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明[1]2001年在《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改革与完善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逐渐显露出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现实司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本文欲针对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绪论部分提出:随着我国诉讼结构的调整和价值取向的逐渐转变,应结合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在诉讼公平、公正的理论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问题,而非仅作为一种证据事实获取手段进行探讨与理解,这是本文的出发点,也为很多学者所关注。 第一部分:介绍各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对职权型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分法德、意大利、俄罗斯进行介绍)和英美法系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进行一般的介绍,并对其利弊之处进行分析与比较,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寻找借鉴,开拓思路。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如侦控机关的完全鉴定权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辩方的程序参与权利太小,有损程序公正,及刑事鉴定机构设置不完善、刑事鉴定资格制度空白容易造成的重复鉴定,诉讼效率低等,论述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寻找改革与完善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方向。 第叁部分:针对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不足和学界的观点,根据我国国情,就启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分诉讼阶段分析,对刑事鉴定启动权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具体的意见,并根据我过刑事鉴定启动模式的现状,对在现刑事鉴定启动制度下,对刑事鉴定是否公平、公正有直接联系的鉴定人出庭、鉴定材料的可靠性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及“鉴定证人”制度的借鉴。这部分是本文的中心内容。 第四部分: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涉及方方面面的整体性工程。因而,论文后部分对作为改革与完善的整体性依托之刑事鉴定机构设置、刑事鉴定资格制度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与分析,这是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就整篇论文,提出结论。
孙颖[2]2010年在《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诉讼制度越来越多地运用科学证据之证明方法,甚至如果没有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几乎无法完成对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然而,与此种重要性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滞后和司法实践的无序,以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弊端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需要放在整个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改革的体系下进行,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密切相关。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有必要完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这也是完善司法鉴定改革的必要途径。本文通过概念研究、比较法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司法鉴定相关概念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主要内容进行厘清,并以比较法的方式全面认识不同鉴定启动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目前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具体设想。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明确了司法鉴定及与其相关的几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司法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了研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法研究,首先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各自的具体模式,然后对二者进行比较评析,并进一步介绍了目前两大法系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叁部分将重点转回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上,针对该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第四部分在第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设想,在对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的基本理念和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考量和设想的前提下,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相关救济制度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新思考,完成了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重构
杨文菁[3]2008年在《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进行了研究。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均运用十分广泛,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大多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体系中自身特性较为突出的一个鉴定类型,各国多有特殊规定。我国当前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章围绕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这一核心,系统的收集整理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相关规定,提炼出刑事诉讼法典、法律、案例中关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的原则、规则和具体法律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各国制度的利弊及在我国进行法律移植的基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对现行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的思考,以期解决当前行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各种问题,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以及广义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和设想。
胡洪春[4]2004年在《试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刑事鉴定制度从侦查制度、检察制度以及审判制度中逐步分离出来,并以价值统一、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制度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刑事鉴定启动制度作为刑事鉴定程序的起始环节,是刑事鉴定制度的核心,决定了一国刑事鉴定制度的特征。因其与诉讼法、证据法有密切的关系并受其制约,且各国法律的差异和诉讼模式的不同,故在外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作为世界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医鉴定古典巨着《洗冤集录》的诞生地,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自宋朝起便长期走在世界的前列。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时至今日,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仍然在摆脱传统束缚中奋力前行。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进行探析,并将西方各国相关的启动制度进行一次比较法意义上的考察,再从理念基础的探究上提出一个合理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改革之构想。 本文分绪论、叁章及结束语共五部分,探讨了我国及两大法系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和评析;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基础理念;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构想等若干问题。 绪论,主要介绍所选课题的背景情况和研究的目的意义。 第一章,从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着手予以简评。
王丽莎[5]2007年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叁大诉讼法理论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都非常简略,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鉴定程序时出现许多问题。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这些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在司法鉴定启动阶段尚未明晰诉讼各方的作用和权益。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完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而这也是信息社会的科技环境下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必要途径。本文拟从司法鉴定及其启动制度的基本内容切入,用刑事诉讼的理念重新考量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意义,并以比较法的方式全面认识不同鉴定启动制度的优缺点,进而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下司法鉴定制度的沿革和发展,分析当前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构建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设想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支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基本内容的概述,明确了几个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并确定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进而论述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具体内涵。第二部分从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叁方面分析鉴定启动制度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意义,特别强调了程序公正理念要求下程序参与原则对当事人的重要性。第叁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方面的具体制度,然后对二者进行比较评析以认识相关制度各自的优缺点,并进一步了解目前两大法系鉴定启动制度的转变趋势。第四部分将论述的重点落回到我国现行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上来,关键在于找到现行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第五部分在以上四部分的基础上,水到渠成地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坚定启动制度的设想,特别是对公诉案件侦查阶段的鉴定启动制度进行了全新地思考,完成了构建与刑事诉讼理念及程序相一致的鉴定启动制度的目标。
