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制初探_委托人论文

商业代理制初探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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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商业购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代理制作为一种新的流通形式已成为流通领域内的热点话题,也为广大企业界人士所瞩目。

一、买断行为与代理行为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商业流通体制的变迁,不难看出,在改革开放前的年代里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一种高度计划的体制,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则表现为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的买断行为和代理行为。所谓买断行为是指商业部门按计划向生产企业收购全部产品,其所需资金是以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的方式取得,而在商业系统内部是通过一、二、三级批发和零售部门用同样的方式购买和销售。这种商品与资金同步运行的商业流通体制只能称之为是一种买断行为,而完全不同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买断制。所谓代理行为是指在国家计划安排下的一种商品与资金的不同步运行,它一般表现为众所周知的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等。这种代理关系也完全不同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代理制,因为这其中既不包含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也不存在一般代理活动中的法律契约关系。

因此,现在所讨论的买断制、代理制与上述在计划体制下的某些行为是不同的。它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二、何为商业代理制

作为一种制度,代理源于法学,一般是指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跟第三者打交道的法律关系。代理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外部关系;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内部关系。代理制起源于古罗马,但一直没能得到发展,直到荷兰人、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倡自然法与商法的发展,这个概念才得到较快的发展,并逐步形成商务活动中的一种交易形式。现在所说的商业代理制或商务代理制一般是指代理商与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商业代理制在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人格化的代理人活动。其具有如下特点: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自愿形成、受法律制约的契约关系。

2.代理人或代理商受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委托,代其销售和购买商品,并根据销售和购买商品的额度大小,提取一定数额的佣金,其提取比例既可按总销售和总购买提取,也可按不同品种分别计算。

3.代理人或代理商多属于专业型购买和销售,即对某种或某类商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或对某一地区的市场营销状况较为清楚。

4.代理人对商品一般只有销售权或采购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同时,一般也不承担市场风险。

5.代理人对商品价格的制定和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一般只具有限制性决定权。如未经授权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随意提价是绝不允许的。再如未经授权或只有利于代理商而不利于委托人的促销方式也是不允许的。

6.在正常条件下,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一旦形成,即可成为较为固定的、较长期的业务关系。

代理制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可以划分为如下类型:

以代理权限大小而论,可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普通代理。

以代理的对象而论,可分为:销售代理、采购代理。

以代理所处的流通环节而论,可分为:批发代理、零售代理。

三、如何认识代理制

代理制作为一种流通形式之所以能成为今天许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乐于接受的形式,主要源于当今的经济背景环境,具体表现为:

1.不论是生产消费品还是生活消费品,就其主体或大多数品种来说已经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买方市场态势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已成现实。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宏观经济环境的一大转变。

2.由于大环境的转变,作为一个具体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生产一个产品已不再是十分困难的问题,而生产一个适销对路的产品或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则是十分困难的事。但买断形式的购销关系由于资金及市场风险等方面的原因,成为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销售部门并不十分热衷的方式。因此一种新型流通方式的形成势在必行。

3.科技进步、生产发展都促成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在数量和品种上的快速膨胀。这种膨胀的直接后果就是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相对于市场的扩大,企业的销售能力往往显得不足,因此不增加企业人员和销售费用,又可扩大销售能力的流通方式成为企业的最优选择。

在这种经济环境背景下,代理制的提出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它为流通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其他形式的流通方式相比,代理制具有以下优势:

1.优势互补、产销两利:市场营销范围的日趋扩大,大市场环境的形成,使开拓新市场、发现新市场成为现代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环节,而制造商对此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为:首先,制造商很难掌握和了解各地不同的市场状况,也无法较为准确地把握产品在该地的可能销售情况;其次,制造商一般也无力在许多地方由自己独立地建立营销网络。营销渠道的确认、各种费用的支付、销售风险的承担等,对于制造商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而这些对于代理人来说则较为简单和容易,他们较为准确地把握着“地利”和“人和”的优势,同时又可不承担资金投入过大而产生的风险。这种两利的形式,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已被广为接受。

2.减少投入、降低费用: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销售距离的相对加长,各种流通费用的增加,使销售费用上升成为现代市场营销活动的一个变化趋势。因此许多企业为减少建立销售机构的投入,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十分乐于寻求代理人,利用其优势以减少销售费用。

3.利用信用、减少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理制是以契约和信用关系为基础的流通形式,因此建立信用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共同愿望,有效可靠的代理可使代理人获得丰厚的佣金,也可使制造商避免由于对市场了解不足而出现的风险。同时,契约和信用关系的存在也可避免出现结算风险。

四、代理制的法律思考

代理源于法律,并为流通服务。由于代理制是反映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方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它不同于一般买断制下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两者经济利益关系,因此代理制的推广与实施,必须以相应的法律环境为基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一般讲,应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意义:

1.代理制所反映行为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活动。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如商业代理中的买卖、租赁等。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当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商务活动是违法行为而仍然为其进行代理时,或委托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在代理制中,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在商业代理制中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委托人进行商务活动,这种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委托人。因此,代理人必须用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经纪活动。

3.在代理制中,代理人在进行商务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人在同第三者进行买卖活动时,不能用自己的意志代替授权的内容,但在授权之内,代理人可以独立地、积极地为委托人和自我的利益进行各项活动。在代理制中,代理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不能成为代理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法人可以作为代理人。

4.在代理制中,由于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这与委托人自身所为的商务活动一样。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直接和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如乙公司为甲公司代理销售一批货物给丙公司,甲公司即直接与丙公司发生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必须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随着商业代理制在流通领域内的实施,必将促成商业流通体制的重大变革。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大前提下,商业代理制对于转变企业的经营观念,提高企业竞争意识,理顺产销关系,积极开拓与进入国际市场等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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