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解析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启示论文,机构投资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阶段性
机构投资者在美国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在此之中,机构投资者从无到有,再到发展壮大,市场竞争从混乱到有序,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一)引入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19世纪末期,美国投资市场混乱、无序。早期的美国资本家主要是英国移民,英国国内产业发展饱和,剩余资本大量增加。而美国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本,导致大量资金纷纷涌入美国。然而,当时美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大部分投资者是散户和投机商,充满着混乱、欺诈和各种非常规乃至非法交易和运作。针对这种现状,英国政府出面组成海外投资公司,公司主要运用集合的基金,委托专业代理人分散投资,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以保证中小投资者和大投资者一样分享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很快受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海外投资公司成为美国市场上的第一批机构投资者,而后被各国仿效。
当时的机构投资者多是外来投资公司或者投资基金,他们为了保证经营的赢利性与安全性,同时满足资金来源者的短期盈利需要,主要投资于公债为主的海外证券业务。此时,美国投资市场上尚无自己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出现成为美国投资市场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二)自萌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
1892年美国老摩根财团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投资兼并工业企业,它标志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的新时代已到来。以商业银行和大型工业企业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1921年美国成立了第一家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America);1924年马萨诸塞州成立了第一家开放式基金,原始资产只有5万美元。
这一阶段,机构投资者在产生过程中表现出如下特征:一是“学习和模仿”,即借鉴外来机构投资者经验建立本土机构投资者;二是此时美国金融资产大部分控制在商业银行手中,机构投资者数量少,规模小,投资对象与领域狭窄;三是由于金融立法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待完善,导致市场上中小投资者过度追求短期利润,以至于市场动荡不安,机构投资者所占市场份额不大,影响力不够,难以左右市场,以至于经济大萧条来临时也无法自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相继破产倒闭。
(三)兴起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
20世纪30年代美国机构投资者逐渐兴起。这一阶段,美国出现多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在市场上选择以求长期稳定的投资策略,并进入了稳定的运营时期。为此,美国政府适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促动美国机构投资者步入一个有序发展时期。
这一阶段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以投资股票证券为特征。中小投资者为了避免股权过度分散给自己可能带来的损失,纷纷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各种机构投资者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则将分散的资金汇集到一起,投资相关企业成为主要股东,由此实现大小投资者利益共享。不过,此时的机构投资者仍然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为了吸引更多中小投资者加入并保证资金的高效运作,主要采取短线经营策略,因而市场上的长期投资者数量少,所占比重很小。另由于机构投资者实力不足,当所投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大多采取在股市上抛售股票,放弃企业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公司控制权从股东向经营者的转移,由此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高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联邦储备当局发布《联邦现代化法案》(Q条例)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进行限制,促进了保险、信托、投资公司(银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行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机构投资方式的扩张。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机构投资者在股市上的控股比例不断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达到34%,20世纪90年代末达到48%。
1974年美国实行养老法案,对私人养老基金的负债条款进行了修订,使得养老基金对长期固定收益证券的需求大大增加,美国养老基金规模巨大。截至1998年底,美国的养老基金是英国的6倍,日本的10倍。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由承保死亡责任向承保死亡前经济需求转变,保险产品向投资性产品发展,人寿保险公司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随着时间的推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推动了美国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并购(M&A)浪潮,并出现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并形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相互渗透,相互竞争格局。1991年、1995年、1998年和1999年的并购浪潮中,参与并购的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大,并购方式不断创新,技术含量不断提升。
这一阶段,投资人向机构投资者的转化速度加快,专业化程度和资金规模迅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达到了13000多家,在美国名列规模前25的公司中,平均每家公司要有500余家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个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也大都在50%以上。1995年,美国的机构投资额总量与1990年相比几乎翻了一倍,养老金、保险和投资公司投资总量分别为41600亿美元、28290亿美元和27300亿美元。
二、解析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美国机构投资者种类繁多,不仅包括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信托部、投资银行,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美国的产生不具有同步性,但都获得快速发展。
