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产业组织发展与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研究_第三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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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家族制经营管理就构成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能不能突破家族制经营管理成为私营企业在初具规模之后能否继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近年来,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践告诉我们,私营企业由家族经营制向现代企业的转变,既需要私企业主的观念创新,也需要客观市场环境的支持。

一、行业组织发展滞后使企业制度创新更为艰难

(一)行业组织发展滞后加大了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本

行业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等,它既服务于政府,又服务于企业,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协调行业经济运行,监督行业经济行为,维护行业经济利益。在行业组织不发达的现阶段,与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寻找经营管理代理人,不仅要支付较高的代理人的报酬,还要付出更高的监督成本。形成更高监督成本的原因,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势单力薄”;二是代理人行业自律缺失。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在接受企业内部监督的同时,党的机制和行政机制(因为这些经营者都是中共党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也在系统地进行监督。来自多重监督的经营者,道德风险成本相对较高,“轻举妄动”地谋取私利需三思而行。私营企业则不然,专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的代理人,只能接受企业主或家族其他成员的监督,因为信息不对称及监督者的一元性,代理人从事损害委托人的利己行为的成功率较高,风险成本相对较低。这种权力与制衡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制,必然激发代理人的投机败德行为,必然导致监督成本剧增。

目前,一些略懂技术和管理的专业人才,他们所以愿意代他人经营管理企业,不过是将其作为人力资本提升和物质资本积累的一种方式。在急于完成原始积累动机的驱使下,他们短期内迅速发财的冲动远大于对委托人资产长期负责的激情。自身没有财产也没有资产责任能力的特点,会助长他们的不负责性和贪婪性。特别是在由经济体制改革带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为追求神圣信仰和崇高理想而形成的以忠诚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已不复存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在丧失忠诚而还没有建立市场诚信的洪荒时期,可能出现既不讲“忠诚”又不讲“信用”的人的“动物性”充分暴露的状态。这种状态反映到委托——代理制度上,自然会更加膨胀代理人极端个人主义的欲望和投机败德的放纵。面对严重的市场诚信危机,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行业组织的职业管理功能显得格外苍白无力。因为,我们以往一直将商业信用视作是道德范畴,因此也就不可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职业经理人员的败德行为的处罚无法可依。行业组织不发达,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发挥,对于道德投机的企业代理人缺乏来自行业组织内部的职业约束,无法形成在行业内“不聘任、不重用、公开爆光、公开谴责、公开监督”的社团法人自律机制。

(二)企业制度创新的互为条件性分析

任何一项制度的安排都不是偶然的,它总是因某些客观要求应运而生;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属于由众多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生制度与原有其他制度,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当然,某一项制度变迁时,它势必或多或少受到现存其他制度的影响,或以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为条件的。制度变迁的历史所揭示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现实表明,中国私营企业制度变迁不仅受到企业自身现有制度的制约,还受到与企业制度创新相关的其他制度的影响,即“制度环境”的影响。诺斯在《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一文中,将制度环境定义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例如市场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社会职能环境等。由于篇幅的原因,仅将制约我国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行业组织发展滞后和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市场制度环境问题加以分析。

——行业组织发展滞后。在行业组织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遍布各行各业。这些组织在维护企业和职业经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用“行规、行约、行纪”来约束他们的经济行为,实行行业内部自律管理。所以,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比较守信,不是因为他们觉悟高,而是与完善的行业管理有直接的关系。企业主与经理人都比较讲究诚信,委托——代理合作关系较容易维系,制度变迁成本较低。我国行业组织发展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私营经济发展的要求。据中国工商联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各地由企业自愿建立的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组织有3000多个,由政府部门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300多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同业商会,实际兼具官方性质(统战性质)和民间组织的色彩。所有行业协会的行业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来企业总数的40%;全国性行业协会中,私营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为79%。(注:钱乙余:《中国需要真正的民间行业组织》,中华工商日报,2002年3月13日。)而且,有的行业组织受经费、人员、职能等因素的制约,开展活动甚少,形同虚设。在行业组织性质问题没有解决、行业组织数量少(有的行业还是空白)及加入行业组织企业的比例低的现实情况下,行业组织难以发挥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行为的作用。在职业经理人和私营企业主失信(业主同样存在不信守诺言、不尊重人格等不良道德行为)缺少制度约束的环境中,委托——代理关系面临双重不信任的危机,这样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极其不稳定。

——经理人市场不成熟。中国经理人市场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市场的不统一性、不规范性和市场渠道狭小性三个方面。不统一性是指经理市场目前是典型的“二元性”市场。就是说,经理人员流动的现行体制是行政计划组织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二元并行的状态。两种不同类型的市场,各有自己独立运行的轨迹,各有自己运行的原则。不规范性讲的是经理人员报酬的多重性,有市场标准,还有行政标准;有行业标准,还有地区标准;有国内标准,还有国际标准。由于“二元性”和“多重标准性”的客观存在,经理人市场被人为分割,私营企业只能在狭小的范围内,偶然的或通过亲朋好友推荐选择经营者。市场的狭小性、行业性、地域性的特点和经理人资源稀缺的现实,削弱了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性。不具备统一社会性和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不仅使私营企业寻找经营代理人因缺少比较难以实现优化选择,而且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也就缺乏来自公开的、竞争性市场的有效约束。

