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集体谈判模式下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低工资论文,收入分配论文,集体论文,模式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管制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政府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也可以补偿劳资双方谈判力量的不均衡。早在1993年,原劳动部就通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随着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的颁布,到当年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体系,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在全国得以全面实施。但在2008年之前,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偏小。而国际金融危机更导致2008年之后一段时期,各地区最低工资的定期调整全面冻结。
以2010年为分水岭,此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速度和幅度显著提升,最低工资制度成为政府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提高工资性收入以及居民初次收入分配比重的重要手段之一。仅当年,就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8%。根据2009—2013年全国31个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数据,南昌市的年均调整幅度最高,为21.6%;年均调整幅度最低的杭州也达到11.5%。截止2013年4月,上海、广东、天津等13个省(区、市)已在2012年的基础上陆续调整最低工资,平均上升幅度为16.9%。其中,江西省的涨幅最高,达到41.4%。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620元。2012年,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最低工资迅速增长的趋势可见一斑。
国内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迄今为止,关于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产生何种影响,学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Xiao和Xiang(2009)借助北京、上海、天津等六个城市1995—2006年数据分析得出,最低工资上涨对工资存在“溢出效应”,职工的工资差距将被缩小。孙中伟、舒玢玢(2011)利用珠三角农民工2010年截面数据以及2000—2010年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增长具有显著作用。马双等(2012)根据1998-2007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报表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最低工资每上涨10%,制造业企业平均工资将整体上涨0.4%~0.5%。罗小兰、丛树海(2009)构建了一个包含攀比效应的均衡模型,通过对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分析指出,最低工资总体上对平均工资变化具有极小的正影响,并且这种正影响不具有连续性。权衡、李凌(2011)认为上海通过提高最低工资不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也无法使基尼系数出现下降的拐点。
不论学者探讨的研究对象、采用的研究方法有何差别,也不论在具体的影响上持有何种态度,其共同的缺陷在于“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将目光局限在最低工资本身。国际比较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这是因为,最低工资不是在教科书式的劳动力市场中运行,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取决于它怎样契合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动关系系统。换言之,工资差距由最低工资、集体谈判等劳动力市场制度共同决定(Freeman,1996;Schulten,2006)。实证研究证明,最低工资水平与低工资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Lucifora等,2005;Koeniger等,2007;Sniekers,2010;Watts,2010);但当最低工资发挥相对较弱的作用时,包括集体谈判层级、工会密度以及集体谈判集中度在内的因素的影响则较为显著。因此,要理解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影响的差异,必须将其与集体谈判放在一起考量。
二、“最低工资—集体谈判”模式划分
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2008—2009年全球工资报告》指出,为实现对收入分配的积极影响,未来应当推动最低工资与集体谈判政策的恰当融合。当前,最低工资在中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凸显。从完善政策制定出发,更应全面考量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最低工资与集体谈判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
本文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现实经验出发,借鉴曼彻斯特大学Grimshaw教授的分析框架,基于最低工资标准、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集体谈判覆盖面三个维度,首先判断一国是否存在覆盖范围较广的最低工资,其次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与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之间的相对水平,最后将集体谈判覆盖面作为制约因素。在这一分析框架下,最低工资或集体谈判的相对强弱是根据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来评价。例如,对于存在最低工资的国家,即使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前者的覆盖面较窄,则相对于集体谈判而言,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强;反之,若前者的覆盖面较广,则相对于最低工资而言,集体谈判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强。据此,将“最低工资—集体谈判”模式划分为四大类。由于最低工资与集体谈判的组合方式不同,从而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存在差异。
