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加校园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加论文,事故论文,原则论文,校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法律诉讼也越来越多。在这类诉讼案件中,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学校应否承担、承担多少责任、赔偿多少金额,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管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它仅仅为部门规章,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着效力等级的差异,不能把该办法看作为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援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该办法,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只有在不违背民法通则的前提下,法官仅可以参照适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在处理学校、幼儿园的事故时一般采用民法通则。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律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裁量尺度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别。从已结案的判例来看,很多法官均认为,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总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是赔偿多少的不同而已。这是我国目前的现状,那么国外的情况是如何的呢?让我们来看一下美国和加拿大。
一、美国校园事故的归责原则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案件中,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的安全的义务。
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是依据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具体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学校是否负有法定的谨慎的义务,以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第二,如果被告(学校)必须履行此义务,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
第三,如果该法定义务未履行,它是否为造成伤害的原因,即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或豁免权。
第四,如果侵权人必须承担责任,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否有所限制。
学校是一个社会组织,教职员工是学校的组成人员,学校只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而对于个人行为则不负任何责任。所以,每每遇到这类案件,法院和陪审团首先就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还是超出学校范围而纯属个人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原告(学生)一方的行为,也是造成伤害后果的因素之一,就是说原告方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过失或过错,那么可以减少或限制其提出赔偿的请求,但不会完全解除被告方的责任。
很多校园事故是因为学校的建筑物、活动器材的问题而发生的,如果学校教职工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像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保证建筑物、活动场地、器材均处于安全使用的状态,那么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发生了伤害,则学生就不能提出赔偿请求。相反,如果学校教职工明知或本应发现建筑物、活动器材等存在危险,却仍视危险状态而不顾,让其继续存在,法院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确定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时,并不要求学校教师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法官认为,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要尽一般照管责任;如果教师明知存在特殊危险而没有特别注意到,才负担个别照管的职责。因学生违反规定而导致伤害发生时,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法院将减轻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拿大校园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加拿大,校园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去看待学校事故的。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它通过三个要素对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即监护责任、违反监护事故的标准和造成一定的伤害。针对学校而言,它们及其教师因工作特点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这样,法院决定教育者是否有过失时,就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或规则。具体地说,在加拿大,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
细心父母原则,要求教师用审慎或细心的父母对待子女的关心态度去对待学生。对于这一原则,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决定形式强调这一点。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要根据在任何一个给定时间所监护的学生数、所进行的练习或活动的特点、学生的年龄、技能水平、学生在这种活动中所受的训练、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状况、学生的能力和其相关问题的变化而变化。
替代性原则主要是针对与校董事会作为学生的监护者、校产的占有者相关责任而言的。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尽管一个人自身本不应该承担责任或没有错误,但他应为另一个人的过失承担责任”。依据这个原则,教师和校董事会都是侵权人,均须对损失负责;能够给受害人提供赔偿和为这些损失进行担保的是校董事会而不是教师个人;校董事会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和约束雇员以防止他们做出无理的行为。
共同过失原则,是建立在原告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事故。很多校园事故是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过失而产生的。从年龄、智力和经验出发,即使是儿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要负责,但与成年人相比有相对低的处理标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引起对儿童理智的保护感,包括合理监督的分配、不合理危害的避免以及遇到危险的合理性指导。个人对其自身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负责;教师对学生的行为负责;校长和师傅对其学生或学徒负责:只有当这种损失的产生原因不可阻挡时,他们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法院判断校董事会或教师在校园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的多少,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并以此进行损害的赔偿,这是加拿大解决此类纠纷的一般原则。但在很多情况下,主要从教师细心父母原则的适用出发,教师需要在充分保护学生和给他们足够的自由与发展独立性之间作好平衡。
三、我国校园事故归责原则
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能作为我国的法律援引。在理论上讲,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过错原则来处理,但并不排除其它归责原则。其依据之一是民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其依据之二是2002年9月11日教育部颁布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校园伤害事故在赔偿问题上主要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
那么如何确定学校有无过错,主要看教职工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这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主要依据有:教育法第29条;教师法第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17条;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如果校方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无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错误地履行职责的教职工,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教职工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相关职责,并没有过错或过失,发生了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应该负民事责任。
四、中美加校园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
通过上述对三国校园事故的归责原则之比较,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
1.“过错原则”是三国追究校方责任的共有的原则,这表明在校园事故的归责原则的指导思想上,三国有共同之处。但在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尺度上,差异很大。美国的认定标准较为刚性,界限划得比较清晰;加拿大对教师照管学生的要求较高,但在过错认定的尺度上,很灵活较为柔性,必须依据学生的实际、当时的环境等因素来考虑,非常合理;我国的过错认定标准十分模糊,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灵活的尺度,给法官的判决带来了难度,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十分相似的案例,结果是大相径庭。
2.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原告)一方的行为也是造成伤害的因素之一,那么学校能够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常借用民法中的一些相关的原则来处理。
3.在美国的法律条款中,只有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带来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才会承担责任;对于教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这点划分得很清楚。而加拿大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相关的说明。
五、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和加拿大在校园事故处理方面的合理性,也可以察觉到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借鉴他国的合理因素,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弥补我国的不足,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校园事故处理法律法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美国法院在确定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时,并不要求学校教师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只需要尽一般照管责任。这一点是很值得借鉴的。因为教师无法在上课的每一时刻都注意到每个学生,要求教师每时每刻都要盯住每个小孩子的一举一动,这是不现实的,学校没有这样的能力,教师也没有这样的能力,更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另外,美国的中小学都是小班化教学,一个班的学生人数很少;而我国的中小学校,班级的容纳量均在四十到五十人,不少实验学校的班级人数还要多,教师的看管责任相对要繁重得多,所以更只能要求尽一般的照管职责。
2.不少人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学校就要负全部责任,无限地扩大学校的管理职责。如果把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一股脑地归咎于学校的责任,由学校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这在理论上是没有依据的,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导致的结果是,很多学校停止了所有的可以不开展的活动,像课外活动、春游、秋游、体育比赛等,尽可能地让学生乖乖地安坐在教室里,以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使学校教育走入了歧途。所以,应尽早出台关于校园事故的法律,划清学校责任。
3.保险机构开发更多的险种,一旦出现校园伤害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主要的费用,减轻学校和家长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