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多元化过程中的自由主义嬗变——现代自由主义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差异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主义论文,探析论文,过程中论文,差异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6)06-0083-05
从总体上看,自由主义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所有的发展变化就是对从价值一元到价值多元的西方社会这一根本性变迁的回应和反思。本文试图从价值多元化的视角探析自由主义的产生及其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的发展变化,以期进一步客观认识自由主义,并对其在我国思想文化领域的可能影响作些分析。
一、19世纪中后期自由主义的重大变革
自由主义的核心始终强调个人自由,维护个性发展。为此,它一贯主张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法律应保护个人的生命、言论、信仰、财产等各项权利自由;国家应实现代议制民主、分权和法治,从而使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恶”的权力受到限制。自由主义的这些基本思想虽然贯穿始终,但随着时代的变迁,面对现实问题时,其内容又经常调整,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可称得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出发点的微调:由个体主义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兼顾
理论总是应特定的社会背景而生。自由主义源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宗教神学的双重压迫、保护自身利益、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个体主义是资产阶级、也是自由主义的永恒的理论原点,溯至古希腊的商品经济,到14世纪城市兴起、市场经济繁荣之时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巩固。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把个体主义推到至高无上的境地,与个体有关的权利自由也被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性。甚至以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本应关注人与世界和谐的宗教也为个体主义推波助澜。宗教改革运动所产生的新教要求人们只需关注自身的事情,并以事业的成功与否作为能否成为上帝选民的标准。这种状况及随之而来的问题,到19世纪中期以后开始更加凸显,个人面对飞速发展但日益冷漠的社会越来越感觉到自己的渺小和孤独。现代西方许多人本主义哲学家都对人的生存困境进行了深刻的揭露。政治思想家们也在反思传统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提出个人优先、兼顾社会的新主张。约翰·密尔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一书中已有明显的变化。他认为,为了促进个性自由,应当注意与他人的结合,即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内把个性培养和发扬出来,从而使个人的发展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都有利才是有价值的[1] (PP.73~75)。从此,以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兼顾为基础,主张国家和社会对个人进行必要的干涉成为共识,尽管在干涉的程度和方法等方面还有很多争论。
(二)立论基础的变更:由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功利论到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新契约论
无论是个体主义、抽象人性论,还是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建立,都只是抽象的哲学前提,由此而推出的种种原则和权利都必须有相应的理论进行铺垫和论证。传统形式的自由主义在反封建、反神学、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合法性的过程中,从个体主义出发,把国家、政府及社会产生的根据赋予了自由人同意的前提,从而形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正如“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所说:“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PP.61~62)然而,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经济、社会自由取代人身、财产、信仰等自由成为新的时代主题,社会契约论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为个人谋取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的功利主义走上了历史舞台。边沁、密尔等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对幸福的比较分析及所包含的扩大主体范围、促进平等等思想成为新旧自由主义转型中不可磨灭的一笔。20世纪70年代,在继承格林、霍布豪斯、霍布森、韦尔、克罗利、杜威等人重新关注政治的道德理论基础的思想之后,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新契约论,既利用了传统契约论的外壳和功利论的“公共善”的理论视角,又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因而使自由主义发展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态势。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政治思想寻找确定的伦理基础和群众共识,另一方面也是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应时之举,为缓和阶级矛盾、缩小贫富差距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三)基本原则的内涵变更: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
