟的弧形走向特点推测,小沟可能环绕于居住区的中心部分,但这一认识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半坡内外二重式环壕聚落的结构特点是,在内壕之中及内外壕之间都有房屋建筑存在,且在内壕出入口内侧还设有哨所建筑(即过去认为的圈栏遗迹)。这种结构应是社会集团内部的阶层分化在聚落形态上的具体反映。这类聚落出现的时间似乎略晚一些,数量也不多。

环壕聚落作为聚落的一种特定形式,并非仅由居住区构成,墓葬区和生产区也是其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如半坡大围沟(外壕)之外的北侧、东北及东南侧都发现有墓葬,至少代表两个墓区;制陶区也在大围沟之外的东侧。姜寨聚落的环壕外侧北部、东部及东南部发现有三片相互独立的墓区,可能还应有两片墓地存在;制陶区在聚落西南靠近临河一侧。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盆瓦窑遗址的兴隆洼文化聚落也是由山前台地居住区、山顶墓葬区及临河的台地边缘制陶区构成(注:郭治中:《克什克腾旗盆瓦窑新石器时代遗址》,见《中国考古学年鉴(1992年)》,文物出版社,1994年。)。制陶区仅是生产区的一部分,通常在居住区侧近且容易发现。居住区除了房屋、储藏窖穴外,也常发现有儿童乃至成人墓葬,甚或还有零星的陶窑。上述内容都应是聚落完整形态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郑州西山遗址的发现已经把史前城址出现的时间提早到仰韶文化晚期,绝对年代约当公元前3300年前后(注:张玉石等:《郑州西山仰韶时代晚期遗址面世》,《中国文物报》1995年9月10日。)。目前发现的史前城址数量约达30余处,其中龙山时代的城址占绝大多数。这些城址大都未经全面揭露或尚在发掘之中,内部结构并不十分清楚。但从城墙的构筑特点来看,似已显露出区域性的差异。在北方地区,以内蒙古包头市阿善遗址和凉城县老虎山遗址等为代表(注: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蒙古史研究所等:《内蒙古包头市阿善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4年2期;田广金:《凉城县老虎山遗址1982年~1983年发掘简报》,《内蒙古文物考古》4期,1986年7月。),发现有石砌城墙。黄河和长江流域的城址虽都是夯土城墙,但体现在城墙上的技术风格却不尽一致。长江流域经过调查发掘的城头山(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澧县城头山屈家岭文化城址调查与试掘》,《文物》1993年12期。)、石家河(注:北京大学考古系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2年。)诸城址都没有发现夯土基槽,城墙起建于地面之上。而黄河流域则在郑州西山、登封王城岗(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山东章丘城子崖的龙山文化城址和岳石文化城址(注:《城子崖遗址又有重大发现》,《中国文物报》1990年7月26日。)、寿光县边线王(注:杜在忠:《边线王龙山文化城堡的发现及其意义》,《中国文物报》1988年7月15日。)等城址中都明确发现有城墙的夯土基槽。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除技术因素以外,可能还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

目前发现的早期城址大都建造在平原或低矮的丘岗台地上。面积大小有别,一般都不太大,多在数万至30余万平方米之间,个别达120多万平方米。如石家河城址,若以城外壕沟所围面积计算,则已达180余万平方米。城之平面形状多近长方形或方形,也有少数略呈圆形或椭圆形。城垣结构多呈一重式,个别为东西二城并列而中间共用一墙者(如王城岗城址),还有如边线王城址呈内外二重式结构、小城位于大城之内略偏东南部。这些城址内大都发现有数量不等的房址、窖穴、墓葬、陶窑和水井等遗迹,体现着早期城址的构成特点。淮阳平粮台(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3期。)和郾城郝家台(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偃城郝家台遗址的发掘》,《华夏考古》1992年3期。)等城址内发现的房屋都是成排分布的,许多城址内还都发现有不同于一般住房的夯土高台建筑,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城址内的房屋布局及结构特点。平粮台城址中还发现有迄今所知时代最早的排水设施即埋于地下的陶质排水管道,在城门处还设有门卫房。城内一般都设有制陶作坊,有的可能还有冶铸铜器等手工业作坊。另据同时期如山西襄汾陶寺(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0年1期;《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6期。)等遗址存在有较大规模的特定墓区分析,这些城址除城内发现的墓葬外,其周围可能还有特定的墓葬区存在。

