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的功能定位:服务经济还是服务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伦理论文,功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伦理近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学界不同学科学者们的关注。但学者们大都只从经济效用的角度来讨论经济伦理问题,即热衷于讨论何种经济伦理能够更好契合市场,何种经济伦理能够带来更高的效率。而在企业界,企业家也大多只关注经济伦理在何种意义上能够给本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回报。可以看出,这样来谈经济伦理,完全是在经济学内部讨论问题,使得经济伦理几乎成了经济学的附庸。这样的思路实际上只是强调经济伦理的经济功能,而忽视了经济伦理的伦理和社会功能。从学理上看,其实是在背离经济伦理这个学科的重要传统。而针对中国的实践,这种有失偏颇的导向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培育过程中市场行为主体权利和公众权益是否受到尊重、市场经济的交易过程及其后果是否公正公平却未置可否,而从伦理角度来考察经济活动并规范经济活动恰恰正是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
经济伦理(Business Ethics)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1997年,著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百科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这门学科的使命显而易见:它是要化解经济学和伦理学长久以来的一种对峙。经济伦理正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同时也对经济学提出了诘问和批判,对西方的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原因应该归功于他为沟通经济学和伦理学而作的开创性工作,特别是从经济伦理的方面对重大经济问题进行的探讨。
那么经济伦理何为?经济伦理首先是要培植一种对市场行为主体如消费者和公众权益的尊重意识。从经济伦理这个学科的诞生背景来看,它是随着西方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并引发出很多问题的情境下产生的。它恰恰不是从经济效用角度出发,而主要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结果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这促使学者们反思传统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也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企业的社会责任道德地位、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市场行为主体权利和公众权益的尊重问题[1]。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合乎人类自利本性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自由竞争也的确是能激发个体积极性并创造出很高效率的经济生活方式。针对中国的实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安排有它的合理之处:即告别了原先的平均主义,承认个体的合法性追求,把个体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样的思路,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从宏观上说也无疑增加了社会总财富。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必须从个人权利出发,在契约基础上(正式的制度安排或非正式规则)构建社会关系,而后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以及市场经济中个人之间累积的不平等和不均衡,进而宏观上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影响(例如两极分化),这样,国家(政府)基于从社会总体福利公平分配原则出发,必须出面对市场经济进行矫正,对经济关系进行重构,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再分配,其间,从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到结果分配,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都要受到矫正和监督,矫正的理念不仅仅出于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考虑,更重要的还出于伦理的考虑,无论是先发现代化国家还是后发国家的经验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我们否认人的求利本性,经济活动就会受到压抑。但如果我们只强调人的求利本性,而没有外在的约束,按照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经济人”随时都会置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于不顾的,随时都有可能将成本“外部化”,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结果最终不但会扰乱了经济交易规则,而且也会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在承认个体求利的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对于他人权利的尊重。所谓权利是指一种不受他人意志和行为决定和影响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个人能够成为独立的、具有尊严的,不沦为他人之手段的存在的根本条件,也就是说个人的权利保证人能够作为人,把人本身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条件,这是个体先在的、固有的,如果说伦理学关注的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权益,那么经济伦理更多的是聚焦于经济领域中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这应该被视为不可侵犯的一种权利,包括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知情权、公共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等。
