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与特点_大陆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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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10)01-0049-06

尽管广泛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都证明,单一海洋划界(single maritime delimitation)已在整个海洋划界中占据主导地位[1](第2页),可是,迄今理论和实务界甚至对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和特征也鲜有深入的探讨。不过,实践远远先于理论迅猛发展的事实并不能使单一海洋划界彻底避开一些国际法理论上的难题,这些难题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单一海洋划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单一海洋划界是海洋划界的一种形态;探讨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和特征,必须先深入剖析其上位概念——海洋划界。

一、海洋划界的概念

经过长期的争论和实践,学界对海洋划界的认识在很多方面已渐趋一致。比如,大都认为海洋划界是确定界限或者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之所以需要对某区域确定界限,至少是因为该区域成为重叠区域,且有关各国都可以同时对该区域主张权利;海洋划界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海洋划界的实现方式或途径主要是直接协议或第三方裁判;海洋划界的依据是国际法;海洋划界的结果往往表现为公平的边界线。不过,学界在两个关键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模糊或分歧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澄清。一是确定某区域界限和决定某区域归属有何区别?二是海洋划界区域或对象到底是“主张重叠区域”还是“权利重叠区域”?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际法院曾在1969年北海案的判决中言明:“海洋划界是一个对原则上已经归属于(appertaining to)沿海国的区域确定边界的过程,而不是重新决定该区域(的归属)”,该“划界过程基本上是在已经属于一个或另一个相关沿海国的区域之间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2](第356-357页)。不过,既然某区域根据国际法律规定已属于一国,那还有必要与另一国谈划分界限的问题吗?要回答该问题,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此处的“归属”并不完全等同于实际拥有或享有(该区域的)权利,若其他国家(就同一区域)提出相同的主张,那么,此时的“归属”仅意味着“原则上”享有,即可以“主张享有”相关的权利;二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主张的最大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架350海里,当海岸相向的两国其领海基线间的距离不足上述各区域最大宽度的两倍时,势必会出现两国对某一区域可同时主张相同权利的情形,可实际上,两国根本无法同时完全享有该区域的权利。也就是说,国际海洋法律虽然一方面决定了该区域的“归属”,即两国都可同时对该区域主张权利,可另一方面,却没能明确规定两国实际享有的区域范围。此时,便需要在该区域间划定一条界线。这就是确定界限与决定归属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分歧的实质在于:有关各国对该特定重叠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什么?该特定重叠区域的确切范围到底是多大?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特定区域是“主张重叠区域”(area of overlapping claims),即有关各国自行主张的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3](第135页)。各国对该特定重叠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各国的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主张重叠区域”的观点得到不少支持,且扬马延案的判决成为经常援引的典型例证。

扬马延案的判决专门区分了“主张重叠区域”、“潜在权利重叠区域”(area of overlapping potential entitlement)和“划界争端相关区域”(area relevant to the delimitation dispute)等三个相近却相异的术语和概念。具体到本案,前者指丹麦主张的同时划分大陆架和渔区的200海里单一界线和挪威主张的两条重合的中间线之间的重叠区域(A、B、D三点形成的闭合区域,参见图1),大概64500平方公里;中间者指丹麦主张的200海里单一界线和挪威从扬马延岛西北海岸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外部界限之间重叠区域,约136000平方公里;后者指由格陵兰岛东北海岸基线GH、扬马延岛西北海岸基线EF、线AH、AE、FB和BCDG等形成的闭合区域,达237000平方公里左右。国际法院最后确定的划界区域或对象是前者,即“主张重叠区域”[4](第18、20段)。

