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宾倒置与韵律构词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词法论文,韵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H0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4)03-0012-09
1 韵律构词学的证据
在现代汉语研究中,下面的构词方式及其能产性,早就受到语言学家的普遍关注。譬如:
(1)军马饲养方法首长保卫人员 古迹介绍专家
路灯维修电话蔬菜批发公司 汽车修理厂
财物保管员 环境保护组织 财产继承法
美中贸易发展协会
对外港口开放条例
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这些形式的基本结构是[宾语+动词+名词]。其中的名词有双音节形式(如“方法”),也有单音节形式(如“法”);既可以是独用的(如“厂”),也可以是不单用的(如“员”)。而最引人注目的是韵律对它们的严格限制。首先,如果其中的[动+宾]是两个音节,只有[动+宾+名]的形式合法,[宾+动十名]的格式绝不能用。如:
(2)a.修车铺
加油站
理发店
碎纸机
割草机
榨汁机
钻山豹
写字台
售票员
赛马场
(2)b.*车修铺
*油加站 *发理店 *纸碎机 *草割机
*汁榨机
*山钻豹 *字写台 *票售员 *马赛场
比较(1)和(2)中的例子,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动+宾+名]中的双音节动宾形式不必、甚至不能倒置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多音节的动宾必须倒置,否则就不合法。请看:
(3)*饲养军马方法
*保卫首长人员
*介绍古迹行家
*维修路灯电话
*批发蔬菜总公司
*修理汽车厂
这里不仅仅是能否倒置的对立——词法,重要的是音节多少的对立——韵律,亦即:在上面的构词环境里,两个音节的动宾绝不能倒置,而多音节的动宾不能不倒。显然,这种“音节数量影响组织次序”的现象是一种典型的“韵律控制构词”的例证,韵律对[宾语+动词+名词]多音节构词形式的控制还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前置宾语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a;第二,宾后动词不能是单音节,例如(4)b;第三,单音节动词带多音节宾语不能直接修饰名词,例如(4)c。
(4)a.*车修理厂
*灯维修电话
*菜批发公司
*马饲养法
*纸粉碎机
*麦收割机
(4)b.*汽车修厂
*路灯修电话
*汽油加站
*废纸碎机
*野草割机
*车票售员
(4)c.*养军马方法
*修汽车厂
*管财物人员
*保环境组织
*割小麦机
*修路灯电话
总而言之,韵律对[动+宾+名]的制约十分明显,这无疑为最近提出的汉语韵律构词学(冯胜利1996,1997,2000)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为韵律构词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材料。当然,上述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只有在新的理论框架之内,它们才能变成新的证据。没有理论的材料很难证明任何东西。不仅如此,上述为韵律所辖制的现象虽属事实,但如果不能从韵律的机制和规则上清楚地说明它们何以必须如此,我们仍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即试从韵律构词的原则和系统上,提出一种它们所以如此的理论分析。
2 韵律构词学的相关原理
要解释上述构词形式所以如此的内在原因,必须首先了解韵律构词学的原理和运作。这里牵涉到的基本概念首先是“词”和“语”的区别以及它们构造的韵律属性。我们知道,[名+名]的形式是词汇而不是短语。这可以从下列事实得到证明。譬如:
(5)a.火车和汽车(=火车+汽车)
(5)b.火和汽车(≠火车+汽车)
