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分析--基于市场激励和国家有限干预的思考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分析--基于市场激励和国家有限干预的思考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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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1.02.033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097(2011)02-0133-04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屡屡被曝光,农产品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加工供应链中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建立良好、平衡的供应链关系,实现供应链农户、企业及消费者整体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农产品供应链内涵

农产品供应链是指农产品从收购、加工、运输、分销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以农业核心企业为中心,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整合和控制,形成农户、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最终用户的供需网络。农产品供应链的要素企业主要有:原料供应商(生产资料供应环节)、农户或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工厂(农产品加工环节)、配送中心或配送企业(配送环节)、零售商(销售环节)等,其核心企业可以是农产品的加工制造企业,也可以是涉农分销企业,还可以是大型零售企业、生鲜超市等。农产品供应链实行的是系统化运作、整体化管理,所以供应链上每一节点的利益都与整条链的利益相关。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节点:农户、核心企业、物流中心、零售商等,其经营运作受到节点上下游的约束。农产品特殊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多品质性也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各企业内部以及节点之间要从组织合作的角度进行垂直整合或者是战略联盟,形成一体化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以期达到全局最优目标状态。

由于农产品的诸多特性,导致了农产品供应链不同于一般商品供应链,有如下特点:参与者众多。在产前、产中、加工、运输、销售和最终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上都有众多参与者;农产品物流数量特别大,品种特别多;农产品供应链物流要求高。由于农产品与工业品不同,是有生命的动物与植物产品,所以农产品的物流特别要求绿色物流,在物流过程中要做到不污染、不变质;同时还具有资产专用性高、市场不确定性大和供应链易断性等特点。农产品供应链的运作涉及多个主体,需要多方协作,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多方“共赢”。

二、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由美国人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尽管国际组织、专家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即企业不仅要追求股东的经济利益,还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注重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劳动者利益,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整体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供应链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强调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伙伴之间的合作,如果只在自己范围内管理好社会责任事务,而不顾及企业行为对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将很难有实质性改善;如果企业没能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状况进行审核管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风险就会顺着供应链传递下去,波及整个供应链范围,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根据经济主体承担社会责任范围及方式,本文将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分为两类:内部社会责任和环境社会责任。前者是指以货币、实物等经济性要素为承担方式,如农户收入,农业企业的销售收入指标、利润指标、股东回报、净资产增加、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等等。内部责任关注的是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如何满足农户及农业企业员工的需要以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何使管理者获得最大利益;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经营环境所承担的责任,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污染环境的农药、化肥及各种添加剂等的使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帮助农民就业,关注弱势群体等等。农产品供应链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是非经济性的,是通过增加企业成本来实现的,因而常常需要国家干预对其进行激励和监管。

三、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倡由来已久,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下,企业对于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社会责任,则有一种天生的逃避的本能,由此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文就农产品供应链中,引起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一)正向市场激励不足

1.农产品“柠檬市场”的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杠杆,只有当优质产品能够优价售出时,才能刺激生产者生产优质的产品。

同样,农民是否愿意生产优质农产品关键在于优质优价能否实现。但农产品所具有的产品特性常常使农产品优质优价难以实现,农产品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由此所导致的“柠檬市场”致使安全优质农产品缺乏。买者无法辨别农产品质量高低,或辨别成本太高。由此,企业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可以实现,而当消费者通过体验发现其所支付的高价并没有享受相应的优质时,就会拒绝向优质农产品支付优价,甚至于不断下调所有农产品(包括优质农产品)的支付价格,“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就会使优质农产品不断退出市场交易,农产品的“劣胜优汰”使农产品市场走向“柠檬市场”。

2.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柠檬市场”的存在,使得现实中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往往显示出不完全性。据统计,在16984个存在合同契约关系的农业核心企业中,有高达30%的企业取消了农产品保护价收购承诺。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常常背弃市场经济公平诚信的原则,利用自己强势的市场地位尽可能地少向农户返还利润,侵害农户的利益。

3.农产品市场主体制度的缺失。在以“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户小而散,信息相对闭塞,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终端产品低水平恶性竞争严重,销售市场秩序混乱,使得整个农产品链上的盈利空间缩小,那么处于供应链最上游缺乏议价能力的农户将会被动地承接由核心企业转嫁下来的经营风险,他们将更难分享到初级产品的增值利润,以至于采取一些极端措施,最终酿成灾祸。比如乳制品行业,由于牛奶成本的上涨,乳品企业的压价,奶牛养殖户的效益大大下滑。面对不同程度的亏损,部分奶农只能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表示对乳品企业的抗议,选择之一就是被迫倒奶、宰牛并卖牛肉,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奶源供应更是雪上加霜;他们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尤其是当对价格问题的抗议没有结果的时候,他们就会往牛奶中添兑相应的化学制剂,做到保“质”保“量”——以这种方式进行抗争。奶农通过牛奶生产过程的化学化,即强调对某类化学产品的使用,达到直接“增产”又“达标”的效果,但这个做法的危害是质量(风味、环境)下降,危及人体健康。

