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反对新自由主义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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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提出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第一次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它的主要内容。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全面论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以及各项具体工作。

应该指出,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形成和谐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在存在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对抗性的,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在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提出人与人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或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或者是欺骗人民的一种手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阶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但绝不可能形成阶级之间和谐相处的局面。马克思恩格斯总是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当作未来和谐社会的根本条件。很明显,只有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才能形成和谐的关系,才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因为非对抗性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可以通过民主的方法、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得到解决。在目前历史条件下,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才谈得上构建和谐社会。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大量的、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这些矛盾从性质上说,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因而已经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所以,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和谐关系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出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要使其成为现实,还需要通过我们艰苦的工作,不断解决出现的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排除新自由主义的干扰,清除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新自由主义作为反映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世界性思潮,集中表现在美国极力倡导的“华盛顿共识”中,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私有化、自由化、非调控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推销新自由主义及其政策,目的是把社会主义制度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包括西方经济学中的有益的内容,在这种大背景下,新自由主义思潮乘隙而入。国内有的学者把它当作灵丹妙药,主张用新自由主义的一套来指导我国的改革。一些经济学家分析中国经济问题,言必称科斯、弗里德曼、哈耶克,语必用产权、交易费用等概念。不可否认,新自由主义已经对我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不同新自由主义作坚决的斗争。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2](P392)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压迫、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进而为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而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针对过去忽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我们强调要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是毫不动摇的。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3](P142)“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4](P149)江泽民同志指出:“在积极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以充分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P48~49)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规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开展的。这一点,既是我国社会制度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新自由主义的核心则是反对和攻击公有制,主张私有化,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和谐的基础。全面体现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华盛顿共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一度在我国理论界、学术界颇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者张五常声称:“私有制是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私有产权是真正的市场的先决条件”,公有制下的“‘两极分化’,显然是比健全私产制度严重得多”,“公产制度的经济劣迹,史无前例”,“中国大陆的共产经验一败涂地”,“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唯一的出路是“走私有化道路”,“中国会逐渐改变而成为一个类似私产的体制”。我国一些经济学家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也希望中国的改革按照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如果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必然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现象,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则丧失生产资料,沦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必然出现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对抗性矛盾,社会和谐的根基就遭到了破坏。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主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南辕北辙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还不是生活第一需要,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因而不可避免还存在个人利益。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的本质差别还没有消灭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我们必须重视并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公有制要求个人、国家、集体三者利益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样,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才可能是协调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受到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按这一原则来处理利益关系。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并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多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5](P175、176)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违反统筹兼顾的原则,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势必加剧利益矛盾,甚至导致对抗和冲突,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即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他们鼓吹极端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违反人的本性的、不合理的事情。他们甚至公开反对公平,提出“当公平取代了自由的时候,人们所有的自由权利都将处于危险之中”;“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试图实现平等就可能危及自由”。他们明确反对“以经济再分配的手段来增进穷人的自由”,反对政府的福利开支,反对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斗争,提出“不能为了公平牺牲效率”。从理论上讲,这一“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荒谬命题,因为它把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自私自利思想当作抽象的、亘古不变的人的本性,把历史的结果当作历史的前提了。其实,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人性,所谓人的本性不过是社会关系的反映。从实践上说,按照经济人假设来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人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对抗关系。例如在被新自由主义者誉为最合理的、永恒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追逐最大限度利润,必然要尽可能多地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阶级对抗就是不可避免的。显然,实行新自由主义那一套主张,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局稳定、社会安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从政治上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局保持稳定、社会保持安定的根本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果实,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而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5](P391)同样,要争取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不行。“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3](P154)不能把专政与和谐对立起来,对不断扰乱社会、伺机搞政治动乱的敌对势力实施专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表明,一旦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取消无产阶级专政,蓄意夺取政权的敌对势力就会乘机制造动乱,导致各派政治力量纷争不休,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荡然无存。

新自由主义标榜捍卫个人的自由权利,打出“民主”、“自由”的旗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是“通往奴役之路”。在政治上,他们集中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他们提出,共产党的领导,是共产党对政权的霸占,是一种政治垄断,造成了人与政治、人与政权的异化。他们极力向社会主义国家推销多党制,资助建立反对党,夺取共产党掌握的政权。他们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同法西斯专政一样,是专制、独裁、无法无天,是一种极权主义,必须抛弃。他们主张实行西方国家的以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如果按照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去做,社会主义制度就会被推翻,政局就会动荡不安,国家就会四分五裂,这是同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背道而驰的。

任何一个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总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思想处于指导地位,也就是说,指导思想总是一元化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掌握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理所当然地要把反映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际形势和国内原因,社会上出现非无产阶级思想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合法存在,更不允许它们自由泛滥;在社会上,也决不允许非马克思主义思想成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牢牢地居于指导地位,在建党立国的基本原则问题上统一思想,在此前提下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后果极其严重。在阶级社会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主义。这些主义不是并行不悖、互不相干的;由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着强烈的反作用,各个阶级都抓意识形态,都力图按照自己的面貌改造世界,因此,思想斗争、理论斗争就成为阶级斗争的重要形式之一。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在斗争中此消彼长,对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任何轻视和任何脱离,都意味着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加强。如果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坚持马克思主义,而搞什么多元化,势必造成资产阶级思想的蔓延,人心大乱、天下大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破坏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苏联的演变,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之所以会瓦解,具有光荣斗争历史的苏联共产党之所以会失去政权并顷刻瓦解,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的关系之所以迅速为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所取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理论上出了问题,指导思想多元化,导致党内思想混乱,思想政治上彻底解除武装,最终导致恢复资本主义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从根本上遭到了破坏。

新自由主义在思想领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仇视马克思主义,要求取消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这方面,张五常最为典型。他宣称:“马克思的理论早已盖棺论定,我张五常不过是在马克思的棺材上再加几个钉子而已”,“马克思从头错到尾”;劳动价值论“被公认为谬论”,他“三招两式”就把它打得“片甲不留”。他主张用新自由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改革的指导思想。他运用科斯的产权理论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他提出,产权清晰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先决条件,而只有私有制产权才是清晰的,因此“私人产权是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前提。”1999年他还为中国的改革开出了一个新自由主义的方案。如果实行这一方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必将彻底消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历史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不断排除各种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新自由主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障碍。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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