图1

虽然有扬马延案等实践的有力支撑,不过,作为一种概念提炼和理论构建,“主张重叠区域”仍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严谨和适用上的不周延。因为从理论上讲,当事国基于“自行主张或主观意愿”所要求的区域范围完全有可能超出海洋法规定的极限,或是不符合海洋法的相关规定,而这样得到的重叠区域肯定不能成为划界区域。例如,甲乙两国相向海岸基线间的最大距离为450海里,大陆架在距乙国300海里处完全断裂,假设甲国主张200海里大陆架,乙国主张350海里大陆架,显然,若把二者主张的区域之间的重叠区域100海里完全视为划界区域是肯定无法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的。因此,认为“主张重叠区域”是划界区域或对象的观点并不恰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洋划界区域或对象应是“权利重叠区域”(area of overlapping entitlement)。威尔(Prosper Weil)明确指出,“没有权利重叠发生,就没有划界”[5](第47页)。坦加(Gerard J.Tanja)认为,海洋划界是一个对当事国权利发生重叠的区域加以公平划分的过程[6](引言第16页)。总之,这种观点认为,各国对该特定重叠区域主张权利的基础或依据是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比如,《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唯一权利基础是从海岸基线量起的距离标准,对大陆架的权利基础则包括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而对何谓“权利重叠区域”?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权利重叠区域’,即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3](第134页)。若以此观点分析扬马延案,不难发现,这种所谓的“权利重叠区域”实质上就是扬马延案中的“潜在权利重叠区域”。很显然,扬马延案的判决可以直接否定这种观点。可见,若机械地认为,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便是划界区域或对象显然与现实不太相符。

实际上,上述两种观点各有所长。前者强调沿海国的主观意志和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让沿海国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及时调整主张,从而保证一旦沿海国需要把区域宽度作为一种国家外交政策提出时,这种主张能充分地反映国家的主观意志;后者则强调沿海国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它是保证整个划界公平的基础。因此,只要把两者很好地融合起来,便可得到海洋划界区域或对象的准确内涵,即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主张的区域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不妨将其称之为“权利主张重叠区域”。

综上所述,海洋划界是指当事国依据国际法以协议或请求裁判的方式对主张的权利重叠区域确定公平界限的过程。

二、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和特征

单一海洋划界,是海洋划界在实践中发展和演变出来的一种新类型。顾名思义,其独特之处就在于“单一”(singleness)一词。因此,要探讨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关键在于弄清楚“单一”一词的含义。

(一)“单一”意味着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遵循一个划界标准

每一个海洋划界案件都应适用公平标准[3](第384页)。可每一个划界案件归根到底都是独一无二的[7](第1219页),所以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公平标准。“对海洋划界而言,公平标准没有一个系统的定义”[7](第1230页)。

传统上,在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别划界时,往往各自适用不同的公平标准。对大陆架划界时,公平标准的内容主要应与大陆架独特的地质因素如海床和底土等紧密相关;对专属经济区划界时,公平标准的内容则主要应与专属经济区独特的生态因素如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紧密相关[7](第1237页)。

而进行单一海洋划界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遵循一个公平标准。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分庭考虑到被请求划一条大陆架和渔区的单一界线,于是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使用不对两个目标(大陆架和渔区)中的一个给予优惠而又损害另一目标的标准或标准的综合,即应优先考虑由于其中立性而最适合多种划界用途的标准——“中立性标准”(neutral criteria)[7](第1238页)。这是单一海洋划界与传统的分别划界或多重划界的显著区别之一。

(二)“单一”意味着用一条边界线长期统一地划定两国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限

单一海洋划界的结果是单一海洋边界。单一海洋边界之所以产生,在于国家希望用一条不间断的边界来划分归属于它们管辖的各种不同的且部分重叠的海域[8](第883页)。实践中,单一海洋边界的类型大致发展为两种。一种是缅因湾案、扬马延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和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中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划界的单一界线,另一种是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密克隆案、厄立特尼亚/也门案、卡塔尔诉巴林案、圭亚那/苏里南案、加勒比海案和黑海案中对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划界的单一界线。无论哪种,其核心都在于:一是表现形态为一条线;二是功能是通用的。

所谓“通用的”,实际上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的含义。从空间上讲,这种单一界线的功能不仅局限于某一特定海洋区域,而是向通用边界扩展,即对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在两个或多个海洋区域可能行使的所有权利和管辖权同时作统一划分[8](第883页)。从时间上讲,“单一界线应适用于当事国管辖权的一切方面,不仅包括现在国际法规定的管辖权,而且还包括将来国际法规定的管辖权”[7](第1208页)。因此,这种边界被称为“单一通用边界”。可以说,单一海洋边界功能上的综合性和全方位特点是它与传统意义上单独对某一海洋区域划定的边界的最大不同。后者的功能仅局限于该海洋区域,如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实践中,虽然单一海洋划界的结果通常表现为单一海洋边界,可是,并非所有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的过程都可称之为单一海洋划界。到底何谓“单一海洋划界”?有学者认为,就是把相邻或相向沿海国之间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和大陆间边界用一条线划定出来[9](第130页)。其实不然。