(二)国家干预的缺乏

企业主动性地、自发地承担社会责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有效市场激励明显不足的环境中,自愿企业社会责任将显得有些牵强和极不稳定。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干预就是必要且必须的。而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的实践表明,政府管理的缺位也是农产品各生产主体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是国家的基础,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行为的缺失。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框架性的法案,但并未对农户的市场行为进行具体的引导以及没有提出任何对建立保护农户切身利益长效机制有建设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针对农产品交易环节的立法中,立法者从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不愿再在法律上给农民增加负担。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更多是强调国家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但对于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农户而言,并没有被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许多关于农业的法规都是以比较特殊的条款形式来规范农民的行为,但这些并不能成为对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单位的农户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法条中只是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情况、疫病防治以及收获日期等基本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但并未规定农户也同样具有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急功近利下政府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在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各个环节中充满着机会主义,供应者、生产商只顾眼前利益,忽视法律的尊严,并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3.国家相关公共管理能力低下。其主要表现为农业标准化体系不完善和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混乱。而两者的缺失,增加了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了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的丧失。

农业标准化是指对农业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标准化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尽力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管理行为。农产品(食品)安全是目标,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是手段。我国的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起步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推广、实施力度不大,并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标准化还不了解,实施标准还不能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2)农产品标准陈旧,不能适应现实中对农产品安全和品质的约束要求。国外的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1次;而在我国多数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时间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和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明显;

(3)标准系统性不高,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差。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空缺;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资品种不足40%,且现有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多为农产品质量标准,与之相配套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农产品生产规程、种子(种苗)、产地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少,新技术新领域的标准更少。农产品所涉及的品种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产品标准、加工过程控制标准以及产品流通中的标准整体上没有配套成龙;

(4)行业间标准互不协调。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起自计划经济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分属农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环保等多个部门,形成了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农户、企业甚至消费者无所适从,进而使得个别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机可乘,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降低了整体市场的效率。

农产品是食品的主要来源,食品中危害因素主要来自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储运过程,从食品源头抓起,引入农产品质量认证是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有效政策措施。信用是农产品认证的“生命线”。而我国当前农产品认证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信用的缺失。认证市场中滥发证、发假证、买证卖证等严重破坏认证市场信誉的事件,影响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总体信心。整个认证信用体系,包括求证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用的缺失致使认证市场发育程度低下,并导致许多农产品优质却难以优价,市场信息扭曲,促使“柠檬市场”的形成。另外,各个与认证有关行政部门利用本身的资源搞创收,征收认证费用,这不仅使标准混乱,更阻碍农户、企业进行农产品认证的积极性。比如,“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认证机构是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是农业部下属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该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的统一认证和最终审批;无公害食品的认证机构较多,目前有许多省、市、区的农业主管部门都进行了无公害食品的认证工作。一个农产品,4种认证体系,不仅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也影响了食品安全。

四、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的重构

(一)企业社会责任重构的理论依据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出发点应该并且也只能是自身的持续发展,即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自愿实施社会责任面临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阻碍。那些采用市场激励作为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倡导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维持了企业在与贸易伙伴、股东及消费者交往中的声誉,而良好的声誉可以转化为提高销售或利润的能力,或者转化为更高的股票价格。企业社会责任是“声誉的驱动器”。他们认为,企业会选择并实施在经济上获得最大利益的行为,而社会责任行为的实施适应了企业经济上的利益,因此,企业就会遵守社会责任规范。但是,这种逻辑假设是新自由主义性质的。信息不对称这一市场固有的缺陷使得完全依赖于市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激励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实践障碍和市场失灵。

这时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原因在于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即存在市场失灵。假若市场机制是完全和全能的,就没有必要实行国家干预,“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节市场运行。当市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激励失灵时,就需要国家干预对市场漏洞进行弥补。比如,国家可以提供货币的激励或阻碍(如财政政策),对环境友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及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征收更高的税收。只有强有力的国家机构才能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平稳地发展,同时降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外部性。

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完全依赖于市场激励(新自由主义)或完全依靠国家干预(凯恩斯主义),都是不可取且不可持续的。在市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进行激励的同时,也需要国家有限干预来规范市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促使他们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履行。