自由主义从传统形式到现代形式的最突出表现莫过于两种自由概念的提出和完善。法国的贡斯当首先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3],其中包含两种自由的萌芽。伯林则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并对二者的关系作了分析。他说:“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个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4] (P.189)前者是“免于……”的自由,近代以来的一贯诉求;后者则是“去做……”的自由,它“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这一重大转变实质上来源于19世纪兴起的社会主义思潮及其包含的对平等、民主的追求,它们迫使自由主义改变自由内涵,顺应时代要求,从关注少数人的、有钱人的自由到关注不同阶级阶层的人的自由,也就是强调自由的平等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旧自由主义的转型也就是从自由独霸到自由与平等兼顾的转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弱势群体(他称之为“最少受益者”)的关注和苦心论证,固然与他自身的生活经历有关,但最主要的无疑是对时代和社会的呼应。
(四)自由权利的实现条件和现实保障:从消极国家到积极国家
抽象的自由权利的落实需要国家及其政治制度把它转化为现实的公民权利。消极国家就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统治中,出于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被提出来的。洛克规定“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方法”,“政府创制的惟一目标”就是“公共福利”,超出此范围,即为越权,就失去了合法性,可以被推翻。弥尔顿甚至断言,政府和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恶”,因而在利用它们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又必须谨防它们超越职权导致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然而,在当资产阶级取得政权、资本主义获得稳定发展、却又开始出现周期性的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之时,这种消极国家观念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密尔首先表达了对国家作用的新认识,开始了自由主义关于国家观念的转型。他认为,国家应对社会自由的行使起到监控的作用,也就是“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有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个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1] (P.125)。霍布豪斯更加明确地说:“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要维持个人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5] (P.78,P.49)赋予国家以较大的自主权力,以应对日益繁重的国内国际事务。这种积极国家观念要求国家救济贫者、扶助弱者,推行各类社会保险,扩大公共教育;主张个人自由应与公共利益、社会发展相一致,允许国家对个人事务进行必要的干涉;实行更多的社会合作,等等。这些都是实现个人自由权利的必要条件。
上述四点是传统与现代两种形式自由主义的主要区别,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合共生的。很显然,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同时,自由主义确实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但在强调个人自由、自由至上这一基本原则上是始终未变的,至于积极自由、积极国家的出现则只是维护上述基本原则、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稳固的变通措施。虽然如此,这两个概念仍不啻像两枚炸弹投入到自由主义阵营,引起了轩然大波。它们的出现是新旧两种自由主义斗争白热化的集中表现。
二、自由主义嬗变的根源探析
本文认为,近代以来,自由主义之所以有如此重大的变化,从根本而言,是社会从价值一元化到价值多元化的深刻变革所造成的。
所谓价值一元化,就是指社会有相对单一的、国家和个人都认同并信奉的主导价值观,它产生并适应于以农业为主导的社会。在西方主要存在于近代以前,在中国则从古代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一元价值的思想来源,在西方是宗教,而在中国则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价值一元化往往对应着等级制度和专制统治,这种社会状态在社会文明尚未高度发达、生产力尚未高度发展之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但其所达到的社会结合却是孔德所说的“机械团结”,马克思则将之比喻为用麻袋去盛装一堆分散的马铃薯,是生产力水平低下时“人的相互依赖阶段”的必然产物。
所谓价值多元化,是指社会不再有相对固定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所谓主导的价值观,而是呈现出多种价值追求、且价值并列的状态。价值一元化社会中的所谓“多元”之处关键在于,这是一种没有主导价值观,或说是即使在形式上有,但却不能真正起到统合全体社会成员的作用,因而仍呈现出事实上的价值“零散”状态。换言之,用以盛装马铃薯的麻袋消失了,抑或失去了它的整合作用。这就是人类在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后无法回避的事实和必经的阶段。