(5)c.塑料的杯子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5)d.塑料和玻璃的杯子(=塑料的杯子+玻璃的杯子)
上举(5)b和(5)d的对立足以说明“火车”([名+名])与“塑料的杯子”([名+的+名])之间的结构的迥然不同:前者是词汇形式(所以句法运作不能应用于其中的任何成分),后者属短语形式(所以其中的成分可以接受句法的运作)。据此,上述(1)和(2)a中的例子,如“汽车修理厂”、“售票员”等,也属词汇形式,因为我们不能把“轮船修理厂和汽车修理厂”说成“轮船和汽车修理厂”或者把“售票员和服务员”说成“售票和服务员”。就是说,它们不是短语而是词。因此,虽然“饲养军马”在构词里不合法(*饲养军马方法),但是按短语的形式构成“饲养军马的方法”则文从字顺。可见构词与造语迥然有别。这是首先要确定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一般词汇的音步属性。冯胜利(1998)提出:汉语的构词音步从左边算起,叫作“右向音步”。反之,从右向左的音步为短语音步,叫作“左向音步”。这种“构词/造语”与音步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即:“右向构词、左向为语”。如果再把我们曾论证过的最小音步(双音节,不是双韵素mora)以及由此产生的最小词和标准韵律词的概念引进来的话(冯胜利1996,2000,2001b),那么我们这里可以推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由左向音步构成的词,一般都不合法。下面[1+2]的非法词汇与[1+2]的合法短语之间的对立,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注:注意,“小雨伞”、“副经理”一类[1+2]合法词形与[名+名]不同,详见冯胜利(2001a)。)
(6)[1+2]非法词汇 [1+2]合法短语
*皮工厂(皮革厂)
读报纸(*阅读报)
*金商店(五金店) 清仓库(*清理仓)
*纸工厂(造纸厂) 种果树(*种植树)
*鞋商店(皮鞋店) 浇花草(*浇灌花)
*钢公司(钢铁公司) 购书报(*购买报)
*砖建筑(砖瓦建筑) 修路灯(*维修灯)
[名+名]是构词形式而[动+宾]是短语结构。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名词性词汇不能用[1+2](左向音步)而[动+宾]型短语不能取[2+1](右向音步)。因此,“复印文件”一语,如说成[1+2](左向)则为动宾短语:“印文件”;如果说成[2+1](右向)则为复合名词:“复印件”。同理,“进口商品”:左向为语(进商品),右向则为词(进口商)。“管理人员”也一样:“管理员”右向是词,“管人员”左向是语。下文我们将看到,这种“合成名词取右向音步”,而“动宾组合为左向音步”的韵律要求,是造成动宾成分在[动+宾+名]形式中分布不同的根本原因。
根据“右向构词”的要求,我们还可推出第二个结论,即:由最小音步(或标准韵律词)组成的双音节形式,既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因为对[1+1](最小音步)来说,不存在“左向”和“右向”的区别,故可称之为“无向音步”(default footing direction)。道理很简单,无论左起还是右起,其结果都是[1+1],都是一个双音节标准音步。因此,[1+1]不构成“词/语”音步的区别。换言之,在双音节音步里面的短语和词汇没有左向和右向的定性要求。标准音步在构词和短语中的这一属性直接带来一个令人惊喜的意外收获——既可以加深我们对汉语的认识,又可以反过来证明我们的理论。这就是所谓“离合词”的韵律条件。顾名思义,离合词是“可词可语”的句法形式。一个句法形式如果既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的话,根据“右向为词、左向成语”的限定,它只能取[1+1]这种“无向音步”的形式,才有可能摆脱“左”、“右”的限制,才有可能亦左亦右,或亦词亦语。事实正是如此。请看:
(7)无向音步 合
离
关心 关心他 你关什么心?
负责 负责病房
我到底负什么责?
有害 有害身体
这有什么害?
左向音步 合 离
负责任 *负责任病房
负什么责任?
有伤害 *有伤害身体
有什么伤害?
