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上海 200233)
(2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 上海 200233)
【摘要】 快速发展的跨境进口电子商务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基于对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主要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商品的准入和标准等法律问题的剖析,和厘清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监管对策,例如构建跨境电商法律体系、备案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等。
【关键词】 电子商务;跨境进口;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7)32-0377-03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世界同步,并初步形成了新业态模式,这既为中国贸易转型提供了新抓手,也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促进升级转型、拉动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打开“供给侧改革”的新通道。但同时也对传统贸易下的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需求和新挑战。如何在加强政府规制和促进新业态模式两者之间寻求跨境电商发展路径,亟需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1.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现状
作为新型业态发展模式的跨境进口电子商务,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201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19.5%;但许多环节和关系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无法满足其健康发展需求。
1.1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概述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企业送达商品、完成进口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面对传统贸易模式的诸多制约因素,越来越多的贸易商倾向于在线、小单、多频与定制化的贸易模式,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大势所趋的态势。其中,排在前5位的消费品分别为化妆品、婴幼儿食品、服饰、保健品、电子产品。[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历了起步阶段、成长阶段、快速发展三个阶段。2012年至今我国陆续在上海等10个城市启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在杭州、上海等13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28%,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19.5%。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预计到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12万亿元,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约37.6%。[3,4]
1.2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5]
2012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和推动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总署2014年增列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之后出台的56号和57号公告被业界认为是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并明确了监管框架——区分货物和物品并分列监管方式。
2016年的“4.8新政”(对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取消免征税额,趋向等同于一般贸易监管)被认为是跨境电商行业“灰色清关”、“刷单”野蛮生长时代结束的里程碑事件。“新政”引发了交易量巨幅萎缩,对以跨境进口化妆品、保健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为主的电商企业冲击最大。以杭州下沙园区为例,税改后园区日均交易规模下降近70%。[6]但仅46天后,“新政”就被海关总署叫停了,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后,跨境电商关税监管将何去何从,尚未可知。
1.3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的产品监管法律法规
2016年前,跨境电商享尽了“特殊监管”的政策红利。对于一般贸易中产品进口要求提供的通关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没有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表1)要求提供。如,保健食品需要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化妆品需要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奶粉需提供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3C产品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对于质监、食药监这些产品监管的主体部门,虽然也承认跨境进口产品具有一定的监管特殊性,但苦于没有上位法支持,也只能坚持一般贸易下的监管要求。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通过复函形式,明确了“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属于‘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该复函因释放出跨境电商进口产品必需遵守一般贸易监管要求的信号,而在业内引起较大震动,但并未严格执行。
2.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困境
目前对跨境进口电商的监管体制主要还是基于对传统贸易的监管,海关、商检、税务、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全,行政执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7,8,9]
2.1 立法滞后、上位法缺失
与目前跨境电商规模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尚未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近几年国务院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但政策措施主要集中于政策指导性意见、海关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缺乏上位法支撑。我国跨境进口电子商务零售业务的产生动力源于国内公众对符合国外原产地标准、非中国标准商品的消费需求,而现有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均是针对符合中国标准商品的一般贸易的监管体系,这是矛盾存在的根源。
2.2 现行标准及准入要求政策不明确
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在我国进口贸易中的模糊定位,使得监管部门一直在鼓励与限制之间徘徊反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遇到三大主要瓶颈:一是报检受理:难于提供各类审批证件;二是检验环节:国内外标准不一致;三是检测环节:检测周期较长,难于满足电子商务“快进快出”的需求。在国家现有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下,单靠作为口岸把关执行的海关和商检部门,无法对现有产品安全监管方式作出实质性突破。
2.3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难
跨境电商产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首先,保税备货的产品所有权在保税区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国外企业。对国外卖家,在身份识别、产品溯源等方面难以运用中国法律进行规范。其次,对于从国外卖家直接到国内消费者的跨境进口业务,中间缺少经营者责任承载主体,难以按照中国法律来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再次,电子商务的自身特点易导致退换货比例高但退换货流程复杂、物流周期长且易丢失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难题。
3.跨境进口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困境的应对策略
尽管政企双方都希望跨境电商能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因而,基于跨境电商的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制的平衡点,有必要探索适应跨境进口电商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7,9,10,11,12]
3.1 以市场发展空间构建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给市场发展留足空间。首先,既要以确定性的安排弥补技术和信用的不足,又要给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避免过度监管。其次,既要新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要合理解释原有法律和制定配套法律规范。再次,对现行贸易规则“做减法”,推动监管模式的优化和重构,最终让跨境电商和传统零售的竞争回归到商业本质。最后,跨境进口电商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更需要商检、海关、工商、食药监等监管部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协同治理。
3.2 推行“电商备案、产品备案、消费告知、产品溯源”
对于跨境进口产品监管政策的争议核心是其是否应享受超一般贸易的“特殊监管”政策。可建立跨境进口产品“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可以探索“事前备案、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监管方式。通过经营主体和产品信息全备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申报和放行,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管理等。同时通过实行消费者告知/申明制度,一方面充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解决产品监管原则不一致的问题。
3.3 以社会共治推进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落实
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落实跨境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一是切实落实审核把关责任;二是建立追溯体系;三是企业将信息化平台数据向监管部门开放;四是引入大众评审机制、建立网上质量信息预警系统,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制定规则来做到政府、企业、平台运营商、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共治。
4.结束语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其依法监管是新生事物,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索中。目前,我国跨境进口电子商务面临着的法律困境,已经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以“放、管、服”的监管理念,找寻到跨境电商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制的平衡点,探索适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促进我国跨境进口电商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坚争.我国不同规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调查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4(1):25-29.
[2]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4(9):3-18.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产业数据[EB/OL].http://www.100ec.cn/zt/data.
[4]吕红星.十三五”时期电子商务应重点发展七大领域.中国经济时报[N].2016年1月7日.
[5]詹朝霞.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适用原则初探——以涉外电子合同为视角[J].当代经济管理,2011(1):25-29.
[6]财经国家周刊.匆匆叫停之后,跨境电商政策何处去?[EB/OL] http://wwwbuild.net/ENNWEEKLY/290511.html?from=account.
[7]上海市工商局课题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0):38-42.
[8]张夏恒,马天山.中国跨境电商物流困境及对策建议[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51-54.
[9]王继蓬.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商品监管的困境与对策.中国国门时报[N].2015年5月15日.
[10]范筱静.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发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评述[J].海关法评论,2015:409-443.
[1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改委:尽快编制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362531.html.
[1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国家32部委将首次联合编制电子商务发展“十三五”规划[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362322.html.
论文作者:李香玉1,王广平2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7年11月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9
标签:跨境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 贸易论文; 中国论文; 法律论文; 产品论文; 我国论文; 《医药前沿》2017年11月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