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薄弱环节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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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大学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大学党委书记(含副职)、校长(含副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行为。大学党政领导掌管着大学的财政资金及其他各项经费来源,他们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不仅关系到大学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地区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从理论上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经常性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而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败行为(刘家义2010)。但是近年来,许多大学党政领导因为腐败问题而纷纷落马,仅武汉地区部分教育部直属高校就发生多起书记校长涉腐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大学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瓶颈在哪里,能否在反腐败中发挥作用,这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大学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薄弱环节

(一)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同经济责任审计相脱节

在发生于武汉的几起高校领导犯罪案件中,有两起明显违反高校财务管理,其中教育部直属某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后勤保障部、大学出版社、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11.9万元;教育部直属某大学原副校长李某某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公款811.5万元。

根据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七条“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及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第一项“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及第八项“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的规定”,可判定上述两位校领导干部的行为由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较大,审计评价范围较多,审计风险较大。但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最基本的审计内容及评价依据,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监督的行为。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领导者是否严格遵守财经法纪,财务收支是一面镜子,通过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才能明确。人格化的财务收支审计就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相关的会计记录发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必须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没有平时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了无本之源。实践证明,避开财务收支责任审计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空洞的、无意义的,是无说服力的;避开财务收支得出的数据,无法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审计财务收支。

从审计的频率看,财务收支审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特别是内部审计,每年都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为不定期审计,要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要在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才进行的,虽然现在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化,但是囿于审计资源等,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任届期满时才进行。因此,在财务收支审计时,必须对有可能涉及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加以关注,这样才能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与效率。

许多大学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案例表明,相关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并未将财政财务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更未将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精髓,以至于审计风险较大。因此,在下一步的审计实践中,相关审计机构及人员必须结合财务收支审计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善于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融为一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二)领导插手工程没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中之重

在近期发生于武汉的高校领导犯罪案件中,有八起违反工程与基建招标制度。其中教育部直属某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商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省部直属大学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承建基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根据《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九条“高等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第三项”,“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的规定”,可说明相关大学在基建招标中,招标过程形同虚设,个别领导为满足自己利益,无视党规、党纪,非法谋私。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多次发布通知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教育部也做出了《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如“对工程项目中违法违规工程表示默认、违反规定制定投标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等十五项具体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果能将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中的行为纳入审计的重点领域,给予充分的职业关注,那么领导干部插手工程的行为必将有所收敛。

(三)未将校(院)务公开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近期发生的案件中,有4例违规招生案件,其中省教育直属某院副院长李某,在担任分管学院招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招生,收受家长贿赂。

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大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大学应对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结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其公开形式包括:会议形式,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政干部联席会等;媒体形式,如校园网、校务公开橱窗等;其他形式,如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等。

上述某某大学李某的收入不入账就是招生收费不公开的结果。在审计实践中,由于招生及收费(特别是前几年较为普遍的违规招生)涉及学校的利益,一般不公开,而审计机构及人员并不能掌握相关的招生政策及收费标准,因此分管招生工作的大学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不够深入,以至于招生腐败现象频频发生。

对于招生的违规收费,教育部几乎每年都发出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讲大局、讲稳定,要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情况认真负责地检查监督,高校党政一把手要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从组织机构、制度和程序上,确保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落到实处。

以经济责任审计中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角度出发,本文涉案领导应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者占了多数,其涉案行为也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关注的重点领域及必审内容。但是由于存在上述三个薄弱环节,本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能够被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以至于失去了提醒挽救这些原领导干部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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