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忽视的保护原则与机制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原则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6)01-0107-06 DOI:10.13277/j.cnki.jcwu.2016.01.015 近些年,许多儿童伤亡事件,都指向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儿童忽视。本文基于儿童保护的立场,将重点探讨针对儿童忽视的保护原则,并对构建儿童忽视保护机制提出政策性建议,以唤醒社会对儿童忽视问题的关注,进一步推动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儿童忽视的界定 儿童忽视与儿童遭受的情感冷漠、身体虐待和性侵犯通称为儿童伤害(Child Maltreatment)。世界卫生组织(WHO)1977年就认为:儿童虐待与忽视是一个社会现象和公共卫生问题,存在于所有社会的所有时段中。[1] 儿童忽视虽自古就有,但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侵害、被忽视以及受虐待的儿童问题才开始引起一些欧洲国家、社会组织的关注,并逐步从儿童权益保护和社会政策制定层面来积极干预儿童忽视问题。 如何界定儿童忽视,西方学者做了大量探索性研究。舒马赫和海曼认为,儿童忽视是一种虐待,是指家长或照顾者未能提供与孩童年龄相适所必需和必要的护理,包括住房、食品、服装、教育、监督、医疗保健以及体力、智力和情感能力发展所需要的其他基本需求。[2]戈登指出,儿童忽视是监护人等因忽视而未履行对儿童需求的满足,从而危及或损害了儿童的健康发展。[1]世界卫生组织将儿童忽视定义为:在孩子发展的阶段,由于照顾者的不作为或注意力不集中,对儿童的健康、智力、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3] 近些年,我国儿童忽视问题的发生愈发频繁,已引起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和学者的高度重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潘建平等认为儿童忽视指长时间且严重地有意忽略了儿童的基本需要(如足够的衣食住行、教育及医疗照顾等),危及或损害了儿童的健康发展;或在本应避免的状况下使儿童面对巨大的威胁(包括缺乏照料而忍受的饥寒、强迫儿童从事与其年龄、身体状况不相符的工作等)。[4]李媛等认为,儿童忽视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监护人具备为儿童的身心健康、营养、安全庇护和教育等方面提供照料的能力;二是监护人事实上长期对儿童放任不管以及怠慢,不满足儿童的基本需求,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漠不关心,对衣食住行及卫生不予照顾等。[5] 在西方学者看来,忽视最初被概念化为由于家长的疏漏导致孩子缺乏足够的照顾。隐含的前提是父母或照顾人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而中国的学者一般认为,儿童忽视不排除监护人、照顾人的有意为之(如潘建平等人的定义)。 实际上,儿童忽视是监护者不履行某些职责的状态,可在孩子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中观察到。[6]78不论中外学者对儿童忽视定义如何,儿童忽视至少具有两个要素:(1)任何一个被父母、监护人或照顾人遗弃的孩子;(2)由于父母、监护人或照顾人的过错或习惯而造成孩子缺乏适当的照顾。 我国儿童忽视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儿童忽视状况的国家统计数据。潘建平等人开展的有关研究数据显示:我国城市3—6岁儿童总忽视率为28%,男、女儿童忽视率分别为32.6%和23.7%,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受忽视率高达42.9%,“三代同堂”家庭中儿童忽视率最低,为25.5%;与安全、医疗方面相比较,儿童在身心情感方面受到的忽视较多。[7] 一项对陕西省的调查显示,被调查儿童的总忽视率为32.5%,总忽视度为42.5。[8]另一组资料显示:6—8岁年龄段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忽视率分别为48.5%和37.5%,忽视度分别为(47.64+9.44)和(45.34+8.53),(P值均<0.01),9—11岁年龄段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忽视率分别为49.7%和37.4%,忽视度分别为(46.61+10.58)和(43.59+10.15)(P值均<0.01)。[9] 在我国,传统的照护伦理容易导致儿童忽视。照护伦理强调监护者对被照护者无私的、非对称对等的情感付出。[10]59但我国传统文化以成人为本位的儿童照护、教育的观念侵蚀着家长对待儿童的方式,儿童更容易受到轻视、忽视乃至蔑视。父母长辈往往以工作忙、事业压力大为借口,没时间和精力打理儿童的需要,即使教育儿童也常常是棍棒式教育。 此外,家庭保护功能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儿童忽视问题。人口控制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现代家庭规模小型化,许多传统家庭所承担的功能正在消退消失。不可否认的一个社会现实是,儿童与家庭面临的压力和风险陡增:当家庭因为离婚、经济不济、意外等事件发生时,家庭甚至会解体,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会对自己的子女造成伤害,中国农村大量的留守儿童就是现实的写照。[11] 儿童忽视可对儿童的生长发育与安全、行为与情感认知、教育和社会化产生短期或长期的严重损害。“尤其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忽视对儿童以后的发育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它可导致从儿童到成人发育过程中不良的社会或情感反应,造成体格与心理、行为的失常或变态。”[12] 二、儿童忽视保护的主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些原则对儿童忽视保护有指导作用。