不难看出,这些形态不尽相同的城址都可在环壕聚落中找到其分类上的前身,而且在构成要素上也和环壕聚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而两者所存在的一些差异只能用时间性的原因来解释。并且,作为城的主要标志之一的地墙,实际应是环壕的发展演变形式。环壕的直接承继者应是这些城址外侧普遍存在的护城壕,而环壕的辅助性设施栅栏或修建环壕时形成的土垄式围墙则应是夯土城墙的原始雏形。平粮台城址发现的门卫房更是环壕出入口处哨所建筑的变体。两者在防御体系上的区别仅是防御设施的重心发生了变化。城是以城墙为防御重心的,护城壕则是对筑墙取土时形成的壕沟的充分利用,处于从属地位,最多也不过是城墙与壕沟并重。基于早期城墙的坡度较小,建筑技术不尽完善,有学者把这些城址视为从环壕聚落向城邑转变的中间形态(注:严文明:《中国环壕聚落的演变》,《国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事实上,这一观点已充分道明了早期城址与环壕聚落之间存在的继承发展关系,即古代的城源于环壕聚落。

二 早期城址的初步发展

尽管目前所发现的史前城址多未经大面积揭露或尚在发掘中,整体结构与布局均不十分清楚,但毕竟为探讨城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资料。而且,史前城址源于环壕聚落既是基本可以肯定的事实,那我们就可以结合环壕聚落的资料来探讨早期城址的初步发展问题。据考察,目前大致可以在以下方面管窥早期城址的发展脉络与线索。

第一,从环壕聚落到早期城址,其平面形状有从以圆形为主到以方形或长方形为主的发展演变特点。在环壕聚落中,虽有个别聚落的环壕呈方形或长方形结构,但绝大多数则呈不甚规则的圆环状。源于环壕聚落的早期城址最初在平面结构上无疑会受到这一结构特点的影响。在时代相对较早的五六座城址中,西山仰韶晚期城址的平面略近圆形,城头山和走马岭(注:张绪球:《长江中游新石器时代文化概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屈家岭文化早中期的城址平面分别近于圆形和椭圆形。而在黄河流域近20座龙山时代城址中,除平面形状不明者外,多近方形或长方形。似可看出,时代略早,则城址平面近乎圆形的比率就略高一些。从环壕聚落到早期城址的这种平面结构变化,恐怕难以归结为地形地貌的影响。除了方形和长方形结构更适于房屋成排分布的特点外,可能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如社会组织结构及观念的变革。

第二,从环壕聚落到早期城址,城墙本身存在着由土垄式围墙到夯土城墙、由地面堆筑到挖沟筑基的发展演变过程。环壕聚落中的栅栏和土垄式围墙是城墙的原始雏形,其中土垄式围墙与城墙的关系更为密切。目前仅在八十垱遗址中明确发现有土垄式围墙,但已可充分说明问题。这里所谓的围墙位于环壕内侧,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历次疏浚壕沟的淤土不是用以加高而是逐次堆于原墙体外侧,致使墙体不断向外加宽,而沟底距墙顶的现存高度仅有2米。这些迹象表明,八十垱的围墙并非当时人们刻意所建,只是挖沟堆土所致,与以后的夯士城墙存在着质的差别。而人们不断疏浚壕沟淤土的行为则更充分体现出人们对壕沟的重视程度优于所谓的围墙。既然是挖沟堆土,无疑只需直接堆于地面之上。在半坡聚落后期的大围沟外侧,曾发现有一条长约20余米、宽5米的灰褐色条带状硬土堆积,最厚处达1米,最薄在0.1米左右。其土质比较纯净,当系一次性堆积。从其中夹杂有红烧土粒分析,应属人工所为,而且“土质特别坚硬”,或经人为地夯实处理。因半坡遗址发掘面积较小,无法判断这种硬土带状堆积是否普遍存在于大围沟外侧,其性质亦难确言。但它却依沟口外沿直接堆于地面之上,其堆积特点与长江流域的早期城墙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十分耐人寻味。