而在市场上由于政府、商家、消费者在权力、信息和资源的占有上不可能平等,政府有可能越位,干涉企业;商家随时都有可能为了赚钱而置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于不顾;企业与企业之间因“三角债”而扯皮;企业会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将成本外溢(受害者是公众)。显然这些现象都是不尊重对方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表现,而如果仅仅强调经济效益,违约的一方显然是出于理性的选择,能够给个人或本单位、本部门带来更多的利益。如果只鼓吹经济效用的经济伦理,实际上是助长了“经济人”的工具理性,最终会遭遇如奥尔森所说的“个体理性带来集体非理性”[2]的困境,而仅仅倡导经济伦理之于经济发展的工具效用,无法化约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中的张力,也无益于这个矛盾的解决。从长远的眼光看来,要强调政府对于企业经营权的尊重,要培育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更要强调商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尊重,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等,这些都是从尊重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所引发出来的。在转型期的中国,对于市场行为主体权益的尊重,不仅要依托法律,也应该发挥经济伦理的这个功能。
二
我们在谈论经济伦理的经济功能时,不能忘了经济伦理的传统,即马克思所开辟的经济伦理传统。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他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后,转而对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中的不道德现象从道义上进行批判,而不是仅仅只在经济学的内部来立论。相反,经济伦理要充分发挥作用,经济伦理应有自己的道德关怀,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工具效用,来充当经济学的附庸。我们要有一种更宽宏的视野,要跳出经济学的框架,从伦理判断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活动并规范经济活动。不仅是经济活动过程中,而是对经济活动的起源包括合法性问题(起点公平)以及财产的分配问题(结果公平)都应该保持一种警惕。
马克思在充分肯定资本主义带来巨大生产力的同时,对资本主义整个制度的非道德性作了严厉的批判,马克思曾经写道: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在工场手工业时期的发展,欧洲的舆论丢掉了最后一点羞耻性和良心。各国恬不知耻地夸耀一切当作资本积累的卑鄙行径[3]。马克思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高效率生产进行了肯定,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进行全面考察时,没有忘记对资本主义的经济进行伦理的省察。德国学者P·科斯诺夫斯基继承了马克思的经济伦理观并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对这种缺乏伦理资源支持的经济制度进行了批判,认为资本主义只青睐“有趣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而放弃了伦理学的价值关怀,不仅违背了资本主义当初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道德理念,更重要的是,这种对伦理的漠视不仅仅危害到市场经济本身,而且“一种在经济上高效率的系统决不意味着就是一个好的或有道德的社会,经济也并不就是社会的全部”[4]。
按照P·科斯诺夫斯基的说法,把经济看作是社会一个独立系统,这只是现代的事情。在前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与宗教的、家庭的、政治的活动密不可分,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经济活动才成为社会的一个独立的有着自身规律的领域。P·科斯诺夫斯基提出:这个过程是一个解放的和在道德上可被证明为合理的过程,还是一种使人失去尊严和异化的过程?我们是不是要从马克思对其问题的回答得到一些启发[5]?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意识到经济现象是从社会现象中衍生出来的话,那么我们应该保持一种警惕:对资本主义的道义和合法性问题要做一种整体性的考察。经济伦理不能仅被看作是经济学的附庸,它要体现其作为道德批判的一种功能,“即获悉科学的观点和论据的一种方式,对这些观点和论据进行整理和评价,使其对实践活动有效的一种方式”[6]。
那么经济伦理对经济进行道德评价甚至批判是否显得有点不应该?是否背离了马克思·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我们知道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在研究各学科领域时,应该从事实出发,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演绎规律,从而得出“是什么”的结论,而不做“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但是相对于价值中立,韦伯还提出另一个概念即“价值有涉”(有学者译为“价值关联”),前者在于揭示事物本身的真实面目应该不受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和成见的影响;后者在前者基础上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主观的判断,这样才把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连接起来,人文科学的意义往往体现在后者。伦理学中的命题往往为“应该”或“不应该”而不是“是”或“不是”的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在逻辑上是不能论证的,它与事实遵循着不同的逻辑,也有着实质性的差别,因此价值判断是不能用事实判断推导出来并用事实或科学的方式来建立的,那么隶属于伦理领域的经济伦理也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那就是对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进行价值评估。
