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科技论文

中方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现状及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方论文,欧盟论文,现状及论文,框架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科技国际化的今天,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下促进自主创新,才能更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欧盟及其成员国是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伙伴。中欧科技合作日益成为发展中欧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1]。

欧盟框架计划简称框架计划(FP)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多国科技合作计划之一,具有期限长、投资大、注重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合作、研究水平高等特点,是我国科学家参与世界顶级科学研究的平台。“框架计划”即将于2013年年底完成使命,继而代之的是欧盟委员会2011年年底通过的研究与创新框架计划——“地平线2020”(Horizon2020)。该计划总预算为800亿欧元,计划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2]。为此,在调研我国参与框架计划的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基础上,总结中方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参与欧盟科研计划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中方机构进一步参与欧盟科研计划。

1 中方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现状

欧盟及其成员国是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伙伴。中欧科技合作从两个层面展开:中国与欧盟的科技合作、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科技合作。主要有三个渠道:同欧盟科研框架计划合作、中国同欧盟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及中欧技术贸易合作。其中,中国同欧盟科研框架计划的合作是目前中欧科技合作的主要渠道[3]。

欧盟框架计划从1982年开始实施,投入逐年增加,经费已经由最初的32.7亿欧元上升到第七框架的505.21亿欧元。与此同时,欧盟框架计划的影响力也不断提升,最新数据表明,参与国家已从最初的欧盟少数成员国扩展到世界上162个国家上千个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欧盟框架计划合作计划的全部主题领域均向欧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开放,非欧盟国家都可以至少与两个欧盟成员国共同参与联合研究。

199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欧盟从第五框架计划开始正式对中国开放。自第五框架计划至今,我国作为第三国共参与欧盟框架计划446项,其中第五框架计划(1998—2002年)项目数为82项,参与第六框架计划(2002—2006年)项目数为214项,第七框架计划截止到2011年10月为181项[4]。与此同时,随着一些影响全球的重大问题,如气候变化、能源、环保、健康等问题的日益凸显,中欧双方在这些热点问题上的合作发展迅速[5]。今天,中国已成为参与欧盟框架计划最踊跃的非欧盟国家,欧盟及其成员国已经成为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伙伴。

2010年7月完成的欧盟第七框架计划第三份监测报告指出:2007—2009年期间,国际参与第七框架计划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入围申请书来自全球162个国家的研究人员。下面是中方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现状。

(1)入围人数总量中国排行第三。截至2009年,以入围FP7项目总人数为序,在非欧盟成员国中,中国排行第三。前十名的国家是:美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南非、加拿大、乌克兰和阿根廷。

(2)获得研究经费中国排行第四。截至2009年,以获得欧盟对FP7项目研究经费累计总额为序,在非欧盟成员国中中国排行第四。前十名的国家是:俄罗斯、美国、印度、中国、巴西、南非、乌克兰、阿根廷、摩洛哥和突尼斯。另外,在申请成功率方面,截至2009年,中国排在第13位,排名较为靠前。

图1 中方机构参与第七框架合作领域比例图

据不完全统计,在欧盟第五框架计划期间,我国参与科研人员共获得欧盟研究经费9200万元人民币;第六框架计划期间,共获得欧盟研究经费3.2亿元人民币;正在执行中的第七框架计划期间,截至2011年6月,共获得欧盟研究经费2171万欧元。

第五框架计划期间,我国与欧盟的合作主要分布在“国际合作”和“能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两个领域,项目占总项目的77%;第六框架计划期间,合作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纳米技术、食品六个领域,占总项目的80%;第七框架计划期间,合作主要集中在“能力建设”、“主题合作”、“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人力资源”四大专项中的15个主题合作领域,按签订合同数量排行前三的领域是“食品、农业、渔业和生物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环境(包括气候变化)”[4](见图1)。

全国31个省区参与申报了FP7项目。参与度较高的省市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等,都是科技、教育比较发达的省市。在中高等教育机构、营利性私营机构、公共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5大类机构中,我国参与第七框架计划的主体仍然是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两项合计占78%,企业仅占12%。