以上述概念为基础观之,自由主义的转型,并非有的学者所言,仅仅是“一种活生生的阶级斗争的规律”的作用,是垄断资产阶级“重新整合自己的队伍,发起反扑,从防御转为进攻”的需要[6],而是有其更为深刻的根源,通过下述分析将会看到,这一转型反映着历史与逻辑、一般与个别的辩证统一。既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决定与反作用关系互动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内在发展规律的外化和表现,同时,在它内部又隐含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是人类从农业生产到工业化大生产这一生产形式的根本质变在思想领域的必然反映,是经济发展催生的多元价值格局的必然要求。因而,它虽然是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但又带有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性特征。
具体而言,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化之间是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关系,本是自由主义追求目标的价值多元化却成为了自由主义的异化物和掘墓人。
最初,自由主义是暗含价值多元的,或者说,价值多元潜存于自由主义之中,是自由主义的现实追求和立论基础。之所以称之为“现实追求”,是因为自由主义产生于反神学、反封建、反传统的普遍主义思维方式的历史进程之中,它要求把个人追求价值偏好及生活方式的权利还给个人。既然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价值追求确实是各异的,那么,价值多元化就是自由主义必然的理论旨趣,是近代以来人们的共同奋斗目标。之所以称之为“立论基础”,是因为自由主义始终坚持个人自由至上原则。为此,在处理个人行使权利所面对的各种冲突时,自由主义需要一种解决问题的原则,从而为每个人平等地划定自由选择的私人空间,并在私人性之间,即利益交界处设立了维持和平状态的保护锁。有了它,自由主义才真正得以实现。价值多元、价值平等就是这一原则和保护锁,是自由主义的必然选择。因而,从这个角度讲,“自由主义在一开始就是蕴含着价值多元论预设的,只是人们没有明确系统地阐述罢了”[7]。然而,为什么说价值多元论只是潜藏于自由主义之中呢?或者说,为什么价值多元问题只是到20世纪才彰显呢?这一问题的答案恐怕还要在历史的惯性或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中去寻找。自由主义孕育于中世纪,由当时的历史使命所决定,资产阶级只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宣传和争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生长的空间,多关注个人在经济上、政治上的各种自由,从而形成传统形式自由主义的各项主张。而对于深层次的文化根源,即传统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等一元论思维方式尚未进行清算,致使它们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地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资本主义经过了二三百年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的工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进入垄断帝国主义时期。与此同时,西方学者所谓的“大众时代”也不期而至,人们的生存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世俗化进程加快,大众组织兴起,大众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提高,受教育状况无论在主体范围上还是在水平层次上都得到普遍的提高,一言以概之,大众开始觉醒。人们不再虔诚地信仰那个虚无缥缈的上帝,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理想。至此,人似乎是前所未有的自由自主了,价值追求不再有所顾忌,价值多元化问题才开始浮现出来。这一既成事实给西方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表现为非理性主义的滥殇、传统一元论哲学的解体,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新的现代形式的自由主义的形成,人们开始追求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层的自由。罗斯福在他向国会提出的、他称之为“第二个《权利法案》”的国情咨文中,详细开列了要加以补充的权利,对丰富现代自由主义的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行为及其所包含的思想背后实际上正是自由主义在面对价值多元化时的必然选择。
然而,自由主义始料未及的是,价值多元化这一蕴含于自由主义母腹中的东西的出世,在20世纪中期以后竟开始了对自由主义的反击,使自由主义招架不及。二战后,对传统一元文化的彻底清算、全球化和民主化浪潮的风起云涌使价值多元化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价值多元论自伯林首倡以来也日益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甚至可以说,二战以后,西方政治学界所出现的各种思想都是在从不同角度对价值多元化问题的回应,是对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解答。然而,在这众多答卷中,自由主义的答案是最为苦涩的。因为,它在对价值多元论的解读中发现了自身统治地位动摇的可能性和必然趋势。既然“人类的大部分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肯定会为了别的目标而牺牲自由:安全、地位、繁荣、美德、来世的报答;或者公正、平等、友爱,以及其他许多看起来全然或部分与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不相容的、其本身的实现肯定不以自由作为先决条件的价值”[4] (P.193),那么,自由至上这一自由主义基本原则就是值得怀疑的。因而利奥·斯特劳斯指出,伯林的价值多元论暴露了自由主义的“绝对主义基础”,无异于宣告“自由主义的危机”[8]。约翰·格雷则更加明确指出:“当价值多元主义被应用于自由或任何其他核心自由主义价值观念时,它并不支持自由主义原则。相反,自由主义原则为价值多元主义所颠覆。核心自由主义价值观念是价值冲突的场所,自由主义原则并不能解决这些冲突。”[9] (PP.125~126)至此,价值多元主义终于成熟,完全撕裂和丢弃了一元思维方式的面纱,而这一本应服务于自由主义的东西却也演变成了自由主义最难以应对的论敌。这样一来,自由主义不是被自身所异化了吗?