(二)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1.约束农产品核心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权力,建立良好、平衡的供应链关系

供应链社会责任是供应链范围内所有节点遵守并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行动。良好、平衡的供应链关系是供应链社会责任得到高效落实的基础。只有各节点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促进、共同承担的长期合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持续的良好的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绩效。供应链社会责任的核心企业是供应链中的枢纽企业,它们在渠道、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掌握着控制性优势,它们的行为关系到供应链关系的好坏,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可以运用市场化和行政化手段对农产品核心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权力进行约束。比如,构架有效市场交易平台,以民办、民受益的原则,多形式、多层次地兴办各种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并规范合作组织的结构,实行规范运作。国家与各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管理、技术甚至财政支持,使其组织结构变得更为稳定。将农户有效、稳定地组织起来,可以改变目前农户过于分散,市场谈判能力、农产品市场把握能力及抵御农业经营风险能力低下的特点,进而增强与核心企业市场合作与博弈的筹码,维护供应链的共同经济利益,提高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绩效;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农户建立起准一体化关系,承担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使农户逐步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由此带动农户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核心企业可以带动与培训农户,通过农户(或基地)的示范作用和对农民的各种服务与培训,使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契约关系进一步稳固;在约束农产品核心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权力的同时,也要规范农户行为,增强农户的社会责任意识。可以建立“农产品——农场(农田)——农户”挂钩的管理机制,实行农场(农田)的统一编码,该编码将随着农产品流通而进入销售环节,农户必须在农资或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保留完整的生产记录,承担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刑事和法律责任。

建立和谐、平衡的供应链关系有助于保护农户利益,有助于交易主体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进而降低整个供应链交易费用和成本。

2.建立新型农产品供应链关系,提高市场效率,进而推动供应链社会责任的发展

改变现有“农户+企业”的传统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建立以农产品的零售环节激励、支持现代超市发展,生产环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间以现代物流体系为连接和支撑的“农户+合作社+超市”新型农产品供应链体系。这种农超对接的新型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通过集中采购,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大大减少,为缓解农户资金约束提供了桥梁,同时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超市与农户脱节、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难题,并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柠檬市场”的出现。

当然这种新型供应链的建立首先需要政府部门的“牵线搭桥”。目前,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力推这种新型农产品供应模式。公司将选择一批国内合作社进行合作,建立农产品供应基地,并将其纳入沃尔玛全球采购系统管理。他们希望通过合作社采购到更鲜、更优、更安全、更环保的农产品。跨国公司的介入加速了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如ISO14000)等国际标准在我国农产品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同时,他们以生产守则、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SA8000等形式,从实质上规范为其生产或供货的制造商、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等的行为,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

3.国家有限干预

国家干预多表现为国家机构的强制力以及国家政策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引导(激励或阻碍)。对于社会责任,不能依赖于国家政府的全面干预,这种带有凯恩斯主义色彩的行为将会大大挫伤市场经济中个交易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市场效率,进而表现为整体社会福利下降。因此,国家干预必须是有限的。

首先,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证认可条例》、《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切实有效地执行各项法规政策,以我国的法律为基准规范供应链各主体社会责任行为。

其次,大力推动农产品国家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建立。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它要求链条中各节点的农户、加工企业、零售商必须遵守统一的生产、流通标准,以及根据统一标准制定各环节的标准。此外,供应链的上下游也需要依靠统一的标准达到相互约束的目的。因此,国家应根据我国农业具体实际,不断制定和完善农业标准并注重通过建立各种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和示范区,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工作;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在农产品包装、储存、运输、装卸、配送等环节,适应国内和国际贸易的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或通用的国家标准,实现农业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标准化;逐步推行农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GMP(Good Manufacturing)认证、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认证为基础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强制性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对合格产品认定,对违规行为处罚,树立政府介入型认证机构的公信力,培育消费者信心,彻底杜绝“柠檬市场”的形成;政府可以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建立农产品认证补贴制度,对生产者申请农产品认证、加贴标志给予直接补贴,鼓励和引导生产者申报农产品认证。

最后,政府可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行为的监控,并进行年度评估,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的行为和企业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负责任行为,督促其建立一套完整的履行社会责任机制;此外,政府还可建立农产品供应链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供应链上各个经济主体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的界定,从市场激励和国家干预两个方面剖析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在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重构的过程中,完全依赖于市场激励或完全依靠国家干预,都是不可取的。在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农产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激励的同时,也需要国家干预来规范农产品供应链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促使他们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当然,这种干预是有限的。市场激励与国家有限干预在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中扮演着同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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