成功率是框架执行中监测招标情况的重要指标。截至2010年6月,对中国1099个项目和1747个申请单位的统计结果表明,中国申请项目的成功率平均为22.66%,申请单位的成功率平均为23.53%。表1列出各主题领域我国申请的成功率情况。

欧盟框架计划项目是多边合作项目,我国与139个国家/地区共同向欧盟第七框架计划提交了项目申请书;与89个国家/地区共同与欧盟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共同签订合同的数量排序,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位居前三。共同签订合同数超过40个的国家共计12个(见图2)。

图2 中方机构参与第七框架计划合作国别

实地调研显示,中方项目单位参与欧盟框架计划不仅仅是获得了欧盟的科研经费,更重要的是开拓了全球合作的视野,充分利用了国际上优秀的科技资源,通过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进入到了国际最前沿领域,提高了自身的研究和创新能力,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并扩大了中方项目单位和科学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以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为例,该院加入欧盟框架计划MetaHIT项目中,开始时只是提供基因测序服务,华大年轻的研究人员在合作过程中迅速掌握了宏基因研究的关键,结合并发挥自己的专有技术,按时完成了项目合同任务,将项目的研究工作推进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自然》杂志把他们的研究成果作为封面故事发表,一举成为世界范围内宏基因组研究的明星单位。该项目研究填补了中国同领域空白,走到了世界前列,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欧美顶级的研究机构合作,推动中国传统中医药的现代化研究。

2 中方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的科技实力不断提升,中方机构参与欧盟框架计划取得了显著成绩,合作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在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第一,中国政府与欧盟就科技领域的合作签订了“中欧科技合作协议”,它为中欧科技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石,提供了合作的平台、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合作机制;第二,中国-欧盟科技合作促进办公室通过各类形式的宣讲会和网络等渠道为中方机构参与框架计划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成为中欧科技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我国日益增长的科研实力是中方机构越来越多与欧方开展高水平合作的关键,调研发现,成功申请框架计划项目的机构都是自身科研实力较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第四,中欧科技合作中与欧盟科研单位建立起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是双方寻找合作伙伴的主要途径。

与此同时,尽管中方机构参与框架计划水平不断提高、程度不断加深,但由于国内外科研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目前还存在制约我国参与框架计划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重视并予以解决。

2.1 对欧盟框架计划整体重视程度不够

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大部分科学家表示:欧盟框架计划项目在国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很难看到国内主管部门的身影,缺乏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相关的鼓励政策,管理方面无章可循,且在支持上存在困难。在国内的各级管理机构进行各种评比、考核、评定时欧盟框架计划项目都不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之一或占的比重非常小,这成为影响科研工作者申请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这说明相关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参与高水平框架计划项目对提高我国研发能力的重要价值和国际科技合作对提高我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

2.2 管理框架计划科研经费的具体规定缺乏

我国现有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当欧盟研究经费汇入院校和研究机构时发生了一些问题,经费下账的科目、经费使用范围、经费管理、审计等方面都有问题发生。由于找不到国内关于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经费如何管理的明确规定,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欧盟科研经费管理方面都根据自身情况有不同的规定,有的为了管理方便、不出问题,采取与国内各种纵向科研计划相同、一刀切的方法,给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后期项目验收时的经费审计带来了很大不便,极大地占用了科学家的精力。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对外来科研经费出台具体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使得各单位无法可依,造成了各自为政的现象。

2.3 企业对欧盟框架计划的参与程度很低

我国参与第七框架计划的主体仍然是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机构仅占12%。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企业没有认识到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缺乏参与欧盟框架计划主动性;宣传力度不够,企业缺乏对欧盟框架计划的了解,更缺乏欧盟框架计划申请程序、招标和管理程序的相关知识;企业缺乏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2.4 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技术和重要数据缺乏指导和管理

