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困境后国有企业发展初探_委托人论文

走出困境后国有企业发展初探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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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有企业在3年政府大力度的政策扶持和调整后, 终于初步走出困境,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而如何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需要在建立能使国企良性发展的机制上下功夫。

一、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核心确定法人产权制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意义在于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自己创造利润,实现自我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不可能永远采取极端的手段,政策性扶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永远以政策为拐杖,国有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关键是建立一个体制。现代企业组织体制经典形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状态的形式。所有权是指出资人的权利;经营权是指企业法人权利,即法人产权。这种法人产权由所有权中分离,形成独立的权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一体的企业经营模式,因所有者专业知识、协调能力、精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受到挑战,由此应运而生出具有专门经营知识、精力旺盛和组织能力强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受聘与所有者经营管理企业,形成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自然应该遵循这一形式。这一形式最直接的发展是产生了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指的是由集体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则和约束。这个集体所代表的组织在法律上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法人产权是由多个出资人投资,以公司形式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形成的。它的主要特征:一是统一性。公司作为法人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二是独立性。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公司独立运作的资产;三是不可分割性。法人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股东不能索回其投入的股本金,也无权独立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四是延续性。法人财产具有延续性,它表现为长期不断增值的价值。五是可转让性。法人产权可转让并具有排他性。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经营现状不满意,可以出让自己所拥有的股票,俗称“用脚投票”。法人产权的这些特征表明公司是法人,法人地位受到法律保护,法人产权不受侵犯,法人行使产权不受干预。法人产权是依法行使的独立权利。

但法人产权并非所有权,它是将出资人(所有者)的投资通过法律注册形成团体集中经营管理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财产经营权利。法人产权形成产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显示企业中一方是出资人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其权利表现为股权;另一方是由公司董事会掌握对公司法人财产的整体控制权。董事会成员可能是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不是。即使是所有者也仅拥有公司股权的一部分,只能作为董事会的一员行使权利,而无权作为独立的所有者进行单独决策。那么,法人产权实质上是由董事会代表,对他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法人获取支配权同时也就取得行使对资产的经营权。所以,马克思称这一分离为管理职能和所有权职能的分离。并认为这一分离使资本职能和资本所有者在人格上具体化,产生了经理阶层。马克思说,股份公司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股份公司的建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3页。 )法人产权实质是占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

法人产权的确定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人格化。出资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是明确的。他的权利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资产的多少,而出资额以股份的形式量化。而经营者作为法人行使法人产权。按照法人产权的定义经营者对公司资产不据有所有关系,只据有占有和支配权利。出资人将自己的资产投资组建公司,自己不经营,交与经营者经营。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法人产权治理结构。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双方以契约形式实现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讲,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签订契约,委托人(所有者)授权代理人(经理人员)为他们的利益从事经营生产活动,而代理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取应有的报酬。在委托代理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更加明确,所有权实际要求的是剩余索取权,即所有者资产所能获得的收益;经营权要求的是决策权,即最大限度地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务。但由于所有者是将资产交与他人经营,而经营者不是经营自己的资产,他就不会像经营自己的财产一样精心和周到,自然会出现经营者的“疏忽和挥霍”。关于这一问题亚当·斯密早有发现并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由此,“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分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英]亚当·斯密著.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303页。)

法人产权的形成导致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将资产给他人经营,代理人经营他人的资产,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目标就会出现不一致,这就产生公司控制问题,即委托人(所有者)如何监督和激励经营者更好地经营自己的财产,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当然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一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和利益一致的条件下,代理人的行为和委托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这在现实企业运行中很少见,我们可以看成是理论的抽象。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和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代理人通过努力为公司获取利润,但利润是属于股东的,为此,代理人会通过追求个人收入和在职消费等等弥补为公司获得利润所支出的努力成本。股本的效用函数和经理的效用函数存在根本性的不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利益差异,代理人就可以利用与委托人信息不对称,如经理自身的知识、才能,对机遇的掌握和作出的努力强度这些私人信息(如果委托人想获取这些信息,需要支付费用),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在签订合同前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隐藏这些信息或虚报才能,形成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在签订合同后偷懒,形成代理人“道德风险”,这些构成了代理成本。要减少代理成本,委托人必须形成激励机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

