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规模规避与货币政策规制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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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0)09-0010-07

2009年以来,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我国果断地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实施应对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在此背景下,货币信贷投放呈现出较快增长态势,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也开始出现预警(见图1)。①从2009年3季度开始,宏观管理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抑制货币信贷投放的过快增长,商业银行放贷冲动因此受到一定程度抑制。

尽管如此,由于市场资金需求仍然旺盛,使得商业银行转而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积极开发各类信贷类理财产品,从而调节其资产负债结构,规避信贷规模管理。与此同时,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期限结构对投资者也具有较强吸引力,因此受到市场的青睐。据统计,2010年1季度发售的信托产品,年收益率一般在6%-7.5%,平均预期收益率则达到7.52%,比1年期存款利率高出5个百分点。从规模上看,2009年到期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数为2336款,与2008年全年到期的1015款产品相比,增加了约一倍。同时,各家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中约有60%以上是信贷类理财产品。2010年前两个月信托贷款规模或已接近4000亿元,约达同期银行新增贷款2.09万亿元的20%。[1]

一、紧信贷背景下的信贷规模规避:基本事实

自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至今,我国银信合作市场快速发展,产品发行量持续上升,其中,2009年12月发行639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刷新了银信合作产品的单月发行纪录(见图2)。此后,随着有关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见下表),2010年1月发行量曾跌入低谷,但此后连续数月出现反弹。

图2 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普益财富数据库。

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用方式分布来看(见图3),以2010年5月为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运用方式主要集中于贷款类(占31.28%)和组合类(占51.87%),而对其他领域相对较少。

图3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用方式(2010年5月)

数据来源:普益财富数据库。

二、信贷规模规避的典型模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信贷规模规避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创新方式,即信贷类理财产品。②商业银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和发放信托贷款“曲线”将自身现存(或潜在)信贷资产转移出去,使得商业银行表内资产直接转移至表外或将信贷资产间接转化为银行理财产品,从而提升自身资本充足率,突破宏观部门有关信贷规模的限制(目前有人认为,上述操作本质上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在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中,商业银行事实上控制了客户选择、产品设计、销售、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是真正的发起人,而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2]从具体产品结构看,信贷类产品大致可分为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两种基本模式。

(一)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削减表内存量贷款规模

所谓信贷资产转让类,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后,再将该未到期的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转化为理财产品,以出售给理财客户。按信贷资产到期是否可以回购,还可将产品细分为卖断型和回购型两种。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商业银行可以在不占用信贷额度的前提下规避各项宏观监管指标,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并获取相应收益。

图4 信贷资产转让的运作简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制作。

2009年末,银监会陆续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资金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等(见表1),这意味着原先由银行存量打包优质资产配置而成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受到限制。但是,对于购买投资于其他银行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并没限制。由此,银信合作的模式或将转向两家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银银信”合作模式。③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银银信”模式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以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主要用于收购自身存量信贷资产,对信贷项目很了解,风险把控能力较强;但“银银信”合作模式用于收购其他银行存量信贷资产后,相比之下,对信贷项目的了解程度可能不会那么深入。“银银信”模式能否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通过信托贷款扩张表外新增贷款规模

在宏观监管政策日益趋紧的情况下,既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信托理财方式投资自己的存量信贷资产,那么他们就尝试把某些贷款完全交给信托公司来做,即开发所谓的“信托贷款类产品”。具体地,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推出信托贷款理财项目产品,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客户销售。银行成功筹集资金后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此理财资金来发放贷款给需要信贷资金的企业或项目。

其实,这类新产品投资的本质是“新增贷款”,而以往理财产品投资的多是“存量贷款”,即以前是银行先放贷,再找信托公司合作盘活存量贷款;而信托贷款则是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先找信托公司,直接把新增贷款转移出去。通过上述操作可以压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贷款规模,为其下一步增加额外贷款腾出空间。