研究汉语没有人不了解离合词,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大于双音步则不成离合词”(因为它们根本无法“合”),更不用说从理论上说明离合词的韵律条件了。根据上面的理论,我们现在可以清楚地说明为什么离合的条件是双音。因为只有双音节音步可以“无向”,因此才有可能不受“右向构词左向为语”的音步限制;因此只有双音节的形式可词可语。简言之,只有双音可以无向,所以只有双音可离可合——充当离合词。
仅仅“双音节形式可以充当离合词”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双音节形式在构词和造语上的两兼属性。根据音步分向的要求,这种“词/语”两属的性质可以直接导源于两个音节的组合无论左起或右起均无碍音步合法实现的原理。下文我们将看到,“修车辅”一类词汇形式所以不能说成“*车修辅”的原因,就在于此。
3 韵律构词机制的必然结果
现在我们可以把上述的韵律原理及其构造名词的属性和条件归纳如下:
(8)韵律构词法的基本原理
a.构词形式一律是左起音步(→);
b.动宾短语的音步组合均从右起(←);
c.[1+1]型的音节组合是无向音步。
根据这些规则和原理,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如为什么“汽车修理厂”可以说,但“*修理汽车厂”就不能说;为什么“修汽车”可以,而“*汽车修厂”就不行;以及为什么“修车铺”可说,但“车修铺”就拗口等现象,不但均可迎刃而解,而且它们所以合法和非法的原因都将成为理论预测的必然结果。
我们先看多音节[动+宾+名]的非法形式,根据(8)中的原理和规则,[宾动+名]形式如“*饲养军马方法”的音步组合是(“[]”表示句法结构;“()”表示音步组合;箭头表示音步实现的方向):
根据前面的论证,“军马饲养方法”属构词形式,因此其中的音步组合必须一律“右向”(参(8)a)。然而,“饲养军马”是动宾短语,根据(8)b则必为左向音步。因此(9)中的“音步组向”是(8)中所列规则的必然结果。然而,这种组向结构的结果却不合法。原因很简单:构词规则与短语规则彼此冲突。显然,(9)中的例子是在一个新造名词的结构中掺进了非构词性音步(左向音步),其结果在“词汇的构造掺入了短语运作”这点上,和“*火和汽车”(如果是“火车和汽车”的意思)的非法性完全一样,这也就是为什么“*饲养军马方法”不能被接受的原因所在——短语音步与词汇音步相互冲突。同理,“*粉碎纸张机”也不合法,因为如果它是一个名词,那就必须采取构词形式(右向音步)。然而,“粉碎纸张”是动宾形式,动宾短语音步必须左向,于是:
显然,构词法与造句法相互抵触,其不合法也是必然的,因为构词法中混入了造句法。就是说,右向构词音步的组合对短语音步(包括短语结构)的排斥是极为严格的。其实这并不奇怪,著名的“词汇完整性”或“词汇自主假设”(Lexical Integrity hypothesis)所要求的就是“句法不能影响词法的运作”。
如果说(9)-(10)中[动+宾]的音步方向与整体构词的音步组向正相反,因而不能成词的话,那么其中的[动+宾]结构必须加以改造才能作为名词的构成成分。最直简的改造方式就是“取消宾语”,于是我们有:
在(11)里,(8)中的运作可以“畅行无阻”,因此所得的结果自属合格产品。当然,如果宾语一定要出现的话,那么根据构词音步必须左起的要求,它只有移到动词左边的附加位置上(Huang 1997、沈阳等2002),亦即:
不难看出,“*饲养军马方法”所以非法而“军马饲养方法”所以合法,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不仅如此,我们的理论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植树法”可以,但“*树植法”就非法的原因所在。
