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_劳动价值论论文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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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80(2001)10-0002-0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段话告诉我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生产力发展了的新的情况下,要研究科技工作和管理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另一是要研究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即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上述这二方面的问题,都要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进行分析研究,从理论上给予科学和正确的说明。本文试图对后一方面的问题,即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进行初步研究。至于前一方面的问题,将另写专文论述。

一、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联系与区别

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价值是由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出来的,它凝结在商品体内,通过商品与商品的物和物相交换,体现为劳动和劳动相交换,即在物的外壳掩盖下体现着人和人之间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任何劳动都创造价值,无效劳动不创造价值,不通过商品交换来体现社会关系的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如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商品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物质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千差万别的,但不同商品只有一个共同的由劳动创造的价值。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价值构成分为三个部分,即C+V+m。C为不变资本转移来的旧价值; V+m为新创造的价值;其中V为补偿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即工资;m为新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转化为利润、利息、地租等各种具体形式。价值是通过货币表现出来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例如,某种一定量的商品,假定其价值量相当于100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每一小时用货币表现的价格假定为1元、则100小时价值量的商品表现为100元。假定这100元价值中,C等于40元,V等于30元,m等于30元,则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为60元,即V30+m30=60。这60元的新价值是劳动者新创造出来的。这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资本主义生产体现为价值创造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即劳动者既创造了补偿已消耗的劳动力价值部分(30元)以外,还创造了m部分(30元)为资本所有者获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是,劳动者根据个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工资(30元),资本所有者按资本所有权取得利润、利息等等。前者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后者是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劳动者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实行按劳分配,资本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按所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即按生产要素分配。可见,价值创造是生产领域的问题,价值分配是分配领域中的问题,这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问题。当然二者之间也有联系。第一,不管价值创造和分配都是同一个价值,如果价值不创造出来,就没有价值可分配了。第二,生产决定分配,创造多少价值就有多少价值可供分配。分配的根据是对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是它们之间有严格区别:价值创造主要解决你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价值分配主要是对已创造出的价值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既然分配的根据是所有权,就不管这种价值是谁创造的。可见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二、不能将要素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混为一谈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有明显区别的,可是有些人却硬把这二者混为一谈。早在十九世纪初期,以萨伊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就提出了生产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即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人们把这种观点概括成为“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这不是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是生产要素价值论,即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马克思对萨伊的这种生产和分配的理论,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专门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三位一体公式掩盖了新创造价值的源泉,三位一体公式抹煞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质,三位一体公式是根据被颠倒了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而创造出来的表面现象。自19世纪初萨伊制造三位一体公式后,19世纪末出现了奥地利学派的庞巴维克创造的“归属论”,或所谓补全财富价值论,这是对三位一体公式的继承和发展。到了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约·信·克拉克又提出了所谓“边际生产率论”,这是三位一体公式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新变种。十分奇怪的是,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以后,我国竟有人发表文章说:“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和财富创造过程中都做出了实际贡献”,“在创造价值过程中,不仅劳动、而且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资本或技术本身都不能单独创造价值,价值创造是离不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综合作用的。”这就是说,劳动、资本、技术都不能单独创造价值,而是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中共同创造价值,这实质上是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或简称为要素价值论。问题的实质是:他们认为,谁创造价值,谁就分配该价值。有资本就应分配到利润,有土地就应分配到地租;有劳动就应分配到工资,谁创造的价值就应分配归谁所有,这就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混为一谈。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价值,不是因为它们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凭借对这些物质要素的所有权,取得相应的份额。按生产要素分配价值,不等于生产要素本身创造价值。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是谁创造价值谁就能够分配到该价值,谁不创造价值谁就不能分配到该价值。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他们的报酬是来自瓜分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劳动应该创造价值。否则他们不劳而获,不是等于瓜分剩余价值、剥削劳动人民吗?这是一个十足的误解。不能认为自己创造价值的人才能分配价值,不创造价值的人不能分配价值。更不能认为,不创造价值的人分配到价值就是剥削。马克思在谈到商业工人时认为,商业工人不创造价值,只是实现价值,他们取得商业工人的工资,是由生产部门中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商业工人本身是受剥削的,难道他们本身不创造价值只是实现价值就是剥削别人吗?应该弄清楚,价值创造是一回事,价值分配是另一回事,不能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混为一谈,更不能把要素价值论等同于劳动价值论。