事实上韦伯自己在利用“价值中立”方法从发生学的角度得出资本主义和新教伦理的亲合性后,认为资本主义的科层制一方面带来理性化,同时又认为这种科层制是悖逆人性的、是个“铁笼子”(iron cage),作出在其间“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的价值判断。对经济现象进行客观的研究,并不意味着不能利用外在的伦理判断做评价,对原始积累的合法性问题、分配不公等问题的价值关怀和伦理批判,一方面能够为经济领域矫正不良的经济秩序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主要的是对经济现象的这种伦理审察和矫正是本着这样一个用意:即让大多数人更好地生活。脱离经济的伦理显然不足取,它否定了人们的求利动机,也会扭曲人们的谋利方式,“我们也不想生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在这个社会里什么都买不到”,但是对经济不加任何伦理限制,显然也不是人们所想要的,“我们也不想生活在一个有效率的、富裕的社会里,这个社会把它的金钱用于道德上受到指责的目的”[7]。
三
现实的伦理学设计是能够影响现实生活的,关键要看伦理学和经济学等要素之间是否保持适度的距离和张力,过分的疏远和亲密都不会导致一个健康的社会,而创立健康社会却是经济伦理学的重要使命。对于经济伦理而言,作为“经济人”的个体在逐利的过程中必须受到一定价值理性的引导,而不是一个仅遵循工具理性的“经济人,他的理性标准不是主观的,而是从客观化的目标里引导过来的,这样从宏观上说,才使得市场经济交易秩序行为有一定的秩序可言,且与法律相比,降低了交易成本。尽管伦理学和现实有脱节现象,并不意味着伦理学无能为力,恰恰相反,这说明伦理学做得远远不够,没有对自身进行反省;而对于经济伦理来说,经济伦理需提供一种有效的生存方式,这种伦理必须是现实的但又不是媚俗的。
当今的世界有多种类型的经济,如何评价他们的成功与否,仅仅根据效率还是根据它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来确定?艾伦·布坎南说,我们经常听到效率是经济的最高的说法,但实际上只有效率有利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时,这一说法才能成立,否则效率会成为一种妖术,其魔力可能会使经济误入歧途。……经济本身不应该凌驾于人民的目标之上,而应是达到目标的有用工具。事实上没有伦理的关怀,纵使最有效率,但是很可能会出现下面的局面:公民间没有公平而言,给大多数人以最少收入而给少数家庭以巨额财富的社会,不可能提供尊重和友爱。在艾伦·布坎南看来,伦理应关心财富和收入的公平分配以及公民自由和机会均等。伦理目标的确定有助于我们评价经济的成就,它们的存在和被认可是我们检验各种经济方法和选择处理现存经济危机政策的核心,收入不平等使得一些人能够满足其对奢侈品的需要而另一些人则不能得到基本的必需品。“经济学的贫困原因之一在于它一直把道德基础看作是一个极小变化的前提,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今的许多社会问题都是缺乏伦理支持而引起的社会冲突,要认识到道德标准和经济行为之间过于容易的分离是有害的,所以要想创造一个健康社会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一个稳健的经济伦理框架”[8]。
影响人类行为正是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森认为现行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似乎忘了它是由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演变过来的,转而采取了一种狭隘的设问方式和假设,对于人的多面性的存在和多种旨趣都视而不见。森还指出,在现实中我们能发现很多的利他行为伦理行为、非工具理性的行为往往能带来意外的经济增长[9],这是经济学无法解释的。实际上有些经济学家试图扩大效用的定义,使其超越逸乐和金钱的范围,借此来弥补这个漏洞,然而正如福山所指出的,不论如何改变效用的定义,人们都不见得永远都在追求效用,因为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与生俱来的民族习惯,或如布尔迪厄所说的“无所用心的状态”,而不是事事出自理性的算计[10],这样经济学的解释力受到影响。“即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是对人类实际行为的最好近似,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必然导致最优的经济条件”。“除了把这两种研究并列,以其他任何形式把它们结合起来的企图在逻辑上似乎都是不可能的”[11]。
森执着地论证了道德哲学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他也令人信服地指出,伦理确实影响了人类实际的行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影响人类行为,对经济学进行“纠偏”和矫正,与经济学所宣喻的工具性影响不一样,伦理学往往是通过内在价值的培育而偏离经济学说。而在人类实际行为中,伦理确实在起作用,经济学把理性的人类行为等同于选择的内部一致性,并进而把它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而实际上人是有多重动机的,例如同情心、奉献精神等,经济学要借助一些伦理学的思考,才能摆脱自己的狭隘眼光。在森看来,经济伦理不应屈服于经济学帝国主义,而应该多作一些伦理考虑,经济学亦然。
四
不可否认,传统伦理观对于民众有蒙蔽的一面,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伦理学的重要意义,按照阿马蒂亚·森的说法,不是伦理学无为,而是伦理学和现实的伦理生活出现了脱节,只能说伦理学自身做得远远不够,我们应该对伦理学自身进行及时的反思。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日,我国的经济伦理也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经济伦理才是民众需要的经济伦理?作为一种理论,这种经济伦理如何建构?