缺乏包括充分发展的行业组织和完备经理人市场在内的良好外部市场制度环境,私营企业经营管理的代理人的社会监督处于“无政府”的空白状态,由此注定了私营企业制度创新不能不是一个充满风险又极不确定的过程,所以私营企业委托——代理制的建立尤为艰难。

二、发展行业组织关键在于提升工商联的社会地位

(一)不可缺少的“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是美国学者列维特于1973年首先提出的。他针对以往人们对社会组织非公即私、非私即公一分为二的粗略划分,将那些从事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工作的非公非私的第三类组织,称作为“第三部门”。在美国,“第三部门”又称作“独立部门”。其他国家有许多与第三部门概念大同小异的称谓,如“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等。尽管在关于“第三部门”概念的表述和它与第一部门(政府组织)、第二部门(营利性组织)产生时间序列方面学术界颇有争议,但在非公非私的第三部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部门,除了“正规性”、“自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属性外,还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即组织机构上与政府是分离的。

第三部门有四种比较全面的分类法:即联合国国际标准体系,简称ISIC体系;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简称NACE体系;美国慈善统计中心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简称NTEE体系;由西方主要国家学者设计的非营利性组织国际分类体系,简称ICNPO体系。以ICNPO体系为例,它将第三部门划分为12大类,24小类,近150小项。具体为:(1)文化与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性俱乐部。(2)教育与研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3)卫生:医院与康复,诊所,精神卫生与危机防范,其他保健服务。(4)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紧急情况救助,社会救济。(5)环境:环境保护,动物保护。(6)发展与住房:经济、社会、社区发展,住房,就业与职业培训。(7)法律、推捉与政治:民权与推促组织,治安与法律服务,政治组织。(8)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9)国际性活动。(10)宗教活动和组织。(11)商业、专业协会、工会。(12)其他。(注: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西方学术界有四种流行的理论对包括商会、专业协会在内的第三部门的客观存在加以解释。四种理论分别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供给理论和志愿失灵理论(注:王绍光:《实践与理论:各国第三部门概观》。)。上述理论不是对立的不同学术派别,而是各自从不同方面互相补充地对此客观现实进行论证。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要解释的是,市场之短、政府之短正是第三部门之长,它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和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务。合约失灵理论解释的是为什么有些私人物品要由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很明显仅有对第三部门的需求而没有人出面建立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的话,第三部门是不可能出现的。供给理论从非营利性组织发起者追求的种种动机出发,解释了第三部门为什么会出现。志愿失灵理论讲的是,第三部门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它与政府合作更能发挥分工的比较优势,即政府负责动员资金,第三部门负责提供服务,扬长避短,可以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在中国,随着改革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体会到,没有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受到严重障碍。由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形态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社会形态的转变,社会领域的变革主要取决于第三部门发展的状况。缺少包括商会、专业协会在内的第三部门发展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发展第三部门顺应中国改革的要求,势在必行。由于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很不充分,目前其主要活动领域有:学术研究、行业管理(作用非常不明显)、国际交流、社区服务、慈善、公民互助等。

(二)提升工商联地位以推动行业组织的发展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领域留下了广阔的、需非政府组织填充的管理真空。显然,包括同业商会、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在内的行业组织,将同政府形成合作关系,而非互相排斥。民间行业组织,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选领导、自理会务,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小。行业管理是同行业自我管理。从时空观上讲,管理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从管理主客体讲,是一对一(即一个协会或公会只管本行业)式的管理,同行管同行是内行对内行,通晓业务,熟知门道,知道管什么,知道该怎么管。因此,较目前政府部门经常采用的一个部门管理众多行业的例行公事式突击管理、运动式的严打管理、外行管内行的管理,具有管理成本低、管理效率高的明显优势。

在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社会舆论监督、市场竞争压力的基础上,配置以完善的行业管理,方能形成经理人员高尚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

经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包括同业公会、同业商会在内的行业组织所以发展滞后,是工商联社会地位定位问题尚未解决所致,即工商联未被授权作为民间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名不正,言不顺。工商联未被授权,它所组织的同业公会就不能在当地民政部门获准登记。全国现有的3000多个同业公会中,获准登记的仅有500多家(注:高春欣:《同业公会太尴尬》,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3月13日。),仅占同业公会总数的16.6%。工商联没有社团主管资格,处于无奈,一些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挂靠在政府部门或其他授权单位,但因为这些部门自身工作繁重,致使其“改嫁”后处境更加艰难。

在中国,同业公会等民间行业组织的发展,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早在明清时代,国内曾出现“同业行会”、“行会”、“行邦”、“商务会馆”以及“商会”等(注:吴学安:《行业协会加入WTO后大有作为》,国际商报,2002年4月25日。)。进入近代社会后,作为商会(工商联也称民间商会)的基层组织,国内各行业都有同业公会。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通过工商联以同业公会的形式把私营工商业组织起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近,山东、广东、江苏相继给予工商联组建同业商会的权力(注:钱乙余:《中国需要真正的民间行业组织》,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3月13日。)。要求工商联负责管理好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其次,国外的同业公会也是由商会牵头组织的,赋予工商联民间行业组织业务主管资格,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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