1.“相互促进”模式
在第一种模式下,最低工资标准与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之间存在“重叠”。这导致一方面,在集体协议中,最低工资可能会正式地或者非正式地作为基本工资存在,最低工资的提升通过集体谈判对企业工资体系产生“溢出效应”。另一方面,在工会力量薄弱的部门,劳资共决所确定的基本工资往往偏低。此时,最低工资可以弥补集体力量的不足,为低薪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总体而言,在四种模式中,这一模式下的低工资就业率往往偏低。
该模式的典型国家为法国。法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称为“各行业有保证最低工资”。此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到70年代初,被“各行业可增长最低工资”所替代,并延续至今。2013年1月1日起,法国开始执行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9.43欧元。这是其在半年之内的第二次上调。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并未冻结法国最低工资的正常调整;相反,在调整频率上基本实现每年调整两次。与2007年相比,最低工资累计上涨近12%。虽然到2011年,只有近11%的雇员领取最低工资,但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的雇员而言,其工资会随着最低工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这主要是通过法定最低工资颁布后进行的行业和企业集体谈判确定:工会为维持现有工资差距,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提高各层级工资水平。此时,集体谈判制度成为有效的传递机制。
但集体谈判总体状况并不乐观。虽然政府扩展集体谈判覆盖面的做法——劳工部有权扩大集体协议覆盖面,将某项集体协议推广到某个产业或者地区(Blanpain,1977)—保证了在工会密度仅为8%的情况下,集体谈判覆盖率仍高达97%。但近年来,除手工业和建筑业等少数行业外,大多数行业的集体谈判状况不佳,甚至处于危险状态。在行业层面进行的集体谈判被认为已失去实际意义,大多数行业制定的最低工资甚至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法国工会日渐式微,导致其对集体谈判的控制力下降;加之国家法律对集体谈判的干预使工会缺乏争取更多会员的动力,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上述情况表明一定程度上,在缺乏强有力工会的低工资部门,最低工资可以对集体谈判形成有效“补偿”。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保证了法国较为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其低工资就业率仅为8.8%(Grimshaw等,2013)。
2.“弱最低工资强集体谈判”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且集体谈判覆盖面较广。低水平的最低工资加上强有力的集体谈判覆盖导致前者在工资决定的过程中扮演无足轻重的角色。更可能的情况是较低的最低工资会导致企业之间的低工资竞争,从而对集体协议约定的较高的工资水平构成威胁。显而易见,该模式下的最低工资与集体谈判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最低工资对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实际影响较弱甚至存在负面影响。
符合此种模式的国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西班牙。最低工资制度对西班牙的劳动力市场未发挥显著影响。一方面,为切合政府聚焦于低工资部门的发展战略,最低工资在建立之初即被确定在低水平上。加之长期以来,西班牙的福利和养老金支付都与月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导致历届政府均抑制最低工资的上涨(Recio,2006)。直到2004年,政府取消福利与最低工资的联系,并决定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逐步提高最低工资。目前西班牙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2.85欧元,占社会平均工资的37.5%,在欧盟国家中排名仍相对靠后。另一方面,2009年时西班牙工会密度为15.9%,在西方国家中处于中等水平。同时,其集体协议覆盖率维持在7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自1986年以来,在缺乏雇主组织的低工资部门,西班牙采取了类似于法国的扩展集体协议覆盖面的制度安排(Recio,2006)。此外,虽然面临分散化的趋势,但西班牙仍以行业层面的、集中型的集体谈判为主。总体而言,工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工资水平上,而未将最低工资视为有效的收入分配机制。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Recio,2006)。
3.“强最低工资弱集体谈判”模式
此种模式与模式(二)的相似之处在于集体谈判确定的基本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均存在差距。不同的是,此时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水平尽管高于最低工资,但受限于狭窄的覆盖面,很难发挥实质性影响;最低工资在决定工资结构底层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被最低工资所覆盖。
该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英国。在过去的数十年间,英国的工会力量经历了较大波动。1979年时,英国工会会员人数近1 200万,工会密度达到56%,为其顶峰。随后开始逐年下滑,在2000年分别下降到663.6万和29.7%(Grainger,2006)。目前,英国的工会密度已基本稳定在29%左右。在某些低工资部门则更低,例如零售行业为12%,酒店与旅游行业仅为5%(Barratt,2009)。与工会衰退相伴随的是集体谈判的逐渐萎缩。作为世界上工会运动产生最早的国家,英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在19世纪中期就开始被劳资双方积极运用。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重工业的衰退、公共部门的私有化、工会力量的减弱以及政府政策的冲击,集体谈判开始萎缩,其覆盖面大幅下降。集体谈判覆盖率从1984年的70%逐渐下降到1998年的41%,到2011年时进一步降低为31.2%,私人部门的集体谈判覆盖率在2012年时仅为16.9%。加之英国未采用上述扩展集体协议覆盖面的做法,进一步限制了集体谈判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案》实施之前,英国并未建立综合性的最低工资制度。