(一)美国机构投资者产生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结果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弥补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缺陷。20世纪初,人们收入大幅度增长和通货膨胀,刺激了投资的欲望,美国投资者争购股票,参与投资,追求新兴市场的投资回报。但是,由于随之而来的投资技术的复杂化、专业化和投资的规模化以及投资方式的社会化,有剩余财富的人未必就是有专业投资知识的人,有投资头脑和专业技术的人才与机构未必就有充足的投资资金。因此,专业投资技术与社会投资资金的结合、智力和劳务提供者的结合便成为必要和可能。这是投资基金类机构投资者产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机构投资者实际上是对股份制等直接投资方式与债权债务等间接投资方式的再组合、再优化、再完善、再提高,是对直接投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再生产条件下的创新与发展。它避免了个人在投资选择上由于各种不同或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从而保证了投资者在所能承受风险上的最佳收益。由于市场经济中关系错综复杂,新技术转化为新生产力有着极其惊险的跳跃,从新产品的开发到现实社会的需求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海外投资更是面临许多无法准确预测的风险。因此,企业筹资在采用部分债券与贷款方式的同时,对于长期资本大部分采用股份制形式,借以分散投资风险,减轻经营失败的压力与责任。企业由此产生,能满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构投资者的现实需要。面对产业投资中的风险和海外投资的不便,企业家尤其是金融企业家们创造出了投资基金这一金融股份制或金融信托的筹资与投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动员小额投资者通过集合信托方式将资金委托给金融专家,运用分散与组合投资技术,进行国内外多产业、多金融商品的组合投资,达到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不论投资者出资多少,投资基金所投资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金融商品所具有的风险与利润都有他一份。
降低风险获得巨大收益的诱惑,使得机构投资方式乐于被人们所接受,使之具备生命力。随着社会剩余资产的增加,积累转化为资本的冲动愈加强烈。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经济具有周期性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推动力就是投资。投资乘数的原理说明,社会剩余资产越多,转化为投资的比例与绝对数越大,相应的社会就业机会就不断扩大,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总额增加,社会资产的民间化、分散化也越来越普遍,从而促进了社会参加再投资的人数不断扩大。但由于需求方希望分散,供给方希望获得变动中的最大收益,因而需要投资基金这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方式与机制的存在,从而使得社会投资供需双方乐于选择机构投资方式。
(二)机构投资者是市场选择的产物
美国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功能不同,所起作用也有差异,为什么会出现多姿多彩的机构投资者?答案是市场选择。
1.美国市场对外来机构投资者的选择。国外机构投资者引入美国初期,美国投资市场混乱,法制不健全,市场商业道德缺失,这使得美国本土的机构投资者无法产生,反而是具备了相对较好条件的外来机构投资者能够在美国市场上进行一些简单的机构投资活动。这其实是一种市场对机构投资的选择。英国机构投资者能够进入美国投资,表明是美国市场的需要。正是这种外来机构投资者的活力进一步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市场对机构投资者从封闭到开放的渐进性选择。为了抵御市场风险,承受巨大的成本付出,需要强大的实力,只有共同偏好和面临同样风险的投资者或资本家就组成了封闭的集团。随着投资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封闭资金规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机构投资的需要,于是它们开始吸纳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基金,这其实是市场条件下机构投资者由封闭到开放的进程。
3.美国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由混乱到有序的自身选择。机构投资者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如法制环境、市场环境等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条件不具备的时候,就会出现混乱,与此同时,市场传导作用会将混乱和危机传导到各个领域的各个投资主体,对投资市场造成破坏。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下,仍然需要各自规范并有序的经营,面临市场的选择,机构投资者要不断积累实力、打造业绩、提高信誉。
4.美国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从单一运作转向多样化运作的自我选择。从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表现来看,迄今为止,他们大多保持着较高而且相对稳定的收益率,这是由机构投资者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较强的资源优势、独到的投资理念、灵活的投资策略、专业分工与彼此协作、审慎的风险管理、严格的制度约束等所决定的,而所有这些又都是机构投资者在推动市场、适应市场过程中从单一运作到多样化的自我选择。
(三)国外机构投资者产生积极影响
1.国外机构投资者是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产生的蓝本。美国最初的机构投资者是仿效英国模式建立的,1921年美国第一家国际证券信托基金就是参照英国第一家海外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二者的性质、功能和运作也都极为相似,可以说,英国的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就是美国国家证券信托基金的初始蓝本,虽然从其后发展看,美国信托基金的范围更广,而英国的信托基金仍只是局限在殖民地国家范围内。
2.国外机构投资者是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参照物。早于美国的英国机构投资者在产生之后的相当时期内,主要业务是从事对外的证券投资活动,形成了一套类似的信息采集、分析、核算等机制和资金管理模式,为信托代理人的决策提供了很大帮助。此后,英国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成立也推动了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的进一步发展。英国类似的机构投资者的良好业绩也成为后来的美国机构投资者的良好榜样。实际上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十分重视对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学习和模仿,而参照物就是英国的机构投资者。
3.国外机构投资者是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竞争者与合作者。在美国同时存在国内外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急需资金导致了国内外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激烈竞争。一方面,竞争使得国内许多中小投资机构被淘汰出投资市场。另一方面,竞争也促使了国内机构投资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了美国国内机构投资者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在国内机构投资者发展较成熟之后,国内外机构投资者之间又出现了相互投资,共同合作的现象,实现了双赢。
(四)发挥市场竞争作用