应该说中国传统的经济伦理观是很不成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舶来,经济伦理显然不能缺席,因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按照A.T.诺兰的说法,每一种经济体制都需要它的道德基础。市场经济的运行本身需要法律这样的正式制度的保障,同时也离不开伦理这样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对于财富的生产、获取、流通和消费的合法性不做道义上的分辨和评价,或不能达成道德共识,从长远眼光来看,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经济伦理的建构,一方面要求我们要正视经济生活,也要在学理上了解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展开对话,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阿瑟·庇古对于亚当·斯密的反诂:看似自由的市场制度从逻辑上是能够增进社会总利益的,但它忽视了交换的双方是不可能处于原始的纯粹的自愿状态,双方的地位有可能不平等,一方有可能会利用某种垄断优势对另一方进行利益侵害,交换双方的私人利益也可能以损害第三方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价,引发一系列非道义的行为[12]。只有深入到经济学内部来建构起来的经济伦理才不会无的放矢,否则经济伦理就很难奏效;另一方面,建构经济伦理并不是要刻意阻止市场进程,像传统伦理那样抑制经济活力,相反,经济伦理是对一种不良的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的警惕和矫正,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和法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不仅如此,经济伦理还具有一种出于伦理学考虑的价值评判,这是对“经济人”工具理性的一种矫正,在价值领域和事实领域之间、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保持一种张力,若只强调价值理性而抹杀工具理性,会使得个体以价值理性的名义用各种“歪曲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工具理性;若是只张扬人的工具理性的一面,没有外在的价值理性的导引,不仅会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经济秩序很难达成。更重要的是,会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交往难以达成共识,也会使得社会无规则无秩序。
经济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合法性从何而来?它需要事实证据的支持吗?事实证据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不一定是充分必要的,经济伦理作为一种规范,应该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有可能有双重性的,对他人或社会有利或有害,那么这一类行为的提倡或制止会刺激或阻止此类经济行为的发生,对于有利的有益的就会被提倡和鼓励,使人人觉得应该如此,从而形成禁止性规范。市场规则和秩序的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既需要法律制度,同时也离不开伦理的内在支持,尤其需要经济伦理的价值评价。当然对市场经济,经济伦理更多地从伦理学的立场对市场经济做出一种矫正,而不仅仅是附庸于经济学。
经济伦理资源何处寻?一方面要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历程,要把最基本的经济伦理上升为正式制度来强制执行;其次,经济伦理只是伦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所以经济伦理如果只按传统的道德规则包括儒家伦理和奉献伦理来评价经济活动,会导致一种泛道德主义倾向,所以我们还要对传统的伦理进行“创造性转化”;同时在全球化的今日,我们还要善于藉助域外的伦理资源,这样才有可能使得我国的经济伦理这个学科在学理上不断完善,在实践中不断发挥经济效用和社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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