如前所述,[1+1]型的音节组合是无向音步。“植树”在句法上虽属动宾,但在音步的组向上则为无值(default)或无向(因左右两可),因此在充当构词成分时不会与整体右向的词汇音步抵触相悖。(注:这也就是为什么只有“无向动宾”(双音节如“关心、负责”等)可以成词(再带宾语),而“左向动宾”(如“泡蘑菇、负责任”等)永远不能成词(不能再带宾语)的原因所在。亦即:
为什么“*树植法”不好呢?因为如果“植树法”已然满足整个系统的要求(或已被赋予“右向值”),那么倒置宾语的理由和动机便不复存在。无疑,没有促发因素的运作(前置宾语)将为整个系统所排斥,因为,根据当前最简方案的理论(Minimalism),移位(movement)是句法运作的“终极手段”(last resort)(Chomsky 1995),因此,移位的原则是:能不移,则不移。这就要求“必有动机而后可移”的运作限制。由此可见,“植树法”的合法性及其缺乏易位动机的“*树植法”,都在上述理论的预定之中。(注:“报警器”是[动宾+名],如果倒置其中的动宾则变为[名+名]:“警报器”。这也可以证明修饰名词的双音节VO不能倒置。感谢刘乐宁为本文提供的这个例子。当然,我们也发现如下反例:耳挖勺、房管局、拨二弦法、观天象法、反战争游行、破流星锤术(金庸)等等。然而,其中可能都有特殊的原因。譬如,“耳挖勺”或许是“耳挖”或“耳挖子”式事先已然独立成词的缘故;“房管局”可能是“房屋管理局”的缩语。此外,其中有的不一定是动词,如“反…”;有的则是(不常说的)特殊行业语,如“拨二弦法、观天象法”;还有的是生造(拗口)的组合,如“破流星锤术”(金庸)。总之,规律之外总有反例,而其所以如此,则需另题研究。感谢冯禹、胡文泽为本文提供的上述反例。)
根据上面的理论,如果“*种植树木法”必须通过移位而改造成“树木种植法”才能合法的话,那么“*树种植法”似乎也可以通过宾语提前得到音步组合的整体“右向”,从而满足名词构造的右向要求。譬如:
然而,如(4)a所示,它们均为非法形式。为什么呢?不难看出,如果[宾+动+名]是[动+宾+名]中宾语移位的结果的话,那么原型中的[动+宾]如不合法,则不可能派生出合法的[宾+动]。就是说,如果“*种植树”本不存在,那么不可能有“*树种植”的派生形式。事实正是如此。我们在(4)中看到,一般的[2+1]动宾均不合法,因此移位产生的[1+2]动宾组合也不合法。比较:
(15)*阅读报
*清理仓
*种植树
*浇灌花
报纸阅读方案 *报阅读方案读报方案
仓库清理规划 *仓清理规划清仓规划
花卉浇灌季节 *花浇灌季节浇花季节
树木种植方案 *树种植方案植树方案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把(1)中的[动宾]拿出来组合成[2+1]的动宾形式,也同样不合法。如:
(16)*维修灯
*批发菜
*饲养马
*粉碎纸
*收割麦
*修理车
虽然其中个别的例子在特殊场合和条件下或许可以勉强接受,(注:如“修理车”。注意:可以说的[2+1]动宾形式中的动词的第二个音节,一般都是轻声或弱读,(如“喜欢钱”)要么其中的宾语就是代词。(如“维修它至少需要……”)然而这些特征均不在构词中出现,因此不构成这里分析的反例。)但作为一般规则,它们是不合法的。如果一般的[2+1]动宾不合法,那么由此派生而来的[1+2]宾动也就失去了它们存在的根据。这就是为什么*车修理厂、*灯维修电话、*菜批发公司、*马饲养法、*纸粉碎机、*麦收割机……等等,均不合法的缘故。
如果说“纸粉碎机”不合法是因为“粉碎纸”本来就不能说的话,那么为什么“*汽车修厂”也不能接受呢?我们可以说“修汽车”,照理可以造出合法的“[汽车修+N]”的形式而不违背右向的原则,亦即:
为什么(17)不合法呢?我们认为,“*汽车修厂”的不合法不是“汽车”不能前移,而是移动后“修”不能和“厂”组合的缘故。(注:从构词法上说,单音节动词完全可以和单音名词构成复合词,如:“铡刀、锉刀、炒勺、炒锅、补药、唱机、导标、囚牢”等等;因此[V+N]无疑是汉语构词的合法模式。至于为什么“铡刀”、“锉刀”可以说而“修厂”却不能的原因,属于词汇组合搭配的问题。但因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恕不详论。)宾语附加在一个本不能出现的动词之上,其结果自然不能接受。但这不是宾语的问题,而是该动词自身与后接名词能否组合的问题。我们知道,四个音节的词汇,一般按照自然音步从左向右组合成词,以至于有的[3+1]结构也改造成了[2+2],譬如:
(18)人类学+会→人类 学会
语言学+会→语言 学会
历史学+会→历史 学会
显然,“人类学的学术会议”不等于“人类的学术会议”,然而,右向的音步以及“学”和“会”的可组合性,使得[3+1]的“人类学+会”变成了[2+2]的“人类+学会”。就是说,假如汉语中的“修”和“厂”本身可以组合的话(能否组合取决于词义选择、历史积因、风格色彩、及其他语用上的诸多因素),依[2+2]的音步组合,前附的宾语未尝不可以出现。譬如:
(19)作文章+法→文章 作法
写广告+法→广告 写法
造火药+法→火药 造法
制皮革+法→皮革 制法
治失眠+法→失眠 治法
演电影+员→电影 演员
切毛边+刀→毛边 切刀
锉硬木+刀→硬木 锉刀
换言之,“*汽车修厂”的不合法不是韵律问题,而是词汇(或词义)搭配上的语用问题。(王洪君2001)(注:就是说,为什么“修理”可以和“厂”组合而“修”或“理”则不可的原因不是韵律结构的问题,而是语义和语用的问题。然而不合法的[单V+双N]形式,如:“*铡铁刀、*锉钢刀、*炒铝勺、*炒铝锅、*补草药、*唱机器、*导标志”等,则属韵律问题,因为它们是左向音步的产物——此“左向为语而不能造词”的又一铁证。重音说(见下文)无法解释为什么“毛边割刀”可以,但是“*毛边割钢刀”就不行的原因所在。)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最后一例:“锉刀”。“锉”是单音节及物动词,(如:“你的锯齿该锉一锉了”)它可以不带宾语直接修饰“刀”,组成“锉刀”;也可以带宾语组成“硬木锉刀”(=专锉硬木的刀)。(注:“硬木锉刀”有歧义:可以是“专门锉硬木刀”也可解为“硬木做的锉刀”(尽管可能性较小)。然而,“木锉刀”则不能解为“锉木头的刀”,只能是“木头做的锉刀”。这也证明了“硬木锉刀”的合法性,因为不然的话无法解释“硬木锉刀”和“木锉刀”之间对立的存在。)可见只要单音动词可以和名词搭配,就可以携带宾语。再如:“旋”是动词,我们可以说:“旋水果皮”,但因为音步组向的矛盾而不能说“旋水果刀”。可是,说成“水果旋刀”则未尝不可。(虽属新创)同理,“刮皮革的刀”可以说成“皮革刮刀”;“刮生铁的刀”可以说成“生铁刮刀”;“切/割毛边的刀”可以说成“毛边切/割刀”;“铡甘草的刀”可以说成“甘草铡刀”等等,不一而足。可见,“*汽车修厂”不能说,是“修厂”不能说,不是这种格式不存在;而“修厂”不能说也不是[V+N]这种格式不存在。当然,为什么“修”和“厂”不能搭配值得深入研究,但它和我们这里讨论的不是一个问题。
总之,根据上面的分析,[宾+动+名]的韵律构词现象均可以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解决具体问题是我们研究的对象,而探讨理论原理才是我们的目的。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汉语构词上的韵律,是音步而不是重音。
4 汉语的构词韵律是音步而非重音
根据上文的分析和以往的研究,我们认为,汉语韵律构词法的本质是音步,而不是重音(端木三2000)。显而易见,在“纸张粉碎机”和“碎纸机”中,动宾的次序所以必须倒置与必不能倒的原因,不是动词和宾语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由短语音步和构词音步以及“有向音步”和“无向音步”之间的矛盾与协调的关系所致。我们曾强调汉语重音的作用,但那是它控制句法的功能,不属构词系统。(冯胜利2002)重音不能解决“纸张粉碎机”和“碎纸机”之间的不同,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如果宾语一律重于动词,(这无疑是对的)为什么只有“粉碎纸张”必须倒置为“纸张粉碎”而“碎纸”就不能倒置为“纸碎”呢?