西山遗址的城墙建筑程序颇具启发意义。这里的城墙已非直接堆筑于地面之上,但也只是挖掉前期的文化层堆积之后,在生土堆积上夯筑而成。一般来讲,在城墙侧近且多在外侧,大都有壕沟存在。直接建于地面(时常包含有前期的文化层堆积)之上的城墙,在受到雨水或积水侵蚀之后,往往容易倒塌,尤其是文化层堆积的土质普遍比较疏松。人们在认识到这一问题后,最初的改进措施很可能就是挖去前期的文化层堆积,待填平夯实后再筑墙体。因此,西山城址的筑墙方式可能代表着挖沟筑基的早期形态与特点。龙山时代及其以后,这一筑墙技术不断得到普及和发展。但这种技术在长江流域发生的时间似要晚一些。

第三,从环壕聚落到早期城址,大型房屋建筑存在着由地面建筑到夯土高台建筑的发展过程。大型建筑出现的时间甚早,至迟在兴隆洼文化时期即已存在,如兴隆洼聚落中就发现有两座面积达140余平方米的大型房屋。最初,这种大型房屋建筑虽在聚落中占据显著位置,面积较大,但在空间距离上似与其它中小型房屋甚近,像姜寨聚落中的5座大型房屋建筑分别与5组建筑群浑为一体。稍晚,在半坡类型后段,半坡聚落的大型房屋(F1)则与同期的房屋之间存在有较大的距离。在西山城址中,目前尚未见有夯土高台建筑遗迹存在的报道,但据甘肃秦安大地湾(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2期。)、陕西抚风案板遗址(注:西北大学文博学院:《案板遗址仰韶时期大型房址的发掘》,《文物》1996年6期。)等发现的大型建筑来看,在仰韶晚期似乎尚未出现夯土高台建筑。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以后夯土高台建筑才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各城址中。王城岗、平粮台及城头山城址(注:何介均:《澧县城头山屈家岭文化城址》,《中国考古学年鉴(1993年)》,文物出版社,1995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澧县城头山屈家岭文化城址调查与试掘》,《文物》1993年12期。)等都发现有夯土高台建筑遗存,另有一些城址中的夯土台基性质有待确定。其中平粮台的一座房屋建在高约0.72米夯土台基上,房基东西长15米多,宽5.7米,中间有三道土坯隔墙,形成四间一组的建筑,现存面积达85.5平方米。其建筑形式与水平较之以往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与发展。

此外,源于环壕聚落的早期城址无疑在其它方面也会有所发展,如城址内的整体布局与结构等。城址与墓葬的关系虽不十分清楚,但城址附近不大可能没有墓地存在,或者墓地与城址的距离较远,这种现象本身可能就是一种变化。从陶寺墓地的情况分析,龙山时代同一墓地中墓葬规格的差异比过去更为明显。不过,目前还不便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

三 城起源的历史背景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任何一种文化现象的出现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环壕聚落的发生当与农业发生后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以及领域观念的空前加强等相适应。而由环壕聚落发展衍化出早期的城,则还应有新的社会因素及技术因素存在。综观目前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城发生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