就以确定第二种类型的单一海洋边界为例来分析。在这些案例中,虽然结果上是用一条线统一划分了当事国间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域,可实际上,确定这条边界线的过程是由单独划分领海和单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划界过程来完成的。在所有的案例中,它们几乎都被分别单独处理,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尽管国际法院曾一再指出,领海划界适用的习惯法“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适用的“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密切相关,十分相似[10](第288段),但毕竟,这两种规则还不能等同。只要这个前提还存在,那么,可以肯定,领海划界与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就是两个过程。上述案例虽然都将这两个过程囊括进去,且最后的划界结果也是一条线,但是,这两个过程的完成所适用的并非同一规则或统一标准,因此,就上述案例整体而言,它们都不能算作是单一海洋划界。

真正的单一海洋划界实际上是确定第一类单一海洋边界的过程。从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不难看出,这个过程就是适用统一规则或同一标准同时划定两个不同海洋区域的界限。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两个不同海洋区域”几乎只能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包括渔区和毗连区),而不可能是领海和大陆架或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因为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对领海划界与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适用不同的规则和标准,且分开处理。依此看来,上述确定第二类单一海洋边界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由一个领海划界与单一海洋划界组合而成,可以说是传统分别海洋划界与单一海洋划界的混合模式。

(三)“单一”意味着存在一个重合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或特殊情况下,存在一条重合的等距离线

海洋划界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划界区域,即“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所以,理论上单一海洋划界中势必也存在且仅存在一个“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根据这种逻辑,两国间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必须完全相同或重叠,即合二为一。但是,实际情形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7条和第76条等条款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唯一权利基础就从海岸量起的距离标准,而对大陆架的权利基础除距离标准外还有自然延伸原则。因此,就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其“权利主张重叠区域”一般为有关国家从各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界限之间的重叠区域;而大陆架划界中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比较复杂,与专属经济区的不尽相同。理论上,要想使二者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完全重合,有关国家的海岸必须相邻;或者,即便相向,其海岸间的距离也不能超过400海里。因为一旦超过400海里,有关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势必不存在重叠区域,就更谈不上与它们的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区域”相同的问题了。

两国海岸相邻时,情形相对简单。只要在200海里范围内,理论上都可进行单一海洋划界。这里主要讨论两国海岸相向且不超过400海里时的各种可能性。

当两国处在单一大陆架上时,如果海岸间的距离不足200海里,那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肯定相同。注意,这仅建立在两国都会主张相同距离或最大距离的专属经济区的前提下。因为理论上,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只要地理条件许可,国家绝对不会放弃主张最大距离专属经济区的机会,所以,也就不太可能出现甲国主张150海里而乙国主张180海里的情形。如果两国间的海岸距离在200海里到400海里之间,那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肯定不相同(参见图2)。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两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都会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来确定,即都会超过200海里。这样大陆架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肯定要大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那是不是意味着肯定不能同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单一海洋划界呢?未必。虽然两个“权利主张重叠区域”不完全重合,可是,它们的等距离中间线却是重合的;尽管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与200海里内的情况不太一样,需要更多地考虑地质和地貌等因素,可是,在海岸相向且共架的前提下,这些因素对划界公平结果的影响不会太大。所以,即便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更多地考虑海岸地理因素,同样可以做到公平地进行单一海洋划界。缅因湾案中单一海洋边界的第二部分就是这样划定的。美属Cod角距加属Sable角海岸距离超过了200海里,有219的海里左右[7](第1209页)。

图2

当两国处在分裂的大陆架上时,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海槽或海沟等断裂处过宽而使得两国的自然延伸界限都未超过200海里,那么,两国的大陆架都可扩展到200海里,这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肯定重合。但是,如果其中一国的自然延伸界限超过200海里,则另一国的自然延伸界限肯定不足200海里,不过,该另一国可以扩展到200海里,这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肯定不会重合,而且等距离中间线也不会重合。更谈不上进行单一海洋划界。在所有的情形中,只有这一种例外。可见,在两国海岸距离不超过400海里的范围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是否重合,主要受大陆架的构造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影响。而能否进行单一海洋划界,一般取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是否完全重合;在二者部分重合的情况下,则要取决于二者的等距离中间线是否重合,这是特例。

综上所述,所谓单一海洋划界,主要是指当事国遵循同一划界规则或标准以协议或请求裁判的方式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重合的权利主张重叠区域划定一条边界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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