美国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但投资者机构化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从1921年第一家信托投资基金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机构投资者达到了13000多家,其中共同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占主要地位。美国投资市场上同时存在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在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两个层面的博弈中发展的。
1.机构投资者与单个投资者的博弈。在早期的投资市场上,大多数个人投资者主要从事低买高卖的短期投机活动,信息是获得利益的关键因素,资金规模相对较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对较多的信息,获得较多的收益。这种情况诱使一些投资者将资本集中,扩大资金规模后,委托相对有经验的投资者对各种信息分析比较,以参与投资活动分享相对稳定的收益。只要有几个类似的投资团体出现,“羊群效应”就会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市场上有了类似的需求,当然会产生相应的供给,机构投资者的初始状态其实也就是个人投资者的汇集。
机构投资者产生后,个人投资者面临两种选择,加入和不加入,机构投资者也面临吸纳和不吸纳的选择。假定全部的市场份额为A,其中,某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份额为3,某一个人投资者的份额为2,二者的获利能力是不相等的(如果获利能力是相等的,个人投资者就没有必要加入了),分别为20%和10%,如果单个投资者不加入机构投资者中,其获利为2×10%=0.2,机构投资者获利为3×20%=0.6,但是一旦该个人投资者加入后,机构投资者获利为(3+2)×20%=1,其中该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可以获得的收益为2×20%=0.4,如果加入后的管理费用和佣金共计为收益的10%,那么个人投资者在交纳管理费后可以获得0.4-0.4×10%=0.36>0.2,比通常自己所获得的利益要高。现在,我们假定这个单个的个人投资者的市场份额为a,其收益率为Ra,机构投资者的收益率为Rb(Rb>Ra),机构投资者的管理费用和佣金为c%,那么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加入机构投资者后的收益增加为:
a×Rb(1-c%)-a×Ra=a×[Rb(1-c%)-Ra]
只要[Rb(1-c%)-Ra]≥0,个人投资者就很可能会将资金投入机构投资者,以获取更多的收益,或者保持收益的稳定;如果[Rb(1-c%)-Ra]<0,就会选择自己投资。考虑到投资的规模经济的效应,根据规模收益递增的规律,有时即使[Rb(1-c%)-Ra]=0时,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份额增加,亦可获得相对较多的收益,即使Rb(1-c%)=Ra,加入其中的个人投资者投入机构投资者还是相对有利的,而且还可以省去劳累奔波,因此,在投资市场上,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相对总是赢家。
2.机构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在机构投资者出现后,市场上先后进入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博弈。
首先,用静态博弈角度分析,假设先进入的机构投资者占有全部的收益10,市场上愿意并且已经加入机构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总数是一定的。如果先进入的机构投资者默许后来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那么它们将瓜分收益10。但当后来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一定市场后,先来的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份额一定会相应减少,假定先后进入的机构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分别(7,3);如果先来的机构投资者不允许后来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在斗争的过程中双方都将支付较高的成本,从而使各自获得损失,最后的结果是市场的全部收益减少,假如双方损失之和大于等于3,那么斗争对先后进入的机构投资者都是不利的。
从动态博弈的角度分析,这里我们可以把先后进入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总收益假定为μ(0μ≤1)和1-μ(≥0)。由于相互竞争,各自都期望获得更多的收益。现在,我们假定,先进入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增长率为a,所花费的竞争成本为C(≥0),后进入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增长率为b,所花费的竞争成本为C′(≥0),那么假设他们最后的总收益分别为R和R′:
R=μ(1+a)-C
R′=(1-μ)(1+b)-C′
那么,△R=R-μ=aμ-C
△R′=R′-(1-μ)=b(1-μ)-C′
△R将可能出现三种情况:>0,=0,<0。这里μ是事先假定的份额,C是竞争花费的成本可能≥0,那么将会出现aμ>C,aμ=C和aμ<C三种情况。
如果由于后来者的竞争,使得先来者的资金使用效率下降,a<0,在(0<μ≤1)且C≥0,C′≥0的情况下,只存在aμ<C的情况。也就是说竞争使得先来者收益下降,后来者收益上升。一旦下降到一定程度,后来者必定会将先来者挤出市场。
如果,由于后来者的竞争,使得先到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即a>0,
那么则有:
a>C/μ,a=C/μ和a<C/μ
a>C/μ,表示由于竞争,使得先进入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带来的利益比所花费的成本更大,也就使先进入市场者获得了更多的收益。相应的,后来者的收益下降,b<C′/(1-μ),先进入者资金使用的规模经济效应更强。上面三种情况都使得一方的情况恶化,而另一方的情况变好,我们可以把这种博弈简单概括为竞争博弈。
a=C/μ,表示竞争使得先进入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花费的成本相等,虽然最后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不变,但是,由于投资带来各自利益等比例增加,总收益额还是增加的,此时,△R/R=△R′/R′,即:
(aμ-C)/[μ(1+a)-C]
=[b(1-μ)-C′]/[(1-μ)(1+b)C′]
a<μ/C,表示竞争使得先进入者为了提高收益,必须花费很大的成本来阻碍后来者的进入,结果反而使自身收益份额下降,后来者收益份额增加,后进入者资金使用的规模经济更强。由此可见,先后进入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反而使得双方收益都增加了,这种博弈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竞争过程中合作博弈。
如果限制了竞争后的收益分别都小于原来的收益,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斗争的现实意义就不大了。市场本来就是开放的,具备了条件的参加者都可以进入和规范经营,而且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这才是有效的市场。
(五)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我们看到在初始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法规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如颁布各种法规、制定各项政策、监督和规范投资者行为等等。其次,政府通过各种优惠税收等措施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当机构投资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又通过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让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合法、合理地寻找自己的利润空间。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尚不成熟,政府要在营造适宜的投资环境,推动投资市场发展上加大力度。
三、对发展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启示