其一,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集团(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乃至国家)规模的要素,除单个聚落的规模外,还应包括同时期文化遗址的数量以及聚落群的规模。从发现有环壕聚落的新石器时代中期(约公元前7000~前5000年。磁山文化和裴李岗文化中尚未发现环壕聚落,但估计也应存在)诸文化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的聚落虽较之以前有所扩大和发展(注: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但聚落或者文化遗址的规模一般都不太大,多在数万平方米之间,小的仅数千平方米。遗址的数量也相对较少,如经详细调查:在内蒙古敖汉旗共发现兴隆洼文化遗址60处,相当于兴隆洼文化晚期的赵宝沟文化遗址亦为60处,而红山文化遗址则多达502处(注:严文明:《中国环壕聚落的演变》,《国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黄河中游仰韶文化遗址的数量也远远多于早于它的诸文化遗址。这种现象自然不能完全归结于考古发现的偶然性及晚期人类对前期遗址的破坏。目前还不能明显地看出这一时期聚落群的存在,或者聚落群的规模甚小。到了仰韶文化时期,不仅遗址的数量急剧增多,而且每个遗址的面积也有所扩大,从数万到数十万平方米不等。半坡聚落现存的主要是居住区的一部分,墓地和居住区的相当一部分已遭破坏,估计面积原当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庙底沟期遗存为主的庙底沟遗址规模为24万平方米。而龙山时代的陶寺遗址规模在300万平方米以上。如果说仰韶时期以前,聚落群存在与否尚不明了,则仰韶时期聚落群的存在恐无异议。在半坡期,半坡聚落中虽无其它重大发现,但内外二重式环壕结构本身已经显示出它的特殊性,很可能就是该地区的一个中心聚落。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M45中不仅发现有蚌壳摆塑的龙虎图案,而且还有3个殉人。与该墓在南北一条直线上还发现有两处蚌塑图案(注: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3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12期。)。这些现象表明M45的墓主人身份非同一般。这里也发现有大小不等的壕沟,亦当为一处环壕聚落,并有可能也是一个中心聚落。到庙底沟期,据严文明先生考察研究,在河南嵩山周围可能存在着一个聚落群,临汝阎村遗址可能就是其中心聚落所在(注:严文明:《鹳鱼石斧图跋》,《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仰韶晚期及其以后,聚落群以及可

以视为中心聚落的遗址不胜枚举,无需赘言。由这些情况所揭示出的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就为大规模的工事建设提供了人力和物力上的保证。

其二,氏族—部落首领权力的加强。在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政治进化过程中,为了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利益,原低一级的各集团既需要出色不凡的首领,同时集团首领也需要拥有一定的权力来有效地组织和领导集团内部的所有成员。当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集团形成之后,其首领又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组织和管理问题。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新集团又会在更高一级的竞争中被其他集团蚕食侵吞,最终归于屈从或灭亡。这样,新集团的首领就需要更多的权力来加强内部管理,率领众多的成员去迎接新的挑战,在新一轮的竞争中继续抗争。在这一过程中,集团首领个人的欲望和野心与集团利益相比,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因为缺乏核心和凝聚力的集团在竞争中难以立足。可以肯定,随着社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集团首领的权力日渐得以加强。我们从与集团首领有关的大型房屋建筑及墓葬情况可以略窥一斑。如前所述,在较早时期,大型房屋在空间分布上似与其它房屋建筑关系较为密切,揭示出首领与一般成员间的社会距离不是很大,首领的权力也不会太大。但在半坡类型后段,半坡聚落的大型房屋(F1)与同期房屋之间却保持有较大距离。案板遗址仰韶晚期的大型房屋侧近也未发现有同期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大地湾遗址还发现有迄今所知仰韶晚期面积最大、规格最高的大型建筑(F901),其由主室、后室和东西两侧室构成,占地面积约290平方米,被誉为殿堂建筑(注:《甘肃出土五千年前殿堂遗址》,《光明日报》1986年8月7日。)。这种现象表明,集团首领与一般成员间的社会距离在不断扩大。而龙山时代城址中的夯土高台建筑则更凸现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诚然,这些大型建筑通常也被作为集团内某些公共活动的场所,如议事会议等。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杀这些活动是以最高首领为中心而展开的这一客观事实。不恰当地举例来说,虽然唐王朝曾一度在大明宫内的含元殿朝政议事,但恐怕无人把大明宫视为唐王朝公共活动场所。

