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有企业的生存方式是什么?_国企论文

外国国有企业的生存方式是什么?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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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国有企业。在战后的经济发展中,各国的国有企业均对所在国的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有企业无论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均占有一定比重。在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10%左右,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20%左右,占全国投资总额的比重平均为20%以上。其中,一些西欧国家的相应比重还要高些。例如,直到1993年,法国仍有2700多家公营企业,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占全国投资总额的25%。在发展中国家,上述各项比重平均分别为13%、25%、35%左右。

进入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在对各国经济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需要调整和改进的局面。各国政府普遍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入手,开始探索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的方法和途径。在具体做法上,各国因社会经济条件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这里仅就一些主要国家的情况和做法作一介绍。

当前运作中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差是个普遍问题。1985年在世界500家最大企业中,国有企业的盈利率是1.7%,而民间企业的则为4%。1982年韩国国有企业资本盈利率为3.7%,而民间企业则为10.1%。1974年—1978年间,印度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平均只为民间企业的一半。西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有时高达国家财政支出的一半。各国国有企业投资的比重普遍地高于其产值的比重。在发达国家,二者一般都相差一倍左右,发展中国家则相差2倍左右。

当然,在各国中经营好的国有企业也不乏其例。而且,评价国有企业的效益也应从社会经济的综合角度考虑。但是,国外的普遍舆论认为,与民间企业的机制相比,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 这使国有企业在实际运行中经营责任不清,亏损无人负责,经营者责、权、利难于统一。

2、国有企业社会负担重。事实上, 各国的国有企业除担负一般企业的经济职能外,还要担负许多社会职能。这使各国的国有企业无法全力追求经济盈利。

3、国有企业具有垄断性,缺乏竞争性。 国外的国有企业大多配置在非商业性、市场竞争压力不高的行业中,由此易产生活力不足。

改善外部环境

搞活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国有企业参加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以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生存活力,是80年代以来各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为此,各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大体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消除垄断 引进竞争

国有企业的垄断现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日本的铁路、通讯和烟草行业过去几乎为国有企业所完全垄断。而埃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明文规定在矿业、钢铁、汽车、通讯等行业禁止民间资本涉足。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逐渐放松或取消了这些限制,民间企业已开始向这些领域渗透,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企业间相互竞争的局面。

消除额外的社会负担

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也应认真贯彻商业原则,从事规范明确的商业经营活动。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应执行与民营企业相同的经营原则和法规。盈利是一切企业的唯一经营目标,利润率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根本尺度。

在处理原来国有企业担负的一些社会负担方面,各国采取了不同做法。法国实行的是政府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承担多少民间企业没有的社会义务,政府有关部门便要相应地给予补偿。奥地利、新西兰等国采用的是“公共开支”帐户,专门核算国有企业由于执行上级交办的非商业性任务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以此作为其向有关部门索取补偿的依据。韩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则采取了所谓“公共盈利率”之类的指数,核算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社会义务而作出的贡献。

减少干预 优胜劣汰

80年代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支持采取了紧缩政策,强调了企业的商业化和盈利性。改变了过去政府对企业的财政包干制,变国家无偿投资为有偿贷款和社会融资,同时严格执行破产法。英国自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不仅基本上断绝了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而且大大削减国有企业的贷款限额。一方面紧缩企业的银根,另一方面放宽对企业的控制,在定价、解雇员工、出售资产、自我筹资等方面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推动企业参加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这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策略,在促使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转换内部机制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改善和调整国有企业外部环境的同时,同时进行了内部机制的改革。这些内部机制的改革并不一定要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关系,将国有企业实行所谓私有化。这些改革仅仅是经营机制方面的改革,其结果是在不改变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前提下,改变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相应地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从而明确了所有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增强了企业的活力。这方面各国的主要做法有如下几种:

变国家独资为国家控股

在西方国家,很多国有企业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所有制形式,采用了股份制形式,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吸收民间资本,从而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和力量。

例如日本,近十年来先后对垄断铁路、电讯、烟草的三大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是并没有实行私营化,而是成立受“特殊法”保护的特殊的股份公司。这种特殊法规定,公司董事长由政府机构任命。国家的持股率也要占明显的控股比例。

许多国家习惯上把国家股占50%以上的企业均称为国有或公有企业。在民间股份分散的情况下,政府只要占有1/3左右的股份, 就能保持控股权,实现政府的主要意图。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当普遍地采用这种形式。

保持国有 转换经营

这种变革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共同特点是国家不放弃对企业的所有权,但在经营权和经营方式上实行转变。大体有如下几类:

1、大企业多采用租赁的形式。这种形式在美国采用得较多。 一般的办法是: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经营条件,政府为经营者提供一定的帮助(如筹资、贷款、订货等),经营者在按协议交纳租金、保持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营自主,自负盈亏。

2、小企业租赁。做法是将一些小商店、服务企业和小工业企业, 租赁给本企业劳动集体或其中的某一成员。在按协议交纳租金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出租企业闲置资产。这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 运输工具乃至企业的个别车间、工段。这种租赁面向全社会,甚至包括国外客商。现在,各国都在发展这种形式。

4、服务性经营承包。通常的办法是, 承包者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政府对承包者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提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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