(一)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状况
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中国机构投资者大部分集中在证券市场,下面我们以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机构投资者为例,简单介绍目前中国现有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1.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结构正发生明显变化——机构投资者的比重逐渐加大。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后,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尤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龙头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最为迅速。1999年下半年,管理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措施,如允许三类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银行资金可以通过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等等。2002年上半年,管理层又明确提出:要“超常规、创造性”地发展机构投资者,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机构投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据深沪证券登记公司2003年统计,仅2003年上半年沪深两市新增机构投资者开户数分别达到2万和2.5万户,开户数的增幅是同期个人投资者的2.2倍,沪、深两市机构投资者比例已从1997年的0.3%提高到了2003年的4.5%。
2.中国机构投资者正处在兴起阶段。从中国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正经历着美国曾经走过的那种从混乱到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的历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兴起阶段。理由是:(1)与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兴起阶段相类似,目前,以基金公司、券商、保险公司、企业法人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格局说明中国已经具有较多类型的不同功能的机构投资者。(2)各类机构投资者发展势头较快。投资基金——新、老基金的共同繁荣。由老基金规范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20余只,为市场带来“归队”资金约50亿元。老基金的清理更为证券投资基金带来了一批有深厚实业背景的社会机构,包括首创集团、联合证券、对外经贸、河北证券等在内的各类机构通过“买壳入行”置换老基金中的不良资产,使更多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业中。保险公司——通过中介,将其资金中转入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10家基金参与了3只基金(长阳、巨博、湘证)的扩募,共获配1亿多份,占扩募总额的3.5%,而且,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基金的最大持有人之一,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基金湘证的第一大持有人、基金长阳的第二大持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基金湘证和基金长阳的第六大持有人,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也成为基金长阳的第五大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由此分享到基金业在股票市场的赢利,而基金业则在得到保险资金的有力支持后将得到更快的发展。社保基金——开源稳流,即将入市。据统计,社会保障资金中有40%多用于购买国债,33%存入银行,另有不足30%部分用于购买其他债券。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社保基金来源,将把社保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运营。社保资金入市的脚步越来越近,意味着一批巨额增量资金即将进入资本市场流通。
尽管我国目前机构投资者处在兴起的发展阶段,我们还存在一些类似美国萌芽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1)机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我国的投资群体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对多数,且高度分散,与现时国际上机构投资群体占主要地位的趋势相反。而且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等弱介入型机构投资者,他们采用组合投资获得收益,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溢价,很少参与公司治理,不利于绩优公司的长期发展。(2)没有确立其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体系,对机构投资者约束不够。例如,我国股票市场建立的初始动机是为国有企业融通资金,并借以明确产权,但是却没有同时建立一套明确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产权制度,导致机构投资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敢于损害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以至于对机构投资者操控股市波动获取巨利的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另外,法律的不完备也未能转化机构投资者属性,使其负有社会责任并且上升为法律责任。(3)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导致机构投资者预期难以稳定。政府的政策特别是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很大,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政策调整的空挡,短时间完成其投资行为,这样反而会造成市场更大幅度的波动。(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美国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战略投资,很重要一点就是他们可以通过股权安排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使自己的投资利益得以实现。反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60%以上,社会流通股仅占20%左右,机构投资者即使将流通股完全买断也无法成为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从而无法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实现自己的长期战略利益,不得不进行短期操作。(5)缺乏相应的投资知识及技能。我国证券市场相比美国证券市场130年的发展过程无论是市场的成熟度、经验与教训的积累,还是投资者所受教育与自我保护的程度均相差很远。投资知识很不系统,投资水平比较低的机构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较弱。加之我国市场制度建设和与之配套的法制建设尚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市场上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弱小中小投资者群体易造成严重的伤害。
(二)大力发展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思路
