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生子女:数量、结构与风险_独生子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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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2X(2009)01-0005-06

[修订日期]2008-09-17

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在我国城乡地区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群体,其中包括了众多的独生子女家庭。这些家庭为中国人口增长速度的下降,为人口的稳定发展和优生优育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家庭中仅有一个孩子,一旦孩子在成长中出现伤残甚至夭折,就将给家庭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家庭中仅有一个孩子,孩子缺少儿时与同伴相处的经历,抚养、教育成本大,效果差;长久的独生子女政策,孩子更易被过分宠爱和溺爱,从小缺乏应有的磨难和挫折教育,不利于其成长和社会化;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地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还将加大城乡因抚养子女数量不同而产生的贫富差异。独生子女政策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代人为了国家利益做出的一种牺牲和非意愿选择。

杨书章、郭震威运用调查数据和模型估算出,1995年城镇新增人口中独生子女已经占到2/3以上,农村也达到1/10上下[1]。李建民认为2000年独生子女累计已达到8 000万人以上[2]。宋健认为2000年城镇独生子女达6 140万,农村独生子女达3 206万,全国独生子女数为9 346万[3]。但是,上述研究都没有涉及独生子女的年龄及构成,而独生子女数量与其年龄及内涵界定密切相关,没有严格的年龄、内涵和时间界限就没有准确的独生子女数量。杨书章、王广州用孩次递进比研究了独生子女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4],但孩次递进比随时间、城乡变化很大,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因而间接估计应该与实证分析数据相结合。本文拟从多角度实证分析、估计我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分布、结构,再依据普查及抽样调查资料来讨论独生子女的死亡及伤残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独生子女家庭”指的是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按国家政策包括:一对夫妇仅生育或抚养一个孩子的家庭;或生育2个以上孩子但仅存活1个的家庭。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仅生育一次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或生育2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各带1个子女,或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仅留下1个其余送人抱养等,就不属于独生子女。由此可见,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母亲是密切相关但并不严格相等的概念。我国独生子女人数及基本构成,一直很少有直接的普查或登记数据可以查证,但是大致可从以下三方面获得资料进行间接估计和实证研究:(1)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历年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资料;(2)终身独生子女数——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原始”资料①统计的母亲接近或到达绝育年龄而仅有一个子女的人数;(3)按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数——假设各地城乡都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的生育政策,按照2000年城乡各年龄别已婚妇女已有子女数估计的各地区独生子女人数。这三类资料有重合,所用统计方法也各有不足,但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以下依次讨论上述三种口径统计的独生子女人数及其比例,力求从多角度深入认识我国独生子女的结构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讨独生子女家庭存在的风险。

二、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的数量分析

独生子女数和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都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时点数。独生子女人数并不总是随着时间不断增加的,有的人会随着父母生育第二孩而退出该队列;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也会随着其子女超过一定年龄(14周岁)而减少。

1.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统计

独生子女证领取数量与独生子女实际数量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可能会违背协议再次生育,这使得实际独生子女数有可能被高估;另一方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中未包括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尚未领证的妇女(原因可能是对自己生育意愿和未来生育行为难以确定、对独生子女生存风险有担忧、不愿意去办理领证手续等),而这又使得实际独生子女数有可能被低估。虽然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并不严格等于独生子女人数,但绝大部分领证妇女都会遵守约定终身生育一个孩子,除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重大调整,因此可以说,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基本能够代表独生子女人数。

资料表明,1990年以来我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从3 790万人增加到2000年的5 577万人和2003年的5 517万人。1996年以后领证妇女持续在5 000万人以上,2000年以后又基本稳定在5 500万人左右。1990-2003年领证育龄妇女平均每年增加133万人,年均递增2.93%[5]。

2.2000年各地区40~50岁妇女生育的独生子女人数统计

终身独生子女数是必须等妇女生育过程结束以后才能准确统计的数据。按照2002-2003年我国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计算,35岁、40岁以后生育的妇女仅占妇女生育总量的3.93%、0.83%。换言之,35岁和40岁的妇女完成了整个生育总量的96.1%和99.2%。因此在我国,40~50岁妇女生育状态可代表妇女的最终生育状态,并由此可统计出妇女终身生育的独生子女人数和比率。而2000年40~50岁妇女在1980年恰好是20~30岁,她们是我国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独生子女的第一批人。

