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适用问题
引言
网络金融是一种新颖、增长非常快的产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便利,但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刑法要正确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滞胀的缺点,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互联网金融概述
网络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和网络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网络金融这一新兴产物依靠网络和科学技术,大大节约了人力和时间成本。通过互联网,您还可以标准化操作流程,大大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提高效率。但是与网络金融相关的法律规制尚未完善,严格的接近门槛和产业规制也不足。因此,网络金融的成本、效率、适用范围等都很低,但风险大,管理薄弱等需要改善的问题也有。
2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性质与特征
2.1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性质
网络金融犯罪和金融犯罪不是罪恶,也没有准确的统一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金融犯罪包括损害金融诈骗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两种犯罪。金融犯罪的界限相对模糊,而网络金融犯罪的新特性上也无法准确地描述国境。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和金融技术革新,网络金融犯罪也呈现出独特的时代特征。顾名思义,网络金融犯罪是严重危害网络金融相关商业活动中出现的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在金融市场上作为新型犯罪出现,主要以欺诈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非法融资罪等形式出现。
2.2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第一,金融犯罪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复杂的流程和专业技能来运营,规模非常大,业务类型多种多样,潜在客户广泛而不确定,从发生初期开始就具有隐藏的特性,尤其是难度发现、调查困难、预防难度等。因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空间,所以进一步赋予网络金融犯罪的隐蔽性。第二,互联网是世界通信技术发展的革命产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呈指数级,因此网络金融犯罪也具有其他经济犯罪所没有的极快的传播速度。并且区域间有极其广阔的特性,破坏力很大。另外,网络金融犯罪也表现出革新性。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无法保证信息安全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监管措施能够与时俱进,因此网络金融犯罪分子利用最新技术不断寻找安全系统的漏洞,犯罪手段、技术和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因此预防和处罚的困难进一步增加。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犯罪具有复杂的特性,对我们的市场经济和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3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发展现状
3.1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因特网金融法规还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市场信息容易出现不对称问题,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需要公民、产业、政府的支持,以确保网络金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信用信息系统的融资模式还缺乏分层标准和准入限制,包括p 2 p平台贷款、众包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混乱的发展混乱,许多投资者没有血战,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
3.2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的冲击
网络和金融的创新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高效率,在这种高效追求的大环境中,网络金融必须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必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修改相关规定。但是刑事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严格性会大大降低立法速度。这与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相冲突,其滞后性不利于刑法的权威性体现。同时,侦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复杂性,也给司法人员带来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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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完善
4.1行政监管完善
监管是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扶持和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等相关经营行为都出台了监管条例,加强了对市场的事前监管。而市场监管行为,其根本要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其中,包括市场准入、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标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注重了明确分工,各监管部门之间泾渭分明,各部门都只注重自己部门的工作内容,缺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方向把控,对市场整体缺少引导,造成一种管理松懈,市场混乱无序。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混业经营中关联交易一类的经营行为,极易导致市场风险的连锁反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部分金融衍生品也在快速更新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证券、保险、基金等方面不断地融合,其附带着复杂的金融交易规则,甚至超出了很多专业认识的知识范畴,分工监管难以对这种衍生品进行严格控制,极大的降低了监管效率。
4.2摆正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
互联网金融的作为一个较新兴的经济发展领域,且将会成为主流的发展模式,所以既要保证为之建立一个较规范的发展环境,又不能抑制其发展积极性,而刑法作为惩罚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必须重视它的谦抑性。与刑法相比,民法的经济赔偿手段将更利于补偿互联网金融的经济损失,而行政的惩戒手段既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又不会过于严厉而阻碍其发展。在民法与行政法的基础上,使刑法制裁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相关协会组织也可以积极发挥自身的规范作用。
4.3以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
由于“很多经济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恰恰是对已有经济秩序的‘破坏’,也往往会因破坏秩序的稳定而被扣上‘犯罪’的帽子”,因此,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否违反、破坏了现有的金融制度与金融秩序就成为界定的关键。如果在现有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某种互联网金融活动,那么,在此种互联网金融活动基础上的各种变相形式也应当被禁止;如果现有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某种互联网金融活动,但有原则性的规定或者是底线规定、红线规定的,就要考量该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否违反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底线规定、红线规定;如果现有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中既无明确规定也无原则性规定,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倡导刑法的轻缓化与谦抑性,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处罚。
4.4完善非法经营罪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经营模式,经营概念相对宽泛,但是对于犯罪的可能也比较宽泛,其在金融形势创新、金融业务内容等多个方面都可能触及法律界限。例如,第三方支付利用资金和规模优势进行资金结算,这种行为是国家丧失了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洗钱犯罪的可能性。要对法律的界定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范围明确规范,在权限范围内的经营不予理会,对于经营权限外的予以严肃处理。
结束语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行为,应立足于合理的行政监管,争取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规范发展行为。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格划分,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范围,引用刑事法处罚规制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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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阎辉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7
标签:金融论文; 互联网论文; 刑法论文; 网络论文; 行政论文; 法律论文; 规制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