美国经验告诉我们,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催生了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又是金融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条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之尽快成为市场主体,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重大。
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与规模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国际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据总量的60%-80%的比例而言,这种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还相对弱小,要使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推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仍需要在借鉴的前提下创新思路。
1.更新投资理念,增强参与意识,倡导理性投资。从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历史看,只有理性投资才能获得较高的收益。未来的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更像股东,它们真正以股东身份介入上市公司运作。因此,需要大力培养和推动一大批成熟的、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角,真正去实施价值投资、组合投资,而不是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得短期收益的“超级散户”。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理念上与成熟市场的差距较大,机构投资者就是“庄家”,做庄、跟庄是目前我国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它们主要以投机博弈为主,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识不强。如此下去中国股市仍将是一个以投机为主的市场,不能完全发挥市场对资金的合理配置作用,不利于未来的经济发展。因此,大力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2.为机构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美国经验显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是市场选择的过程,而非行政干预,政府需要做的只是提供适合的环境和条件,搭建投资者大显身手的平台。为此需要:(1)尽快出台、完善与机构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投资者结构调整提供制度保障,建造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的通道,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适度成长。(2)建立完整的机构投资市场评价体系。目前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判断似乎仅片面停留在投资回报方面,而实际上除了资产增值盈利外,风险规避对机构投资者也应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察因素,因此,必须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促进机构投资者行为的优化。(3)拓展券商融资渠道,使其拥有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在美国的经验中,券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上市公司。美国的十大券商中有9家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大部分都在美国甚至海外多个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产业资本和公众资本进入证券行业是国际证券市场的特色,监管部门应考虑合理放开券商直接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种种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公开发行上市,允许多种社会主体参股券商,拓展券商社会化融资渠道。(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存在着较明显的短期行为,原因之一就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绩优公司无论在规模还是在市场影响力上均不足以占据市场主流机构投资者因此缺乏长期投资的市场基础。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加快培养业绩优良、成长性高、市场形象好的上市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机构投资对象的内涵价值,引导机构投资行为理性化。(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家理财优势。尤其要从制度安排的层面上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对机构投资者自身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业务技能、市场能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提升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感。(6)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类似于银行同业工会性质的全国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机构投资者协会,对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对机构投资者监管框架,实现市场化管理。对机构投资者时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监督和管理,摒弃人为设置的、妨碍市场作用的种种障碍,使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市场化;要推进立法、加强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在设立市场准入原则后,更多地依靠市场自身的选择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1)积极推动公益基金进入股市,使之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通常具有持股周期长、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特征,是工业国家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大户。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为代表的社会公益基金必将有一个飞跃式发展,它们是未来股市最具潜力的机构投资者,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引入包括养老基金、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等各类社会公益基金进入市场,以增加长期投资者比例;(2)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仅要有封闭式基金,还要有开放式基金,不仅要有公募基金,还要有私募基金,同时,配合国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基金品种要优先考虑发展产业基金、国债基金等;(3)引进海外基金。根据我国国情,引进海外基金入市可先采取组建中外合资或合作投资基金形式,即由我国专业经营机构与国外投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成投资基金,由我国金融主管部门核定基金数额,再通过外国承销机构以发行基金收益凭证方式或向国外或境内投资者筹资,然后,运用基金进入国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