分析“五普”资料可见,2000年11月我国40~50岁妇女存活1个男孩或女孩的分别为1 319.8万和904.9万人,占该年龄段已婚妇女的15%和10%;丁克家庭(无孩妇女)有76.3万户,不足1%;双女户占5.6%,其余生育2个(包括1男1女和2男)、3个孩子及以上的妇女分别占35%和33%。同时,数据表明,全国40~50岁妇女平均生育2.21个孩子,其中2 224.6万人生育了1个子女,城市、城镇和乡村独生子女分别为1 329.1万、317.1万和578.4万人,即我国独生子女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城镇,分别占全国独生子女的59.7%和14.3%,乡村独生子女不足26%。城市、城镇和乡村生育独生子女的妇女分别占同龄(40~50岁)已婚妇女的59%、27%和11%。由此可见,城镇女性、知识女性构成了我国独生子女母亲的大部分。

假如独生子女母亲25岁生育,则40~50岁时,其独生子女正好15~25岁。那么,将40~50岁的独生子女母亲和领证妇女(一般是指生养0~14岁独生子女的母亲)合计就大致囊括了25岁以下独生子女母亲的全部。由于独生子女与其母亲是一一对应的(如果考虑到独生子女母亲死亡因素的影响,两者在严格意义上不完全一一对应,但数量上非常接近),因此可以说独生子女母亲数量可以代表25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数量。2000年上述两类妇女合计大致为7 800万人。这应该是个比较保守的估计,而她们生育的独生子女数可作为估计的下限。

3.按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人数及其比例

1999年以后我国人口计划生育率持续地高于94%,2002年全国仅有5个省(市区)计划生育率仍低于90%[5],也就是说各地都较好地执行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简单地以我国城市、城镇已婚育龄妇女按政策可以生育1孩、乡村妇女可以生育“1孩半”为依据,就可将各地区50岁及其以下城市、城镇妇女实际生育的1孩和乡村妇女实际生育的1个男孩统计为独生子女。按此口径可计算出按政策生育独生子女的妇女人数及其占当地已婚育龄妇女的比重——政策独生子女率。当然,我国妇女按国家政策生育的比例不可能达到100%,且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较宽松,因此,按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数可作为估计上限,据此可以计算出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数大致为9 872万人(表1)。

三、我国独生子女的地区分布

由于我国各地区人口密度不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差异,因此独生子女的地区分布也疏密不一。

1.2000年独生子女的地区分布

表1给出了2000年各地区拥有独生子女的40~50岁妇女人数,如果将其占妇女的比例作为(终身)独生子女率,②其平均值为25%,中位数为18%。各地区差异较大:西部地区该比例较低,一般在15%以下;东部地区该比例明显偏高,上海、北京、天津的独生子女率分别接近或超过80%、70%和60%,辽宁、江苏、吉林、重庆、黑龙江、浙江该比例也高达30%~59%,而四川、山东和湖北则达到20%~29%,独生子女比例最低的是西部宁夏、贵州、和河南、海南等地,仅在11%左右。这说明,我国独生子女率高的主要是城市化程度高、经济发达和人口密度高的地区。资料同时显示,独生子女性别比大致为140~150,失调严重,男性人数明显多于女性,这应与农村生育政策密切相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一孩半”政策(即第一孩是女孩的家庭在间隔一定年限后可以生育第二孩),于是农村独生女孩人数大为减少。2000年全国城市、城镇、乡村40~50岁母亲生育的独生子女性别比分别为119.2、158.6、229.1,城市、城镇和乡村间差异很大,且城市、城镇出生性别比也明显偏高。

2.独生子女领证率的地区分布

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在各省的分布也不均匀(表1),2000年领证人数最多(200万以上)的10个省(市区)大多分布在东部,如四川(670万)、江苏(582万)、山东(572万)、辽宁(422万)、河南(296万)、黑龙江(271万)、湖北(218万)、重庆(217万)、吉林(214万)、广东(211万),占全国领证人数的65.9%;领证人数最少(100万以下)的13个省(市区)多数分布在西部,如西藏(5万)、海南(9万)、青海(12万)、宁夏(14万)、贵州(44万)、新疆(45万)、广西(53万)、甘肃(55万)、云南(72万)、山西(78万)、陕西(81万)、内蒙古(86万)、天津(89万),占全国的11.5%;其余8个省(市区)领证人数在100~200万人之间,占全国领证人数的22.6%。由此可见,各地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差异很大。

