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常见问题
引言
当前,在我国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出现上升态势,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数量加大和处理难度加重。为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 有必要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全面勘查鉴定,对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会产生积极影响。
1痕迹鉴定常见问题
1.1鉴定委托
在鉴定委托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委托事项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勘查人员在向认证机构阐述道路交通事故时,不能准确地表达鉴定内容,造成鉴定意见与案件调查的要求不符 ;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协议中没有注明风险,也没有提示潜在风险。例如,一些跟踪的人体损伤机理鉴定,随着检材的损坏和消失,会导致二次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1.2痕迹勘查
痕迹勘查是整个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常见问题:鉴定依据不正确,一般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等三个行业标准文件,也可以引用文献参考,但不少鉴定机构在进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时采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标准,就会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正确性、可靠性造成影响;交通事故痕迹描述要素不全,对事故痕迹描述的要求非常高,而有些鉴定人员对此不够重视,只是简单的描述其中比较容易分辨的部位和物质交换等要素,在没有完全理解痕迹特征和形成机理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将会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责任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1.3比对分析
比对分析是道路交通事故痕迹中确认承痕体、造痕体、整体分离痕迹的重要内容。往往鉴定人员第一阶段是通过对人、车、物、地面等标注位置、形态、测量高度等获取第一个初步分析意见;第二个阶段是进行痕迹固定和认定,运用提取、比对、检验等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往往只注重第一阶段工作,而忽略第二阶段的工作,尤其是微量物质发生交换的接触痕迹。导致在评价意见中出现了事实不符、位置难以对应、鉴定意见描述经不起推敲等问题,不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印痕、印迹。
1.4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委托方和事故当事人、法庭证据关注的焦点,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最终结论。常见的问题:未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鉴定意见过于繁杂,鉴定意见重点不突出,使得送达相关权利人不解其意,增加二次鉴定的机率;鉴定意见答非所问,比如说委托时要求鉴定碰撞形态,但最终给出的意见是两车发生过碰撞成立,这不仅浪费了司法成本,甚至会造成痕迹物证的灭失。
1.5鉴定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文书的常见问题:未按照司发通(2016)112号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司法鉴定的标准。如第一行的格式不一致,不对应的各层标题的格式;在没有页面文本的情况下,文档的标题和文档之间相互混淆,影响了鉴定文书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应用的严肃性、规范性。
2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具体应用(人体痕迹、地面痕迹、其他痕迹均略)
2.1车体痕迹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人员在对交通事故痕迹进行勘查时首先需要对车体痕迹进行勘查,尤其是第一次车体痕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保持一定的速度,在这种作用力情况下车辆相撞会加剧相互摩擦,驾驶人会选择紧急刹车或者转动方面盘来改变行驶状态或者改变行使方向,而在这个过程中则有可能产生多次的车辆碰撞和摩擦。鉴定第一次车辆发生接触和碰撞痕迹可以确认事故接触点、碰撞形态、行驶方向等,而第二(三)次痕迹的产生则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分析出当时驾驶人现场的反应状况、安全距离、相关措施等,从而重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2.2轮胎痕迹
轮胎痕迹的勘查,鉴定人员可以判断出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移动轨迹。首先,鉴定人员可以通过车辆在地面上的制动印痕来判断和计算车辆行驶的速度、车辆类型;其次,在车辆发生侧滑和翻转的情况下,鉴定人员也可以通过轮胎的侧滑痕迹长度(弧度)来计算车辆行驶的速度、事前行驶方向,从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
2.3心理痕迹鉴定的应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心理痕迹是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的相关痕迹间接反映出来,它对于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的采集提供了帮助。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理论的应用,对肇事者的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结合提取遗留在交通现场中的痕迹物证分析驾驶员的心理过程、采取措施的过程,确定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的可靠性,判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否存在逃避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主观心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心理痕迹补充和辅助了痕迹物证,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3.1明确委托鉴定内容
在委托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委托主体应明确委托事项。鉴定内容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据的需要来确定,要运用的科学方法、技术手段来解决专业性问题而进行鉴定委托;对易挥发、变质的痕迹物证则需要在科学的保存条件下及时委托;对鉴定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或现象,则不易委托鉴定。
3.2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提取准确度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提取工作应该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中(或后)进行,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前要进行标注、照相,记录。对于重大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要及时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所提取的痕迹物证要注明日期、地点、提取部位、名称、包装分类、提取人、保管人、出库时间等,以准确区分痕迹物证来源。同时技术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痕迹提取的各种方法,例如在提取血液、油污等液体物质时,一般可以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等;提取手印、足迹一般采用复印、制模或原物提取。
3.3规范鉴定文书格式
鉴定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科学依据,其规范性会直接影响其权威性和可靠性,所以在书写鉴定文书时要以规范性的语言阐述鉴定意见,以专有名词描述鉴定意见,要特别注明提取材料的时间并做好相应记录。要以《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等相关文件确定鉴定机构。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痕迹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科学、依法处理案件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丽莉、黎波.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19(35).
[2]乔海军.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15).
[3]王淳浩.轮胎爆破痕迹检验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重建中的应用.道路交通管理,2019(18).
作者简介:查轶群(1972-),男,安徽怀宁人,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中级痕迹检验工程师,警务技术二级主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研究。
论文作者:查轶群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8
标签:鉴定论文; 痕迹论文; 交通事故论文; 道路论文; 物证论文; 意见论文; 道路交通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