三、新自由主义对价值多元主义的应战
约翰·格雷面对价值多元化的客观现实,采取了“权宜之计”的策略。正如他所说:“不同的政体和生活方式可以不再对立,而是成为可供选择的不同形式。当这一点实现时,作为一种伦理理论的价值多元主义就指向了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权宜之计’。”[9] (P.91)威廉·盖尔斯敦称格雷这是“试图在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插入一个楔子”[10] (P.11)。
格雷这一调和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思想是在批判罗尔斯“自由优先性”及其新契约论体系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观现代经典《正义论》,罗尔斯实际上也是在力图用抽象思辨的语言去解读价值多元化问题,从中找到促进价值和谐的途径。他说,在面对多元价值时:“在决定何为次序的问题上存在困难,我们显然期望一种完全的正义观,即一种能排列所有能够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要求的次序的正义观。”[11] (P.130)他所谓的“无知之幕”、新契约论等概念都是为此而做的努力。格雷对罗尔斯的这种努力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在此不再赘述。
从总体上看,格雷与罗尔斯之争实际上只是代表着新自由主义内部面对价值多元化时的两种不同态度,他们在坚持个人权利优先性、关注平等、坚持个人主义和普遍主义理论基础及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秩序等方面是毫无差别的。而现实中,在价值多元化场景中,自由主义不仅面临着上述自身内部的纷争,更重要的是它还要面对来自外部的,诸如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群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各种新老政治思潮的严峻挑战,它们都要对其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理论基础和思想地位等方面不断发起攻击。因而,自由主义要想保有自己的优势地位绝非易事,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更加关注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甚至还要关注和尊重其他民族、种族、国家和文化传统的自由自主发展的权利。市场经济阶段是马克思称之为“以物为基础的人的相对独立性”的人类发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他人和社会越来越成为自身发展的条件,国与国之间也越来越相互依赖。因而,自由主义必须面对现实,改变那种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承认他人及其他民族、国家也具有与自身相同的价值。只有这样,自由主义才不至于在实践中给人以口实,真正践履价值多元主义的内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从而增强权威性。
第二,对普遍主义原则的新诠释。格雷实际上已经在其《自由主义》一书中,将自由主义的特征之一的普遍主义解释为“依据特殊历史群体和文化形式的重要性,承认群体的道德体系”[12]。这与传统形式自由主义从某一普遍原则出发进行推演,并视之为放之四海皆真理的思想已经有很大差异。固然,全世界范围内交通、信息的便利发达使“地球村”成为现实,不同阶级阶层、不同文化国度的人在思想上会相互影响、彼此交融。但要想在全球实现所谓“文化一体化”还是根本不可能的。自由主义所要做的就是走出自己的视野深井,在全球化背景下,以更宽广的胸怀来重新诠释理论和现实的“普遍性”特征,在认识和遵循时代发展大趋势的同时,真正保护和尊重他人他国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人及他国人民的选择,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在政治实践中,增强开放性,在与各种敌对思潮的论战中,广泛吸收各方优点,并在实施政治行为时寻找协调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的平衡点,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因而格雷等人的“权宜之计”、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等主张实为维护世界和谐的现实选择。
然而,自由主义真能做到这些吗?自由主义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坚持个人主义信念,直至格雷还将其列为自由主义的首要特征,并解释为“它宣告对任何社会集体的否定,将个人独立的精神置于首位”[12]。这不是某个政治思想家自己的凭空制造,而是对西方社会基础的高度理论概括,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思想状况的正确反映。个人主义信念之所以在西方社会的根深蒂固是有目共睹的,以至于丹尼尔·贝尔声称在西方文化中根本就不存在使个人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的基因,因为“资本主义是一种经济—文化系统。经济上它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基础上,文化上它也遵照交换法则进行买卖,致使文化商品化渗透到整个社会”。因而,由商品交换赖以存在的前提——个人所决定,“现代主义文化是一种典型‘唯我独尊’的文化,其中心就是‘我’”[13] (P.60,P.182)。如果作为“体”的“个人主义”永恒不变,那么作为“用”的各项主张又何以变革呢?各种“改良”又何以奏效呢?西方社会的各种矛盾又何以从理论和实践上得以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