除非说“宾语重于动词”的规律在两个音节的动宾里不复生效。若果持此论,且不说理论上无法解释为什么两个音节的动宾没有轻重之分,实践上也与事实不符:“报仇”和“报酬”的区别正在于前者为[轻重]而后者是[重轻]!如果说双音节动宾没有轻重,那么不仅“报仇”和“报酬”无法区别,类似于“将军”(象棋用语)和“将军”(元帅)等最小区别对儿(minimal pair),也只有视而不见才能自圆其说。事实上,双音节动宾(如“吃饭、打球、看报、写字”等)和所有的动宾形式一样,都是宾语为重。如果宾语都重,为什么在构词时只有“粉碎纸张”里的宾语必须倒置,而“碎纸”里的宾语就必不能倒呢?至少有一点很清楚,倒置与否的原因不可能是重音的作用,因为动宾里面的宾语一律都“重”。(注:除非宾语是隐性成分,但这与构词无关。)
重音说不仅在“宾语倒置与否”的问题上捉襟见肘,在汉语韵律构词的其他方面也无能为力。譬如:“加油站、理发铺”可以是左重,而“开玩笑、泡蘑菇”则都是右重。这完全符合坊间所谓“定中里定语重,述宾中宾语重”的重音设定。然而,事实是前者可以成词,而后者则绝不可能。换言之,重音不是汉语成词与否的韵律标准。更可以说明问题的是双音节动宾和多音节动宾的对立:“负责”是动宾,“负责任”也是动宾。但是只有前者(最小音步的动宾)可以成词,后者(大于标准音步)则概不为词,参见例(7)。毋庸置疑,这不可能是重音的问题,因为没有理由说“负”的宾语不重(无论是“责”还是“责任”),因此没有理由说同样都重的宾语不能同样成词。退一步讲,即使强说双音节动宾的宾语不重,仍无法解释为什么“定语重”就可以成词(如“复印件”)而“宾语重”就不能成词(如“印文件”)。可见成词与否,不关重音。对我们来说,这并不奇怪,因为事实上,是音步的组向(左向动宾和右向定中)以及组合的大小(双音节动宾和三音节动宾)控制着成词与否的“中枢机关”。由此而言,汉语构词的韵律现象只能在汉语韵律构词学的领域中得到解释,而不属音系学中词汇重音的问题。
5 结语
本文试图通过韵律构词学中的原理和规则来分析解决汉语构词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具体问题。我们首先从“词/语”的区别以及它们构造的韵律属性上重申“右向造词、左向为语”的基本原理;继此提出“无向音步”的新概念,从而形成一个由“左向”、“无向”、“右向”三种音步组向构成的独立体系。据此,[词—词/语—语]三者在“音步的大小”和“组向的不同”上,得到了统一的解释。这一理论直接揭示出“*修理汽车厂”不能说的原因所在——构词音步的组向和动宾音步的组向相互矛盾,因此只有打破动宾短语结构,组成“汽车修理厂”才可以接受。其次,因为“修车铺”里的动宾属于无向音步,所以这种格式极为能产;同时,因为这里双音节动宾已然满足了构词系统的要求,宾语因此而失去了“必须倒置”的运作根据,再强行倒置(*车修铺)则必不能接受。再次,“纸粉碎机”不能说因为它的原型“*粉碎纸”本身就不能说——没有原型则无所谓派生。最后,“*汽车修厂”所以不好不是因为这种格式不合法,而是由其中V与N能否兼容的词义搭配所致。
本文的研究同时也说明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果说“*讲科学中南海”是韵律构词对韵律句法的制约,(冯胜利2002)那么“*灯维修公司”则是韵律句法对韵律构词的影响。前者说明句法运作无论怎样合法,如牵涉构词但却不合其最小词的要求,其结果也不能接受;后者表明构词运作无论怎样合理,若涉及短语而不符其普通重音的要求,其结果同样不合规格。二者途虽殊而旨同归、彼此相依而又互异。因此,我们不但要辨别韵律构词学和音系学的不同,同时也要把握韵律句法学和韵律构词学的区别,如此才能进而发掘它们各自的特质及其交互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3年10月23日 [定稿日期]200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