若将独生子女证领取人数占当地15~49岁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定义为独生子女领证率,并据此考察其地区分布可见,1990年我国独生子女领证率平均为18.4%,2003年增加到21.7%,每年递增0.254个百分点。北京、辽宁、天津、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山东、福建和四川、重庆11个省(市区),独生子女领证率大多高于平均数(22%);而甘肃、青海、云南、西藏、贵州和江西、广西、海南8个省(市区),领证率大多在12%以下;内蒙、安徽、湖北、河南、河北、山西、湖南、陕西、宁夏和浙江、广东、新疆12个省(市区)领证率则在12%~22%之间。领证率的地区分布应与国家政策有关,独生子女政策主要在城镇人口集中的地方实行,地区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程度、城镇化比例、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及生育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都会对领证率产生影响。

如果独生子女领证率、妇女终身生育的独生子女数分别代表现在、过去独生子女的比例,那么表2表明,大多数省(市区)的独生子女领证率与终身独生子女比例大体一致(22/31);有2个省区(浙江、西藏)领证率低而终身独生子女比例高,这可能显示了这些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略有松动、年轻人独生子女领证率降低的实际;而7个(对角线以上的)省区相反的比例则可能显示了这类地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推行,年轻人独生子女领证率有所上升的状况。

3.独生子女的年龄构成及地区分布

自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我国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数量快速增加,目前以独生子女为特征的家庭已经成为我国家庭的重要类型之一。

图1 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年龄性别分布

实际上,1980年前我国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就有自发的独生子女出现。如果独生子女为其母亲初婚后第二年所生,则利用2000年普查原始资料就可计算出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的年龄性别分布。由图1可见:其一,各年龄组独生子女数量均是男性多于女性,这主要是由于人们的男性生育偏好所致;第二,10岁以上(考虑到孩子10岁以下的母亲仍有可能生育第2孩,这里未作统计)的男女性独生子女分别为2 791万和1 801万人;第三,按照年龄推算,我国独生子女数量在1971-1982年稳定上升,而1985年以后上升加快,男女数量差异随之加大。

四、独生子女风险分析

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和全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大量增加,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风险问题。许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计划生育家庭为此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与代价。2004年姚远、穆光宗就指出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6-7],2008年王广州、郭志刚对伤残死亡独生子女母亲绝对人数进行的测算[8],也反映出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对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影响。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人数最少、家庭关系最简单,结构最单一,它不同于以往的“四代同堂,其乐融融”的联合大家庭[9],其重心已由过去的老年人(长辈)转移到了孩子的身上,亲子关系成为联系家庭、夫妻关系最重要的链接点,孩子成为父母生活、工作围绕的焦点,是“家庭的中心”。而在城市化加剧的今天,各种未知的教育、健康等风险潜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单一性”导致了它面临风险的机率加大和抵御风险的脆弱性增强。独生子女如果发生意外,父母不仅不能从孩子身上得到预期的价值增值和心理满足,还将付出巨大的物质成本和心理成本。

1.独生子女的死亡风险

作为惟一的传宗接代者,独生子女承载着家庭所有的希望;然而正因为是“惟一”,独生子女显得相对脆弱。有人据“五普”资料估计,在学龄期至婚龄期(7~22岁)人群中,每年平均要死亡21万多人,其中近一半是独生子女[6]。

由于对“五普”资料的死亡率数据质量存有争议[10],本文表3使用1990年全国人口各年龄组死亡率计算了0岁后各年龄组累计死亡率,具体方法是由各年龄死亡率计算出年龄别人口尚存率和累计尚存率,而后计算出从0岁开始累计的人口死亡率。没有证据认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死亡率存在明显差异。假如母亲25岁生育,则母亲为40、50、60、70岁,子女为15、25、35、45岁时累计死亡率分别为5.05%、6.21%、7.63%和10.06%。上述结果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2006年基线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如果我国独生子女为7 000万,则45岁及其以前死亡人数可能达704万,平均每年独生子女死亡人数为15.6万。即当父母到60、70岁时,有7.6%和10%的子女已经先于父母死亡。