国内的机构和科学家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在参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时深感缺乏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办法,缺乏专业的指导,具有盲目性和随机性。另外在科研合作中如何处理敏感数据,涉及我方专有技术如何保密,如何通过合作从外方那里合理获得有用的信息和技术且避免法律纠纷等,都是科研机构和科学家认为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的国际科技合作中缺乏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指导办法和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的基础数据和敏感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缺乏具体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2.5 中方机构在参与框架计划中主动性不足

中方机构参加欧盟科技框架计划的项目绝大多数属于共同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七框架计划171个项目中,236名中国参与人所处位置大部分仍然是“参加者”。中方在欧盟框架计划中目前尚处于从属地位,配合欧盟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大部分中方单位无法在项目实施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我国科研人员对框架计划的参与规则了解不深,在项目发起的顶层设计阶段参与较少或没有介入,或与外方谈判过程中缺乏谈判技巧,都导致了中方机构在合作中主动性不足。

3 促进中方机构参与欧盟科研计划的对策和建议

为解决调研中科研工作者反映较为集中的上述问题,促进中方科研机构参与欧盟科研计划,全方位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3.1 提高对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的重视程度

欧盟框架计划是世界公认的高水平研究计划,其合作具有以下特点:前沿领域、多边合作、长期可持续、互惠互利。通过参与欧盟框架计划我国科研机构可以跨越式地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科学家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国内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欧盟框架计划的重要性,可组织战略专家对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的科技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其研究水准定位欧盟框架计划。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质量和我方参与程度,联合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在我国的科研评比、考核、评定中将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等同于国内科技计划项目,提高我国科学家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积极性。另外,还应制定对欧科技合作的战略规划,在我国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和竞争前技术进行研究部署,创新和完善机制,引导更多科研人员参与框架计划。

3.2 出台欧盟框架计划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西方发达国家的科研经费管理,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符合其科研计划体系的经费使用和监管方法。而我国正处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监管方法有符合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并不能直接套用国外的现成经验。但双方的差距就给中方参与欧盟框架计划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建议在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特别是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境外的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充分考虑境外经费来源方的管理与我国的研究经费管理的差别,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便于我国科研人员使用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管理办法,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框架计划经费管理规定,为中方科研人员使用经费提供方便,使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3.3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欧盟科研计划

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推广,制定优惠政策,指导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欧盟科研计划。由中欧办作为推广机构,举办针对企业的宣讲会,扩大欧盟科研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影响,提高企业对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认识。相关部门应出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中欧科技合作的优惠政策,如实行研发投入经费抵税等措施,支持中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与欧洲合作伙伴联合研究,促进产业、企业层面的科技合作,使我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主动融入到科技国际化的大潮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4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指导体系

目前,中方在参与框架计划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欠缺专业机构参与。今后要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审核和代理机构的参与,建立起政府引导、专业机构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指导体系,由精通知识产权保护和欧盟框架计划规则的专家为科研机构和科学家提供专业咨询。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国际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编纂“国际合作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指南”,指导我国科技人员了解和熟悉国际规则,依法保护我方的知识产权。加强对有关信息和基础数据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数据管理,明确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土资源信息的数据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专门管理。

3.5 尽快启动“中欧科技伙伴计划”

随着中欧科技合作的逐步深入和我国科技研发能力的迅速提高,我国很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科研单位开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高质量、深层次合作,并通过合作建立起了长期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欧方作为项目协调者联合申请欧盟框架计划项目也是双方开展合作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正在由“被动跟随”向“以我为主”、高层次、对等的合作进行战略性转变。中方参与机构正日趋活跃,由跟随被动为主转变成取我所需、主动出击。因此,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宏观统筹,以“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为平台,进行总体设计,为新形势下的中欧科技合作提供战略指导。要将“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打造成高水准、对等合作的中欧科技合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制定参与规则、共享研究成果,支持中欧双方研究单位在前沿技术、竞争前领域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热点科学问题中的进行高水平、深层次联合研发。建议在新能源、低碳技术等领域率先启动一批项目进行试点,为下一步中欧科技伙伴计划的全面启动进行管理方式、合作机制等方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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