有人说,价值分配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我看不能笼统地这样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只有劳动创造了价值,然后才有价值分配。这说明,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价值分配的基础。这当然是可以的。但从资本主义分配来看,m部分是按资分配,V部分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分配的理论基础都不是劳动价值论。如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即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以劳动作为分配的尺度,基本上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注:有人认为: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消灭商品、货币的条件下进行的,劳动价值论不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基础。这当然是对的。问题是,我国现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面对这一实际,劳动价值论应该是按劳动分配的理论基础。)至于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则是以所有权为基础。按生产要素分配,最大的优点是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并自发地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要素最大限度的利用率和配置的合理化,从而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如果把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收入看成是物质生产要素本身创造了新价值,甚至当成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根据,这就陷入资本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误区,就会导致对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但是必须注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和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不同的,在那里只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已不存在商品货币形式,不需要通过商品交换来体现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存在单一的公有制,当然也不存在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象。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不同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进行的,一方面,按劳分配占居主体地位,不可能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单一形式出现来否定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它又是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进行,这种结合的实际意义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得不受到主体发生的作用和影响。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际体现。这是因为,按劳分配是在提高劳动者积极性这个最基础的层面上发挥促进作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提高要素所有者积极性层面上发挥促进作用,它们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促进作用,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都得到保护,共同促进生产的发展。如果只强调按劳分配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阻碍技术进步,引起资源浪费。如果只强调按要素分配排斥按劳分配,就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失去社会经济高效率产生的社会基础,甚至影响到新价值的创造,直接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在上述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基本上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所谓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并不是说要由劳动来决定分配。而是说,要根据劳动价值理论来研究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一系列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所有制是生产中的首要环节,实质上是所有制决定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是资本所有者,所以要按资分配。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只是自身劳动力所有者,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所以要按劳分配,但这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至于资本等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必须按所有权取得报酬。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也就必然存在着多种分配形式,只是这种多种分配形式,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并在相互结合的情况中进行的,这就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种多种分配形式的制度,是由不同所有制决定的,不是由价值的创造者决定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决定不是一回事,应该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用错误的要素价值论把二者混同起来。

三、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

为什么要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资本,资本表现为一定量的价值,或者说,资本是有价值的东西。这种价值,表现在货币形态上是货币资本,表现在生产资料形态上是生产资本,表现在商品形态上是商品资本。为要进行生产,劳动者赤手空拳地进行劳动是不行的,必须使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这就要有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者首先是掌握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然后用这些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雇佣劳动者,才进入生产过程。生产资料主要表现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是为某一目的共同协作组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体系,是进行劳动的手段、工艺装备和加工技艺的总和。例如,某先进技术表现为某一先进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是根据先进科学技术的要求,经过劳动者的共同协作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生产手段(生产工具),也可简称为,技术是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工艺,是劳动者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手段。如果说,资本是价值形态,而机器技术这主要是物质形态。为了进入生产过程,资本、技术是进行生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第56页、第57页。)如果没有劳动对象(如原材料),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没有劳动手段等生产工具(如机器,技术),劳动也难以实现,现代化的生产也难以进行。为使生产得以有效地进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必须在质和量两方面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所谓质的关系,即劳动者所掌握的技术和技能必须与所生产的物品的种类相适应。所谓量的关系,即使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发生作用,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资本,购买相应数量的生产资料,让劳动者推动它们进行生产。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运用生产手段、作用于劳动对象、进行物质生产的劳动过程,生产的结果是创造出新的商品来。马克思说:“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第56页、第57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又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他在《资本论》中,又肯定了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第56页、第57页。)这是因为没有劳动者的劳动,固然无法进行生产;如果没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资料,只有劳动者,也无法进行生产。资本、技术等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必要条件。劳动和自然物质是形成新的使用价值(产品或商品)的重要源泉。但是这些生产资料被不同的人群所占有,这就有个所有权问题,即产权问题。如要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必须对它的所有者付给一定的报酬,这就是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必须注意,在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但它们反映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资本、机器等生产资料、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劳动者只能运用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创造新的使用价值和创造新价值,其结果,这些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为资本家所占有,由资本家决定其分配。资本家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即V)后,新创造价值中的m部分则根据平均利润率原则,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在资本家之间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资分配。根据不同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产业资本家取得一定量的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取得一定量的商业利润,生息资本家取得一定量的利息,土地所有者取得一定量的地租。可见,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着资产阶级共同剥削和瓜分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三位一体公式”就是资产阶级共同瓜分剩余价值这一本质在现象上的歪曲反映。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部分生产要素归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所占有、所支配,另一部分生产要素则归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有、所支配。和资本完全为资产阶级所占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不同,社会主义资本分为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相应地也区分为公有生产要素和私有生产要素。在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中,按公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益,都应归公有制经济的单位占有和支配,根据兼顾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统一掌握和使用这一部分公有资产的收益,如其中一部分以积累资金形式或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以及有关的基础性建设;另一部分以消费资金形式用于科学、文化、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行政管理等费用的支出;再一部分按照劳动者的不同贡献,与按劳分配相并行分配给劳动者,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产品价值的V,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相应地取得不同量的报酬。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主要从产品价值中的m,根据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不同投资主体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差别(在股份制企业则表现为股权),相适应地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有差别的分配。这样,既可以较好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可较好地调动各种投资者的积极性,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至于非公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问题,例如,劳动者个人在银行存款取得利息,私营企业主所得利润,外资经济中外商取得的利润等等,均属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不可少条件。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论在公有制经济中和非公有经济中,都要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收益,必须依法保护不同投资者的利益,以促进投资多元化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在观念上形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按财产所有权取得剥削收入的旧的思想影响,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资本所形成的按公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不甚理解,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不太清楚,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视为是按资分配加以排斥,针对上述情况,必须解放思想,正确认识。所以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对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鼓励,要重视,要很好地与按劳分配相结合,有利于党的分配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劳动者与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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