虽然时间较短,但从1999年4月实施至今,英国最低工资的运转状况良好,在未引发失业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使低薪劳动者受益。目前,由低收入委员会(Low Pay Commission)负责对全国最低工资的制定提供意见,向政府建议全国最低工资水平。鉴于其透明度以及灵活性,最低工资已在社会伙伴中建立起良好的声誉,后者将其视为改善低薪劳动者处境的重要手段。在英国,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被最低工资所覆盖。根据低收入委员会2013年的报告,约5.3%的工作属于最低工资工作(与最低工资标准差距为±5便士)。其中,美容美发行业为33%、酒店与旅游行业为26%、清洁行业为24%。但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导致最低工资在工资决定过程中孤立地发挥作用;低薪劳动者的工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雇主的单方决策。
4.“最低工资被集体谈判替代”模式
经验证据表明,在集体谈判较强且覆盖面较广的国家或地区,倾向于不存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此时,集体谈判在功能上对最低工资形成有效替代,为低薪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保障(Schulten,2006),即形成“最低工资被集体谈判替代”的模式。这种模式又包括两类子模式。一者的集体谈判基本实现全覆盖,完全替代最低工资;另一者的集体谈判覆盖面维持在中低水平,表现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一种不完全替代。上述子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分别为瑞典和德国。
在瑞典,工会与雇主、政府之间的关系互动及其制度结果形成了瑞典独特的劳动关系模式。在该模式下,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劳动关系调整最重要的途径(闻效仪,2010)。瑞典集体谈判呈现出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全国各行业有关工资标准的集体协议通常在中央层面达成。一般而言,在行业集体谈判达成中央性的集体协议的基础上,由地方或基层的集体协议发挥不同的补充作用(闻效仪,2010)。集中型的集体谈判结构加上瑞典工会与社会民主党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工会创造的有利的法律环境,保障了集体协议的强大影响与有效执行。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瑞典没有最低工资立法,不存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劳资双方均认为自身可以对工资、工作条件等内容达成共识,回避由政府制定收入政策。长期以来,瑞典的集体谈判覆盖率均维持在90%左右,在公共部门更接近100%,几乎覆盖了除自雇佣者以外的全部劳动者。集体协议确立了行业性的、较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根据Skedinger(2008)的测算,其与行业平均工资比值最高的是糕点面包行业,为66%;最低的是地方政府,也达到49%。有效的最低工资为瑞典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提供了保证。
与瑞典相似,德国推行社会伙伴的合作模式: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确定工资、工时等劳动标准以及其他与雇员利益相关的事项,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德国工会实行产业联合会制度,集中程度较高。因此,由行业工会与雇主协会进行的行业集体谈判占主导地位。集体协议对该区域内所有附属于行业工会与雇主协会的劳动者和企业均有约束力。即使不被集体协议覆盖的非营利机构亦在不同程度上按照其规定确定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未加入雇主协会的雇主通常也遵循集体协议的条款。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工会会员率急剧下降。1991年工会密度达到36.0%,此后逐年降低,到2011年仅为18.0%(Visser,2013)。工会密度下降意味着工会传统基础被削弱,代表性和权威性降低,在集体谈判中的竞争力和谈判力减弱。同时,区别于瑞典集体谈判覆盖面较稳定的状况,德国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的85.0%降低到2010年的61.1%(Visser,2013)。集体谈判结构的分散化同时导致由行业集体协议确定的劳动标准不断被企业集体谈判所修正。不断萎缩的集体谈判加上残缺不全的最低工资(仅在建筑行业等少数部门存在法定最低工资)使德国低薪工作的比率超出预期,达到19.6%(Grimshaw等,2013)。
三、中国“最低工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特征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吸收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改善收入分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上述模式划分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经验,对我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认为,就现阶段中国最低工资制度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典型特征而言,与上述第三种模式最为接近,即最低工资孤立地发挥作用。基于对工资集体协商演变的考量,其亦存在着向第一种模式转变的可能性,进而实现两种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
1994年以来,在“国家主导”模式下,我国集体合同签订率与覆盖率都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吴清军,2012)。但总体而言,集体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窄(范围,2011)。《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截止2011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6.2万份,覆盖职工1 2200万人,但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420万人。粗略比较集体合同覆盖职工与就业人员,即可看出我国集体合同覆盖面仍较为狭窄。此外,集体协商成为以指标为导向的体制内部考核与评估(吴清军,2012),导致多数企业集体合同雷同、内容空泛、规定原则,在工资等关键事项上缺乏实效性。例如,2011年《宁波江北洪塘街道区域工资集体合同》规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1.1元,仅比宁波市规定的1 310元提升1%;同年,厦门市建筑劳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仅作出签约双方“应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员工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不一而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窄且缺乏实效的现状与同一时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频繁且大幅度地上调形成鲜明对比,导致现阶段后者在收入分配机制中充当单兵突进的角色。