在墓葬方面,目前尚未发现较早时期的特殊墓葬,但在兴隆洼遗址的个别墓葬中发现有玉器。西水坡仰韶早期M45的情况已充分显示出墓主人的特殊地位和权力。同期的半坡聚落中虽未发现这类特殊墓葬,但从聚落的结构特点来看,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仰韶中期即庙底沟期,嵩山周围存在着以一种时代和地域特征明显的夹砂红陶缸作为瓮棺的现象。这种被称为“伊川缸”的成人瓮棺通常为素面,而位于该地区中心的阎村遗址却发现有3件彩陶缸,其一画有“鹳鱼石斧图”(注:临汝县文化馆:《临汝阎村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年1期。)。若再联系到汉字中的“王”字源于斧钺之形这一事实(注: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6期。),则可想像这幅陶画的意义及被葬者的身份与地位。在此以后,墓葬的分化更为明显,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及龙山时代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良渚文化中以人工构筑的土台作为贵族墓地,更显示出集团首领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集团首领权力的不断加强,又为基于集团利益的大规模工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其三,原始战争的不断加剧。在人类历史上,作为个人之间的争斗可能开始得很早。但作为集团间暴力冲突的战争究竟发端于何时,似乎难作结论。在理论上,能够保存下来的战争遗迹实际只是战争的片断或一小部分内容,而考古发现的有关遗迹又只是那些得以保存下来的遗迹的一小部分。加之近现代一些落后民族的情况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史前时代,因而我们无法了解原始战争的全部情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够根据有关的发现大致看出原始战争不断加剧的线索和趋势。

现有资料表明,原始农业发生后,由于人们对住地及可耕地的选择范围相对有限,增强了对土地的依赖性,从而导致了领域观念的空前高涨,并由此加剧了原始战争的频繁性与残酷性。环壕等防御性设施普遍发生于农业民族的聚落当中,原因当在于此。进而表明,在当时农业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集团间的暴力冲突已达到了不得不予防范的程度。迄今所知时代较早的环壕规模都不很大,宽度多在1~2.6米之间。八十垱遗址的壕沟虽然略宽(3.5米),但非一次性形成,且深度有限。到仰韶文化时期,环壕的规模普遍增大。半坡遗址的大围沟宽6~8米,深5~6米;西水坡遗址的大型壕沟宽约8米;陕西渭南北刘遗址也发现有宽近5米的庙底沟期壕沟(注:西安半坡博物馆等:《渭南北刘遗址第二、三次发掘简报》,《史前研究》1986年1、2期。);安徽蒙城县尉迟寺遗址发现有宽达29.5~31.1米、相当于大汶口文化晚期的特大型壕沟(注:梁中合:《尉迟寺聚落遗址发掘成果累累》,《中国文物报》1995年7月9日。)。环壕规模的不断增大及至夯土城墙的出现,都说明人们对防御设施之性能的重视与改进,同时暗示出原始战争的不断加剧与升级。

直接与战争有关的遗迹在考古工作中也不断有所发现。一些史前遗迹中时常发现有可能用于祭祀的尸骨或头骨,而一些墓地的部分墓葬则为无头墓或无尸墓。而且随着时代的推移,肢体不全或尸骨具有砍伤痕迹的乱葬坑的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云南元谋大墩子新石器时代墓葬的情况,可供我们去设想当时激烈而残酷的战争情形。在一些墓葬的遗骸上发现有数量甚多的石镞(注:云南省博物馆:《元谋大墩子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77年1期。),其中M3的墓主缺少左上肢,胸、腹部发现12枚石镞,右颧骨与尾椎骨处各射入一枚石镞,不难想像这位年约20~25岁的青年在矢飞如雨的战斗中惨烈死去的场面。在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发现的34座新石器时代墓葬中,有10座为竖穴土坑无头墓,6座二次葬缺少头骨(注:云南省博物馆:《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3期。)。比例之高,实属罕见,亦应是原始战争和猎头习俗的例证。在姜寨遗址中,一期(半坡类型前段)的墓葬以一次葬和单人葬为主,特征与关中西部的半坡、北首岭墓地一致。二期(半坡类型后段)的墓葬则以合葬和二次葬为主,特征与关中东部的史家墓地相同。这种同一遗址中葬俗的突然变化被解释为:在半坡类型后段,关中东部居民向西扩展,赶走了姜寨原来的居民所致(注: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见《仰韶文化研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同样,在龙山时代,关中西部存在着以红陶为主和以灰陶为主两种文化遗存。早期两者的分界线约在长武、千阳、宝鸡一带,但晚期(客省庄二期)以红陶为特征的文化遗存则向东扩展到凤翔、岐山一带(注:王世和等:《渭北三原、长武等地考古调查》,《考古与文物》1996年1期。),甚至达到武功县境内。这两种文化遗存背后所代表的应是文化传统大相径庭的两个集团。而以灰陶为显著特征的文化遗存东缩,绝对不会是协商后的和平式退让。对于农业民族来讲,最沉重的灾难莫过于失去土地,而接受这种灾难亦属万般无奈。斧钺作为一种有效的进攻性武器,之所以愈来愈受推崇,成为率先进入礼制范畴的重要器物之一,用来表示使用者(或占有者)的身份与地位,当与战争的频繁程度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关(注:钱耀鹏:《斧钺の曆史的意義につぃて》(日文),《考古學論考》第19册,奈良县立橿原考古学研究所,1995年。)。“王”字的起源则揭示出王权在政治进化过程中的形成途径与线索。原始战争的频繁与