但是儿童忽视问题涉及儿童的安全、身心情感健康、父母(照顾者)的权益和责任等领域,有其特殊性,还应该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最佳利益原则——孩子的最佳利益和福利 任何影响儿童的行为,都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最佳利益原则体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13]最佳利益原则涉及的不同方面,如国家、社会、家庭、父母、儿童等都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儿童公约就成为防范儿童虐待和忽视必不可少的国际准则。[14] 最佳利益原则效力囊括与儿童有关的一切事务,把解决儿童有关问题提升到利益保护的更高层次,本质上更能体现儿童主体的权利理念。在处理儿童忽视问题时,需要考虑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儿童的最佳利益的需要。最佳利益原则的实施,对于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实现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在厘清儿童的权利,也是在分配父母的权利。因此,父母和儿童的利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儿童最佳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的行使和相应义务的履行;父母以往对子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自然也会作为衡量子女“最佳利益”的参照;在斟酌最佳利益标准时,不能不考虑父母权利的现实。[15] (二)对不称职的父母可以选择托管或剥夺监护权原则 尽管最佳利益原则常常涉及这样的推定:父母行使监护权可实现孩子的最佳利益。但当父母过去的行为一直不令人满意时,需要考虑这些行为是否会在未来重复发生。不道德、虐待、遗弃和忽视等是判断父母是否称职的常见理由。[16] 在各类有关儿童忽视的定义中,一个显而易见的共同点是这些定义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原则:如果父母没有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和照顾的话,那么国家则有理由介入或干涉。[17]选择托管或剥夺监护权原则,其理论依据是“父母权责失灵”和“国家亲权”。 父母权责失灵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承担照料、保护儿童的职责,而导致儿童处于被危害的边缘。 国家亲权是指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方对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如父母)的自然亲权进行干预,在自然亲权不能履行担责时承担儿童监护人之职。[18]随着儿童权利主体的社会认可,国家亲权在保障儿童最佳利益方面逐渐弥补和填充父母责任,介入家庭以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18]现今国家亲权成为许多儿童权益保护法规的基础,涉及虐待和疏忽、家庭寄养、收养、医疗决策、抚养、保护性立法和青少年犯罪等。[19] 国家亲权是国家干预主义的一种体现。生养、庇护和教导儿童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内的私事,且这种自由历来受到法律的保护。父母权责一旦失灵,家庭就变成压迫与控制儿童的中心,而非保护与养育家庭成员的避风港。当发生父母权责失灵时,国家应该介入并阻止滥用,以保护个体家庭成员的权利。[20] 国家亲权干预的观点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虽然家庭本应是温暖、友爱、安全、相互扶持的,但现实中并非所有家庭都如此。不幸的家庭往往不再是儿童的避风港,而是“一个充满压迫、原始意愿和权威、暴力和野蛮的中心”。[21]基于此,国家亲权替代父母亲权对儿童进行保护与照顾是适当的。[22] 需要强调的是,儿童忽视的政策法规并不是拆散家庭,而是修复不满意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尽可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国家亲权的行使是扮演合作性亲权的角色。合作性的国家亲权比父母照顾儿童的责任更广泛,它涵盖了不同服务,是一种集体责任的体现,旨在维护和促进受照护儿童的生活机会。国家亲权旨在家庭和国家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即需要对儿童保护和对家庭进行支持。国家亲权的行使仅仅靠公权力的介入难以有效保障儿童权利,因此应该强调社会中其他主体的参与和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强调非营利组织、社区乃至个人对父母亲权的监督和救济,还强调通过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为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共同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22] 三、儿童忽视的保护机制 在西方,一些国家提供了通过健全的福利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来保护儿童权益的范例,国家公权通过干预家庭来保护儿童的利益,剥夺不履行责任父母的监护权,甚至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逐渐承担起保护儿童的主要责任。[23]183-184 鲍尔森将有关儿童忽视保护的机制分为四大类:刑法、未成年人法庭、虐待儿童报告制度和通过立法建立的“保护服务”等。[24]这四方面在保护体系中各司其职(见图1)。其中刑法主要是允许可以起诉那些伤害孩子或对孩子造成伤害的父母或照顾者;未成年人法庭制定的条例,允许此类法院对“被忽视”的儿童进行保护或监督;一般国家和地方的司法机构都给予少年法庭紧急司法管辖权,将孩子从危险的家庭暂时解救出来;儿童忽视报告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鼓励或授权公民对实际的或可疑的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进行报告,此外,还需要国家、社区、社会组织等对儿童忽视的家庭提供支持。鲍尔森儿童忽视保护机制提供了分析我国现有的儿童忽视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标签:监护人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