与此同时,存在着向第一种模式转变的可能性。首先,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引进是一个由地方党政机构推动的官僚化过程。政府除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还始终提供行政权力方面的支持。2010年以来,在国家主导、党政合作、工会参与的基础上,以“两个普遍”为工作目标,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调整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2011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79.3万份,覆盖企业360.9万个,覆盖职工22322.8万人,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长27.4%、48.0%、20.8%(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2)。
其次,由劳资自主博弈的、市场化的工资集体协商一直在顽强生长。2011年3月1日,南海本田劳资双方继2010年罢工事件之后举行第三轮工资集体协商,明确2011年的工资总额在2010年增长500元的基础上,再上调611元。至此,南海本田一线工人的月工资与罢工之前相比上涨约78%。除此之外,2010年深圳先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的工资集体协商都表明,“理想的集体谈判模式”正在孕育之中。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不再寻求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完全控制;而是推动劳资双方融入三方机制,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平台,通过调解和仲裁确保集体合同的签订,如浙江温岭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此外,近年来在广东等省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始出现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工会领导。工会直选解决了由资方指定工会主席的问题,是基层工会迈向成为职工权益代表的关键一步,为真正利用工会这一平台建立劳资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奠定基础(李琪,2012)。
四、中国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
当前,党和政府将最低工资制度作为改善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手段。基于对中国“最低工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特征的判断,本文认为,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将逐步提高。但若不能实现向第一种模式的转变,则这一影响无法持续下去。
Grimshaw等(2011)指出,一国的集体谈判力量越弱,其出现较大幅度的最低工资增长的可能性越大。这一判断与中国目前的状况相吻合:在有效运转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缺位的情况下,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迅速增长。可以预期,在第三种模式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这一趋势将得以延续。同时经验证据表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与低工资就业率之间存在负向关系(Grimshaw和Rubery,2010)—最低工资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越高,低工资就业所占的比重越低。最低工资的这一影响被称为“再分配效应”(Freeman,1996)。在中国,最低工资的持续上升意味着其有望达到较高水平,而在这一过程中,最低工资的上述效应也将逐渐显现出来,从而抑制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
但这种模式特征也导致一段时期后,最低工资的这一影响将遭遇瓶颈。原因在于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不仅取决于“再分配效应”,同时也依赖于自身的“溢出效应”——工资水平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部分劳动者间接受其影响。而这一效应的重要来源是最低工资制度与集体谈判制度的直接互动(Grimshaw和Rubery,2010)。当最低工资调整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要求维持建立在工作经验、工作职责、工作技能等差别之上的工资差距,从而推动企业工资体系的调整。当前在第三种模式下,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使得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难以呈现。但考虑到中国存在向第一种模式转变的可能性,未来“再分配效应”与“溢出效应”的叠加尚有空间。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尽管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同,但最低工资制度的目标都是通过其“再分配效应”与“溢出效应”改善收入分配结构。而考量最低工资具体影响的发挥,又必须将集体谈判作为约束条件纳入分析框架。我国政府应从当前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出发,对最低工资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充分发挥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促进两种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从而实现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