加剧,要求人们不断地加强聚落的防御设施,作为应付战争的最后屏障与堡垒。

其四,技术条件的成熟。全面来看,颇具防御性能的环壕聚落实际已为城的发生奠定了最重要的技术条件。但夯土城墙的出现,似乎还须具备其它一些具体的技术因素。首先,人们必须是在掌握了夯筑技术之后才有可能建造夯土城墙。夯筑技术出现的时间可能较早,如人们对房屋的居住面及柱基可能都较多地采用了夯土处理技术。“经过夯实,坚硬如石”。不过,可能因时代或具体对象不同,夯具不尽相同。有的夯打痕迹可能不甚明显,不易辨认,尤其在较早阶段。其次,作为夯土城墙,仅采用夯打技术还不够完善,很难加大城墙的坡度,防御性能势必因此大打折扣。如石家河城址墙体坡度仅25度左右,虽经夯实处理,但与通常所谓板筑有异,调查者特谓之曰“堆筑”。板筑技术最早出现于何时,目前似不甚清楚。但从西山城址的情况来看,至迟在仰韶晚期就已经出现,且显得较为成熟。西山城墙采用方块板筑法,系分段逐层逐块夯筑而成。城墙西北角基底东西宽约11米,向上逐级内收。除基底一级内收幅度最宽达1.8米外,向上至第4级一级内收仅约20厘米。夹板一般宽约40厘米,据此可知墙体每级高度亦当在40厘米左右。这样一来,基底以上部分的墙体坡度似要大于60度,远远超过了石家河墙体坡度。也许板筑技术出现的时间还要早一些。再次,为了增强墙体的耐久性,防止塌陷,尤其黄河流域黄土堆积不及粘土等致密坚固,挖槽筑基的必要性也显得尤为突出。事实上,这种挖槽筑基技术较早就已出现,陕西铜川李家沟遗址发现有2座仰韶文化半坡期的地面式房层建筑,中挖槽立柱,然后夯实填平(注:西安半坡博物馆:《铜川李家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与文物》1984年1期。)。在河南荥阳点军台遗址也发现有庙底沟期的这类房屋建筑(注:郑州市博物馆:《荥阳点军台遗址1980年发掘报告》,《中原文物》1982年4期。)。在大地湾和案板遗址仰韶晚期房屋建筑中,有的也采用这种筑墙技术。这种筑墙方式也较普遍地存在于长江中游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的地面式建筑中。这一房屋建筑中的筑墙技术无疑会对城墙建筑产生重大的影响。不过,上述技术因素并非一开始就被同时应用于城墙建筑方面,其中最早运用的可能只是夯打技术。过去,我们曾根据半坡聚落发现的硬土带状堆积与长江流域城墙堆积特点的一致性及城墙建造技术的逻辑发展过程推测,我国古代的夯土城址可能最早发生于仰韶文化中晚期(注:钱耀鹏:《简论中国古代“城”的起源问题》,《新疆文物》1995年3期。)。西山城址的发现不仅