到目前,我国首批实行计划生育而产生的独生子女大多已就业并组建了新的核心家庭,其父母也即将跨入老年。然而养老经济资源、劳务资源的减少,使得核心小家庭难以同时赡养4位老人,独生子女父母将面临严峻的养老问题。同时,如果独生子女父母人到中年或老年再不幸遭遇子女意外和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那对父母的打击更是巨大,不仅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强烈的“空巢感”和情感孤寂,还会使他们失去晚年的精神支柱和生活信心,这种痛苦和情感受损也是无法用金钱来估计和补偿的。

2.独生子女的伤残风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可能面临伤残的风险。地震、洪水、飓风、房倒屋塌还有战争、凶杀使人们肢体损伤;遗传病、职业病和种种疾患使人瘫痪、畸形;因工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和其他各种意外事故,我国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肢体、听觉、视觉被损伤。我们以江苏省的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为基础,采取类似死亡率的估算方法计算了年龄别残疾率和年龄别致残率,并计算各年龄组自0岁的累计致残率。假设母亲于24岁结婚、25岁生育子女,当母亲50、60、70岁,其子女分别为25岁、35岁和45岁时,累计致残概率为8%、12%和18%。假如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发生残疾的比例一致,则意味着当独生子女到25、35、45岁时,大致有8%、12%和18%的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环境中会有残疾发生。而到25、35、45岁时,死亡伤残合计为14%、20%和28%。

3.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和实际获得社会救济

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06年的3月14日批准了修改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指出,要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在这个指导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中,把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提到规划中来,充分表明了中央政府对这个现象的关注与重视。据此,各地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的补偿标准规定,但这些规定依各地经济能力而有所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要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并未具备可执行性。在实际生活中,丧子的独生子女家庭很难并很少得到有效的帮助。

五、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研究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1.2000年我国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为5 577万,40~50岁仅有一个子女的妇女为2 225万;如果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2000年我国各地区城乡妇女生育的独生子女人数应该为9 872万。由此估计,2000年11月全国25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大致有7 802~9 872万人。

2.我国独生子女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城镇,分别占全国独生子女的59.7%和14.3%,乡村独生子女不足26%。在我国城市、城镇和乡村拥有独生子女的40~50岁妇女分别占同龄妇女的59%、27%和11%。

3.我国东部地区独生子女数量较大,上海、北京、天津40~50岁妇女拥有独生子女的比例分别接近或超过80%、70%和60%,辽宁、江苏、吉林、重庆、黑龙江、浙江妇女独生子女率高达30%~59%,四川、山东和湖北妇女独生子女率高达20%~29%,独生子女比例最低的是宁夏、贵州、河南和海南等省区。这说明,我国独生子女率高的主要是城市化程度高、经济发达、开放程度高和人口密度高的省市。

4.独生子女的死亡和伤残风险分析发现,当父母到60、70岁的时候,大约有7.6%和10%的子女先其父母死亡,而当母亲50、65岁时,其子女分别为25岁和40岁时,孩子致残概率为8%和13%。此外,独生子女还存在教育培养风险,有些独生子女难以作为企业的接班人,还有些家庭教育培养不当,导致子女犯罪,这些都会给父母亲属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我国独生子女父母所做出的生育选择,多数是由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而形成。20世纪70年代率先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目前即将跨入老年行列,其养老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贫困地区养老经济资源短缺,核心小家庭显然难以承担多位老人的赡养重任,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形势严峻。2006年中宣部等10部门印发的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中指出:目前,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独生子女夭折伤残、农村女儿户缺乏劳动力等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种种困难,一定程度地制约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关注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注重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切实帮助独生子女父母解决实际困难,以推动和谐社会真正实现。

注释:

①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0.95%抽样调查资料统计出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实际各年龄别男女人数和0.95‰抽取样本中的年龄别男女人数,由此计算出各地各年龄组的不同抽样比,对相应的样本进行复(加)权,而后进一步统计2000年我国各地区已婚育龄妇女拥有孩子数量的状况。

②独生子女率应该指独生子女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在缺乏资料的前提下,这里用终身养育1孩妇女占同龄妇女比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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