委托人约束代理人激励机制主要方式是法人控制市场。法人控制市场是通过股票市场来解决对经理人的激励问题。股票价格是由企业效益决定的,如果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经理缺乏管理能力,企业内部经营不善,均会反映到企业财务状况上,企业的股票价格会低于正常水平,通过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外部投资者会了解到股票下跌的原因,就会在股票市场上收购这家企业的股票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发言权,从而通过更换经营者或董事会成员等等措施恢复企业的活力。投资者则从由此带来的股价上升中获得利益。只要经济体制中存在这种机制,即使没有监督者,经营者也会因为害怕被更换而自觉地按照股东的利益从事经营活动。当然法人控制市场也有缺陷。由于目前股份公司股东的分散化和持股规模小型化,单个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能力是有限的。不过近几年西方盛行的“杠杆收购”,即从银行或投资银行借入资金进行以夺取企业经营权为目的的收购活动,使得不是大股东也没有资金,也可以加入法人控制市场。

总之,法人产权的出现导致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个制度的优点:一是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的分离,降低了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了剩余收益;二是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助于决策控制权和决策管理权的分离。董事会行使决策控制权、监督和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而经理行使决策管理权,可以及时和灵活地解决、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三是剩余索取权的可转让性,决定所有者能够“用脚投票”,对代理人产生激励机制。因为股票价格最终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良,股东大量抛出股票,由此表明经理人员失职,起码是不称职。四是完善的市场体系,对经理人员形成外部制约,以增强他们的代理责任心,控制代理风险。

二、建立法人产权制的选择

第一,解决国有出资人所有权。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问题并非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是国家,国家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而是解决所有权可量化、人格化、可转让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在现实体制运作中,实际是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的问题,一是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产权份额不清晰;二是政府是集合体,它由多个机构、多个部门和多级组成,作为所有者,国有股归哪个机构、哪个部门和哪级政府持有。国家产权的持有者不明确,量化的国家产权无法人格化;二是政府作为行政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可能具有法人产权,量化的国家产权无法实现转让。

解决政资不分问题,首先必须界定国有企业产权。产权界定的目的是规定各主体的产权的份额,规范各主体的经济行为,明确各主体的行为关系,以确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市场契约关系。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就是明确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的原始产权的界定,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国有资产量化的过程。当然这种量化不能以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要保证公平、公开、公正,防止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确定之后,可以通过剩余索取权实现利润分享,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来完成,解决了行政性监督一直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

第二,建立法人产权。国有产权界定是解决政资分开。在完成产权界定后就实现了产权向股权的转化,从而形成独立的法人产权,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独立的法人产权确定将公司外在化的所有权转化为公司内部的法人产权,使经营权独立于所有权而成为自主权利。法人产权对其公司的全部财产具有占有、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同时承担经营风险和补偿责任。法人产权将外在化的所有权排斥在外,所有者无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依法行使权利。所有权通过法人治理市场(股票市场)来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监督问题。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制约由行政干预到市场约束。由此,最终形成排他性的法人产权和依法行政的政府。

实现对经营权市场化约束的条件是建立完善、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竞争的资本市场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场所。因为股票的波动总会以企业业绩作支撑,所以通过股票波动反映企业经营绩效从而衡量经营者才能是最具客观性的。股票持有者在选择股票时实际他支付的价格已经反映他所能承受的风险。所以,所有者可能难以对特定的企业经营者行为直接监督,但资本市场为他提供的有效地为企业证券定价的手段,使所有者能间接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并且是十分有效地监督。因为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提供的有关企业证券价值的信号,传导到经营者市场,对经营者市场重新评估他提供十分重要的参数。客观上发挥激励和监督经营者的机制。当然,竞争的资本市场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一定的市场规模,交易具有透明度,股权分散,市场的流动性好,股权并购成本低。使股票的价格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好坏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即股息的多寡。由此,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才能成为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一个可观察的代理指标。