图5 信托贷款的运作简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制作。

三、信贷规模规避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

(一)对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冲击

信托公司所发放的信托贷款不属于传统意义上一般贷款的范畴,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中央政府提出新增贷款的调控目标(如2010年7.5万亿),使我们通常统计和观察到的信贷数量小于实际进入宏观经济的资金,使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大打折扣。此外,信托贷款的隐蔽性也“打乱”了宏观调控中的信贷投放节奏,直接影响调控的实际效果。

(二)对货币信贷真实投向的影响

除了总量目标外,商业银行转让过剩或受限行业的信贷资产,还可能掩盖银行信贷投向的真实结构,不利于引导信贷结构的优化。例如,近期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紧张起来。但近期却有迹象显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选择通过信托方式筹资,使得部分资金的投向难以得到真实反映。

(三)对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影响

当前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体系实施对整体经济的调控,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当前部分银行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转出表外,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因此减少资本要求,逃避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3]这些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稳健程度以及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四)对货币政策工具有效性的挑战

信贷类理财产品能增加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而这些存款并不需要向央行交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这实际上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准备金率政策工具的效力。此外,随着未来理财产品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其对储户存款的替代性必然增强,理财收益率比一般存款利率也更加灵活,这将对利率政策的实际效果形成挑战。

(五)对货币供应量内部层次的影响

按照现行的货币统计制度,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大幅增加并没有对M[,2]总量的统计造成直接影响,但是它却使得其内部结构发生相应变化。部分活期存款(属于M[,1])转而流向信托存款(属于M[,2]),直接导致货币流动性比例(M[,1]/M[,2])减小。如果理财产品收益率较高,还会使得M[,2]内部“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转移至“信托存款”。这些都给传统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和流动性研判带来一些影响。

四、政策建议

一是继续强化对货币信贷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科学宏观调控的现实基础。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若要对实际信贷规模进行有效控制,有必要将信托贷款纳入信贷总体规模控制范围。历史上,中国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贷款规模的范围。例如,2007年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4]因此,首先在金融统计上可以考虑将信托贷款列入新增贷款的统计范畴内,防止所谓“紧信贷、宽货币”的现象出现,即表面上信贷政策收得很紧,但实际上货币条件十分宽松,大量资金依然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实体经济。如果统计数据能及时准确反映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等行为,这就能为宏观决策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

二是进一步丰富货币政策工具,当前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数量型调控工具的内在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发展价格型调控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当然,此次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也开始重新审视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也应放缓对价格型工具的探索和使用。相反,应在完善数量型工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价格型工具的使用,丰富我国货币政策的“工具箱”,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三是密切关注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西方银行业的创新历史告诉我们,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对利率的管制等宏观环境往往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例如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金融创新。[5]从近几年我国的实践来看,银信合作等金融创新业务和宏观管理政策之间也呈现交互式发展态势,“业务快速增长——风险暴露——宏观政策规范——业务创新——业务快速增长”不断循环。特别地,甚至还出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发行与央行的调控力度呈正相关关系”。[6]可以预见,随着未来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宏观政策和微观主体的互动性必然日益增强。因此,宏观经济决策者应密切洞察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充分考虑微观主体对各种宏观调控政策的博弈,从而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科学的宏观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收稿日期:2010.6.27

注释:

①我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是“动态的”。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在此规定基础上,我国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目前要求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大型银行达到11%(刘明康,2010)。

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监管层已于2008年12月明文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但在目前的现实操作中,为了规避信贷规模,仍然有不少违背该规定,进行所谓“票据交易双方买断与回购不对称行为”。例如,甲银行将票据融资资产卖给乙银行,甲银行的信贷资产较少,乙银行却没有相应增加信贷资产,而只是计入表内其他资产(如“资金交易”)科目中,从而实现信贷资产表内转移,导致部分贷款统计数据“隐身”。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暂不对此展开分析。

③例如:工商银行近期发行的一款名为“2010年‘稳得利’第4期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180天)”,该款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的存量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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