证实了这一推测的合理性,而且前述三种技术被同时运用于城墙建筑之中,表明西山城址可能还不是黄河流域原初形态上的城。

据以上论述来看,从仰韶早期开始就已逐步具备了城发生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防御体系较之环壕聚落更为严密的城可能很快就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而诞生,并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西山及龙山时代的城址可能已是早期城址的进步形态。只不过城最早发生于何时以及黄河流域原初形态上的城,还有待今后的考古发现来证实。

四 余论

目前在研究城或城市起源与发展时,常常涉及到城(堡)、城邑和城市这几个概念。一些学者把我国早期城市的形成与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城堡、城邑和城市阶段(注:董琦:《中国先秦城市发展史概述》,《中原文物》1995年1期。)。这种分法基本勾画出了古代城市发生发展的线索和脉络,也概括出了各个阶段上的突出特征。但我们觉得,把史前城址称之为“城堡”及其对它的认识都不尽圆满,尚有讨论的余地。

史前城址较多地被称作城堡,且一般认为属军事性的或军事性特别突出的聚落形态。但城堡一词出现较晚,明显具有和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城市相比较而言的意义。用城堡一词来表示史前城址,实际含有把史前城址直接与后世的各级城市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的倾向。这种超越史前城址的时代、脱离当时社会背景而与后世城市比较的做法,既不十分科学,也不利于认识史前城址的意义。诚然,与后世的城市相比,史前城址的规模大多较小,许多城址确与后世的城堡相当。但如果我们把这些城址置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它们无疑是一种较为高级的聚落形态,其优越性为同时代存在的环壕聚落与无壕聚落所无法相比。而且,迄今发现的史前城址规模不尽一致,面积有大有小。石家河城址不仅规模甚大,在城墙与壕沟之外还发现有一系列人工构筑的土台,一些重要遗迹也有所显露。山东阳谷县景阳岗城址面积为35万平方米,城内有面积为9万和1万平方米的大小两个夯土台基,方向均与城址一致。平粮台城址面积虽小,但城内夯土高台多间土坯房屋、门卫房及排水设施等遗迹的存在,也显示出其所具有的特殊性。目前虽无法对这些城址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似也可从规模及城内设施诸方面看出,这些城址本身可能也存在着规格或级别上的差异。即使是商周时期的城邑,也同样存在着规格或级别上的差异。殷墟卜辞中的“邑”既指王之都邑,有时也指国内族邦之邑。据推算,小邑大约为30家。甚或更小(注: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321~325页,中华书局,1992年。)。史前城址的规模虽不及商周都邑,却也为这些小邑所远不能及。大概无人把商周城邑视为纯军事性的,许多大城邑、特别是都城,其政治色彩也十分浓厚,它们无不与当时的社会组织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我们又何以能把史前城址笼统地视为纯军事性的城堡,而无视或否认这些城址所具有的政治性意义?

虽然这些城址拥有经济性中心地位与否尚难肯定,但同样不能脱离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理解之。在史前时代,手工业和农业虽有分工,但基于社会集团规模相对较小,城内人口数量、尤其是非农业人口有限,社会经济可能仍以自给自足的形式为主,商品经济并不十分发达。因此,在建造城的过程中,作为贸易中心和商品集散地的“市”并没有被列入城的整体规划之中。商周时期,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化等虽有进一步的发展,但重要手工业仍由贵族直接控制,社会生活是以贵族为中心而展开的。一般社会成员或附属国只需向统治者呈物纳贡,经济形式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整体上仍是以自给自足经济形式为主。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才真正获得了长足发展,作为商品经济重要标志的货币大量出现。至此,市与城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诞生了真正的城市。而城市实际也不过是城、城邑的进一步发展,是聚落发展的更高形态,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结构及经济水平密切相关。

概括来讲,迄今发现的史前城址可能是当时社会的政治、军事乃至经济中心或次中心,与其所在的社会组织结构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鉴于城堡一词含有浓厚的军事色彩,我们暂且把史前城址直呼为“城”。至于夯土城墙的出现能否作为文明诞生的标志,不宜妄作结论,还需要对当时的社会结构及文化成就等进行全面的综合性考察,同时还需要把文明要素与文明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注:陈星灿:《文明诸因素的起源与文明时代》,《考古》198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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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的起源与初步发展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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