田亚靖[6]2008年在《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的今天,在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借助鉴定来扩张其认知能力,以认清有关专业问题,从而查明案件事实。这使得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与这种鉴定技术蓬勃发展、鉴定需求越来越多的趋势不一致的是,我国刑事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显露出较多的缺陷和问题,鉴定制度中一些不合理、不符合诉讼原理的做法大量存在,影响到鉴定功能发挥。在刑事鉴定诸多问题中,启动是一个具有研究价值、值得关注的问题。启动是鉴定程序的起点,是鉴定权的具体运用,是一国诉讼理念、证据制度、鉴定体制等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直接决定着一国鉴定程序的特征。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概述了刑事司法鉴定及其启动。第二部分是比较法研究,主要对两大法系的鉴定启动模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以为借鉴。第叁部分对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的立法进行概括,对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的鉴定启动程序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而辩方程序参与权利太小,从而导致鉴定程序稳定性弱,重复鉴定、反复鉴定屡见不鲜。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鉴定启动模式的理论基础以及对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设想。本文通过对我国及世界各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并在基础理论方面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与研究。
王霁虹[7]2002年在《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
赵峰[8]2011年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鉴定程序的关键环节,涉及到鉴定程序中启动权的配置、涉及到启动权力的有效运行、涉及到当事人启动权利的切实保障。合理且完善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可以促进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中立性,进而有效实现惩治犯罪分子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在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我国现有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虽然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启动权配置的失衡、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及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普遍较低等问题,一直存在并为专家学者所诟病。对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尝试与探索也一直在进行。本文在总结和借鉴前人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实践,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索,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有效的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概念入手,界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以及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概念;对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所涵盖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分析,并拟以其涵盖的叁个方面,作为刑事鉴定启动程序完善的着力点。同时,从研究的必要性的角度,对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的立法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叁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进行了考察,在归纳与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希望能予我国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以借鉴。第四章在介绍、分析理论界现有的主要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完善模式的基础上,对完善刑事鉴定启动程序应坚持的指导思想予以界定,最后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中,尝试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所涵盖的叁个主要方面:优化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方式、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力的监督机制以及健全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利的救济机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乌仁高娃[9]2011年在《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鉴定作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改革是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课题,也是学术研究和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刑事司法鉴定诸多问题中,启动权是一个具有研究价值的内容。鉴定启动权是鉴定程序的起点,是鉴定权的具体运用,是刑事诉讼理念、证据制度、鉴定体制等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直接决定着一国司法鉴定程序的特征。鉴于此,本文以司法鉴定以及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基本原理为研究起点,在对国外主要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变化趋势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现状进行了研究。我国的实际运行状况也不容乐观,出现了一些如“邱兴华案”、“黄静案”、“杨佳案”等因为司法鉴定问题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于刑事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与实践产生了脱节,在我国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普遍享有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享有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申请权,控辩双方在权利设置上严重不对等,司法鉴定公正性失去平衡,多次重复鉴定和多机关的多头鉴定时有发生,造成了诉讼资源上的严重浪费,因此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刑事鉴定启动权以程序正义和诉权等理念为基础,构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需要考虑到刑事公诉、自诉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同,并以此为基础从启动主体,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制约;自诉案件中法院仍维持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必要时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促进程序公正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王松山[10]2015年在《刑事诉讼视角下的强制鉴定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一系列重大的刑事冤假错案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于这些关乎生命、人身的重大案件之中,刑事鉴定意见成为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之关键证据。检视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生成路径,我们应当反思如何在原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更加直接的、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鉴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纠错功能的有限性、鉴定启动权配置失衡等现状,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不仅应当赋予当事人鉴定请求权,而且应当建构刑事强制鉴定制度(这更是非常迫切的和必要的)。然而,目前学术界却比较缺乏针对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专门的、详细的论证。本文首先总结前人的学术观点,然后于借鉴域外比较法及考量我国刑事鉴定实践之基础上,针对构建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析,以期对于往后之刑事鉴定制度变革能够有所启示。本文共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并总结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并由此引发对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探析了两种性质的“强制鉴定”的区别和联系,并强调本文所探讨的“刑事强制鉴定”即指法定程序性质的“强制鉴定”,又可称为“法定鉴定”。第叁部分:在考察与分析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法律规定之后,从刑事鉴定实践、刑事诉讼模式、域外法律启示叁个视角来论证在我国构建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考察与分析域外发达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强制鉴定法律规定之基础上从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方面来详细地论证如何构建我国刑事强制鉴定制度。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第五部分:笔者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来反思构建我国刑事强制鉴定制度可能存在的体制障碍。
参考文献:
[1]. 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改革与完善之研究[D]. 黄小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D].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 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比较研究[D]. 杨文菁. 北京大学. 2008
[4]. 试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完善[D]. 胡洪春.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研究[D]. 王丽莎.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比较研究[D]. 田亚靖.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7].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 王霁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8].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D]. 赵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9].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研究[D]. 乌仁高娃. 内蒙古大学. 2011
[10]. 刑事诉讼视角下的强制鉴定制度探析[D]. 王松山. 扬州大学. 2015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法律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司法程序论文; 刑事诉讼论文; 司法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