我国建立完善且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还需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据统计,截止到1999年7月13日,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已达900家,两市总市值达28509.7亿元,流通市值9101.1亿元;两市总股本2787.6亿股,上市总股本840.7亿股。(注:《经济日报》,1999年7月14日。)但上市公司中企业结构以国有企业为主,约占70.3%,集体企业只占15.7%。资产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居多数,而且两者不允许上市流通。这种股市资本结构与我国股市发展处于初期阶段有关。一是我国资本市场自90年代初发展起来,创建初期以试验为主,为规避风险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允许上市的很少,这就大大降低了股票市场优质资本数量;二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上市率的提高,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总体效益下降,又大大降低了股票市场业绩水平;三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处于的行业领域基本属于夕阳产业,成长性受到产业发展的限制,企业业绩提升慢,大大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活力;四是我国股票市场为非国有企业进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股票市场过分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大大降低了它的竞争性。由此,现行的股票市场难以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改变股票市场现状,首先,对非国有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入市门槛,允许其中业绩优良,有成长性的企业通过核准进入股市;其次,逐步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交易问题。总结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国有股减持试点出现的问题,在国有股上市时要合理定价,合理配售,既解决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断优化资本市场资产结构,增加资本市场竞争性,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解决法人产权的流动性。国有企业完成产权界定和法人产权的确定后,就可以解决国有资产运营,即流动性问题。完善和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是产权流动的外部条件,产权流动的内在前提是国有产权转变为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具有统一性、独立性、不可分割性、延续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使它可以行使占有权和支配权,可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和转让。国有产权通过法人产权来经营解决政府非法人主体无法实现产权处置和转让的问题。

国有产权实现法人产权经营,一是政府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资产经营公司是政府独自投资,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过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它行使法人产权,可以处置和转让国有资产。二是政府委托现有企业集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由此,变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为经营性管理,解决资产的流动问题。

第四,建立法人产权治理结构。产权管理就是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公司制内部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所有权)、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和经理会(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内部这四会间实现存在着委托——代理、集权——分权、偷懒——激励和越轨——监督等一系列关系,也包含着权利的运用和制衡机制,所以,有效地界定公司内部各种组织权利与职责,防止“组织摩擦”、“机制扯皮”和“人力内耗”是解决国有产权管理,建立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据最近国家经贸委对10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试点企业调查,其中22家设立了股东会,其中11家制度健全、运作规范、能充分行使职权;90家设立了董事会;78家设立了监事会,其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的52家;经理人员聘用有52家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35家由董事会决定。(注:《经济日报》,2000年1月10日。)由此可见,我国建立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1.处理好董事会和经理会的关系。董事会与经理会是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我国处理两者关系的重点应该放在真正付予董事会应该具有的权利,建立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强化法人代表责、权、利关系。从对我国改制企业的调查发现,改制后52%的企业经理人员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只有35%的企业经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由此,董事会很难对经理人员提出要求,形成制约,而经理人员也很难听命于董事会。董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改制解决政府干预企业事务的效果没能充分发挥。

2.处理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事务的决策;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行为合法性和财务状况的监督。临事会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分控制”现象的发生。我国企业监事会要逐步实现企业内部和外部成员相结合,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3.处理好公司内部“新四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与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之间关系。解决这一关系,建立党政干部相互兼职为特征的法人治理机构。通过党政干部相互兼职,使党组织的负责人能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会,参与公司内部的重大问题决策。而职代会和工会作为职工集体组织,也应该对公司经营决策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职代会选出的工会代表应按一定比例进入董事会,使群众组织的代表能进入行政领导系统内部积极参与管理,而不仅是在外部提意见或否决某些行政决策,建造职工与干部“利益共同体”,最终从体制上保证国有企业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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